中设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航油集团上海石油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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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油案例分析-公司治理

中航油案例分析-公司治理
中航油亏损的辛酸之路04年12季度04年12季度121日宣布破产121日宣布破产03年下半年03年下半年油价攀升延期交割呈报交易和账面亏损无力支付高涨的保证金亏损55亿美元04年10月04年10月中航油200万桶石油开始期权交易购买看涨期权出售看跌期权资金周转失灵账面亏损18亿提前配售15的股票所得108亿美元贷款不断遭遇逼仓实际亏损达38亿美元主要内容中航油事件回顾中航油的公司治理缺陷中航油的公司治理缺陷内部治理机制松懈内部人控制作为在新加坡上市的中航油虽然有完备的公司治理结构但是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外部治理滞后
❖ 政府监管不到位
内部治理的松懈是中航油的致命之伤,但是外部治理的滞后也促使了 其今天的状况。外部治理是指政府部门、证券市场、社会组织的相关部 门等对公司行为进行外部约束,以使企业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中航 油事件反映出的政府监管及证券监管不到位。 中航油从事的石油期权投机交易,明显违反政府规定。1998年国 务院颁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对于申请该项 业务的企业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并且限定获得资格的企业仅能从事与 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有关的品种的套期保值交易,禁止场外 交易,不得进行投机交易。但中航油既炒了期货,又进行了场外交易, 而且期货交易量远远超过了现货交易总量,是明显的投机交易,而非套 期保值。中航油是国有境外上市企业,政府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理 应根据相关法规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中航油事件的发生,从~个侧面 说明,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到位。
200万桶石油, 开始期权交易
主要内容
1
中航油事件回顾
2
中航油的公司治理缺陷
3
从“中航油”事件看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
4
国有企业治理的相关对策
内部治理机制松懈

论“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范竞合——基于《民法总则》新视野

论“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范竞合——基于《民法总则》新视野

①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民二(商)终字第27号浙江复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长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长烨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绿城合升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证大五道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嘉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证大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该案一审以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之无效情形,确认系争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二审由于复星公司放弃了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故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对被上诉人复星公司放弃全部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并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该案一审判决并未生效。

收稿日期:2018-01-06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不公平合同条款法律规制研究”(14BFX075)作者简介:刘文涛(1973—),男,河南开封人,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教师。

论“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范竞合[文献编码]doi:10.3969/j.issn.1004-6917.2018.04.019刘文涛(郑州大学 西亚斯国际学院,河南 郑州 451150)摘要:在规范适用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该项法律规范经常与《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产生竞合。

除此之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还与受欺诈或者重大误解民事法律行为,以及通谋虚伪行为存在竞合。

复星公司诉长昇公司等六被告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的判决反映了当事人主张与法院裁判理由的诸多矛盾与抵牾,尤其体现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司法适用上与合同无效的其他规范的竞合矛盾。

尽管《合同法》相较于《民法总则》是特别法,但在《民法总则》生效以后,应当以《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通谋虚伪行为解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不应再单独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司法裁判依据。

关键词:合法形式;非法目的;通谋虚伪行为;法律竞合;合同效力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917(2018)04-0101-062018年第4期(总第274期)一、问题的提出从规范关系上观察,我国《合同法》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与其他合同无效的法律规范如“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存在竞合关系。

闭合循环贸易参与主体的责任研究

闭合循环贸易参与主体的责任研究

闭合循环贸易参与主体的责任研究作者:朱树亭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19期关键词闭合循环买卖性质效力责任作者简介:朱树亭,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7.021闭合循环买卖合同一般由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企业参与。

参与的各方企业之间两两签订买卖合同,货物与货款的流转形成了闭合的“双循环”,如下图所示。

(皆设定A公司为最初的货款或资金提供方)实践中,闭合(或封闭式)循环买卖又存在有货和无货两种情形。

但即使在有货的情形下,合同各方所流转的也并非全部都是货物本身,而是货权凭证,类似“提货单”“仓单”等。

货物本身并不一定随着这些权利凭证的流动而流动。

当然,无货闭合循环买卖,所流转的只能是货权凭证。

业界对这种贸易形式称为“流量贸易”或“走圈贸易”,其目的可能不以赚取利润为第一选择,而是为了扩充企业的业务量,应对企业的业绩考核,为银行征信积累价值,以便获得更高的金融授信额度等。

闭合循环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抛开有货或无货的问题不论,全体参与者是否存在共同的意思表示乃至参与者之间是否相互认识,在实践中同样存在不确定性。

以图三为例,我们可以假定该图形是法庭经调查后得出的轨迹,但最初的资金或货款的提供者A公司,事前可能根本不知道C公司和D公司的存在。

或者A公司认为他的交易主体仅仅是B公司和E公司,并且A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其与B公司及E公司之间的交易是一个正常的、单向的正常贸易。

但如果一旦发生纠纷,整个贸易流程图被揭开,由于此前A公司并不知道C、D两公司的存在,则A公司就可能成为“被闭合”的主体。

我国《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成品油仓储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上海市成品油仓储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上海市成品油仓储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上海市成品油仓储企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第一章概述一、规划背景“十二五”期间,本市经济转型升级取得重要进展,改革开放取得重大突破,“四个中心”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全面增强,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持续增强,为上海未来发展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十三五”时期(2016—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上海承担着到2020年基本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国家战略。

本市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对成品油需求逐年提高,成品油市场的发展关系到全市经济运行安全和社会稳定。

由此,根据国家《关于启动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特编制本规划,保障本市成品油仓储企业规范有序发展,促进油库建设的合理布局,更好的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3、《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4、《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6、《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7、《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2020年)》8、《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9、《上海市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10、《上海市综合交通“十三五”规划》11、《上海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12、《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13、《上海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成品油仓储发展现状一、本市经济发展现状“十二五”时期外部环境复杂严峻,上海妥善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经济转型升级取得重要阶段性进展,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全市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5%,2015年达到2.5万亿元,人均生产总值突破10万元。

二、交通发展现状交通基础设施不断完善,道路容量持续增加。

截至2015年底,全市公路和城市道路总长18184公里,比2010年增加1497公里,增长9.0%。

中国三大石油贸易公司

中国三大石油贸易公司

中国三大石油贸易公司一览中国的石油对外依存度今年逐步上升,2011年中国原油进口量为25378万吨,同比增长6%。

这一增速较2010年原油进口17.5%的增速相比显著下滑。

分析认为,2011年国内经济增速放缓是导致石油进口增速下滑的主要原因,但石油消费的持续增长仍带动2010年石油对外依存度继续上升。

2011年我国石油对外依存度达到56.5%,比2010年上升了1.7个百分点,我国原油对外依存度已多年持续上升。

讲道到石油的对外依存,就不能不提到我国的石油贸易,目前中国的石油贸易三强分别为联合石化、中油国际和中化石油。

1、联合石化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China International United Petroleum & Chemicals Co., Ltd.,英文缩写UNIPEC,中文简称联合石化)是1993年2月成立的大型国际石油贸易公司,目前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国际贸易公司。

联合石化的经营范围包括四大板块,即原油贸易、成品油贸易、LNG贸易及仓储物流等国际石油贸易业务。

2011年,公司实现石油贸易量2.2亿吨,贸易额1700多亿美元。

公司总部位于中国北京。

同时,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了6个分支机构。

联合石化亚洲有限公司位于中国香港,主要主要负责中东、远东原油贸易业务;联合石化英国有限公司位于英国伦敦,主要负责西非、北非、地中海及欧洲地区原油、成品油业务;联合石化新加坡有限公司位于新加坡,主要负责亚太地区成品油、天然气等业务;联合石化美洲有限公司位于美国纽约,主要负责南、北美地区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等业务;在香港上市的中石化冠德控股有限公司负责开展国际仓储、物流业务;联合石化越南代表处位于越南胡志明,主要协调终端客户、搭建与该地区有关各方的交流平台。

经过多年的发展,联合石化已发展成为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石油贸易公司。

公司与全球87个国家(地区)的1000余家交易对手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并开展了良好合作。

最高院民二庭2014年全部案例64个汇编

最高院民二庭2014年全部案例64个汇编

最高院民二庭:2014年全部二审判决书汇编(64份)最高法院民二庭2014年度二审判决书【说明】民二庭2014年全部公布的64个二审判决书,是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其他案例数据库等收集,按照裁判日期排列。

因精力有限,暂聚焦于最高院商事诉讼二审民事判决书,故,不含再审法律文书,不含二审裁定书。

12014-1-1 陈彩萍与中扶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244号22014-1-23 曲靖市东方置地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119号32014-1-30 万高(北京)国际典当有限公司与天津武清开发区新中大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地铁君易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116号4 2014-3-24 成都市沙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寿光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4号5 2014-4-8 包头海平面高分子工业有限公司与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27号62014-4-9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五洲证券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22号72014-4-22 北京中金国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昕资产管理经营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3号82014-4-30 和布克赛尔县和什托洛盖一三七团煤矿与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安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新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20号92014-5-8 哈尔滨乾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62号102014-5-8 黑龙江珠山矿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80号112014-5-8 七台河乾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77号122014-5-9 黑龙江千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票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64号13 2014-5-15 张友隣、张伟、天津万和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桦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郁起、赵中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36号14 2014-5-28 艾梅、张新田与刘小平、王鲜、武丕雄、张宏珍、折奋刚股权转让纠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48号15 2014-5-28 刘小平与张新田、王鲜、武丕雄、张宏珍、折奋刚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47号16 2014-5-29 常州世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浙东铝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128号172014-5-29 上海浙东铝业有限公司与常州世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76号182014-6-1 黑河市德源化工硅有限公司、哈尔滨东宝工贸有限公司等与逊克县库尔滨流域水电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127号19 2014-6-17 中设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航油集团上海石油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00056号202014-7-7 成都天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欧德曼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益邦投资有限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84号212014-7-10 沭阳恒通水务有限公司与沭阳县人民政府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8号22 2014-7-15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马支行与天津市佳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市富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0号232014-7-16 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42号242014-7-23 北京朝阳公园开发经营公司与陈达文其他股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30号25 2014-7-25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与辽宁中百商厦集团有限公司、颜士琴、锦州中百(集团)公司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76号26 2014-7-29 湖南省翔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天行健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51号27 2014-7-31 陈锡寿、汲崇权等与张德树、蒋咏梅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05号28 2014-7-31 虞德水、王芹、贵州天府矿业有限公司、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与冯培祥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63号292014-8-1 深圳市培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新兴建筑安装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2号302014-8-1 汪兆海、杨乃义与深圳中科汇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大庆市中科汇银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00107号31 2014-8-1 杨留保与吴学平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33号322014-8-5 内蒙古吉祥煤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冶金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82号332014-8-12 安徽金屯集团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金钉子投资有限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03号342014-8-21 银川利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石嘴山瑞恒源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7号352014-8-21 银川源鑫磊贸易有限公司与石嘴山瑞恒源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9号36 2014-9-1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李鉴、张健、沈阳市新辽贸易有限公司、沈阳鑫俭兴工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46号372014-9-26 黑龙江省翔坤物资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93号38 2014-9-29 光彩宝龙兰州新区建设有限公司、宝纳资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与袁玉岷、龙湾港集团有限公司一般股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00092号392014-9-30 黄冈亿和化工有限公司与胡华文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45号40 2014-9-30 蓝泽桥、宜都天峡特种渔业有限公司、湖北天峡鲟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11号412014-10-9 许景秀与杨向忠、朝阳县隆源铁矿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43号422014-10-10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吉祥煤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36号43 2014-10-1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与东方电气集团峨嵋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70号442014-10-13陕西南海矿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金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48号45 2014-10-24西安东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小龙、熊道军、李国辉、李长友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78号462014-10-30大庆市三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梦幻侏罗纪探险时代(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庆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59号47 2014-11-5 石景华与新疆信友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奇台县富凯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21号48 2014-11-6 山东建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能山东里能煤电有限公司与曲阜圣城热电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60号492014-11-14泰安永鸿矿山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与闫银柱、闫俊杰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27号50 2014-11-1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25号512014-11-2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支行与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银川惠禾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48号522014-11-22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百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90号532014-11-24陈正明、陈紫微等与李毅平、李红霞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72号542014-11-24王成与安徽阜阳华纺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85号552014-11-27曹县谷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与佳木斯市惠农谷物专业合作社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35号562014-11-28上海申豪投资有限公司与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95号57 2014-12-2 北京长惠城镇化建设投资基金与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李振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217号582014-12-12田凤发、邢利斌、山西楼俊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柳林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李风晓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39号592014-12-20陈卯与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57号60 2014-12-20吉安市青原区金石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西赣鄱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91号612014-12-20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与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安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251号622014-12-25中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石山力兴冶薄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86号632014-12-27桐乡森茂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振华重工启东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爱东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31号642014-12-28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商业商储公司、广州百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212号。

中国四大石油公司

中国四大石油公司

我国四大石油公司基本信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油集团》,英文缩写:CNPC):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于1998年7月在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基础上组建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系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是实行上下游、内外贸、产销一体化、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作,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经营的综合性石油公司。

中国境内最大的原油、天然气生产、供应商,中国石油集团业务涉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炼油化工、管道运输、油气炼化产品销售、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石油机械加工制造、石油贸易等各个领域,在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加工和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

2008年,中国石油在美国《石油情报周刊》世界50家大石油公司综合排名中,位居第5位,在美国《财富》杂志2008年世界500强公司排名中居第25位。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英文缩写Sinopec Group):1998年7月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306亿元,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力,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于2000年10月和2001年8月在境外境内发行H股和A股,并分别在香港、纽约、伦敦和上海上市。

目前,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总股本867亿股,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持股占75.84%,外资股占19.35%,境内公众股占4.81%。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包括:实业投资及投资管理;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运(含管道运输)、销售和综合利用;石油炼制;汽油、煤油、柴油的批发;石油化工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石油石化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建筑安装;石油石化设备检修维修;机电设备制造;技术及信息、替代能源产品的研究、开发、应用、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石化》
【年(卷),期】2013(0)5
【摘要】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油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由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三方合资组成。

三方持有的股权比例为51%、29%、20%。

公司注册资本38亿元。

航油公司是目前中国较大的集航空油品采购、运输、储存、检测、销售、加注为一体的航空运输服务保障企业。

【总页数】1页(P103-103)
【关键词】航空油料;石油销售;中国石化;航空运输服务;国际航空运输;配送体系【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22
【相关文献】
1.“落实主体责任一要实二要快”——访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龚丰 [J], 闫秀卿
2.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 [J], ;
3.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荣获民航“三优创建”活动多项称号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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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设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航油集团上海石油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000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航油集团上海石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鱼剑锋,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设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阙呈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峥,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海涛,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北省大港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晓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北京三兴加腾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晓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航油集团上海石油有限公司(原名称:上海陆地石油销售有限公司,2009年4月30日更名为上海陆地石油有限公司,2010年1月4日更名为现名称,以下均简称中航油上海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设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设贸易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北省大港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港公司)、北京三兴加腾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兴加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初字第2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杜军、郁琳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郝晋琪担任本案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3月11日,中设贸易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8年9月29日,中设贸易公司与中航油上海公司签订《燃料油年度销售框架合同》(以下简称《框架合同》),约定:中航油上海公司向中设贸易公司购买燃料油,自提货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全款。

逾期付款,按每日万分之六给予中设贸易公司补偿。

2008年10月7日,中设贸易公司向中航油上海公司交付3万吨燃料油,单价为人民币5500元/吨。

中航油上海公司向中设贸易公司出具《收货证明》,确认收到上述货物,并要求中设贸易公司立即向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中设贸易公司即应中航油上海公司要求,向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17张,共计人民币1.65亿元。

2008年10月9日,中航油上海公司致函中设贸易公司,确认收到全部17张增值税发票原件。

2009年1月7日,自提货之日起已满三个月,中航油上海公司未向中设贸易公司支付货款。

此后,中设贸易公司多次催款,中航油上海公司至今未支付,已构成合同违约,严重损害了中设贸易公司的合法权益。

故诉请:一、判令中航油上海公司向中设贸易公司支付《框架合同》项下货款人民币1.65亿元;二、判令中航油上海公司依照《框架合同》约定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向中设贸易公司支付自2009年1月8日起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的违约金(计算至2009年3月31日,违约金为人民币8217000元);三、判令中航油上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中航油上海公司答辩称:2008年9月29日,中航油上海公司与中设贸易公司签订《框架合同》。

同时,中航油上海公司又与大港公司签订《燃料油年度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

两份合同中的三方当事人均向对方出具了供货证明、收货证明、确认收货证明,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实际上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买卖合同,只是一个“走单、走票、不走货”的虚假合同,其目的是达到增加产值,完成业绩考核。

中航油上海公司从未收到中设贸易公司的货物,中设贸易公司也没有货物可交。

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不应受法律保护。

首先,本案产生纠纷的过错在中设贸易公司。

一、《框架合同》和《采购合同》的格式条款均相同,只是需方、供方单位不同;二、中设贸易公司通知中航油上海公司提货的时间是2008年9月22日,中航油上海公司确认收货的时间是2008年9月24日,均发生在《框架合同》签订时间之前;三、中设贸易公司根本没有货物可供应。

大港公司在2008年9月19日致函中设贸易公司保证供货3万吨油,然后由中设贸易公司向中航油上海公司供货。

当中航油上海公司向大港公司核实时,大港公司称“根本就没有货,也不需要货,三方只是走单”,进一步证实了是虚假贸易;四、中设贸易公司向中航油上海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中货物名称不准确,只是写燃料油,无标号、无标准。

因为没有实际货物交付,所以无从写起。

其次,本案纠纷发生后,中航油上海公司多次找到中设贸易公司及大港公司协商处理此事,并且聘请中税税务代理有限公司处理三方退增值税发票的事宜。

中航油上海公司与中设贸易公司、大港公司于2008年12月3日进行了协商,后在《会议纪要》上中航油上海公司与大港公司的代表均签字,而中设贸易公司拒绝签字,三方协商未果。

再次,中设贸易公司利用合同表面的形式要件向法院起诉,以达到侵吞中航油上海公司巨额财产的目的,已经构成了欺诈。

故请求依法确认买卖合同无效,驳回中设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书面通知大港公司和三兴加腾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大港公司和三兴加腾公司经原审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8年2月5日,中设贸易公司与案外人山东海润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公司)签订编号为sdhr-cmec03-080205的《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由海润公司代理中设贸易公司对外签订进口合同;品名:180cst燃料油(产地:俄罗斯);数量:40000公吨(+/-5%);单价:以外贸合同为准;大船抵港日期:2008年2月20日——3月10日;卸货港:天津港;品质及数量鉴定:以装港检验证书为准;中设贸易公司同意海润公司代理其与hanwhacorporation订立的外贸合同hwcfoy2k9-0129-11中的所有条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2008年2月22日,中设贸易公司(甲方)与大港公司、三兴加腾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gm07061-hwcfoy2k8-0128-11的《进口代理协议(委托采购协议)》,约定:一、合作的内容:fueloil180燃料油的代理进口;二、合作的方式:由甲方代理开立远期(90天)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进行贸易结算;三、合作的金额:usd22142200(+/-10%);四、合作的条件:1、乙方缴纳甲方合作金额15%的开证保证金。

2、乙方的解付日期为甲方信用证汇票承兑到期日的前10天。

3、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股权及货权质押的方式进行经济担保。

4、乙方按信用证金额支付甲方1.5%的代理手续费。

5、甲方的银行费用及报关、商检、通关等一切费用均凭有效凭证由乙方按实支付;五、合作期限:此单业务结束后;六、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2、甲方与外商签订的进口合同(合同号:hwcfoy2k8-0128-11)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2008年2月25日,海润公司致函中设贸易公司,称其代中设贸易公司进口的41,967.19吨燃料油,由“北极风”轮装运。

同月27日,hwcfoy2k8-0129-11合同项下燃料油41,967.19吨,由arcticbreeze(中文译名“北极风”)轮装载,于天津口岸入境。

同日,三兴加腾公司致函中设贸易公司,承诺并确认,在其未按照《进口代理协议(委托采购协议)》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前,2008年1月28日确认采购的这船4万吨180重油及其加工后的产品的所有权属于中设贸易公司。

如发生三兴加腾公司未按照《进口代理协议(委托采购协议)》履约的情形,中设贸易公司有权立即处置上述货物。

同年2月29日,三兴加腾公司向天津东方石油有限公司出具《代储油品确认单》,委托天津东方石油有限公司代储“燃料油m-100”油品4万吨。

运载该批油品的船名为“北极风”号,预计将于2008年3月1日凌晨5点到达天津港锚地。

同年3月,三兴加腾公司向中设贸易公司出具《收货证明》,称其已收到gm07061-hwcfoy2k8-0128-11号进口协议(北极风)项下的全部货物。

同年5月23日,中设贸易公司通过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支付hwcfoy2k8-0129-11合同项下款项人民币137,413,691.95元,折22,752,428.12美元。

2008年9月29日,中设贸易公司与中航油上海公司签订编号为0806nx005的《框架合同》,约定:中航油上海公司向中设贸易公司购买180号燃料油及380号燃料油;每月3—6.5万吨,为期12个月;产品质量标准以双方确认的质量单为准;产品单价以中设贸易公司进价为基准,每吨上浮人民币10元。

具体价格以每月中设贸易公司向中航油上海公司发出的提货通知单为准;交货时间及地点:由双方在每个月的25日协商确定下个月的交货时间及地点;交货方式:中航油上海公司自提。

中设贸易公司应以提货通知单的形式(包括传真)通知中航油上海公司交货地点,以便中航油上海公司办理提货、运输等事宜;风险责任划分:货物的风险与责任在燃料油离库时转移至中航油上海公司;所有权转移:货物的所有权在中设贸易公司收到中航油上海公司支付的全部货款和费用后转移至中航油上海公司;货款结算方式:从提货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全款;违约责任:逾期付款,按每日万分之六给予中设贸易公司补偿,此外,违约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008年9月19日,大港公司向中设贸易公司出具《提货确认函》,称:中设贸易公司有权向中航油上海公司供应现库存于大港公司的燃料油3万吨。

大港公司与中设贸易公司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在中设贸易公司与中航油上海公司签署合同后,大港公司将保证无条件供油。

同月22日,中设贸易公司通知中航油上海公司到燃料油存放地大港公司提取涉案合同项下标的物。

同年10月7日,中航油上海公司出具《收货证明》,称已收到涉案合同项下货物。

同月9日,中设贸易公司开具《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总额人民币1.65亿元。

同日,中航油上海公司出具收到全部上述增值税发票的确认函。

2008年10月9日、10月10日,中航油上海公司向大港公司开具《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总额人民币16530万元。

另查明,2009年4月30日,上海陆地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上海陆地石油有限公司。

2010年1月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名称变核内字(2010)第5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上海陆地石油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中国航油集团上海石油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框架合同》系中设贸易公司与中航油上海公司为买卖燃料油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中设贸易公司主张其已履行了供货义务,而中航油上海公司却未付货款,故其对中航油上海公司享有人民币1.65亿元货款债权。

中航油上海公司对此予以否认,抗辩称涉案合同系双方“走单、走票、不走货”,中设贸易公司并未实际履行交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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