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7关于加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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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为深入推进新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排查各类工程安全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提高文明施工水平,减少建设工程扬尘污染。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全生产方面:1、加强组织领导。

各城投公司要积极与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对接沟通,切实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参建单位基层,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管的长效机制,将安全生产纳入常规化管理。

2、做好隐患排查及教育培训工作。

结合自身项目特点,各城投公司要会同项目总承包、监理及参建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做好项目参建单位各类人员,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

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参建单位,要立即责令停工整改,确保万无一失。

二、文明施工方面:1、施工现场注意扬尘防范与治理,建立洒水降尘制度,配备专用洒水车或设备进行洒水。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清扫洒水,确保施工现场整洁,无扬尘。

2、施工出口应设置洗车槽,配备相应清洗设备,排水沟应具备自然散水工程。

出口专人负责车辆清洗及道理清扫,确保出场车辆不污染市政路面。

3、各城投公司负责督导运输车辆扬尘专项治理,运输车辆应按要求做好渣土覆盖措施,确保运输时不撒、不漏、不扬尘,保持道路清洁,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一律不允许上路。

三、各城投公司应加强对片区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监管,落实建设单位自检自查责任,东部滨海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定期对域内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对存在不文明施工的予以通报批评。

东部滨海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2017年5月3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1.10.08•【文号】建质[2011]158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5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推动企业落实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我部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一年十月八日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企业落实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对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挂牌督办。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隐患。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达督办通知书以及信息公开等方式,督促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落实到每一个工程项目。

企业及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隐患,特别是对深基坑、高支模、地铁隧道等技术难度大、风险大的重要工程应重点定期排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08.01【实施日期】2010.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关于做好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工作的通知
市政工程作为民生工程,一直受到市领导的高度重视。

作为施工方,各项目部要抢抓施工进度,同时要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各项目部要认真落实以下几点具体要求:
1、封闭施工:对涉及占道施工和道路开挖的市政工程,做到施工范围不封闭不施工。

2、施工现场的作业人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穿戴印有公司标志和名称的识别服和安全帽,管理人员要佩戴工作牌。

(未按要求穿戴的处100元/人次的罚款)
3、做好危险源的防护措施。

(基坑、基槽要设置防护栏杆,高处作业要搭设作业平台佩戴安全用具)
4、在施工现场显眼处张贴五排一图和工程鸟瞰图(施工前和完工后的鸟瞰图)。

5、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牌。

如在施工围挡张挂“禁止跨越”的警示牌;基坑(槽)栏防护栏杆上要张挂“禁止跨越”、“注意安全”、“基坑危险请勿靠近”等警示牌;施工道路通道口要设置“禁止通行”警示牌。

6、张挂抓进度的横幅(大干快干抓进度,安全高效保民生;一天当成两天干,黑天当成白天干,雨天当成晴天干)
7、规范作业人员的言行,礼貌用语,禁止与路人、监理等人员
发生口角、冲突。

8、做好扬尘防治工作。

9、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XXXXXX建设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2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文明施工监管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文明施工监管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文明施工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10.25•【字号】汕府建[2010]180号•【施行日期】2010.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文明施工监管工作的通知(汕府建[2010]180号)各区县建设局、市安监总站:为贯彻落实10月15日汕头市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配合全市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解决我市城市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营造整洁优美、规范有序、和谐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市城管办《关于落实汕头市城市管理工作会议工作安排的通知》(汕城管委办通[2010]52号)要求,现就加强文明施工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文明施工监督的重点内容(一)车辆冲洗。

工地各出入口的车辆冲洗设施配备齐全,所有出场车辆冲洗干净,不污染城市道路。

(二)工地围护。

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墙,围挡材料坚固稳定、整洁美观,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1.8米,市区主要路段高度不低于2.5米。

(三)材料覆盖。

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工地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四)垃圾处理。

建筑垃圾及时清运,生活垃圾随时清理,无污水横流、四害猖虐现象。

二、加大督查和处罚力度每周不少于一次进行文明施工检查,对存在问题要立即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据《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或建造师、项目总监进行扣分。

具体扣分标准是:施工企业5分(条文代码SQ5-4)、项目经理或建造师5分(条文代码X5-3)、项目总监3分(条文代码Z3-7)。

我局将不定期组织督查,对整治工作不落实的企业和监督不到位的部门要进行通报处理,对受到城管部门扣分或通报批评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治责任为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我局成立文明施工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工作。

2010016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2010016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泉质安监…2010‟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监督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根据•泉州市建设局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泉建建[2010]10号)和市政府有关巩固创卫成果的要求,为推进“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目标任务顺利完成,进一步提升城市建设文明形象,我站将进一步加强对所监督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升标准,落实好工程文明施工措施1、强化前期规划,保证工地围档、生活设施稳固、整齐、美观(1)工地围档:工地四周围档必须全封闭,围档宜使用标准化的装配式活动板墙,也可使用内外粉刷的砖砌墙体,围档顶部应设置压顶,墙体内外均应设置醒目的宣传标语。

(2)工地出入口:工地留设的车辆出入口应当设置大门,大门应包括门柱、门眉和可关闭门扇,主出入口大门口处应当设置醒目的“五牌二图”和企业标志;出入口地面应使用砼硬化,并合理设置洗车台、排水沟与三级沉淀池,洗车台与洗车设备应当在土方开挖前设置完成;场内主要施工道路、场地应硬化处理,保证整洁、不积水;工程运输车辆保洁措施必须到位,防止“滴、洒、漏”现象发生。

(3)办公生活设施: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明显分隔,各工地均应当设置办公室、会议室和满足使用要求的工人厕所及淋浴设施;办公室、会议室、工人宿舍、活动室、食堂、餐厅、厕所、淋浴室等强调使用装配式活动板房,不得使用简易搭盖;宿舍、食堂、餐厅等的设施应当整洁、卫生、美观。

办公生活区应配有专人负责每日的清洁卫生。

(4)工地围档、大门、“五小设施”必须充分考虑使用期及台风、暴雨的影响,保证其搭设位置合理、安全、稳固、美观。

2、全面整治外架立面,保证其整齐、清洁、美观(1)杆件防锈处理及安全色标:钢管杆件必须及时进行防锈处理,宜统一把立杆、横杆油漆成黄色(醒目且表示警告、注意其危险性),剪刀撑杆、防护栏杆油漆成红白相间条纹,并保持整洁、色彩明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3.06.09•【文号】国办发[1993]33号•【施行日期】1993.06.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3>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三年六月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报告国务院: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工程质量抽查合格率一九八八年为48.7%,一九九一年达到79%。

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抽查合格率,一九八九年为69%,一九九一年达到79%。

工程倒塌事故一九八八年为二十九起,一九九一年减少到七起。

但一些困扰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影响生产和生活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工程质量急剧下降,事故不断增多。

一九九二年工程倒塌事故上升到二十起,为上年的三倍;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事故三十一起,为上年的二点四倍。

不仅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还严重威胁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政治上也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地方盲目追求高速度,不按基建程序办理,忽视和放松了质量和安全工作。

二是新组建的农民建筑队大量涌现,又未按规定进行培训,缺乏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队伍整体素质下降。

三是有些建筑施工企业重产值、抢进度,“以包代管”,忽视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

四是法规不健全,监督管理工作跟不上。

《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安...

《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安...

《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安...第一篇:《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的通知》(宁公法字〔2009〕78号)《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的通知》(宁公法字〔2009〕78号)宁公法字[2009]78号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通知如下:一、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件的管理(一)本市市区(含主城区、新区、撤县改区区域等)、开发区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政监督站)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报送市政监督站。

(二)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件检查情况(附件1、2、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件不满足的,工程不得开工。

(三)市政监督站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件资料进行复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工程在整改期内不得施工。

(四)工程开工后,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件实施动态监管,重点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现场硬件设施条件;2、分包行为的合法性;3、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与执行;4、文明工地创建方案的制定、审批与执行;5、民工业余学校的建立;6、人员资格、岗前培训、技术交底和三级安全教育;7、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用品的配置;8、进场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验收、登记与维修;9、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10、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11、现场公示、警示标志设置;12、根据施工条件、进度变化应采取的安全措施;13、临时用电设施、现场办公生活设施的设置;1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15、其他应当动态监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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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质安监…2010‟17号
关于加强市政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促进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达标,提升城市建设形象。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试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市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的要求,结合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的实际情况,要求各市政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必须加大对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力度,改变市政工程施工建设脏、乱、差的面貌,推动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
度。

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项目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

(二)监理单位负责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在进行施工方案审查的同时必须同步审查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并对文明施工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理。

(三)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文明施工。

鼓励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采取一定的奖惩措施保证文明施工。

二、加强施工过程控制管理
(一)建设单位要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的长效管理和协调。

要在项目开工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围墙(围挡)搭设,主要施工道路干、硬化,车辆冲洗设施等文明施工配套,并负责对施工企业创建文明工地进行总协调。

(二)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应当认真落实和执行文明施工的目标、制度以及工程各阶段文明施工的计划、措施,并保证计划、措施层层落实,使文明施工的目标得以实现。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措施费单列制度,施工单位必须确保文明施工费用的正常投入并保证专款专用。

1、施工单位在进场施工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方案。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要符合《泉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标准化图例》要求,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图示、标注清晰,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审批,建设单位项目现场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

2、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工地临时围墙(围挡)应在项目开工前完成搭设并符合下列要求:
⑴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主要路段不低于2.5米。

⑵围挡宜采用标准化的装配式活动板墙,也可采用内外粉刷的砖砌墙体,围墙顶部应设置压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围挡或围墙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②在市区道路或交通主干道附近工地采用标准化的装配式活动板墙围挡的,围挡上口要整齐、平顺,围挡与路面交接处应设置挡水线,在凹凸不平地段或未经硬化的自然地面设置围挡,应在围挡下先行施工找平层或砌筑砖(砼)基础和挡水线;
⑶施工现场应当在适当位置悬挂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标语,危险区域应当设置危险警示标牌和警示灯。

标语和标牌要规范、整齐、美观。

主入口醒目位置上悬挂“五牌二图”。

围墙或围挡立面要设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宣传标语或公益性广告,标牌幅高不小于围墙高度的2/3。

3、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主要施工出入道路应铺设干、硬化路面,施工现场主通道必须保证有足够的宽度和畅通,并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环通;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等临时设施的地面,材料堆放场、加工场、仓库等的地面必须硬化;
工地现场空地内应当实施适当的绿化。

4、施工企业应建立门卫管理制度,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有效管理。

运输车辆应净车上路,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渣土的车辆,应当采取封闭、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渣土飞扬、洒落、流溢,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

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

5、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场地内不得大面积积水。

泥浆、污水必须经硬底硬壁沉淀池沉淀或经其他必要的处理后方可排出,未经处理禁止排入下水道。

施工现场对容易产生粉尘污染的作业面应当采取遮挡围蔽、喷水降尘等措施。

6、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档案,应将工程项目文明施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情况一并记录归档,作为各阶段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评价的资料。

(三)监理单位应加强文明施工监督和协调,对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于未按要求进行文明施工的,不得签付相应的文明施工措施费;对拒绝整改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有责任向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站反映。

三、加强监督管理和查处力度
(一)市政工程项目开工前,我站将依据经审批的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和有关规定组织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审
查现场是否具备“四通一平”和文明施工等开工条件。

对施工场地未按规定要求搭设围护,未设置车辆冲洗平台,主要施工道路未铺设干、硬化路面等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将责令局部停工整改。

(二)我站将加大抽查、巡查的力度,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落实文明施工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文明施工标准。

1、严格执行过程巡查、抽查制度,抓常态管理,督促文明施工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我站将推行文明施工评比挂牌办法,实行差别化管理,并将评比情况在市建设局和本站网上通报。

2、参照我站制定并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单位工程实体检查及竣工验收程序的通知》规定,在市政工程施工中的重要分项、分部工程、重要使用功能验收以及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前对文明施工情况进行考评,考评采用施工单位自查报检、监理单位核验、我站抽查、巡查的办法,考评不通过的,不予进行该阶段的质量监督验收。

3、对于未能落实文明施工各项工作的施工、监理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我站将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抄送:省总站,市建设局,各县(市、区)质安站存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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