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87-2012工业企业平面设计规范
(整理)gb50187-工业企业平面设计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6号现批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87-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2(1)、3.0.13、3.0.14(1、2、3、4、5 、6、7、8、11)、4.6.2(3、4)、4.6.4、5.6.5(3)、8.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1 总则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生产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布置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工业企业的总平面设计。
1.0.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1.0.4 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1.0.5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工业企业Industrial Enterprise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2.0.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General Layout Design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工程建设标准,工艺要求及物料流程,以及建厂地区地理、环境、交通等条件,合理的选定厂址,统筹处理场地和安排各设施的空间位置,系统处理物流、人流、能源流和信息流的设计工作。
2.0.3 厂址选择Plant Site Selection为拟建的工业企业选择既能满足生产需要,又能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场所的工作。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要求规范(201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2012 )1 总则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生产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布置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工业企业的总平面设计。
1.0.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1.0.4 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1.0.5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工业企业IndustrialEnterprise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2.0.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General Layout Design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工程建设标准,工艺要求及物料流程,以及建厂地区地理、环境、交通等条件,合理的选定厂址,统筹处理场地和安排各设施的空间位置,系统处理物流、人流、能源流和信息流的设计工作。
2.0.3 厂址选择Plant Site Selection为拟建的工业企业选择既能满足生产需要,又能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场所的工作。
2.0.5 功能分区FunctionalZoning 将工业企业各设施按不同功能和系统分区布置,构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2.0.10 运输线路Transport route 为完成特定物流而设置的专用铁路、道路、带式输送机、管道等线路。
2.0.11 工业站IndustrialRailway Station 主要为工业区或有大量装卸作业的工业企业外部铁路运输服务的准轨铁路车站。
2.0.12 企业站Enterprise Railway Station 主要为工业企业内部铁路运输服务的准轨铁路车站。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doc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主编部门:中国工业运输协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730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工业运输协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冶金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我会秘书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多年来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实践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外的有关标准,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三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厂址选择,总体规划,总平面布置,运输线路及码头布置,竖向设计,管线综合布置,绿化布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制定,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设计实践和科学研究,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并请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2号,邮政编码:43008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工业运输协会1993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出符合国情、布置合理、生产安全、技术先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好的设计,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总平面设计。
对工业企业在总平面设计中的特殊要求,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规范。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编制依据1.3.1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2018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2014版)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2号,2014版)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22号,2020版)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6号,2019版)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2018版)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87号,2017版)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版)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版)10.《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13版)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1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10] 23号)1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14.《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1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1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17.《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6号)1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2002261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2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2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25.关于印发《河北省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评估标准》的通知(冀安委办〔2019〕19号)26.关于印发《规模以下工贸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指导手册》的通知(冀应急工贸〔2019〕145号)27.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722号)28.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指导手册(冀安委办〔2019〕49号)29.关于印发《全省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安监管四〔2018〕122号)30.关于印发《全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机制规范化建设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安监管二〔2018〕83号)1.3.2 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标准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10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2013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8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8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99.《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200310.《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1.《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GB12266-199012.《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3-200713.《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14.《机械防护安全距离》GB12265-19901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16.《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17.《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18.《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1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20.《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2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22.《安全色》GB2893-20082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199424.《3 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20082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26.《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27.《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2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29.《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 10827-19993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3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1932.《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20033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34.《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3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 -199536.《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1937.《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201338.《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39.《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201440.《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164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42.《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034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0644.《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0345.《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201146.《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47.《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48.《压力管道规范》GB/T20801-202049.《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行业标准50.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51.炼铁安全规程AQ 2002--201852.轧钢安全规程AQ 2003--201853.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规则AQ 2005-200554.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2006-200555.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指南AQ 2007.5-200656.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AQ 2008-20065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200758.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0759.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60.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61.电镀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安全规程AQ 3019-20086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 3035-20106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201064.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 3047-201365.足部防护食品和医药工业防护靴AQ 6106-200866.机械压力机安全使用要求AQ 7001-200767.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68.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规范AQ 7004-200769.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 7015-201870.安全评价通则AQ 8001-200771.安全评价通则AQ 800172.安全预评价导则AQ 8002-200773.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 8003-200774.企业安全生产网络化监测系统技术规范AQ 9003-200875.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201976.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AQT 3046-20137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导则AQT 3052-201578.工业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维护管理规范AQT 6110-20127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8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 9007-20198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AQT 9011-201982.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199983.应急照明灯具安全要求GB 7000.2-199684.固定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GB 7000.10-199985.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要求GB 7000.11-199986.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的安全要求GB 7000.51-199687.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07588-200388.带电铁丝网和电围栏的安装和安全运用GB 7946-8789.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 8196-200390.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标准GB 8196-20039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 11651-89 UDC 675-68292.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0693.机械安全防止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 12265-2-200094.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0595.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201596.用电安全导则GB 13869-20089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98.机械安全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GB 15706-1-200799.工业自动化系统集成制造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 16655-1996100.机械安全急停设计原则GB 16754-2008101.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6796-2009102.建筑物的电气装置GB 16895-19971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2010104.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 19517-2004105.机械安全火灾防治GB 23819 -2009106.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107.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108.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109.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1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111.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2008年版) GB 50316-2000 112.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2018113.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收规范GB 50877-20141.3.3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的依据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36号)的规定,本项目符合第十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GB50187-2012工业企业平面设计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6号现批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87-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2(1)、3.0.13、3.0.14(1、2、3、4、5 、6、7、8、11)、4.6.2(3、4)、4.6.4、5.6.5(3)、8.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1 总则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生产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布置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工业企业的总平面设计。
1.0.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1.0.4 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1.0.5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工业企业Industrial Enterprise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2.0.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General Layout Design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工程建设标准,工艺要求及物料流程,以及建厂地区地理、环境、交通等条件,合理的选定厂址,统筹处理场地和安排各设施的空间位置,系统处理物流、人流、能源流和信息流的设计工作。
2.0.3 厂址选择Plant Site Selection为拟建的工业企业选择既能满足生产需要,又能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场所的工作。
厂址选择应遵循《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

冶金等工贸企业标准化现场(通用)1、厂址选择应遵循《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
2、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安全顺行。
3、厂房的照明,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照明电气的选型与作业场所相适应:一般作业场所可选用开启式照明电气,潮湿场所应选用密闭式防水照明电气,有腐蚀性场所应选用耐酸碱型照明电气,易燃物品存放场所不得使用聚光灯、碘钨灯等灯具,有限空间、高温、有导电灰尘、离地不足2.5 米的固定式照明电源不得大于36 伏,潮湿场所和易触及的照明电源不得大于24 伏,室外220 伏灯具距离地面不低于3 米,室内不低于2.5 米,普通灯具与易燃物品距离不得小于300 毫米,灯头绝缘外壳无破损、无漏电现象。
4、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5、厂区内的建构筑物,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检查,确保防雷设施完好。
6、厂内休息室、浴室、更衣室应设在安全区域,各种操作室、值班室不应设在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区域。
7、安全出入口(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厂房、梯子的出入口和人行道,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的地点,否则应设防护装置或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8、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1-3)的规定。
2 9、移动梯台应符合:操作平台护栏完好符合规定,斜撑无变形,铰接可靠,防滑措施齐全、完好,轮子的限位、防移动装置完好有效,结构件无松脱、裂纹、扭曲、腐蚀等严重变形,不得有裂纹。
10、电气室(包括计算机房)、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装置、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电缆穿线孔等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93主编部门:中国工业运输协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1994 年 5 月 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 1993 ]730 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 1986 ]250 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工业运输协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93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冶金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 1986 〕250 号文的要求,由我会秘书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多年来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实践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外的有关标准,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三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厂址选择,总体规划,总平面布置,运输线路及码头布置,竖向设计,管线综合布置,绿化布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制定,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设计实践和科学研究,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并请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 12 号,邮政编码: 430080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工业运输协会1993年 6月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出符合国情、布置合理、生产安全、技术先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好的设计,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总平面设计。
工业规划设计规范

工业规划设计规范篇一:工业区规划设计要求工业区规划设计要求1. 必须严格遵守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所提供的条件和规定。
2. 平面和单体设计都必须符合设计程序及送审要求。
总平面图要反映本项目总体布局与四邻的空间关系。
3. 合理使用土地、所有建筑物红线内布置。
4. 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电力、电信、供水、供气等按行业规范设计。
并经固安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5. 项目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应与建筑工程同步实施。
6. 建设项目必须在总平面图中标明规划公示要求内容。
7. 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配建安全技防系统。
8. 围墙外缘必须严格控制,不能超出道路红线。
9. 围栏式样要求:基础高度300mm,栏杆(含墙垛)高度1800mm,总高度2.1米。
篇二: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201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1 总则1.0.1为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生产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布置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工业企业的总平面设计。
1.0.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1.0.4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1.0.5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工业企业IndustrialEnterprise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2.0.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General Layout Design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工程建设标准,工艺要求及物料流程,以及建厂地区地理、环境、交通等条件,合理的选定厂址,统筹处理场地和安排各设施的空间位置,系统处理物流、人流、能源流和信息流的设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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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6号现批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87-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2(1)、3.0.13、3.0.14(1、2、3、4、5 、6、7、8、11)、4.6.2(3、4)、4.6.4、5.6.5(3)、8.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1 总则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生产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布置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工业企业的总平面设计。
1.0.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1.0.4 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1.0.5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工业企业Industrial Enterprise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2.0.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General Layout Design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工程建设标准,工艺要求及物料流程,以及建厂地区地理、环境、交通等条件,合理的选定厂址,统筹处理场地和安排各设施的空间位置,系统处理物流、人流、能源流和信息流的设计工作。
2.0.3 厂址选择Plant Site Selection为拟建的工业企业选择既能满足生产需要,又能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场所的工作。
2.0.5 功能分区Functional Zoning将工业企业各设施按不同功能和系统分区布置,构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2.0.10 运输线路Transport route为完成特定物流而设置的专用铁路、道路、带式输送机、管道等线路。
2.0.11 工业站Industrial Railway Station主要为工业区或有大量装卸作业的工业企业外部铁路运输服务的准轨铁路车站。
2.0.12 企业站Enterprise Railway Station主要为工业企业内部铁路运输服务的准轨铁路车站。
2.0.15 管线综合布置Integrated Pipeline Arrangement根据管线的种类及技术要求,结合总平面布置合理地确定各种管线的走向及空间位置,协调各管线之间、管线与其它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布置合理的管网系统。
2.0.16 排土场Dumping Site集中堆放剥离物的场所,指矿山采矿按一定排岩(土)程序循环排弃的场所。
2.0.19 绿地率Green Belt Ratio厂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厂区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2.0.20 安全距离Safety Distance y各设施之间为确保安全需设置的最小距离,如防火、防爆、防撞、防滑坡距离等。
3 厂址选择3.0.1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的工业布局、城镇(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3.0.2 配套和服务工业企业的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施工基地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
3.0.3 厂址选择应对原料、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占地拆迁、对外协作、施工条件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4 原料、燃料或产品运输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及协作条件好的地区。
3.0.5 厂址应有便利和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的连接,应便捷、工程量小。
临近江、河、湖、海的厂址,通航条件满足企业运输要求时,应尽量利用水运,且厂址宜靠近适合建设码头的地段。
3.0.6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
水源和电源与厂址之间的管线连接应尽量短捷,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及电源地。
3.0.7 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并应满足有关防护距离的要求。
3.0.8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3.0.9 厂址应满足近期建设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建厂地形,并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3.0.10 厂址应满足适宜的地形坡度,尽量避开自然地形复杂、自然坡度大的地段,应避免将盆地、积水洼地作为厂址。
3.0.11 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机修和器材供应、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等方面的协作。
3.0.12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厂址不可避免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采取防洪、排涝措施;2 凡受江、河、潮、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的工业企业,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 的有关规定。
3.0.13 山区建厂,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采取防止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危害的加固措施,应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报告。
3.0.14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1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 度及高于9 度的地震区;2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3 采矿陷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4 爆破危险界限内;5 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6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7 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8 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9 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地段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段;10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11 受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4 总体规划4.1 一般规定4.1.1 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区域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进行编制,并应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和职工生活的需要,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4.1.2 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有条件时,规划应与城乡和邻近工业企业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机修和器材供应、综合利用及生活设施等方面进行协作。
4.1.3 厂区、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防洪排涝、废料场、尾矿场、排土场、环境保护工程和综合利用场地等,均应同时规划。
当有的大型工业企业必须设置施工基地时,亦应同时规划。
4.1.4 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应利用荒地、劣地及非耕地,不应占用基本农田。
分期建设时,总体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近期应集中布置,远期应预留发展,应分期征地,并应合理有效利用土地。
4.1.5 联合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工厂,应按生产性质、相互关系、协作条件等因素分区集中布置。
对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厂,应采取处理措施。
4.2 防护距离4.2.1 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 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卫生防护距离用地应利用原有绿地、水塘、河流、山岗和不利于建筑房屋的地带;2 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应设置永久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4.2.2 产生开放型放射性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的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的有关规定。
4.2.3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危险建筑物与保护对象的外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安全设计规范》GB 50089 的有关规定。
4.2.4 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 J87 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的有关规定。
4.3 交通运输4.3.1 交通运输的规划,应与企业所在地国家或地方交通运输规划相协调,并应符合工业企业总体规划要求,还应根据生产需要、当地交通运输现状和发展规划,结合自然条件与总平面布置要求,统筹安排,且应便于经营管理、兼顾地方客货运输、方便职工通勤,并应为与相邻企业的协作创造条件。
4.3.2 外部运输方式,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外部交通运输条件、物料性质、运量、流向、运距等因素,结合厂内运输要求,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4.3.3 铁路接轨点的位置,应根据运量、货流和车流方向、工业企业位置及其总体规划和当地条件等,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接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2 的有关规定;2 工业企业铁路不得与路网铁路或另一工业企业铁路的区间内正线接轨,在特殊情况下,有充分的技术经济依据,必须在该区间接轨时,应经该管铁路局或铁路局和工业企业铁路主管单位的同意,并应在接轨点开设车站或设辅助所;3 不得改变主要货流和车流的列车运行方向;4 应有利于路、厂和协作企业的运营管理;5 应靠近工业企业,并应有利于接轨站、交接站、企业站(工业编组站)的合理布置,并应留有发展的余地。
4.3.4 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交接站(场)、企业站的设置,应根据运量大小、作业要求、管理方式等,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并应充分利用路网铁路站场的能力,避免重复建设。
有条件时,应采用货物交接方式。
4.3.5 工业企业厂外道路的规划,应与城乡规划或当地交通运输规划相协调,并应合理利用现有的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
厂外道路与国家公路或城镇道路连接时,路线应短捷,工程量应小。
4.3.6 工业企业厂区的外部交通应方便,与居住区、企业站、码头、废料场,以及邻近协作企业等之间,应有方便的交通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