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再次征求意见 (2)
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的风险,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关联交易监管处),邮政编码: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20日。
2018年5月3日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保险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原则】保险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保险监管规定和政策导向,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保险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监管机关】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关联方定义】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关联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险公司的关联法人:(一)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保险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项所列关联方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
决定201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4年第4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6月1日
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
2014年4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本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来源:/fg/zdalsyb/detail535885.html。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15•【文号】保监发〔2016〕62号•【施行日期】2016.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62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落实《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和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规范保险公司筹建及股权变更行为,确保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有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注册资本方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公司官方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公开披露以下信息:(一)决策程序,包括股东(大)会决议、议案概述及表决情况等;(二)变更注册资本的方案,包括增(减)资规模、各股东增(减)资金额、增(减)资前后股权结构对照表(上市保险公司披露到5%以上的股东)等;(三)增资资金来源的声明;(四)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五)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变更有关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公司官方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公开披露以下信息:(一)决策程序;(二)变更股东的有关情况,包括转让方、受让方、股份数(出资金额)、股权比例等;(三)资金来源声明;(四)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五)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关于新设保险公司筹建申请的有关情况,由中国保监会在官方网站或指定统一信息平台进行公开披露。
四、投资人和保险公司按照本通知规定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本办法披露要求的有关行为,经查实后,中国保监会将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草案)》再次征求意见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草案)》再次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草案)》再次征求意见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草案)》,并分别于2007年8月和2008年3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前期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我会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09年9月18日之前,将有关书面意见传真至中国保监会法规部,并同时将意见的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传真:************电子邮箱:************.cn附件: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草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或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资入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主要股东外,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核准主要股东的出资或持股比例。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
第六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保险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
银保监会就《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财经要闻 Economic News 85中国信用卡2018.11银保监会就《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10月26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对《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进行了修订,并就修订后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股权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后的《股权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
本次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股权办法》不再限制财务性股权投资和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要求保险公司综合考虑自身实际,自主审慎选择行业和企业类型,并加强股权投资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
人民银行决定再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1500亿元10月22日,人民银行官网发布消息称,为改善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环境,人民银行今年6月增加了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1500亿元,现决定在此基础上,再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1500亿元,发挥其定向调控、精准滴灌功能,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对小微、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
资本充足率达标、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监管合规的金融机构,若小微和民营企业贷款占比高、存贷比指标较高、借用再贷款后能够增加信贷投放的,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申请再贷款和再贴现。
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
财经要闻证监会将始终肩负起保护投资者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为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提供长期融资支持,维护金融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是指保险公司对于其股权的投资、转让、限制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保证股东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1. 股权投资限制:保险公司可能会对于其他公司的股权投资设置限制,例如限制单一股东持股比例、限制对于特定行业的投资比例等。
2. 股权转让审批:保险公司可能会对于股权转让设立审批制度,要求股东在转让股权前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备并获得批准。
3. 股权投资限期:保险公司可能会对于股权投资设定限期,要求股东在一定期限内转让、清算或者上市公司股权。
4. 股东准入条件:保险公司可能会对于新股东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要求新股东满足一定的资本实力、经营能力和合规要求。
5. 股权处置限制:保险公司可能会对于股东的股权处置设置一定的限制,例如限制在短时间内大量减持、禁止违法违规操作等。
这些规定可以确保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安全,避免出现股权集中、大量减持等潜在风险,同时也保护各方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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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开展保险业务的公司。
二、股权结构管理1. 股东资格1.1. 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作为保险公司的股东。
1.2. 股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股权变更2.1. 股东可根据相关程序,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具备股东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
2.2. 股权转让应当经过保险监管机构的审批,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3. 股权持续监测3.1. 保险公司应定期监测股权变动情况,并及时报告保险监管机构。
3.2. 若股权发生重大变动,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稳定发展。
三、股权行使管理1. 股权行使方式1.1. 股东可通过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参与公司治理。
1.2. 股东应合理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的长期利益和稳定发展。
2. 股东权利和义务2.1. 股东享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益,包括分红权、知情权、监督权等。
2.2. 股东应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包括及时支付出资、按时参加股东会议等。
3. 股东行为限制3.1. 股东不得利用其股权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其他股东权益。
3.2. 股东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擅自干涉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四、股权纠纷处理1. 股权纠纷解决途径1.1. 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等民间方式解决。
1.2. 若协商、调解无效,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2. 双重股权纠纷处理2.1. 若股权纠纷涉及公司内外多个方面,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处理。
2.2. 具体解决方案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五、补充条款1. 解释权1.1.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1.2. 对本规定的任何修订或变更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2. 违反规定的处理2.1. 若股东违反本规定的规定,公司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惩戒。
2.2. 具体处理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作为重要的经济机构,对于我国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保险公司的运营过程中,股权管理尤为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决策的合理性。
本文将探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和改进措施。
一、股权关系的理清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
股权关系的理清对于保险公司的有效运营至关重要。
首先,公司应该明确股东之间的关系,包括股东的权益比例、股东间存在的合作关系以及协议约定的股权变动等内容。
其次,应该清楚股东的资金来源以及他们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力。
最后,必须明确不同股东间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在公司决策中的表决权和决策权。
二、股权管理的原则和规范在保险公司的股权管理中,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范,以确保公司运营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首先,应该遵循公平原则,确保每个股东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其次,要注重在股权变动和交易中保持信息的对称,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损失。
此外,还需要制定和执行股权转移的程序和规则,以确保股权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股权管理的机制和流程保险公司股权管理的机制和流程应当合理有效,以确保公司运营的顺畅和稳定。
首先,应建立完善的股东大会制度,确保股东能够通过股东大会行使权益,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监督和控制。
其次,应建立有效的董事会制度,包括确定董事会成员的资格和资格审查流程、规范董事会的会议程序和决策流程等。
另外,应该建立股权监管机构,加强对股权交易的监管和管理,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改进股权管理的对策和措施在实际运营中,保险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改进股权管理,提升公司治理的水平。
首先,应加强公司对外部环境的研究和监测,及时了解市场情况和监管政策的变化。
其次,应加强内部管理,包括对公司内部决策和运营情况的监督和控制,加强内部合规和风险控制。
另外,应加大股权交易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保障股东和投资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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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
摘要:为了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持保险公司稳定经营,规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并曾于2007年8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进行了认真修改,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任何意见,请于2008年4月20日前发邮件至下列地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持保险公司稳定经营,规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资入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外,单个投资人(包括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同一保险公司总股本的20%。
第五条保险公司投资人应当用货币出资,禁止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第六条投资人向保险公司入股资金应当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
禁止投资人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
禁止投资人以投资保险公司的方式从事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第七条禁止投资人为其他机构和个人代持保险公司股权。
第八条投资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告知其关联方情况。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每年核查并于当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下列关联方事项:
(一)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二)关联方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
(三)关联自然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形式、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主营业务。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将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第二节投资人资格
第十一条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中国保监会对投资入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3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
(二)具有持续出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纳税记录;
(四)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遵循长期持有、优化治理、业务合作原则,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
(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
(四)符合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
(五)已获准在中国保险市场上投资的境外金融机构不得投资参股同类保险公司;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股权变更和质押
第一节股权变更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权10%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变更持有公司股权总额不足10%的股东,应当在转让意向书或者协议书签署后的10日之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书面材料,进行股权变更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股权转让获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2个月
内未完成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增发的,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意见函。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增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偿付能力满足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比较完善;
(三)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内控体系比较健全,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九条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投资人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股权被冻结、拍卖的,应当自收到法院冻结的裁定或者拍卖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保险公司应当于拍卖前向法院告知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投资人通过拍卖竞得保险公司股权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第二节股权质押
第二十二条股东质押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应当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股东质押股权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质押和解质押的管理,及时将股权质押信息在股东名册上进行登记,并于完成质押或解质押行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股权质权人受让保险公司股权,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第四章材料申报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投资人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股份认购协议书及其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或者主管机关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五)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连续三年的财务报表;
(六)投资人信用记录与纳税纪录;
(七)投资人的实际控制人情况说明;
(八)投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九)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退出股东的名称、基本情况及减资金额;
(四)新增股东需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材料;
(五)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后的股权结构;
(六)验资报告和股东出资或者减资证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进行占股本总额10%以上的股权转让,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权转让协议;
(二)受让方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或者主管机关同意其投资或者增资的证明材料,受让方为境外金融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三)保险公司股东以外的受让方,需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材料;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增发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东大会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增发的决议,以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增发的方案;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增发后的股本结构;
(四)偿付能力与公司治理状况说明;
(五)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说明;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全部外资股东投资比例占保险公司总股本25%以上的,适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擅自增(减)资本、变更股东、调整股权结构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X月X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1999年12月24日颁布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保监发[2000]49号)以及2001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会令[2001]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