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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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社科规划领字〔1993〕3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3.03.20【实施日期】1993.03.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社科规划领字[1993]3号)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教育、艺术、军事学科规划领导小组:现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日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下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下称项目经费)的管理,根据《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付的专项基金,以及国内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资助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重点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包括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以及特殊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三条国家社科基金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管理。

全国社科规划办根据国家社科基金情况,提出哲学社会科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资助项目数和资助总金额,经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四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方便科研,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各地、各部门应广开经费渠道,项目承担者应充分利用本地、本部门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结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六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0.31•【文号】财教〔2021〕237号•【施行日期】2021.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0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2021年10月31日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要求,结合国家社科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强化绩效、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根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结合国家社科基金资金需求、国家财力可能和绩效结果等,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一般项目经费

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一般项目经费

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一般项目经费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一般项目经费全面评估与探讨在我国艺术学领域,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一般项目经费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

作为我国社会科学界的重要资金支持项目之一,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一般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全面评估并深度探讨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一般项目经费的相关问题,旨在帮助读者更全面地理解这一重要议题。

一、定义与背景1.1 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一般项目经费是指...2. 申请与评审流程2.1 申请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一般项目经费的程序是...2.2 评审流程包括...3. 经费使用与管理3.1 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一般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是...3.2 如何进行合理的经费管理...4. 价值与意义4.1 该项目经费的设立对我国艺术学研究的意义是...4.2 该项目经费的资助对培养高水平的艺术学研究人才有何价值...5. 个人观点与理解笔者认为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一般项目经费的设立和资助是对我国艺术学研究的一大支持和鼓励。

在当前文化艺术产业蓬勃发展的背景下,这一项目经费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避免出现浪费和不当使用经费的情况。

也需要不断优化申请和评审的流程,使更多优秀的艺术学研究项目得到资助。

总结回顾: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一般项目经费在我国艺术学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对该经费的全面评估与探讨,我们更深入地了解了其定义与背景、申请与评审流程、经费使用与管理、价值与意义等多个方面。

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个人观点与理解。

期望该文章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一般项目经费的相关议题,并引发更多的思考和讨论。

通过对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一般项目经费的文章撰写,读者将能更全面地了解这一议题,从而达到文章要求的深度和广度的要求。

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一般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一直是我国艺术学领域关注的焦点。

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重点项目经费

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重点项目经费

一、概述国家社科基金是由国家社会科学院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旨在支持和推动我国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

在国家社科基金的资助范围之中,艺术学是一个重要的领域,而艺术学重点项目经费便是其中的重要部分。

二、艺术学重点项目经费的重要性1.艺术学的研究意义艺术作为人类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会、文化和人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艺术学研究旨在探讨艺术的创作、演出和传播等方面的规律,为促进艺术产业和艺术教育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2.艺术学的发展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交流的深入,艺术在我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不断增强。

艺术学的研究和实践需求也日益迫切,而重点项目经费的支持则有助于推动艺术学领域的深入发展。

三、艺术学重点项目经费的资助范围艺术学重点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面的研究:1.重大艺术理论研究资助重点艺术理论研究项目,推动相关领域的理论创新和学术交流。

2.艺术实践创新与传承支持具有重大创新意义的艺术实践项目,促进优秀传统艺术的传承与创新发展。

3.艺术教育与人才培养资助与艺术教育、人才培养相关的重点项目,提高艺术教育质量与水平。

4.艺术产业发展研究支持对艺术产业的发展与规划进行系统研究,推动艺术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艺术学重点项目经费的资助标准艺术学重点项目经费的资助标准主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包括项目经费、人员支出、设备购置和参与学术交流的费用。

具体的资助标准需要符合国家社科基金制定的相关规定,经过严格评审后确定。

五、艺术学重点项目经费的申请流程1.立项申请申请人首先需要提交重点项目的立项申请书,包括项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预期目标与研究方案等内容。

国家社科基金将对申请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经过初审合格的项目将进行专家评审,专家将对项目的学术价值、研究方案、研究能力等进行评定,确定是否给予资助。

3.项目实施经过评审通过的项目将获得相应经费支持,并按照项目计划进行研究实施。

4.结题验收项目结束后,申请人需要提交结题报告,国家社科基金将进行结题验收,并对项目的研究成果进行评价。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规定定稿版完整版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规定定稿版完整版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规定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下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下称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助经费,是指国家社科基金直接用于资助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开展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的经费。

第三条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根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国家社科基金情况,提出年度计划的资助项目数和资助总金额,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下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年评审一次。

特别委托项目单独立项。

项目资助额度依据国家社科基金各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和立项课题的实际需要确定。

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五条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科学研究工作。

项目承担者应充分利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

第六条项目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全国社科规划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全国社科规划办建立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项目库,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会同财政部制定适应国家社科基金特点的项目资助经费绩效考评办法,对项目的实施及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考评。

第二章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范围第九条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每项2000元,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项1500元,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艺术基金有关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艺术基金有关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艺术基金有关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19.12.06•【文号】办办发〔2019〕163号•【施行日期】2019.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艺术基金有关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办发〔2019〕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国家艺术基金资助管理工作,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制订了《国家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艺术基金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艺术基金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2019年12月6日国家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艺术基金(以下简称“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家艺术基金章程》《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艺术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中央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费,是指艺术基金用于资助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木偶、皮影等舞台艺术作品创作生产及完成规定场次演出活动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应承担如下责任:(一)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作为艺术基金的决策机构,承担年度资助方案的审定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查职责。

(二)国家艺术基金专家库专家承担咨询、评审、监督等相关职责。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1一、总则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是为推动社会科学研究、培养社会科学研究人才、促进社会科学研究创新而设立的资助机制。

为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资金的有效利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制定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主要来自于国家财政拨款和其他法定渠道,并按照国家相关的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使用。

三、项目资金使用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财经法律法规,严禁以违法违规手段获取和使用资金。

2. 公平公正原则: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平、公正、透明,遵循竞争、择优、公开的原则。

3. 高效便捷原则:项目资金使用应当按照科研项目的需要和进展情况,便捷、高效地完成相关经费报销手续。

四、项目资金管理责任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对资金的拨付、分配、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

2.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具体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销相关经费,并确保经费使用符合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

3.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确保资金使用进度和财务情况的透明和可靠。

五、项目资金使用流程1. 资金拨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项目所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相应资金。

2. 经费使用申请: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进行中,根据实际需求,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经费使用申请。

3. 经费审批: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负责人的经费使用申请,进行审批和资金的分配。

4. 经费报销: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及时进行经费报销。

5. 财务监督: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六、经费管理要求1. 经费开支:经费开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并按照项目需求合理分配和使用。

2. 经费使用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每笔经费使用进行备案,记录经费使用的时间、用途、金额等相关信息,并保留相关票据和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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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用于开展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以及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分为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专项资助西部地区社科研究项目(以下简称西部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

第三条项目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项目经费应主要用于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中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研究项目,以及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研究项目,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

应当加强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

(三)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项目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五)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项目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四条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

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

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因项目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按照以下程序经批准后执行: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和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其它项目(不包括后期资助项目)由省(区、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批准。

(六)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

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购置,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七)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八)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九)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

管理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每项不超过5000元;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3%,其中,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3000元,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每项不超过2000元。

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五条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条成果鉴定费是指在项目结项时对项目成果的政治和学术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

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另行拨付。

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核定拨付;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西部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拨付。

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类别和字数掌握在300—1000元。

因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发生的费用,从尚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中扣除。

第七条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对出版困难、学术性强的专著类项目经费的结余可用于该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

其余净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第八条项目申请人在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时,参考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布的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研究的需要编制项目概算;对评审后的拟立项项目,学科评审组审核概算,提出建议资助金额;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建议资助金额进行复核,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全国社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项目预算,并根据要求填写回执,于一个月内将列有预算的回执报全国社科规划办。

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应根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三)编制项目预算应接受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第十一条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列有项目预算的回执进行审核,批准后将项目启动经费拨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它单位。

如确需转拨协作单位,应书面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协作单位不能在转拨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拨付。

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3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书面报告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为凭,拨付5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西部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8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后期资助项目立项后拨付30-50%继续研究经费,其余经费待验收合格后拨付给有关出版社资助出版。

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能调整。

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

(二)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按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未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

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

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决算表。

第十七条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名称、成果形式改变;项目研究内容重大调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变更;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经省 (区、市) 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检查发现有重大事项变更未予报告者,暂停拨款,待报告并经审批后,再恢复拨款。

第四章项目经费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全国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故中止研究者(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全国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追回已拨经费。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协助追回相关经费,并退还全国社科规划办。

如无正当理由,接到通知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追回,全国社科规划办将视情况对该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九条全国社科规划办每年将有重点地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对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经费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加强对项目预决算的审核,对预算的执行和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如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经费账目和单据。

第二十条全国社科规划办加强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的绩效考评。

每年年终向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和财政部报送当年经费决算和使用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颁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1]142号)同时废止。

以前发布的相关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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