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证标准
残疾证等级划分标准

残疾证等级划分标准一、视力残疾标准1、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 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05—0.1二级低视力≥0.1—<0.3《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不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应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境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辩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一级>90(好耳) <15二级71—90(好耳) 15—30三级61—70(好耳) 31—60四级51—60(好耳) 61—70《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标准1、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残疾证标准1至十级-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残疾证标准1至十级-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残疾证标准是对残疾程度的评定标准,通常根据残疾人在生活和工作中的表现来确定。
标准的划分从一级到十级,涵盖了不同类型和程度的残疾。
通过对残疾证标准的详细了解,可以更好地支持残疾人的生活和工作,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帮助。
本文将对残疾证标准一至十级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残疾人的需求和挑战。
1.2 文章结构1.3 目的目的部分:本文的目的是深入探讨残疾证标准1至十级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不同级别的残疾证所代表的含义和影响。
通过对不同级别的残疾证标准进行分析和比较,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对残疾群体的关注和理解,促进社会对残疾者的包容和支持。
同时,也旨在为残疾证审核、管理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和借鉴,推动残疾者权益保护和社会融合。
2.正文2.1 残疾证标准一至三级残疾证是对残疾人群体进行分类管理和服务保障的重要证件,根据残疾程度的不同,残疾证一般分为十个级别。
在这里,我们将重点讨论残疾证标准一至三级。
残疾证标准一级是指重度残疾,通常包括严重智力残疾、严重视觉残疾或复合性残疾等。
这些残疾会导致患者在生活和工作中需要全面的照顾和支持,严重影响其生活质量。
因此,持有一级残疾证的个体通常需要全职照料和定期医疗服务。
残疾证标准二级则是指中度残疾,这类残疾在生活和工作中会对患者产生一定程度的限制,但相较于一级残疾,患者的自理能力会稍强一些。
常见的二级残疾包括脑瘫、严重言语障碍等。
持有二级残疾证的个体通常需要较少的外部支持,但仍需要定期监护和康复训练。
最后,残疾证标准三级是指轻度残疾,这类残疾对患者的生活和工作影响较小,大多数个体可以通过一定的自我调节和训练来进行自我管理。
常见的三级残疾包括轻度智力残疾、轻度听力障碍等。
持有三级残疾证的个体通常能够独立生活和工作,但仍需要定期的康复和支持服务。
总的来说,残疾证标准一至三级涵盖了不同程度的残疾情况,为残疾人群体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和保障。
国家残疾证等级标准

国家残疾证等级标准
国家残疾证等级标准的解释:
1. 国家残疾证的定义
- 国家残疾证是为了确认本人是否属于残疾人的身份证明,以及确定该残疾人的残疾等级,以便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和优惠政策。
2. 国家残疾证等级标准
- 一级:指身体残疾评定在8级及以上的人,并且存在一定程度的精神障碍或语言障碍。
- 二级:指身体残疾评定在7级以下、4级及以上的人,或身体残疾评定在5、6级且存在一定程度的精神障碍或语言障碍。
- 三级:指身体残疾评定在3级且存在一定程度的精神障碍或语言障碍,或身体残疾评定在4级及以下且无精神障碍或语言障碍。
- 四级:指身体残疾评定在2级,或残疾评定在3级且无精神障碍或语言障碍。
- 五级:指身体残疾评定为1级,或残疾评定在2级且无精神障碍或语言障碍。
3. 国家残疾证等级标准的适用范围
- 国家残疾证等级标准适用于所有残疾人,包括自然病害、意外伤害、工伤、职业病等因素造成残疾的人。
- 残疾人可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国家残疾证,经过审核后确定残疾等级,并获得应有的社会救助和优惠政策。
4. 国家残疾证等级标准的重要性
- 国家残疾证等级标准的制定,可以帮助残疾人申请相应的社会救助和优惠政策,使残疾人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参与社会生活。
- 国家残疾证等级标准的落实,可以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实现残疾人与非残疾人平等享有社会资源的目标。
残疾证办理标准

残疾证办理标准
残疾证是我国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而设立的一种证件。
办理残疾证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标准:
1. 残疾类型:申请人需要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残疾分类和分级》中规定的残疾类型之一,并根据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进行认定。
2. 残疾程度:残疾程度分为一至四级,根据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进行认定。
3. 居住证明:具有本市户籍的应提供居住证明;无本市户籍的应提供以在本市居住为主的证明。
4. 相关材料:还需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残疾证明、检查报告、病历及医生证明等。
以上是办理残疾证的基本标准,每个省市可能会有所不同,申请人可前往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咨询并了解具体的办理流程和要求。
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

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一般来说,残疾证的等级主要是根据残疾人的身体功能损伤程度、日常生活及社会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而确定的。
在中国大陆地区,残疾证的等级主要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种,具体标准如下:一级残疾证:指身体功能损伤较轻,但日常生活中有一定的障碍和依赖,或者在工作、学习等方面需要一定的特殊帮助和适应措施的残疾人。
具体标准如下:1.视力残疾:最好视力不能达到裸眼视力0.3,但能够辨认大部分物品,需要佩戴矫正镜或放大器。
2.听力残疾:最好听力不能达到40分贝以上的普通人的程度,但能够听懂常规语音。
3.肢体残疾:肢体上有轻微的缺失、畸形或瘫痪,但能够独立完成基本日常生活自理活动。
4.智力残疾:智力水平轻度低于正常人水平,但能够进行基本日常生活和学习。
二级残疾证:指身体功能损伤程度中等,生活和工作能力有一定的障碍和依赖,或者需要一定程度的康复、护理和安全保障的残疾人。
具体标准如下:1.视力残疾:最好视力不能达到裸眼视力0.1,但能够识别人和物。
2.听力残疾:最好听力不能达到60分贝以上的普通人的程度,但能够听懂常规语音。
3.肢体残疾:肢体上有明显的缺失、畸形或瘫痪,需使用助行器或假肢,或者需要一定的帮助进行日常自理活动。
4.智力残疾:智力水平中度低于正常人水平,需要一定的特别教育和培训,或者需要一定的社会辅助。
三级残疾证:指身体功能损伤程度较重,生活和工作能力受到严重的限制和依赖,或者需要长期护理和特殊康复的残疾人。
具体标准如下:1.视力残疾:最好视力达不到裸眼视力0.05,或者视野小于5度。
2.听力残疾:最好听力不能达到80分贝以上的普通人的程度,或者需要使用助听器才能听见常规语音。
3.肢体残疾:肢体上有重度的缺失、畸形或瘫痪,需要长期使用助行器或假肢,或者需要依赖他人进行日常生活自理。
4.智力残疾:智力水平重度低于正常人水平,需要长期护理和特殊康复,或者生活和工作完全依赖他人。
总之,残疾证的等级主要是根据残疾人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能力情况来划分的,旨在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服务,为残疾人创造更加公正、平等、包容的社会环境。
残疾证评定标准

残疾证评定标准一、残疾类别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目前残疾人证的类别主要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七大类。
每个类别都有相应的评定标准。
二、残疾程度分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残疾程度分级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一级为最重,四级为最轻。
每个等级都有相应的评定标准。
三、评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证的评定标准是根据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来确定的。
具体的评定标准如下:1.视力残疾:包括盲人和低视力者。
盲人是指双眼中有一只眼睛永久性失明,另一只眼睛视力很差或仅有光感;低视力者是指一眼视力较好,但另一眼视力很差或仅有光感。
2.听力残疾:包括严重听力障碍者和聋人。
严重听力障碍者是指双耳听力损失在41分贝以上(含41分贝)的;聋人是指双耳听力损失在91分贝以上(含91分贝)的。
3.言语残疾:包括言语障碍者和发音障碍者。
言语障碍者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不清或不能说话;发音障碍者是指由于发音器官的疾病导致的发音困难或不能准确发音。
4.肢体残疾:包括截肢、畸形、功能障碍等。
截肢是指因外伤或疾病导致四肢截肢或部分截肢;畸形是指因遗传、外伤或疾病导致身体某部位发育异常;功能障碍是指因疾病或外伤导致身体某部位功能丧失或减弱。
5.智力残疾:包括智力发育迟缓者和智力低下者。
智力发育迟缓者是指智力水平较同龄人低,但可以通过教育和训练提高智力水平;智力低下者是指智力水平极低,无法通过教育和训练提高智力水平。
6.精神残疾:包括精神障碍者和精神发育迟滞者。
精神障碍者是指因各种原因导致的精神疾病,如抑郁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等;精神发育迟滞者是指智力发育迟缓者同时伴有精神障碍。
7.多重残疾:指同时存在两种及两种以上残疾类型。
四、评定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残疾人证的评定流程如下:1.申请人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残疾证评定等级标准

残疾证评定等级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残疾:指身体功能严重缺陷,需要较大程度的照料,无法自理生
活的残疾人。
包括:
1、全身性疾病或器官功能极度严重损害,生活要周到照顾和护理。
2、四肢各有一个或两个截肢。
3、肢体严重残缺、缺失,身体机能极度受限,不能进行基本的自理
活动。
二级残疾:指身体功能重度缺陷,需要一定程度的照料,不能完全自
理生活的残疾人。
包括:
1、全身性疾病或器官功能严重损害,生活需要部分照护和帮助。
2、肢体部分缺失或残缺,需要辅助器具或助行器来行动。
3、视力近乎失明,听力严重减退或中度听力损失,语言障碍,需要
特殊教育。
三级残疾:指身体功能中度缺陷,自理能力基本完好但仍需定期医疗
或康复治疗的残疾人。
包括:
1、智力发展较慢或局部发育障碍,需要教育或训练。
2、生理或心理缺陷,如:轻度智力障碍、脑瘫、严重肌肉病等,需
要常规治疗或治疗辅助器具。
3、肢体轻度残缺、部分活动障碍,视力有损失但视力合格证能合格。
四级残疾:指身体功能轻度缺陷,自理能力较强,能独立生活和工作的残疾人。
包括:
1、视力、听力有一定损失,但能正常进行学习和生活。
2、肢体有轻度损伤、活动不便,但不影响日常生活。
3、智力正常,但在某些特殊工种上可能有不适应,需要工伤保险保障。
残疾证的标准

残疾证的标准
办理残疾证需符合下列标准:
视力残疾:(双眼)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或经医疗机构认定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的)。
听力残疾:(双耳)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精神残疾:必须是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必须在最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
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具体信息可以咨询当地的残联或者专业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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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一)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 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 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
盲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0.02--<0.5;或视野半径<10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5--0.1
二级低视力≥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
一级>90(好耳) <15
二级71-90(好耳)15-30
三级61-70(好耳)31-60
四级51-60(好耳)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
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言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语音清晰度(%)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51-70%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级别IQ(智商)范围* 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一级<20 轻度缺陷
二级20-34 重度缺陷
中度三级35-49 中度缺陷
轻度四级50-69 轻度缺陷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的行为。
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脊髓疾病
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后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
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
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 -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惩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
级别程度计分
一级(重度)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
二级(中度)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
三级(轻度)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
《注》: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责出现
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身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残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正常或有轻度异常确有功能缺陷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0分1分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0 1 2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0 1 2
职业劳动能力0 1 2
社交活动能力0 1 2
社交活动能力0 1 2
《注》:
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