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第七章~第九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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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一般人格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一般人格权)【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 一般人格权1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见表13-1) ★★★表13-1 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考点二: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见表13-2) ★★★★表13-2 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 概念:权利集合性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特征:概念抽象性、内容广泛性、地位基础性 人格平等:主体资格平等 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 人格尊严:社会性的精神特质人身自由:身体活动、精神活动的自由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解释功能、创造功能、补充功能兜底条款一般人格权的司法适用严格的条件限制 一般人格权考点三:一般人格权的功能(见表13-3)★★★★★表13-3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考点四:一般人格权的司法适用★★(1)是开放的权利,具有兜底条款的作用。

(2)适用应当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①一般人格权只有在不能适用具体人格权时才有适用余地。

②必须通过个案的价值裁量来确定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存在人格利益被侵害的情形,进而判断此种人格利益是否应当受到一般人格权的保护。

③应当限制一般人格权所保护的法益的内容。

④在适用一般人格权对受害人提供精神损害补救时,应当考虑受害人是否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应当结合社会的一般观念和受害人个人的感受来确定是否遭受精神损害以及受害程度。

13.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答:一般人格权作为自然人人格利益的法律表现,其保护对象为自然人人格利益之抽象及总和,具有解释、创造和补充立法上明确规定的具体人格权的功能:(1)解释功能一般人格权对于进一步明确个别人格权保护目的,保证各具体人格权制度的正确适用,具有积极的启发和指导作用。

特别是在司法裁判中,在遇到就具体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应如何适用产生分歧或疑惑时,应依据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原理进行解释,并要求其至少不得违背一般人格权所规定的价值内涵。

(2)创造功能①一般人格权为生成新的具体人格权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立法者据此可以对法律没有类型化为具体人格权的人格法益进行权衡救济,具有明显的价值宣示功能。

民法笔记 王利民

民法笔记 王利民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引言:民法是什么?民法要解决什么问题?民法就是要回答一个问题:在平等的人与人之间,我有什么权利?别人应该给我怎样的尊重我才能存在、良好生存?它不涉及普通的人与国家的关系,也意味者包括平等、普通的人之间的一切关系。

但普通人之间的关系无非是财产、人身关系。

即对财富的尊重和身体的尊重,人才能存在、良好发展。

一.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含义:1.作为部门法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

作为法学学科的民法:即民法学,是指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2.实质民法:是指一切调整民事性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甚至宪法中亦有之。

形式民法:指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命名的法律文件。

如果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

一国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但不可能没有实质民法。

近代之前以及当今的英美都没有形式民法,但都有实质民法。

以民法命名的文件是欧陆资产阶级革命的伟大成果——专门确立了人的权利体系。

3.广义民法:此意义上的民法包括一切民事关系的法律:所有权关系、劳动关系、继承关系、商事关系等。

狭义民法:只包括部分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即不包括商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

民商分立:法、德、日等。

民商合一:瑞士、意大利等。

(二)民法的语源:大陆法系的民法起源于古罗马民法。

the civil law ——市民法——与万民法相对应。

212年卡拉卡拉皇帝(王利明认为是查士丁尼皇帝)把罗马市赋予所有罗马公民,至此市民法与万民法合一。

汉语“民法”一词源自日本,日本则源自古罗马、法国、德国对“市民法”的翻译。

为什么日本人翻译为“民法”而并不翻译为“市民法”?古罗马是城邦国家,国要居住在城市,即国民等于市民。

在农业化的中国、日本,情况并非如此。

为什么古罗马的民法异常发达以致成为当今大陆法系民法的祖先?不要以为凡是奴隶社会就是君主制!罗马在奴隶社会曾经长期实行制。

从前510年第七王塔克文被贵族驱逐,至前27年屋大维被尊为奥古斯都之前。

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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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题库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法条评析题五、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自然人第五章法人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七章民事权利第八章物第九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十章代理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第十四章具体人格权第十五章人格权的保护第十六章物权概述第十七章物权变动第十八章所有权第十九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十章相邻关系第二十一章共有第二十二章用益物权第二十三章担保物权第二十四章占有第二十五章债的概述第二十六章债的履行第二十七章债的保全和担保第二十八章债的移转和消灭第二十九章合同概述第三十章合同的订立第三十一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三十二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三章违约责任第三十四章合同分则第三十五章不当得利之债第三十六章无因管理之债第三十七章继承权概述第三十八章法定继承第三十九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四十章继承程序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第四十二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四十三章数人的侵权责任第四十四章侵权责任方式第四十五章不承担侵权责任和减轻侵权责任的事由第四十六章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第四十七章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第四十八章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下):无过错责任•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继承权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继承权概述)【圣才出品】

第三十七章继承权概述3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见表37-1)★★★表37-1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考点二:我国继承制度的性质和基本原则(见表37-2)★表37-2 我国继承制度的性质和基本原则考点三:继承权的保护(见表37-3)★★★★表37-3 继承权的保护37.2 课后习题详解1.试述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答:(1)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又称财产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具有两种含义,即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和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

具体内容为:①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不是一种完全的、具体的权利,而是于将来继承一经开始即可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资格,可以解释为“为继承的权利”或“应为继承人的权利”,此时的继承权为一种期待权。

②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是具有法律上意义的继承权,一经接受即为完全的、具体的权利,可以解释为“因继承而取得的权利”或“为继承人的权利”。

人们称此时之继承权为一种既得权。

在接受继承权之前,此种权利具形成权性质;接受继承权之后,则具支配权性质。

(2)继承权的特征①继承权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家庭关系)的自然人,离开了这种关系就不会有继承权的发生。

即使承受若干遗产,也不是基于继承权而取得。

②继承权的取得以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为基础。

继承权是基于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取得,即继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

继承权的实现,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③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继承权的实现必须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留有遗产等法律事实为前提。

离开了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继承权永远是一种期待性质的利益;离开了被继承人留有遗产这一事实,继承权无法形成支配性的财产权利。

2.试述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处理继承问题必须遵循的普遍适用的准则,其既是继承法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解释、适用继承法的依据和出发点。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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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1.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民法的概念(见表1-1)★★
表1-1民法的概念
考点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其具体内容见表1-2。

表1-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考点三:民法的特点(见表1-3)★★★★
表1-3民法的特点
考点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1民法与宪法(见表1-4)
表1-4民法与宪法
2民法与行政法(见表1-5)
表1-5民法与行政法
3民法与经济法(见表1-6)
表1-6民法与经济法。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相邻关系)【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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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相邻关系2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见表20-1)★★★★★表20-1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考点二:相邻关系的种类(见表20-2)★★★★表20-2 相邻关系的种类考点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

(2)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方的损失。

(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尽可能促进物尽其用。

(4)公平合理。

在发生纠纷以后,应当本着公平的原则予以处理。

(5)依法给予补偿。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0.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答:(1)概念相邻关系,又称相邻权,是指不动产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行使权利,应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的便利。

(2)特点①相邻关系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

法律为了维护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防止行使权利中的各种冲突,保障一方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需要,从而规定了相邻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提供通风、采光、等各方面的便利。

②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相邻关系可以在公民之间,也可以在法人之间,或在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

③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

但基本上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

当事人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尽量避免和减少给对方造成损失,不得滥用其权利。

④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既要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为邻人提供方便,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2.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哪些?答:常见的相邻关系有以下几种类型:(1)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其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因用水产生的相邻关系,必须要合理分配自然流水。

②因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应当尊重自然流水的排放。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数人的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数人的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第四十三章 数人的侵权责任4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连带责任(见表43-1) ★★★★★表43-1 连带责任概述 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类型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概念、类型和份额确定 概念全部责任+补充责任 完全补偿责任 补充责任的类型 概述 相应补偿责任适当补偿 补偿义务的数额补偿的数额与补偿人的追偿权补偿人的追偿权 数人的侵权责任考点二:按份责任(见表43-2)★★★★表43-2 按份责任考点三:全部责任+补充责任(见表43-3)★★★表43-3 全部责任+补充责任考点四:适当补偿(见表43-4)★★表43-4 适当补偿43.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共同侵权行为。

答:有关共同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如下:(1)共同侵权行为的含义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侵权人共同实施的侵害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符合某一特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是作为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形态,还必须具备以下特殊要件:①主体的复数性,是指侵权人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

②行为或意思的共同性。

③结果的统一性。

(3)共同侵权行为的特例①教唆与帮助的概念:教唆即教导和唆使,为加害行为之造意者。

帮助是指为他人实施加害行为提供条件、便利或实施辅助性的行为,使得加害行为得以完成。

教唆、帮助是故意行为,而且在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通常存在意思上的联络。

②教唆与帮助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简述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承担规则。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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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非登记担保物权
依据效力的不同
①留置性担保物权。 ②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依据担保物权与其所担保的 ①保全型担保物权。
债权之间有无牵连关系 ②投资型担保物权
2.担保合同(见表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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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3-2 担保合同
要点 概念 流质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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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3-3 担保物权的效力及消灭
要点 担保范围 权利竞存 及其处理
人保与物保 并存时的责
任承担
消灭原因
具体内容
指在担保物权在其所担保的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或出现
概念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财产通过拍
卖或变卖所获价金可用来清偿的债权范围
法定担保 包括:①主债权;②利息;③违约金;④损害赔偿金;
范围 ⑤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⑥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①先押后质:已登记抵押权效力优
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存
于后设立质权;未登记抵押权效力 劣于后设立质权。
②先质后押: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竞存 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①有约定时从约定。
②未约定的,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物的担保责任
①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的赔
偿责任应当是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某一份额,
主合同和担保合 也就是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同均无效时 ②担保人没有过错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债权人无过错的,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对债权人经
济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3.担保物权的效力及消灭(见表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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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物上代位性:效力及于担保物转化后的其他价值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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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事权利
7.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民事权利的概念(见表7-1)★★
表7-1民事权利的概念
考点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区分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具体内容见表7-2。

表7-2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区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具体内容见表7-3。

表7-3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
以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实现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区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具体内容见表7-4。

表7-4绝对权与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见表7-5)
表7-5主权利与从权利
5.既得权与期待权
以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区分:
(1)既得权,是指已全部具备成立要件的权利。

(2)期待权,是指权利的成立要件目前尚未完全具备,将来有可能完全具备的权利。

考点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1.民事权利的行使(见表7-6)
表7-6民事权利的行使
2.民事权利的保护
(1)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按照性质可以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两种,具体内容见表7-7。

表7-7民事权利的保护
(2)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①紧急避险属于放任行为,只能不得已而为之;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即使在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逃避侵害的情况下,法律也应允许对违法侵害进行防卫。

②紧急避险损害合法权益,法律要求进行利益权衡,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不得大于该行为所避免的损害;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行为的,其以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为限,不存在进行类似利益权衡的要求。

7.2课后习题详解
1.试述民事权利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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