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国际法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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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准则。

它规范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具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横向”的法律体系。

与国内法中存在明确的上下级关系不同,国际法中各个主权国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一个超越其他国家的“超级权威”。

其次,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但也包括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个人。

再者,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国家之间的协议和习惯,而不是像国内法那样由一个中央立法机关制定。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协议,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定。

例如,各种双边或多边的贸易协定、环境保护条约等。

国际习惯是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习惯,需要看它是否被广泛和一贯地遵循,并且被认为是法律所必需的。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共同的原则,例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此外,国际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虽然不是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但在解释和适用国际法时可以作为辅助资料。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等基本权利。

独立权意味着国家能够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平等权则要求国家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自卫权是指当国家受到武力攻击时,可以采取必要的自卫措施来保卫自己的生存和安全。

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基于领土主权,对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和事行使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是对本国国民在国外的行为进行管辖;保护性管辖权针对外国人在国外对本国国家或国民的重大犯罪行为;普遍性管辖权则适用于某些国际公认的严重罪行,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等。

相应地,国家也承担着不侵犯他国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义务。

国际法相关基础知识点

国际法相关基础知识点

国际法相关基础知识点国际法,作为一个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际合作以及保障各国的合法权益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走进国际法的世界,了解一些基础的知识点。

首先,我们要明白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它并非某个国家单独制定,而是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协商和认可逐渐形成的。

国际法的渊源是理解其规则的重要基础。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比如,《联合国宪章》就是一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条约,它为联合国的运作和国际关系的处理确立了基本框架。

国际习惯则是各国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一致做法,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般法律原则是被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但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个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享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等基本权利。

同时,国家也需要履行不侵犯他国、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义务。

管辖权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国家的管辖权主要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行使管辖的权力;属人管辖权是指国家对本国国民在国外的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力;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重大利益,对外国人在国外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力;普遍性管辖权则是指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如战争罪、灭绝种族罪等,任何国家都有权进行管辖。

国家责任是国际法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当一个国家违反了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不法行为、赔偿、恢复原状、道歉等。

在确定国家责任时,需要考虑行为的可归责性、行为的违法性以及损害的存在等因素。

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学基础知识概述

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学基础知识概述

《国际法学基础知识概述》一、引言国际法学是一门研究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学科。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国际法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它不仅为国家间的交往提供了法律规范和准则,也在解决国际争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对国际法学的基础知识进行全面的概述,包括基本概念、核心理论、发展历程、重要实践以及未来趋势。

二、国际法学的基本概念1.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等法律渊源。

2.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但也包括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

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具有独立的主权、平等的地位和一定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3. 国际法的渊源(1)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国际法规范。

条约可以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具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

(2)国际习惯:是国家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两个要素,即国家的实践和法律确信。

(3)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普遍存在的原则,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这些原则在国际法中也具有一定的适用性。

三、国际法学的核心理论1. 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平等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每个国家都享有独立、平等的主权,包括对内的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侵犯他国的主权。

2. 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干涉他国内政。

内政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自主决定的事务,如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事务。

3.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

国家之间在发生争端时,应通过谈判、协商、调解、仲裁或司法解决等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不得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

国际法的内容

国际法的内容

国际法的内容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之间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由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大领域组成。

国际公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国与国之间的条约和协定等。

而国际私法则是指规范私人之间跨国行为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民事法等。

国际公法包括了许多重要的原则和规范,其中之一是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没有国家可以干涉其他国家的主权。

这一原则是维护国际秩序和和平的基础。

另一个重要的原则是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一个国家不得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事务。

每个国家都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内政和政府体制,其他国家不得干涉或干预。

国际法还涉及到战争与和平的规范。

根据国际法,战争只能在极端情况下进行,并且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例如,战争必须是最后的手段,并且必须具备正当性、合法性和必要性。

此外,国际法还规定了战争期间保护平民、战俘和财产的规则,以减少战争对无辜平民的伤害。

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也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公约是国家之间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例如《联合国宪章》和《日内瓦公约》等。

国际协定则是国家之间达成的非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例如国际经济合作协定和环保协定等。

这些公约和协定规定了各国在特定领域的义务和责任,如人权保护、环境保护、贸易和投资等。

此外,国际法还包括国际司法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法律机构,负责解决国家间的纠纷。

它听取来自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案件,并根据国际法规则作出裁决。

国际法院的裁决对各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总的来说,国际法旨在促进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和平共处。

它确保各国平等地参与国际事务,维护国际秩序和和平,并保护人权和环境等重要利益。

虽然国际法有其局限性和缺陷,但它在国际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不同国家间的合作与发展提供了法律框架。

国际法知识点(二)

国际法知识点(二)

引言概述: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体系,涉及领土、海洋、环境、人权等各个领域。

本文将进一步介绍国际法的知识点,详细阐述关于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国家责任、国际法规范和国际争端解决的相关内容。

正文内容:一、国家主权1.国家主权的定义: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其国际主权范围内拥有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利。

2.国家主权的来源:国家主权来源于国家的国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3.国家主权的原则:平等原则、国家不干涉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

二、国家责任1.国家责任的概念: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因违反国际法规定而产生的责任。

2.国家责任的形式:国家责任包括惩罚性责任、赔偿责任、返还义务和满足义务等形式。

3.国家责任的特点:国家责任的特点包括普适性、终止性、不可剥夺性和不可放弃性。

4.国家责任的实施主体:国家责任由受侵害的国家主张和国际组织承认实施。

三、国际法规范1.国际法规范的类型:国际法规范包括国际习惯法、国际条约法和广义国际法规范。

2.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国际习惯法形成需要长时间的实践和普遍接受。

3.国际条约法的特点:国际条约法是国家之间通过条约订立的法律规范。

4.广义国际法规范的意义:广义国际法规范是指通过国际法律的原则、决议和宣言等形式产生的承认和约束作用。

5.国际法规范的适用:国际法规范适用于国际关系中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及冲突各方。

四、国际争端解决1.国际争端解决的方式:国际争端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停、和平解决、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

2.国际争端解决的机构:国际争端解决的机构包括国际司法机构、国际仲裁机构和国际调解机构。

3.国际仲裁的原则:国际仲裁的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和义务遵守原则。

4.国际争端解决的案例:国际争端解决的案例包括领土争端、贸易纠纷和人权争议等。

五、总结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了解到了国际法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我们明确了国家主权的概念和原则,了解了国家责任的形式和特点。

我们还了解了国际法规范的类型和适用范围,以及国际争端解决的方式和机构。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

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他是指各国必须自觉的、诚实的、严格的履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其他渊源,并且在施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自我约束。

当今国际法基本内容

当今国际法基本内容

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内容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关于国家、居民、领土的国际法制度;国际人权法;海洋法;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外交关系和领事法;条约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国际组织法;国际争端的解决;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主权和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国际合作原则、人民自决原则、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使用武力和威胁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诚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等。

中缅、中英共同倡导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概括和反映了上述原则,在许多双边的和一般的国际文件中都有规定,因此,也被认为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国家、居民和领土的国际法制度1国家。

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享有充分的主权,法律地位平等,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和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国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国际责任,其形式主要有道歉、终止不法行为、赔偿等。

国家行为构成国际犯罪的,国家责任的形式可表现为限制国家主权等。

犯有国际罪行的个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2居民。

居民包括本国人和外国人。

一个人依国籍而同其国籍国建立法律联系受该国的法律管辖,享有和承担该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外国人同时服从居住国的属地管辖权和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

各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主要有三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差别待遇。

3领土。

领土由领陆包括领水的底土、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和领空组成。

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的上空,直至外层空层的下沿。

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的管辖区域,但不是一国的领土。

领土处于一国的主权之下,是国家行使最高权力的空间范围,其他国家不得侵犯一国的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

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事、物享有属地管辖权;在行使其属地管辖权时,应尊重他国的属人管辖权。

三、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主要渊源是国际人权条约,主要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
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作为一种法律体系,国际法有其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指导国际法的基础和核心。

以下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
1. 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它认为所有国家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干涉另一个国家的内政,或者宣称自己比其他国家更有权威性。

2. 国家自决权原则
国家自决权原则认为,每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文化等都应该由这个国家自己决定,其他国家不应该干涉。

这个原则的实践体现包括国际公认的独立国家的建立和领土完整性的保护等。

3. 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认为,国际社会应该共同合作,为实现全球和平、安全与发展而努力。

这个原则的实践体现包括国际组织的建立和维护、国际援助和技术转移等。

4. 不使用武力原则
不使用武力原则认为,国家之间应该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不得使用武力。

这个原则的实践体现包括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则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等。

5. 国际公正原则
国际公正原则认为,国际社会应该以公正的方式对待所有的国家,
不应该以任何方式偏袒任何一个国家或者集团。

这个原则的实践体现包括国际法院的裁决和国际仲裁等。

综上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主权平等原则、国家自决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不使用武力原则和国际公正原则。

这些原则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维护全球和平、安全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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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内容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关于国家、居民、领土的国际法制度;国际人权法;海洋法;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外交关系和领事法;条约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国际组织法;国际争端的解决;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主权和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国际合作原则、人民自决原则、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使用武力和威胁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诚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等。

中缅、中英共同倡导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概括和反映了上述原则,在许多双边的和一般的国际文件中都有规定,因此,也被认为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国家、居民和领土的国际法制度1国家。

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享有充分的主权,法律地位平等,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和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国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国际责任,其形式主要有道歉、终止不法行为、赔偿等。

国家行为构成国际犯罪的,国家责任的形式可表现为限制国家主权等。

犯有国际罪行的个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2居民。

居民包括本国人和外国人。

一个人依国籍而同其国籍国建立法律联系受该国的法律管辖,享有和承担该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外国人同时服从居住国的属地管辖权和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

各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主要有三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差别待遇。

3领土。

领土由领陆包括领水的底土、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和领空组成。

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的上空,直至外层空层的下沿。

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的管辖区域,但不是一国的领土。

领土处于一国的主权之下,是国家行使最高权力的空间范围,其他国家不得侵犯一国的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

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事、物享有属地管辖权;在行使其属地管辖权时,应尊重他国的属人管辖权。

三、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主要渊源是国际人权条约,主要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

《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在国际人权法的形成中起了奠基作用。

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的规定,所有人,不分性别、种族、肤色、宗教、语言、国籍、社会出身,等等,都有权平等地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政治权利,缔约国有义务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保证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人享有这些权利;在他们的人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有权得到行政的和司法的救济。

国际人权法禁止种族灭绝、种族隔离、贩卖奴隶、施行酷刑等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它们被认为是刑事犯罪,缔约国有义务予以惩罚。

人权在一般情况下被认为是本质上属于一国的国内管辖事项,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预。

四、海洋法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习惯海洋法规则进行了全面编纂,并有很大发展。

现行的海域制度主要有:领海,是沿海国主权之下的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出12海里。

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均有管辖权。

外国所有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但我国法律规定,外国军用船舶通过中国领海,须事先得到批准。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出200海里。

是沿海国的管辖海域,沿海国对其中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对其中的人工岛屿等设施的建造和使用、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有管辖权。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大陆架,海洋法上的大陆架是指领海以外,依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宽度自领海基线量起不超出350海里。

窄大陆架国家大陆架宽度不到200海里的,扩展到200海里。

公海,是国家管辖海域以外的海域。

对所有国家开放,实行公海自由原则,所有国家在这里都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等设施、捕鱼和科学研究的自由,但捕鱼自由已受到严格限制。

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和船上事项受船旗国管辖。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管理,国家和自然人、法人可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的方式参与“区域”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活动。

五、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是分别调整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之间的界限至今在法律上尚未明确。

空气空间分为国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和国家领土以外陆地和水域上的空气空间。

前者称为领空,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后者称为公空,不属任何国家所有和管辖。

同劫机行为作斗争是航空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劫机被认为是犯罪行为,航空器登记国、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航空器降落地国、犯罪发生地国、犯罪份子所在地国均有管辖权。

对劫机犯罪实行或起诉或引渡原则。

外层空间是指领空和公空以外的空间,包括所有天体在内。

外层空间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应为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而利用。

六、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是关于国与国之间外交和领事关系的建立,外交代表和领事及其机构的设立和派遗,外交代表和领事的等级,他们及其机构的特权和豁免,以及对接受国的义务的国际法。

使、领馆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有:悬挂派遣国的国旗和国徽,馆舍和档案、文件不可侵犯,自由通讯,免纳一切捐税等。

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有:人身、寓所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管辖豁免,免纳捐税等。

使、领馆和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应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七、条约法条约对缔约国有拘束力。

条约必须遵守。

缔约国有义务善意履行条约规定。

缔结条约,一般要经过谈判、签署、批准和交换存批准书等程序,才能生效。

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一条约时,有权在不违背条约的宗旨和原则的条件下,对条约的某一或某些条款提出保留。

八、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的领域十分广泛,包括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环境的保护,海洋环境的保护,水环境和水资源的保护,生物资源的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南极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危除废物污染的防治等。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但是,联合国大会以及联合国主持下的国际会议通过的许多宣言、决议、宪章,如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1982年《世界自然宪章》等,在国际环境法的形成上也起了很大作用。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2各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3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资源共享共管原则;6兼顾各国利益和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和需要原则;7禁止转移污染原则等。

九、国际经济法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性质和内容,国内学者有两种大相径庭的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和超越一国范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它的主体,与一般所称的国际法的主体不同,除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以外,还包括个人自然人和法人。

另一种意见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而不调整国家与个人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其主体是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但一般都认为包括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方面。

十、国际刑法国际刑法是关于防止和惩治国际犯罪的法律,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正在形成之中。

目前,被国际法认定为国际犯罪,因而应当受到惩罚的罪行有:侵略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种族灭绝罪、贩卖人口罪、劫持人质罪、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罪、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贩卖毒品或精神药品罪、伪造货币罪、盗窃国家珍贵文物罪等。

凡犯有这些罪行的个人都应承担个人责任。

即使为侵略罪这样的国家行为,参与策划、准备、实行侵略的个人也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十一、国际组织法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是指两个以上国家为了某种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创设的各种机构,即政府间组织。

国际组织的参与者分完全会员、准会员、部分会员、联系会员和观察员,他们各自享有与其资格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十二、国际争议法当代国际法禁止使用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要求各个国家使用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的各种争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当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解决国际争端的和平方法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仲裁等。

当一国遭到外来武力攻击时,受到攻击的国家有单独的和集体的自卫权。

在这种情况下,当需要使用武力时,应立即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报告。

十三、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当代国际法禁止一国对另一国发动战争。

但是,国际法承认在三种情况下使用武力合法:1当一国受到武力攻击时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权;2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行动;3殖民地人民为反对殖民统治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

武装冲突法主要体现为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体系和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无论是《联合国宪章》,还是其他有关国际法原则宣言的文件,都将此原则列为各项原则之首。

由此可见,这一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具体表现为:⑴对内的最高权,即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享有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

⑵对外的独立权,即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自主的和平等的,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或国际法主体的侵犯和干涉。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之所以是一项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由国际社会及国际法的基本特点决定的。

国际社会是主权国家林立的社会,在这一社会的法律秩序中,国家既然是彼此独立的主权者,相互之间就应该是平等者间的关系。

因此,在国际法中,每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和政治经济制度如何,都应互相尊重主权,平等交往。

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都必须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为出发点。

根据旧金山会议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起草的报告,主权平等应有四个要素:各国在法律上平等;每一国家享有充分主权所固有的权利;国家的人格、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受到尊重,各国在国际秩序中应善意履行其国际义务与责任。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将主权平等的要素分为六项,其中除了重申上述四个要素外,还特别强调各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的人格和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

(二)禁止使用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此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中引申出来的,是在世界人民反对侵略战争中,特别是在二战以后发展起来的。

《联合国宪章》是第一个明文规定不得使用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国际公约。

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所有会员国在它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来侵害任何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亦不得以任何其他同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式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

从这一规定及其相关史料来看,“禁止武力”已成为一项具有强行法性质的规范,其含义不仅在原则上重申禁止侵略战争,而且进一步确认一切武装干涉、进攻或占领以及其他以武力相威胁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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