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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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职人员兼职管理制度

企业在职人员兼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内部兼职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在职人员。

第三条企业鼓励员工在保证本职工作完成的前提下,依法参与兼职,发挥个人专长,提升自身价值。

第二章兼职条件与审批
第四条兼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2. 具备完成兼职工作所需的专业技能和知识;
3. 兼职工作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4. 兼职工作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五条员工申请兼职,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兼职申请表;
2. 兼职单位介绍信;
3. 兼职岗位相关资质证明。

第六条员工兼职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对兼职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和所在部门。

第三章兼职管理
第八条兼职人员应遵守兼职单位规章制度,履行兼职岗位职责。

第九条兼职人员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损害企业利益。

第十条兼职人员应定期向所在部门汇报兼职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兼职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有权解除兼职关系,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兼职薪酬与福利
第十二条兼职人员薪酬由兼职单位和所在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兼职人员享有与本职工作相同的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福利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需修改,由人力资源部提出修改意见,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

对兼职人员的规章制度

对兼职人员的规章制度

对兼职人员的规章制度一、兼职人员的定义及资格条件1.1 兼职人员是指在正式工作单位以外,从事与主要工作职责不相冲突的工作的人员。

兼职人员需同时具备主职单位工作能力,不得因兼职影响正式工作的进行。

1.2 兼职人员应为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承担相应工作责任并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

1.3 兼职人员应完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维护单位声誉和利益,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和不道德行为。

二、兼职人员的权利2.1 兼职人员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约定时间和报酬参与工作,享受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2.2 兼职人员有权获得单位提供的工作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并有权在工作中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2.3 兼职人员有权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单位不得歧视兼职人员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三、兼职人员的义务3.1 兼职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计划和要求,按时到岗、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3.2 兼职人员应保守单位商业机密和客户隐私,不得将工作内容和客户信息泄露给他人。

3.3 兼职人员应维护单位形象和声誉,不得擅自代表单位参与活动或发表言论,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理。

3.4 兼职人员应积极配合正式员工和相关部门的工作,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和团队精神。

四、兼职人员的管理4.1 单位应对兼职人员进行详细的登记和档案管理,记录兼职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长等信息。

4.2 单位应为兼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定期对兼职人员进行工作评估和绩效考核。

4.3 如发现兼职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单位有权暂停或终止与兼职人员的合作关系,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4.4 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兼职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兼职人员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提高单位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总结兼职人员是单位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参与为单位带来了更多的工作力量和专业知识,有利于单位的发展和壮大。

兼职服务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兼职服务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兼职服务人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兼职服务人员。

第三条兼职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服从公司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入职与离职第四条兼职服务人员入职前,需提交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公司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入职手续。

第五条兼职服务人员入职后,应参加公司组织的入职培训,了解公司文化、业务流程、服务规范等。

第六条兼职服务人员因个人原因离职,需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方可离职。

第七条兼职服务人员离职时,应结清所有工资、福利待遇,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考勤第八条兼职服务人员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上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九条兼职服务人员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如需加班,需经公司批准。

第十条兼职服务人员需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例会、培训等活动。

第十一条兼职服务人员如有请假,需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请假。

第四章工资与福利第十二条兼职服务人员的工资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等。

第十三条兼职服务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年假、病假等假期。

第十四条兼职服务人员享有公司提供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五章服务规范第十五条兼职服务人员应遵守公司服务规范,以顾客为中心,热情周到地为顾客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兼职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耐心倾听顾客需求,积极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兼职服务人员应维护公司形象,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冲突的活动。

第十八条兼职服务人员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利用公司资源谋取私利。

第六章纪律与处罚第十九条兼职服务人员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二十条兼职服务人员如有以下行为,公司将立即解除劳动合同: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 拒不服从公司管理,严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3. 泄露公司机密,损害公司利益的;4. 恶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严重损失的。

公司兼职人员管理制度

公司兼职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兼职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兼职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兼职人员是指在规定时间内,为公司提供特定工作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实习生、临时工、顾问等。

第二章兼职人员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兼职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司内部公告、招聘网站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第五条招聘部门负责收集应聘者资料,组织面试,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录用。

第六条录用兼职人员时,应签订《兼职人员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任务第七条兼职人员应根据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兼职人员应服从公司安排,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九条兼职人员应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待遇第十条兼职人员的工作时间应按照《兼职人员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一条兼职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补贴等。

第十二条兼职人员的休假制度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包括法定节假日、年假、病假等。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十三条公司设立兼职人员管理部门,负责兼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兼职人员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兼职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团队合作等方面。

第十五条兼职人员考核结果作为其续签合同、晋升、奖惩等依据。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兼职人员如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违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批评、扣除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人民银行兼职管理规定(3篇)

人民银行兼职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工作人员兼职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人民银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的兼职管理。

第三条工作人员兼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事业为重,兼顾个人特长和兴趣;(二)坚持依法合规,不得影响本职工作;(三)坚持实事求是,不得以兼职谋取不正当利益;(四)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组织监督。

第四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兼职的管理,建立健全兼职管理制度,确保兼职行为规范有序。

第二章兼职范围第五条工作人员可以申请兼职以下类型的工作:(一)学术研究:参与学术团体、科研机构等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二)教育培训:担任院校、培训机构等机构的授课教师;(三)社会服务: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四)专业咨询: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服务等;(五)其他经批准的兼职。

第六条工作人员申请兼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过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工作表现良好,年度考核合格;(三)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不影响本职工作,能够保证兼职时间。

第七条工作人员不得兼职以下类型的工作:(一)与人民银行职责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营利性组织;(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兼职。

第三章兼职申请与审批第八条工作人员申请兼职,应当向所在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下列材料:(一)兼职申请表;(二)兼职单位或组织出具的邀请函;(三)个人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四)所在机构出具的同意兼职的意见。

第九条所在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的兼职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兼职的意见,并报送上一级机构审批。

第十条上一级机构应当自收到兼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兼职申请进行审批,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兼职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企业员工兼职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员工兼职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员工兼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兼职行为,保障公司利益,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的兼职管理。

第三条兼职是指员工在本公司以外,另外从事职业活动的行为,包括兼职教师、兼职顾问、兼职业务员等。

第四条公司鼓励员工兼职,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条员工从事兼职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不得利用公司资源从事兼职活动。

第六条兼职人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为公司核定工作时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拖延公司工作。

第七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书面同意员工兼职活动,但必须符合公司规定。

第八条公司对员工兼职活动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手段。

第九条公司对员工兼职活动进行绩效考核,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一部分。

第十条公司对员工兼职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员工兼职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兼职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员工兼职活动的管理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分级管理兼职活动,明确各级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门是负责全公司员工兼职活动的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员工兼职活动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组织兼职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对员工进行注册管理,建立兼职人员档案,记录兼职活动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制定兼职人员考核标准和程序,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员工兼职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加强兼职人员的日常管理,确保兼职人员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福利第十九条公司对取得兼职收入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奖励,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兼职活动。

第二十条公司加强对兼职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兼职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兼职人员的福利制度,提高兼职人员的生活水平。

公司兼职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公司兼职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兼职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兼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兼职人员的考勤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章考勤时间第四条兼职人员的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8小时,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第五条兼职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第六条兼职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部门主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第三章考勤记录第七条公司设立兼职人员考勤记录表,由部门主管负责记录。

第八条考勤记录表应包括以下内容:姓名、部门、岗位、考勤日期、上班时间、下班时间、请假事由、请假时长、迟到时长、早退时长等。

第九条考勤记录表需每月底前由部门主管汇总上报人力资源部。

第四章考勤考核第十条兼职人员的考勤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迟到、早退、旷工等违规行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 迟到:迟到15分钟以内,扣除当日工资的5%;迟到15分钟以上,扣除当日工资的10%。

2. 早退:早退15分钟以内,扣除当日工资的5%;早退15分钟以上,扣除当日工资的10%。

3. 旷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扣除当月工资的20%。

第十二条兼职人员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3次,或旷工1次,视为严重违纪,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考勤申诉第十三条兼职人员对考勤记录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考勤记录后3个工作日内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部门主管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十五条申诉结果如确有误,部门主管应予以纠正,并向人力资源部报告。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

通过以上考勤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兼职人员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希望全体兼职人员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事业单位兼职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兼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行为,确保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性、稳定性和廉洁性,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所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的范围、程序、条件和监督管理,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第二章兼职范围与条件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申请兼职,但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能够保证本职工作不受影响。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三)兼职工作内容与本人专业或业务领域相关,有利于个人能力提升和事业发展。

(四)兼职单位性质为非营利性组织,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第五条以下人员不得申请兼职:(一)在试用期内的工作人员。

(二)因公出差、休假、病休等未能履行本职工作职责的人员。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兼职的情形。

第三章兼职程序与审批第六条兼职申请程序:(一)工作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兼职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所在单位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兼职审批:(一)所在单位对兼职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条件。

(二)对兼职申请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审批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兼职管理与监督第八条兼职管理:(一)兼职人员应按照兼职单位的要求,履行职责,不得损害本单位的利益。

(二)兼职人员应保证兼职工作与本职工作不冲突,不得因兼职工作影响本职工作质量。

(三)兼职人员应定期向所在单位和兼职单位汇报工作情况。

第九条监督管理:(一)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兼职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兼职行为符合规定。

(二)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事业单位兼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本事业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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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关于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管理的规定
为了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加强对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的领导与管理,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业余服务和兼职的关系,保障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群众利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作好本职工作是医务人员的光荣职责。

医疗工作与病人的生命息息相关,医务人员必须时刻忠于职守,全心全意地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医疗质量,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决不允许玩忽职守、敷衍塞责、消极怠工。

在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不影响医务人员业务提高和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县(区)级以上医疗单位可以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业余服务,并允许一些技术骨干经过批准应聘在其他单位兼职。

二、医务人员业余服务系指利用业余时间从事门诊、查房、手术、体检、教学、咨询等服务活动。

兼职系指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医务人员应聘到外单位兼任相应的技术职务,从事医疗、教学、科研等有偿服务。

上级医疗单位对下级医疗单位的逐级技术指导、院际间会诊不属本规定范围。

三、医务人员的业余服务,原则上由本单位统一组织、在单位内安排进行,少数到外单位开展业余服务的,必须经本单位批准。

一般每人每周累计从事业余服务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从事业余服务和兼职:
(一)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不能完成本职工作定额的;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三)在病、事假期间。

四、兼职签约:兼职必须由聘用单位与应聘人所属单位签定协议书。

协议书应包括下列条款:
(一)所兼职务;
(二)实现的目标;
(三)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医疗事故与纠纷的处理);
(四)收益分配比例与结算方式;
(五)协议变更及纠纷处理;
(六)违约责任;
(七)生效条件和有效期限。

五、从事业余服务和兼职要严格遵纪守法,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常规。

做到诊疗有病志、手术有记录、开药有处方。

不得把急诊和正常工作转入业余服务;不得将应在本单位诊治的病人向兼职单位和私人挂钩单位转诊;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介绍费”、“回扣费”及“好处费”;不得搞拼仪器设备、拼消耗的短期行为;不得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

从事兼职的时间每人每周最多不得超过二个工作日。

六、业余服务中发生的医疗纠纷与事故,由组织业余服务的单位负责处理;兼职中发生的医疗纠纷与事故,由聘用单位按协议规定处理。

七、兼职医务人员应当认真维护本单位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不得私自将属于本单位特有的技术成果和专利提供或转让给兼职单位,亦不得从兼职单位套取技术成果,侵害兼职单位的技术权益。

八、业余服务和应聘在外单位兼职从事医疗活动的收费标准,可参照成本由各地卫生行
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医疗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业余服务和兼职的收支帐目,严格财务手续,加强监督管理。

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得自行确定收费价格。

业余服务的收入(不含药品收入),扣除材料消耗、水电费、设备折旧费后,作为个人酬金由单位自主分配,不计入奖金总额。

分配时要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兼职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履行协议所获得的收入,不涉及本单位技术和经济权益的归个人所有;占用工作时间或涉及本单位技术和经济权益的,其收入分配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业余服务和兼职的收入总额达到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标准的,要照章纳税。

九、医务人员在业余服务和兼职中的成绩和表现、差错及事故,记入本人档案。

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并在业余服务和兼职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要予以表扬和奖励。

不认真遵守本规定,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应进行批评教育。

损害国家和本单位的权益或者发生严重差错事故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分。

十、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对业余服务和兼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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