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2018专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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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新规定

驰名商标新规定

驰名商标新规定根据最新的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强。

驰名商标是指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商誉的商标,对其专有权享有更广泛和更强大的保护。

首先,在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方面,新规定明确了更为具体和严格的要求。

除了要求商标在本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商誉外,还要求商标在国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这一规定使得认定驰名商标的门槛大大提高,确保只有真正享有广泛知名度和商誉的商标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其次,在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方面,新规定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更为明确和全面的规定。

除了禁止他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外,还明确规定了禁止仿冒、模仿或冒用驰名商标的行为。

这样一来,不仅对直接侵权的行为进行了禁止,还对间接侵权行为进行了限制,更加全面地保护了驰名商标的专有权。

第三,在驰名商标的专有权保护期限方面,新规定延长了驰名商标的保护期限。

以前的规定是驰名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新规定调整为20年,确保驰名商标能够长期享受专有权的保护。

第四,在驰名商标的维权措施方面,新规定进一步加强了相关的制度和机制。

新规定要求建立并完善驰名商标的备案制度,对于备案的驰名商标,可以享受更加便利、快捷和有效的维权措施。

同时,新规定还加强了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了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度,以提高驰名商标的维权效果。

最后,在驰名商标的管理和监督方面,新规定要求加强对驰名商标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驰名商标的使用和保护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商标管理部门将加大对驰名商标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对违法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护驰名商标的权益。

总体来说,新规定进一步加强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并对认定标准、保护范围、保护期限、维权措施和管理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和要求。

这将有效保护驰名商标的权益,促进商标品牌的创新和发展,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商品和服务。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2003年4月17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完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稿)

(完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稿)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稿)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当事人申请,结合处理案件的实际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查处商标违法案件和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加强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信息沟通,保证认定标准一致。

第六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第七条当事人可以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和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案件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请求认定驰名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待定,商评委要求增加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类型)第八条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当事人依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依据本规定第八条提出的认定申请,作出立案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对案件事实及有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的基础上,对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上述规定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件请示、经审查的案件材料副本(含立案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引言为了推进商标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程序和要求,有必要对《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进行适当修订。

本文对《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后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析。

修订主要内容1. 驰名商标的定义•修订前: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受到广大消费者广泛认可的商标。

•修订后: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受到广大消费者广泛认可且具备在该领域的显著影响力并经过长期维护和管理的商标。

这一项修订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定义和要求,确保驰名商标的认定更加科学、准确和公正。

2. 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条件•修订前: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修订后:申请人可以是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或者商标授权委托人。

这一项修订是为了进一步扩大驰名商标认定的适用范围,让更多的企业或者组织可以享受到驰名商标的好处和权益。

3. 驰名商标评审条件•修订前:根据驰名商标的基本认定条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修订后:比较成熟的商标评估机构也可以参与评审,并形成共同评估报告,由商标局综合考虑。

这一项修订是为了进一步加强驰名商标评审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让更多专业的机构参与评审过程,实现科学、公正和可靠的判断。

4. 驰名商标管理要求•修订前:驰名商标权利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维护和管理,取得更好的商业效益。

•修订后:驰名商标权利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维护和管理,并向公众宣传商标形象和品牌价值,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这一项修订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权利人的要求和标准,让其更好地发挥驰名商标的效益和价值,同时也让更多公众认识和了解驰名商标企业的形象和价值。

结论通过对《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修订,进一步加强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程序和要求,提高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和价值实现。

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还需要不断探讨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实际需求和变化。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020号建议答复的函-国知发办函字〔2018〕134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020号建议答复的函-国知发办函字〔2018〕134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020号建议答复的函正文:----------------------------------------------------------------------------------------------------------------------------------------------------关于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020号建议答复的函国知发办函字〔2018〕134号耿福能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大中国驰名商标保护力度的建议收悉,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现答复如下:诚如您建议中所言,驰名商标享有较高的信誉和价值,是一种无形的巨大财富,所以非常容易遭受侵害。

无论是“搭便车”,故意复制、模仿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谋取暴利,还是抢注商标,甚至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都是严重侵吞他人企业资产的行为,因而上述行为一直是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

当前驰名商标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及执法和司法实践与您的建议也基本一致。

一、关于禁止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和商标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不正当使用问题,为解决该问题,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推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相关规定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7年11月新修订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也对该问题作出相应规定,并在第十八条规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措施。

上述新出台的法律规定为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在企业名称登记环节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2017年7月31日,原工商总局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其中规定“企业不得使用工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但已经取得该驰名商标持有人授权的除外”,上述规定初步实现在名称登记环节中对驰名商标名称权的保护。

驰名商标保护法律都有什么法律规定2018(2018)

驰名商标保护法律都有什么法律规定2018(2018)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驰名商标保护法律都有什么法律规定2018(2018)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非常重视,那么大家是否知道驰名商标保护法律都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驰名商标保护法律都有哪些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虽然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已修改为:“被动认定,个案保护”,但对驰名商标的认识,还有许多问题需理清:主动认定的弊端是容易给企业及公众一种误解,即一旦成为驰名商标,就可永远享受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在实行被动认定后,应当明确,任何商标不可能永远得到特殊保护。

在发生的时候,要想得到特殊保护,必须重新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而无论该争议商标曾经是否属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效力仅及于今案为什么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因为商标注册人想得到扩大保护。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扩大保护仅针对个案。

一旦案件结束,驰名商标的使命即告完成,并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案件所做出的确认的法律效力即行终止,驰名商标复归于普通商标;二是本次认定作为下次维权时曾经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证据记录。

驰名商标仅仅是一种法律保护手段主动认定,容易使企业将“驰名商标”当作“金字招牌”,曲解为一种荣誉。

实行被动认定后,驰名商标的惟一作用就是帮助企业更好地解决商标侵权纠纷。

“驰名商标”将从企业的一种荣誉转变成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如企业原来没有“驰名商标”的称号,但当其商标被抢注、复制、模仿或被登记成企业名称时,都可以出示相关证明向商标局申请认定自己为“驰名商标”,可以有效的防止他人“白搭车”,保护自己多年来辛辛苦苦付出的心血。

个案保护并柬排除行政机关的仪定保护一般情况下,被动认定,个案保护,主要由法院来进行保护。

但根据《规定》,被动认定,个案保护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来进行,法院认定属司法保护;行政机关认定则属行政保护。

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和保护范围地域范围根据《规定》第二条,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限制在“中国”境内。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专业版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专业版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专业版驰名商标是指在某一类商品或服务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商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是保护商标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为了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制度,我国于近期修订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和商标保护的需求。

一、修订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商标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其价值和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然而,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一些企业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驰名商标的认定,给正常商标运营和市场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因此,修订《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成为了当务之急。

二、修订内容1. 严格认定标准修订后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商标在相关商品或服务领域内具有高度知名度和广泛影响力,并且经过长期使用和有效管理。

同时,还规定了认定程序和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确保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 增强管理力度为了更好地管理驰名商标,修订后的规定增加了对驰名商标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未按规定使用驰名商标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

此外,还规定了驰名商标的维护义务,要求驰名商标持有人积极维护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不得滥用驰名商标权益。

3. 加强保护力度为了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的权益,修订后的规定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恶意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赔偿商标持有人的损失。

同时,还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监测和维权机制,为商标持有人提供更便捷的维权途径。

三、修订意义修订后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于保护商标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严格的认定标准可以有效遏制滥用驰名商标的现象,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秩序的良性发展。

其次,加强对驰名商标的管理和监督,可以提高商标持有人对商标的管理和维护意识,增强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利于企业的品牌建设和市场竞争。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保护正当商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根据《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指在大众消费者中具有良好声誉并较高知名度的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商业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并设立驰名商标认定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具体事宜。

第四条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认定结果真实、准确、及时。

第五条在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保护正当商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驰名商标的认定第六条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商标在本国境内使用的时间较长,使用覆盖面广;(二)商标在本国境内已知,并得到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和信赖;(三)商标在市场上享有重要的地位,具有较高知名度;(四)商标的声誉在同行业中较为良好;(五)商标的注册人在商标使用过程中积极维护商标权益。

第七条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如下:(一)商标注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二)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业人员组成认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初步评估;(三)初步评估合格的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四)对公告期内收到的意见,认定委员会进行综合分析;(五)认定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以及综合分析结果,作出驰名商标认定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认定证书。

第三章驰名商标的管理第八条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应当积极履行商标使用和维护的义务,维护驰名商标的声誉和权益,对违法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正当商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定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关于商标注册登记及使用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实时更新相关信息,确保公众和市场对驰名商标有准确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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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2018专业版
合同范本
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条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
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第九条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第十条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判定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述行为是否可能对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构成损害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独创性以及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比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
【题注】1998年12月3日
【章名】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驰名商
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十二条改为“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改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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