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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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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以下是《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大楼、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维护社区和谐共处,为业主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产权和管理责任第四条物业产权是指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不同类型的物业实物及其所包含的附属设施、设备、配套服务等的所有权。

第五条物业单位对物业产权享有管理责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维修、养护、维护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向业主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第六条物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制定管理规范,确保物业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提供良好的环境,促进业主和周边社区的和谐互动。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障第七条业主享有公平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有权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得到及时回应和解决。

第八条物业单位应当向业主提供公开透明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费用,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第九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单位的管理行为,对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十条物业单位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服务内容:1. 小区环境的清洁卫生维护;2. 物业设施的安全保障和维修养护;3.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4. 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和秩序维护;5. 业主代表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6.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物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附加服务内容:1. 游泳池、健身房等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2. 快递物流服务等特定需求的满足;3. 社区活动的组织和促进;4. 监控设备的安装和维护;5. 其他为满足业主需求而提供的附加服务。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八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并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九条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一并转让给新业主。

第六十条共有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共有该物业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六十一条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承担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的,或者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责令向业主大会交纳相应价款,用于解决物业服务用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二)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人员和社区业主等相关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提供服务,切实维护业主利益,并在履行职责中加强与居民自治组织的沟通和协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履行维修、保洁、安全、设备管理、收费等职责,保证物业共有部分、公共设施和服务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备案。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职业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七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服务规范,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社区的具体情况,提供维修、保洁、绿化、安全等物业管理服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设立接待中心,及时处理社区业主的咨询、投诉和报修等事项。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保洁制度,保持社区环境整洁,定期进行保洁工作,清理垃圾,修剪植被等。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社区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社区的安全稳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维修人员,并及时处理社区内的维修问题,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用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定向业主征收,并明确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用于物业共有部分的运维管理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及改善。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费用的征收和使用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讨论和决策,并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费用的报告,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投诉,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各类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的目的是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租户的权益,提供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社区共建共享。

第四条在物业管理中,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推动物业服务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尊重业主和租户权益、维护社区安全稳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第六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日常维修和保养。

2·环境卫生和公共区域清洁。

3·安全管理和防火安全检查。

4·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5·停车管理和停车收费。

6·社区公告的发布和物业咨询服务。

7·社区活动的组织和协调。

第七条物业服务的标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物业管理机构与业主或租户协商确定。

标准应公示,接受监督。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和租户的合理诉求。

第三章物业费用收费与使用第九条物业费用包括管理费、维修基金、水费、电费、清洁费等,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机构与业主或租户协商确定。

第十条物业费用应按月缴纳,逾期缴纳的,物业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如限制使用公共设施设备等。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用于维护、改善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提供服务等。

第四章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管理能力,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安全管理和防火安全检查。

2·日常维修、保养和公共区域清洁。

3·环境卫生管理。

4·停车管理和停车收费。

5·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两篇)[1]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两篇)[1]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区、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安全、卫生、环境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履行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予的职责,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管理人员应根据业主或居民的合法需求,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维护、保安巡逻、设备检修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及时修缮和更换损坏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投诉处理机制,接受业主或居民的合理诉求,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业主大会、居民议事会等形式的沟通交流活动,听取业主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改进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物业费收取、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一条物业费用应当以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标准应当由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向小区业主公示。

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不得擅自改变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就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向业主或居民公开报告,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不得拖欠或逃缴物业费用。

第四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其组织和运作进行规范。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促进社区和小区的和谐发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综合体,以及养老院、学校、医院等特定场所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利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加强与居民、业主之间的沟通合作,形成社区和谐稳定的局面。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保洁等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明确在物业管理合同中。

第七条物业服务的收费应当公开透明,不得存在乱收费、乱摊派的情况。

第三章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享有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权利,履行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义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和安全,维护良好的社区环境。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关系的和谐发展。

第四章业主和居民的权益与义务第十一条业主和居民享有使用小区公共设施和服务的权利,但应当按规定使用并保持其整洁。

第十二条业主和居民应当遵守小区公共秩序,不得干扰其他业主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三条业主和居民应当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工作,执行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第十四条业主和居民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及时缴纳物业费。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物业管理行为应当接受居民、业主的监督,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责任人,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等。

第十七条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吊销其物业管理资格。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解释应当依法进行,并及时向居民、业主公告。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六)对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物业服务合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二)遵守业主大会决议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三)爱护物业共有部分,合理使用物业共有设施设备;(四)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业主大会第八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九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续订、变更或者终止;(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六)决定共有部分的经营、使用或者其他处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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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惠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惠州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惠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惠州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别墅、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惠城区、仲恺高新区辖区内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和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其它县、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抄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进行成本监审。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的,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不同管理阶段、不同服务方式、不同服务等级等内容确定。

(一)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下列规定确定:1.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销售前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水平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建设单位向物业买受人交付物业时,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核准。

3.业主入住后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因成本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并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补充协议,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因成本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别墅、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酬金比例或酬金数额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载明物业服务等级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

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载明的物业服务收费等内容须在物业销售前一天至销售结束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载明的物业服务收费等内容。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业主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物业管理区域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以及园林水池、喷泉、宣传、装饰、节日喜庆等用水用电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七)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正常办公费用;(八)管理费分摊;(九)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十)经业主共同决定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五条住宅大楼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业主共用部位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加压水泵、电梯、照明路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用可按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

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停车场、经营活动等用水用电不得向业主分摊。

可分摊的共用水电需设置独立计量表,费用单独列帐,在收取分摊费前及时向业主公布共用水电分摊的用量、总金额以及各业主应负担的金额等。

严禁把分摊的共用水电费用与业主自用的水、电费用在政府规定的水、电费标准上加价混合统收。

设置独立计量表确实有困难的老住宅小区,经测算共用水电费总额后,按约定方式向业主合理分摊。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依法确定的物业建筑面积按月计收。

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计收。

业主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按车位、车库数量计收。

第十七条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逾期不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产权或租赁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异议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或水电周转金。

第二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室内装修,应当按有关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明确装修期间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等。

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装修企业收取装修保证押金。

装修保证押金用于修复装修期间损坏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承担违约责任,装修未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或自行修复了损坏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且无违约责任的,经双方验收认可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5日内全额退还装修保证押金。

装修保证押金收取标准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渣土可自行安排清理,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安排清理。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统一管理为由强制提供清理服务。

业主(物业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理装修垃圾、余泥渣土的,清运费收取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对装修人员出入实行持证管理的,证件押金(或工本费)收取标准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费用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修管理费、电梯使用费、楼道维修费、公用设施损耗费、搬运押金等与装修相关的各种名目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物业小区实行出入证(含IC卡)管理的,应当为业主免费提供每户不少于5张、每部车辆不少于1张的出入证(含IC卡)。

业主要求增补出入证(含IC卡)的,可按出入证(含IC卡)的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出入证(含IC卡)制作成本应当在本物业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7天,以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市、县(区)制定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收取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将服务等级内容、服务标准、价格诚信承诺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投诉调处程序、服务咨询电话和12358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按受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和业主监督。

明码标价方式由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制。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物价员,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不断改善管理服务。

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为业主提供与收费水平相适应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商调解。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一)未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的;(二)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的;(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四)不按规定备案的;(五)不执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扩大有关费用分摊范围或提高分摊标准的;(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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