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限值及措施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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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山东最严环保法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11月1日正式实施了,那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生态优先、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推广。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自觉践行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积极倡导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提高绿化率和森林覆盖率,推行绿色交通、绿色建筑,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地理特点和规划发展方向,确定城市功能定位和空气质量控制指标。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煤燃油质量标准,并可以扩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范围。

山东省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现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规范

山东省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现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规范
干燥、包装等
1.干燥环节是否在密闭设备中进行,是否配备有效集尘除尘设施。
2.包装环节下料口和装车点位是否配备有效集尘除尘设施。
炉窑
工业炉窑生产工艺产尘点是否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产尘点及车间是否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电解
1.电解铝电解槽是否加罩密闭,并配备废气有效收集净化系统。
2.铜铅锌冶炼过程中的电解槽、电解液循环槽、电积槽等是否配备有效的酸雾收集净化设施,再生铅电解工序操作是否在负压区域进行。
4.采矿行业原矿石是否进行苫盖,是否采取洒水或雾炮等抑尘措施。
封闭料棚
1.石子、页岩、煤矸石、原煤、粘土、矿渣、铁精矿、磷矿石、硫精矿、焦炭、石油焦、煅后焦、烧结矿、球团矿、石灰石、白云石、铁合金、钢渣等块状、粒状或粘湿物料是否存储于封闭料棚内,料棚内是否设有喷淋装置,喷淋范围是否覆盖整个料堆。
2.如所储存物料对含水率有严格要求或遇水发生变化的,是否在料棚内安装有效集尘除尘设施。
块状、粒状、粘湿物料
1.石子、页岩、煤矸石、原煤、粘土、矿渣、铁精矿、磷矿石、硫精矿、焦炭、石油焦、煅后焦、烧结矿、球团矿、石灰石、白云石、铁合金、钢渣等块状、粒状或粘湿物料是否采用皮带通廊、封闭车厢等封闭方式或苫盖严密运输和输送。
2.是否直接卸落至储存料场,装卸过程是否配备抑尘、集尘除尘设施。
3.上料口是否设置在封闭料棚内,物料上料、输送、转接、出料和扒渣等过程中的产尘点是否采取有效抑尘、集尘除尘措施。
3.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溜槽是否加罩密闭。
危险废物填埋
危险废物填埋是否采用湿法作业。
VOCs
参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的附件4和附件5执行。
精细化管控
1.针对各无组织排放环节,是否制定“一厂一策”深度治理方案。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防治原则与机制】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与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建立政府负责、单位落实、公众参与、综合防治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与考核机制,强化污染防治措施,保障资金投入,并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统一监管与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建立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统一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配合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科研、环保产业】鼓励、支持能源高效利用、工业污染深度治理、机动车船排气净化等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推广。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发展能源清洁利用和大气污染防治相关产业,并按照规定享受奖励、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七条【社会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关于无组织排放问题

关于无组织排放问题

关于无组织排放问题2007-09-111.定义凡不通过排气筒或通过15米高度以下排气筒的有害气体排放,均属于无组织排放.2.达标排放问题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1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规定.3.估算无组织排放量3.1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确定方法无组织排放源是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米排放源排放的污染物。

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确定方法有三种:(1)物料衡算法:通过全厂物料的投入产出分析,核算无组织排放量。

(2)类比法:通过与工艺相同、原料相似的同类工厂进行类比,核算无组织排放量。

(3)反推法:通过对同类工厂,正常生产时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现场监测,利用面源扩散模式反推,确定无组织排放量。

3.2按照《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的规定进行,计算公式如下:Qc/Cm=1/A(BL c+0.25r2)0.50L D式中 Qc——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Cm——标准浓度限值(mg/Nm3);L——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S(m2)计算r=(S/π)0.5;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注: 1)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分为三类:Ⅰ类: 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 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者。

Ⅱ类: 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 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 或虽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 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指标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Ⅲ类: 无排放同种有害物质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 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无组织pm10、pm2.5的排放标准

无组织pm10、pm2.5的排放标准

无组织排放PM10、PM2.5的排放标准是一个涉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健康的重要议题。

在当前全球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背景下,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排放标准来规范和控制大气中的PM10和PM2.5颗粒物的含量,以保护环境和人们的健康。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无组织排放PM10、PM2.5的排放标准。

1. PM10和PM2.5的概念和影响PM10指空气中粒径小于等于10微米的颗粒物,PM2.5指空气中粒径小于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

这些微小颗粒物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成因之一,不仅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还会对人们的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PM10和PM2.5颗粒物可以携带有毒物质和重金属,一旦人体吸入,会对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等造成损害,甚至引发呼吸道疾病、心血管疾病,对儿童和老年人健康更是造成严重威胁。

2. 无组织排放PM10、PM2.5的来源和特点无组织排放是指没有经过任何治理和控制措施,直接向大气排放颗粒物的行为。

这种排放方式通常出现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领域。

无组织排放PM10、PM2.5的来源主要包括工厂的粉尘、机动车尾气、道路施工扬尘等。

由于无组织排放的特点是直接且不受限制的排放方式,因此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程度较为严重。

3. 无组织排放PM10、PM2.5的排放标准为了控制无组织排放PM10、PM2.5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通常包括对污染源的监测、排放限值和治理要求等内容。

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等领域的PM10、PM2.5排放限值,要求污染源必须安装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并定期进行监测和排放核实。

监管部门也会对违反排放标准的单位进行处罚,以确保大气环境的清洁和健康。

4. 无组织排放PM10、PM2.5的治理和控制技术针对无组织排放PM10、PM2.5所采取的治理和控制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粉尘抑制剂的使用、喷淋雾化、风力扬尘控制、建筑扬尘的控制技术等。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2373-2013)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2373-2013)

ICS130.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3—2013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 污染物监测要求 (6)6 实施与监督 (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大学、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良国、王琦、杜斌、史会剑、谢刚、蔡燕、张延青、刘洪涛。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37/ 532-2005《山东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同时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建材工业部分的内容。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砖瓦、非金属矿、建筑石材等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砖瓦、非金属矿、建筑石材等建材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生产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同时执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共同处置相关污染控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4 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暂行)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9.04.22•【文号】环大气〔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加强对各地指导,明确企业改造任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实现全流程、全过程环境管理,有效提高钢铁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幅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系统提升。

树立行业绿色发展新标尺,采取综合措施,通过“超低改造一批、达标治理一批、淘汰落后一批”,推动行业整体转型升级;实施差别化环保政策,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为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坚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标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节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第五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六章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加大水污染防治的投入,统筹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渔业、卫生等部门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健全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实施清洁生产,防止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七条鼓励、支持水生态修复、废水深度处理、地下水污染防控、底泥重金属污染治理等关键性技术研究与开发,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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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炉出铁场平台应封闭或半封闭,铁沟、渣沟应加盖封闭。
炼钢
炼钢车间应封闭,设置屋顶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混铁炉、炼钢铁水预处理、转炉、电炉、精炼炉,应全面加强集气能力建设,确保无可见烟粉尘外逸。
废钢切割应在封闭空间内进行,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石灰窑、白云石窑应全面加强集气能力建设,确保无可见烟粉尘外逸。
烧结、球团工序物料破碎、筛分、混合等设备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烧结机、烧结矿环冷机、球团焙烧设备应全面加强集气能力建设,确保无可见烟粉尘外逸。
炼铁
炼铁工序破碎、筛分、混合等设备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高炉炉顶料罐均压放散废气应采取回收或净化措施。
高炉炉顶上料、矿槽、高炉出铁场应全面加强集气能力建设,确保无可见烟粉尘外逸。
炼焦
焦化工序应采用密闭料仓或封闭料棚等方式储煤,破碎、筛分、混合、等设备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应采用干熄焦工艺,并配各脱硫、脱硝装置。
焦炉机侧炉口应设置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焦炉煤气净化系统冷鼓各类贮槽(罐)及其他区域焦油、苯等贮槽(罐)的有机废气应接入压力平衡系统或收集净化处理,酚氰废水预处理设施(调节池、气浮池、隔油池)应加盖并配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开展设备和管线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应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方式密闭输送,或采用皮带通廊等方式封闭输送。
厂区内汽车运输部分
应输送落料点应配备集气罩和除尘设施,或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
料场出口应设置车轮和车身清洗设施。
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3
生产工艺过程
烧结(球团)
采用密闭料仓或封闭料棚等方式储存,鼓励采用全封闭机械化料仓、筒仓等物料储存方式。
其他干渣堆存
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2
物料输送
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粉煤灰等粉状物料
应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设备、罐车等方式密闭输送。
铁精矿、煤、焦炭、烧结矿、球团矿、石灰石、白云石、铁合金、高炉渣、钢渣、脱硫石膏等块状或粘湿物料
附件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限值及措施的界定
表1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序号
管控
环节
无组织类型
控制要求
1
物料储存
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粉煤灰等粉状物料
应采用料仓、储罐等方式密闭储存,鼓励采用全封闭机械化料仓、筒仓等物料储存方式。
铁精矿、煤、焦炭、烧结矿、球团矿、石灰石、白云石、铁合金、钢渣、脱硫石膏等块状或粘湿物料
推进5.5米以上焦炉实施干熄焦改造,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轧钢涂层机组
应封闭,并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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