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发展权的几个基本问题.

论发展权的几个基本问题.
论发展权的几个基本问题.

论发展权的几个基本问题(之一)

【原文出处】中南林学院学报

【原刊地名】长沙

【原刊期号】200505

【原刊页号】1~9

【分类号】D411

【分类名】宪法学、行政法学

【复印期号】200601

【作者】姜素红

【作者简介】姜素红,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和环境资源法学。(湖南长沙410004)

【内容提要】发展权是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其产生和提出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和国际法基础。发展权内涵在宏观上具有不可分性,但在理论上、从微观方面可对其内容构成作具体分解。发展权包括公民发展权、政治发展权、经济发展权、社会发展权和文化发展权。为保障发展权内容的实现,国家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包括设立促进与保护人权的国家专门机构;完善立法;完善宪法审查和宪法诉讼制度。

【摘要题】专题研讨1:发展权

【关键词】发展权/发展/人权/保障/实现

发展权是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发展权的产生、发展权的内容、发展权的实现等问题,是发展权理论研究中应予关注的几个基本问题,只有对发展权理论中的这些基本问题进行全面而扎实的学术探讨,才能将发展权理论研究引向深入。

一、发展权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

发展权作为20世纪的一项新型人权,其出现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简单地根源于人的“需要”和“尊严”,它是现实社会关系与主体价值需求的矛盾、冲突及其协调的结果。其产生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

1. 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受阻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达国家原有的殖民地、半殖民地相继取得独立,建立了具有独立主权的国家。但由于发达国家在经济、军事、政治、文化上仍加紧对民族独立国家进行控制和操纵,从而窒息了民族独立国家的全面发展。

经济上,发展中国家独立后,主要任务就是发展民族经济,用经济独立来巩固政治独立。因此,改革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就成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国际经济旧秩序是帝国主义时代的产物,是帝国主义殖民体系在国际经济关系上的表现。殖民体系瓦解后,发达国家仍然利用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力图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国际经济旧秩序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不合理的国际分工。在国际生产领域,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和消费很大程度上服务于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的需要。不合理的国际分工,使发展中国家在资金、技术、工业制成品和消费品方面严重依赖发达国家。在世界范围内保持着发展中国家——原料产地、劳动密集型产品和发达国家——工业中心、技术资金型产品的国际生产格局。二是不等价的商品交换。发达国家通过垄断世界市场价格,对发展中国家进行不等价交换。在这种不平等的交换中,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获得了大量的财富。不合理的国际贸易是发达国家获取这些财富的手段。三是不合理的国际货币金融体系。战后建立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使美元居于垄断地位。该体系

瓦解后,主要发达国家的货币仍占据支配地位。在最重要的国际金融组织中,其领导权及其组织原则和表决方法都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投票权的分配,发达国家占了50%以上,而发展中国家作为整体才占30%,美国一国就占了近20%,几乎可以使任何合乎自己利益的重要国际金融提案获得通过。

总之,以垄断资本为基础的国际经济旧秩序,是以牺牲发展中国家利益来维护发达国家利益的。在这种秩序下,发展中国家仍未摆脱被剥削、受奴役、遭掠夺的地位。国际经济旧秩序也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差距不断扩大,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不断恶化,债务负担日益严重的根本原因。可以说,国际经济旧秩序是发展中国家长期贫困落后的一个重要根源。只有打破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才能比较顺利地发展。

政治上,虽然大多数国家获得了独立和主权,但仍然面临着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控制和干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系列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获得了独立,建立了新兴的民族独立国家。在取得了政治独立之后,这些发展中国家积极谋求经济独立。它们先后收回了海关权、货币发行权和自然资源开发权,并对一部分受外国资本控制的国民经济部门和企业实行了国有化。但在以实力为基础的国际政治格局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又成了强国争夺的对象。为了维护政治独立,它们选择了和平、中立、不结盟的对外政策,与发达国家的干涉、控制、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展开了坚决的斗争。然而,经济独立的形势则不容乐观,现存的国际经济秩序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国际经济秩序,是按发达国家制定的“游戏规则”运行的。发展中国家单一的经济结构、依附型的经济关系、弱小的民族资本面对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经济秩序显得势单力薄。发展中国家经济的脆弱性,随时都有葬送政治独立的危险。特别是发达国家凭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关税贸易总协定等国际组织,控制着国际市场、国际金融,左右着国际经济。发展中国家依然受到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新殖民主义剥削。发达国家为对付发展中国家谋求政治解放、争取经济独立的斗争,对发展中国家大肆进行干涉、破坏和颠覆,甚至不惜动用武力,进行直接干预。

文化上,发达国家也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着发展中国家的文化,使之朝有利于新殖民主义的方向和道路发展,尤其是非洲国家,其文化事业仍受英美法等国所制约。发达国家利用大众传媒宣传西方的价值观念,促使发展中国家实行政治多元化、经济自由化。于是争取平等的发展机会和发展权利成为这些新兴国家的首要任务。

2. 发展中国家自主意识的提高

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发展设置的障碍决定了发展中国家争取发展权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而发展中国家自主意识的提高,则为它们明确地主张国家和人民的发展权利提供了充分的现实性和可能性。

20世纪60—70年代,发展中国家人民为改变经济不发达状况作出了艰苦的努力,经济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殖民地时期形成的不合理的经济结构正在逐步改变,甚至有些国家正在发展为“新兴的工业国”。在政治上,发展中国家已经取得独立主权的国际法律资格,削弱了帝国主义在世界绝大多数地区的统治根基,也改变了联合国的面貌,使联合国逐渐变成谴责殖民主义,争取人权的重要讲坛。同时,发展中国家日益团结合作,建立起了区域性国际组织,通过了联合斗争的区域性国际行动宣言和纲领,并为此作出了巨大努力。如1955年的亚非万隆会议提出了改变旧的国际经济关系,实现经济独立的要求。会议最后公报提出的经济援助与合作、原料商品价格等问题,初步反映了发展中国家要求在平等互利合作基础上建立一种新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愿望。1961年第一届不结盟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初步讨论了发展中国家迫切关心的国际贸易中不等价交换与世界原料和初级产品的价格稳定问题,号召发展中国家在经济领域中

同发达国家进行斗争。1964年,在第二届不结盟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上,发展中国家第一次提出了“建立一种新的和公正的经济秩序”的问题。1973年第四届不结盟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通过了《经济宣言》和《经济合作行动纲领》,使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思想变为行动。这两个文件成为第六届特别联大通过的《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基础。这些都为谋求发展中国家的繁荣和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这些条件使发展中国家有一定的能力争取到机会通过国际社会而提出发展的权利要求。而发展中国家自主意识的提高,则使它们一改过去言听计从于发达国家的依附地位,为发展权的提出提供了主体条件。

3. 发展研究的理论成就

发展权概念的形成除了主体的发展需求与社会现实的矛盾,主体发展权利意识的觉醒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思想文化条件。因为“现实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权利发展并不能自动创生人权概念。”[1] 发展研究的成就,为发展权的提出提供了思想文化基础。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首先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兴起了以广大第三世界国家面临的发展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发展研究热。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历史学等领域的一大批一流学者先后投入有关发展研究,有力地推动了发展研究向纵深延展。“自六十年代以来,关于发展问题的著作令人眼花缭乱,它们既提供了大量翔实的资料,又提供了各种各样的理论观点”[2]。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先后建立了专门的发展研究机构,学者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发展战略模式。在西方,学者对发展的研究历程是从发展的纯粹主义到发展的相互关系主义再到发展的整体主义[3]。一般说来,发展研究形成了三大理论流派:现代化学派、依附学派和世界体系学派。现代化学派受社会进化理论认为西方社会从非工业化向工业化社会变迁的过程是整个社会发展的标准模式观念的影响,主张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分成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两种类型,而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乃是从传统社会迈向现代社会;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道路乃是一个由传统社会进到现代社会的过程;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来自社会内部,发展中国家发展的最大障碍在于其社会内部。现代化理论是典型的西方中心论,根本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现实。在对现代化理论的批判中,主要由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拉丁美洲学者自己创造了一种发展理论即依附理论。依附理论坚决摒弃了现代化理论对社会的“传统”与“现代”的绝然二分,否认现代化理论关于发展中国家之所以不发达是由其内部原因造成的观点,而主张将发展中国家的不发达现状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发达联系起来,着重从发展中国家的外部因素来解释其原因;依附理论同样否定了现代化理论基于对社会所作的“传统”与“现代”的绝然划分而设想的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模式和发展道路,即走西方发达国家已经走过的以工业化为先导的现代化发展道路。主张发展中国家坚决斩断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联系,与西方发达国家真正脱钩,走独立自主的社会发展道路。依附论从纯粹的外部原因来论证发展中国家不发达及其现实发展问题,当依附理论在拉丁美洲有关发展中国家的有关实践中归于失败时,从70年代开始,人们开始了对依附论的反思与检讨。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世界体系理论。世界体系论以全球视野,将整个世界作为一个统一的大体系来考察,探讨现存世界格局形成和演化的原因、条件,分析各国在世界体系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并对今后世界体系的发展变化作出预测。总之,近几十年来,发展问题作为一个全球性难题引起了国际学术界的极大关注,“另一种类型的发展”、“新发展哲学”、“国际发展新环境”、“国际经济新秩序”、“发展国际法”等一系列概念和课题的出现,不但反映了解决发展中国家发展问题的迫切性,而且也是对既存的不合理发展模式的否定。从人权理论上探讨发展问题并形成发展权观点,正是这一系列关于发展的新研究课题和国际政治实践的产物。

4. 发展权提出的国际法基础

发展权的理念根植于《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人权两公约之中。1945年联合国

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宪章》就已包含了发展权思想。《联合国宪章》确认的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以及“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并且,《联合国宪章》第55条规定“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1)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发展。(2)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之解决;国际间文化及教育合作。(3)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为了专门强调人权保护的重要性,联合国大会在1948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包含许多有利于国际社会更好地理解发展权的条款。例如,《宣言》在序言中宣示,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第2条规定禁止歧视,第21条规定人人有权参与公共事务,第25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第28条规定“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宣示了个人所享有的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且表明这两类权利是相互联系与相互依赖的。没有经济上的安全与独立,是无法实现个人自由的。联合国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分别在序言中强调,只有创造条件,使人们同时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同时,人权两公约还分别在第2条第1款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为了推动人权的实现,制定具体的发展策略,世界人权大会在1968年通过的《德黑兰宣言》第13条指出,人权的实现与经济的发展之间富有实际意义和充分的联系,与对经济、社会权利的享有存在固有的联系。同时,该宣言还确认,保障所有人享有人权及基本自由所必要的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准,是国际社会的集体责任。而且重点指出经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上的日益悬殊,妨碍了国际社会人权的实现。可以说,《德黑兰宣言》已在某种程度上开始尝试把发展问题与人权保护直接结合起来进行规定。

首次较为系统地对发展权内容进行规定的,则是1969年联合国大会第2542号决议通过的《社会进步与发展宣言》。《社会进步与发展宣言》从发展原则、发展目标、发展方法和手段三大方面正面阐明了“发展”的要义。《社会进步与发展宣言》指出,社会进步与发展的目的应在尊重与符合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条件下,不断地提高所有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准。强调指出各会员国应有责任采取各种旨在促进整个世界社会进步,特别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加速其经济发展的对内对外政策,以缩短和消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生活水平之差距。

总之,虽然人们还没有明确使用“发展权”的概念,没有直接赋予发展以人权的性质,但对人类发展的思想总结和规范性确认,为发展权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5. 发展权的提出与确认

20世纪60年代,随着国际社会对发展问题的关注程度不断加深,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自身发展的运动风起云涌,引起了人们对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这一问题的思考和探索。最早提出发展权利主张的是非洲的阿尔及利亚正义与和平委员会于1969年发表的关于“不发达国家发展权利”的报告,该报告首次使用了“发展权利”四个字。而第一次明确提出“发展权”概念并尝试给发展权下定义的,则是塞内加尔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人权国际协会副主席,联大人权委员会委

员凯巴·姆巴耶。1976年他在斯特拉斯堡人权国际协会开幕式上,发表了一篇题为《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的演讲,他指出,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因为人类没有发展就不能生存,所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必然与生存权、不断提高生活水平权相联系,也就是与发展权相联系。至此,发展权概念正式被提出。

1977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第23届会议上提出发展权问题。会议通过的第4号决议请求联合国秘书长与联合国教育、科学与文化组织和其他有关的专门机构“在国际合作的基础上,将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与其他各项人权,包括和平权,结合起来,对其国际方面加以研究,研究中应考虑到国际经济新秩序及人的基本需求”。

在联合国秘书长的研究报告完成以后,1979年1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第5号决议重申发展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并进一步指出:“发展机会均等,既是国家的权利,也是国内个人的权利。”1979年11月23日,第3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再次强调发展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决议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人权,平等的发展机会既是各个国家的特权,也是各国国内个人的特权”,这是“发展权”概念首次出现在联合国大会这一最大范围的国际组织的名义通过的决议之中。该决议的颁行,标志着国际社会已对发展权予以了确定和认可。1980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日内瓦举行关于目前不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对于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影响及其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现所造成的障碍的专题研讨会。1981年,非洲统一组织通过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这是最早将发展权规定为一项集体人权(民族权)的区域性国际人权文件。1981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又在纽约举行关于人权、和平与发展的讨论会。根据上述研讨会和讨论会的结论和建议,1981年3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第37届会议上通过第36号决议,决定设立关于发展权的政府专家工作组,具体负责研究发展权的范围、内容和确保实现发展权的最有效手段,并从1981年开始起草《发展权利宣言》。

1986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第41/128号决议通过《发展权利宣言》,第1条明确宣布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该宣言原则性阐释了发展权的主体、内涵、地位、保护方式和实现途径等基本内容。宣言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获得充分实现”;发展权的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集体;对一国的发展权而言,其余各国是责任主体(第2、3条);所有人权和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各国应采取措施扫除发展的障碍,确保所有人平等地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及参与社会的发展。发展权在国际一级主要体现着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与主张。1993年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的第二届世界人权大会再次确认,发展权是一项集体人权,也是一项个人人权,它和生存权一样,是最重要的基本人权。会议通过《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进一步重申:《发展权利宣言》确立的发展权是一项普遍的和不可剥夺的人权,是基本人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发展权利宣言》是在《世界人权宣言》通过38年以后联合国通过的又一部十分重要的国际人权文献。

总之,发展权是参与和享有发展进程及其结果的权利。在此进程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最终都将充分实现。

二、发展权的主要内容

发展权是发展与人权融合的产物。然而发展又具有多元性或综合性,涵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及其内部诸环节。那么,发展权究竟有哪些主要内容呢?

1. 发展权主要内容的构成

发展权内涵在宏观上具有不可分性,但在理论上、从微观方面可对其内容构成作具体分解。发展权包括公民发展权、政治发展权、经济发展权、社会发展权和文化发展权。

(1)公民发展权

公民发展权是指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保持和发展自己个性、维护自身尊严的权利。包括生存权、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自由权(表达自由、信息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权。

(2)经济发展权

经济发展权是发展权主体自主决定发展方向和发展道路、获得发展所必需的物质技术以及创造和获得满足发展需要的物质资料的权利的总和。经济发展权在发展权中居于核心地位,最终制约着其他发展权的实现。对集体主体而言,它是指国家、民族有权要求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在平等的机会下竞争;自主利用和开采本国所有的自然资源而排除来自国外的干涉的权利;有经济发展合作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有要求排除国际经济发展障碍的请求权及获得国际发展援助权,包括贸易优惠、资金技术援助、债务减免等。就个人主体而言,经济发展权是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享有通过自己的劳动,积极参与本国、本民族及世界范围的经济发展活动并获取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物质利益的权利。包括财产权、择业权、劳动权、获得报酬的权利。

(3)政治发展权

政治发展权是发展权主体自主决定政治发展的道路、方向和模式以获得政治权利的充分实现的权利的总和。它是经济发展权的必然延伸。就集体主体而言,政治发展权“意味着民族自决权的充分实现”,即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有依照自身具体情况选择政治制度、政治体制并决定未来社会政治进程的权利。就个人而论,它是指公民个人在法定范围内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表达个人政治愿望的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政议政权、监督权。

(4)社会发展权

社会发展权指发展权主体通过社会而享有的基本资源、保健服务、粮食、住房、就业、收入公平分配等方面的均等的机会和权利。它是经济发展权的延伸,其范围相当广泛。就个人主体而言,有医疗保障权,家庭生活质量提高权,工会保障权,环境保护权,老人、儿童、残疾人有特殊物质帮助权和物质保障权等。就集体主体而言,有享有通过合作和援助以及组成的集体的形式,促进社会集体发展义务的履行和社会综合发展的权利。

(5)文化发展权

文化发展权是指发展权主体通过一定方式(吸收、摈弃、离析等)发展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特有的文化传统的权利。它是精神思想文化发展权、教育发展权和科技发展权的结合物。其中思想文化发展权又称为狭义的文化发展权,是指在以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宗教、哲学、艺术等社会意识形态为内容的各领域里的发展权。教育发展权指各国有权自主制定适合本国环境和民族习俗的教育发展规划,实行本国教育制度,发展本国教育事业。科技发展权则是在分享人类共有科技成果的基础上,各个国家和所有个人有参与、推动科技进步和享受科技发展成果的权利。文化发展权是经济发展权在意识形态、价值取向方面的深化。

2. 正确理解发展权内容

要准确把握发展权,就必须正确理解发展权的内容。笔者认为在对发展权内容的理解方面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发展是一个全面发展的过程

发展不仅是指经济发展,同时还包括了社会、文化、政治等领域的发展。就发展的目标而论,有的将经济增长作为发展的首要特征。如果从某一特定社会的发展状况看,将发展的中心确定为经济发展,并无不可,而且很可能更加适宜于保障该社会人权的实现,因为没有生产方

式的进化,就没有其他方面的发展。有的则认为发展的目标首先不是经济发展,而是指社会发展,只有社会普遍利益获得增进,才能显现发展的活力,使发展成为促进人权的有力保障。事实上,发展包括物质和非物质两种要素,发展权并不以对发展的片面追求来妨碍其他人权的实现,发展权也无意否定其他人权。当然,在发展权实践中,在发展的某个特殊时期或某些发展阶段,其侧重会有所不同,有的国家侧重于发展的经济方面,将发展经济作为发展目标的核心,有的国家则强调发展的其它内容。这并不意味着发展权所包含的发展的内涵是变幻莫测,捉摸不透的,尽管发展的具体阶段和具体环节呈现多样性特征,但发展的实质正在于人类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诸方面得以全面发展,亦即发展权意味着人类在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全方位发展,因为每一权利都表明主体在该领域内拥有最广泛最深刻的自由,就发展权而论,任何层次和任何方面发展的不健全势必导致片面畸型的发展以至最终窒息发展。

发展过程必须是公民真正参与的过程,是本着公平和公正利益分配原则稳步提高所有人待遇的过程。

(2)发展不是某个有限的终点

发展权所指的发展不是某个有限的终点而是一个过程,在发展进程中,要逐步实现人们应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福利增长、技术更新和制度变革等。发展进程和发展权一样都有具体的目标。因为任何权利的享有都依赖于其它权利的实现,而且当前某项权利的实现水平决定了将来的一些权利能否实现。因此,在任一时点上,都要明确权利增进的目标。发展的进程必须以尊重权利的方式来推进,通过政府和其他行为主体以参与和非歧视的方式实施符合人权标准的政策和行动,以公正合理地实现所有的发展结果。其中,经济增长将有助于缓解发展进程中遇到的各种资源约束,促进发展目标的实现。

(3)发展权是一项综合权利

发展权是一项各项权利相互依存的综合权利。发展权的实现要求所有权利一起实现,而并非只实现权利的总和。也就是说,只有在至少一项权利改善的同时又没有别的权利被侵犯的情况下,发展权才能得以增进。发展权包括公民权、政治权、经济权、社会权和文化权,其中任何一项权利遭到侵犯都是对整体发展权的践踏。如果想实现某项权利,但同时又没有采取措施保护和促进其它权利的实现,那么此权利的实现也是不可能的。曾经有一些国家坚决捍卫公民权和政治权,而一些国家,又只强调经济权、社会权和文化权的实现,甚至不惜以牺牲公民权与政治权为代价。发展权则有效调和了这两类国家的矛盾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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