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撤销、注销登记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11•【字号】沪工商注[2007]37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工商注〔2007〕372号)各分局:现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将股权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分局分别负责办理各自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权数额、质押期限。
第五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股权出质记载于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证明文件;(六)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法股权出质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The greedy words corrupt the gentleman, and the cold arrow shoots the hero to death.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司法股权出质规定的内容是什么?我们现在的社会当中有很多公司,有很多的公司就是在我们身边,我们其中一大部分人都是在公司当中工作的。
对于公司方面的问题我们自然都是非常关心的。
公司我们国家规定的是有公司法的。
那么公司法股权出质规定的内容是什么?我们现在的社会当中有很多公司,有很多的公司就是在我们身边,我们其中一大部分人都是在公司当中工作的。
对于公司方面的问题我们自然都是非常关心的。
公司我们国家规定的是有公司法的。
那么公司法股权出质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一、股权质押的概念: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1、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股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哪个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股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哪个股权质押是一种很常见的融资方式,在公司想要获得流动资金都时候可以采取股权融资这种方式获得资金的融通,进行股权融资的时候需要去进行股权质押登记,这是为了保护出质人的权利,那么法律规定都股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哪个机构呢?一、股权质押登记机关股权质押登记机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股权质押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出质人持股证明;(三)股权质押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股权出质流程1、可以申请股权出质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填写表格等材料(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申请表》等表格:提交执照复印件,质权合同,质权人、出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证件。
)3、现场材料提交(携带齐所有提交的材料,预约成功后于电话提示的受理时间到投资服务大厅取号办理。
)4、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受理后取得股权出质通知书。
您的登记申请材料被受理后,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到投资服务大厅一层发照窗口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
)三、股权出质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二)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1)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2)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股权出质登记详解

股权出质登记详解一、股权出质的法律依据、概念和作用1、有关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该条规定确立了股权出质登记制度,并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股权出质登记机关的法律地位。
《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2、有关概念(1)出质(质押)出质和质押,对于我们来说,实际是一个意思,大家不必深究。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特点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特定财产为质物。
如果简单点,我们可以这么说,出质,也就是进行质押行为,是担保的一种形式,通俗说就是你向别人借钱,你把自己的东西放在人家手里,到期不还钱或者履行合同义务时,别人有权以你的东西折价、拍卖、变卖。
这里面还有些要件,比如,卖后多余的钱要退回,还有个优先受偿的权利等,在后面我会再进行分析。
【为了加深大家的理解,我们把抵押和质押进行比较】抵押与质押。
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
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
质押、抵押均属于担保物权。
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
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抵押可以抵押不动产。
如果通俗点,我们可以这么说,质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出去作为抵押。
绍兴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绍兴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绍市工商〔2008〕40号市局有关处室、各分局:现将《绍兴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绍兴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行为,保障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质人以在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权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股权出质登记机关,负责办理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
第四条股权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证》。
《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证》签发日期为质权设立的日期。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一)以未实际缴付出资部分股权出质的;(二)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三)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四)以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或备案的股权出质的;(五)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出质的股权出质的;(六)其他不得出质的情形。
第六条股权出质后,出质的股权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四)出质期限。
第九条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证明;(三)出质人持股证明;(四)主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五)出质人、质权人和出质人所在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六)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出质人股权出质的文件及已将该笔出质记载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名册的证明;(七)绍兴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审查意见;(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股权质押需要哪些手续 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需要哪些手续股权质押一、有关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一、有关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规定股权出质问题时考虑到股权登记机构的区别,对股权质押采取不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质押的法律程序(一)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3、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4、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三)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1、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4、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5、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6、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二步,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三、关于股权质押的一些基本内容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
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释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释义卫勇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办法》之目的、依据的规定。
出质,属于物权分类之限制物权中担保物权之一种,是指将本人所占有的物质于他人,不要求一定是所有,但一定必须要占有。
出质,在质押行为中,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质”,作名词,放在动词“出”后,为抵押或抵押品之意。
出质,也就是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给别人占有作为抵押。
“出质”和“出典”相对应,出质相对于动产而言,出典是相对于不动产而言。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由于《担保法》没有规定权利质押的概念,其第63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只规定了动产质押的概念,根据《担保法》第81条“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的规定,权利质押准用动产质押相关规定。
因此权利质押的概念也准用动产质押的概念。
但是,动产出质,质权自交付时设立,而股权出质,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这是最大的区别。
上述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股权为质物。
股权出质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投资的公司中所拥有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处置该股权,并以其处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出质人不论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都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不是公司的股东,就不能作为出质人。
作为公司的股东,按照法定文书上对出质人类型的分类有七种,即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其他;质权人则不一定就是公司,按照法定文书上对质权人类型的分类有五种,即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业企业、自然人、其他,即“有钱人”皆可成为质权人,但是只有公司的股东才能成为出质人。
股权质押登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股权质押登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我们知道,公司可以将股权作为抵押品,向银⾏或其他第三⽅进⾏出质,以此获取到资⾦,便于公司的持续运转。
⼤家可能了解的⽐较少,店铺⼩编针对这⽅⾯的知识进⾏了相关介绍,以下就是这⽅⾯知识的相关介绍。
读者们可以⼀起来了解⼀下。
股权质押登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股权质押有期限,在⼯商登记的质押期限应当和主合同中约定的期限⼀致。
股权质押⼜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设⽴的质押。
按照⽬前世界上⼤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种。
质押⼀般要5-10⼯作⽇,经出质⼈同意可以采取转质⽅式处理;出质⼈与质权⼈协商可以采取转让股份的⽅式处理。
什么是股权出质登记?股权出质登记,是指出质⼈、质权⼈就双⽅协商⼀致的股权出质事宜,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商⾏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商⾏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并将相关登记事项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的⾏为。
股权出质登记分为设⽴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
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和效⼒是什么?⼯商⾏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
《物权法》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登记时设⽴。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效要件。
出质⼈以股权出质,与质权⼈订⽴书⾯质权合同后,质权并不当然设⽴。
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商⾏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
简⾔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是质权设⽴。
这与动产质权设⽴的⽣效要件是不同的,动产质权⾃出质⼈交付质押财产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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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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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撤销、注销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4)质权合同;
(5)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材料:
(1)《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
①.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②.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属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变更的,提交公司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4)原《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撤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4)原《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
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原《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