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社会工作伦理守则
加拿大的工作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加拿大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拥有完善的工作法律规定体系。
这些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加拿大工作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1. 工作时间根据加拿大劳动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员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周40小时。
如果工作性质需要,雇主可以与员工协商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周48小时;(2)加班工资不得低于正常工资的1.5倍;(3)加班工资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4)员工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2. 休息时间(1)日间休息:员工每天工作结束后,应享有至少8小时的休息时间。
在休息时间内,员工不得被要求从事任何工作。
(2)夜间休息:员工每天工作结束后,应享有至少11小时的休息时间。
在休息时间内,员工不得被要求从事任何工作。
(3)连续工作时间:员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但以下情况除外:a. 紧急情况或不可预见的情况;b. 员工自愿加班;c. 员工与雇主协商一致。
三、工资与福利1. 工资(1)最低工资:加拿大各省份设有最低工资标准,雇主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加班工资:如前所述,加班工资不得低于正常工资的1.5倍。
(3)工资支付:雇主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员工的工资,通常为每周或每月支付一次。
2. 福利(1)带薪休假:加拿大劳动法规定,员工有权享受带薪休假,具体天数由雇主与员工协商确定。
(2)病假:员工因疾病或受伤无法工作时,有权享受病假。
病假期间,雇主应支付员工一定比例的工资。
(3)产假:加拿大政府为符合条件的女性员工提供产假,产假期间,雇主应支付员工一定比例的工资。
(4)陪产假:加拿大政府为符合条件的男性员工提供陪产假,陪产假期间,雇主应支付员工一定比例的工资。
四、劳动保护与安全1. 劳动保护(1)职业健康与安全:雇主有责任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
各国家(地区)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大集合

各国家(地区)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大集合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NASW)伦理守则本守则于1996年8月由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会员大会通过,1997年1月施行序言社会工作专业的首要使命在促进人类的福祉.协助人类满足其基本人性需求,尤其关注于弱势群体、受压迫者及贫穷者的需求和增强其力量。
社会工作的历史传统和形象定位皆着重于促进社会中的个人的福祉和社会福祉。
社会工作的基础就是关注那些产生、影响和引发生活问题的环境力量。
社会工作者协同或代表案主来促进社会正义和社会变迁。
“案主”概指那些个人、家庭、团体、组织和社区。
社会工作者要敏感于文化及种族的多元性,并致力于终结歧视、压迫、贫穷及其他形的社会不公正。
这些活动的形式包括:直接的实务工作、社区组织、督导、咨询、行政、倡导、社会政治行动、政策发展和执行、教育、研究与评估。
社会工作者寻求增进人们表达自我需求的能力,同时也追求促使组织、社区和其他社会机构对个人需求与社会问题的回应。
社会工作专业的使命立足于一整套核心价值。
这些贯穿于社会工作专业历的、为社会工作者所信奉的核心价值,是社会工作独特的目标与发展前的基础:.服务.社会公正.个人尊严与价值.人际关系的重要.正直.能力这些核心价值的组合反映了社会工作专业的独特性,核心价值和由此衍生出的原则必须配合不同的人类社会环境及其复杂性而定。
NASW伦理守则的目的专业伦理是社会工作的核心,专业有义务说明它的基本价值、伦理原则和伦理标准。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的伦理守则阐述这些价值、原则与标准,以指引社会工作者的行为。
这个守则与所有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均有关,不因他们的专业功能、工作机构或服务对象不同而产生差异。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的六个主要目的:1.守则确定社会工作的使命所立足的核心价值。
2.守则概括了广泛的伦理原则,以反映专的核心价值,并建立一套指导社会工作实务的伦理标准。
3.守则帮助社会工作者在专业职责相冲突或产生伦理疑惑时作为相关思考的依据。
各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汇总

各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汇总各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汇总各国制定出来的社会工作守则大致上都是基于同样的目的:确指社会工作使命所立基的核心价值。
摘述出广泛的伦理原则,以反映专业的核心价值,并建立一套指导社会工作实务的伦理标准。
帮助社会工作者,当专业职责想冲突或产生伦理疑虑时,作为相关思考的依据。
提供给一般社会大众认定社会工作专业责信的伦理标准。
使新进社会工作者了解社会工作的使命、价值、伦理原则和伦理标准。
载明社会工作专业可用的标准,用以评估社会工作者是否有不合理的行为。
其他各种相关陈述与之相似。
从总体上概括来讲,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将守则的价值观核心要义可以归纳为:服务、社会正义、个人尊严与价值、人际关系的重要性、廉正、能力。
而香港的价值观核心要义为:社工尊重每一个人的独特价值和尊严,并不因任何人的家庭背景、种族、国籍﹑性别、性倾向、年龄、家庭岗位、信仰、政治观念、智能、体能、社会及经济地位、或对社会的贡献不同而有所分别;相信每一个人都有发展的潜质,因而有责任鼓励及协助个人在顾及他人权益的情况下实现自我;社工有责任维护人权及促进社会公义;社工相信任何社会都应为其公民谋取最大的福祉;社工有责任运用本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去推动个人和社会的进步,务求每一个人都能尽量发挥自己的所能;社工认同人际关系的重要性,会尽力加强人际关系,务求维持、促进及提高个人、家庭、社团、机构、社群的福祉,帮助社会大众预防及减少困境与痛苦。
基于这样的价值观出发点,各国在形成系统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时,都有大致相似的领域和相关期许,从案主、同事、实务机构、专人人员以及广大社会等角度提出了不同的伦理标准。
这些标准,有的在专业行为的指引上具有强制性,有的则是被热切期望。
每项具强制性的程度是由负责处理违反伦理事件的人员所做的专业判断。
以下是针对美国、加拿大、香港、台湾以及内地等地已成文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所做的一个汇总和概括。
一、社会工作者对案主的伦理责任香港、台湾、加拿大等地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中社工首要的责任是对服务对象负责。
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制定、完善与国际比较

专业伦理守则的概述
专业伦理守则是指针对特定专业领域内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要求。在 社会工作领域中,专业伦理守则的重要性尤为突出。它不仅规定了社会工作者应 遵守的道德规范,还明确了社会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应追求的专业精神。特别是 在中国香港这样一个社会工作发达的地区,专业伦理守则对于保障服务对象的权 益、提升服务质量以及塑造专业的社会工作形象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
制定社会工作伦理守则的重要性
社会工作伦理守则的制定对于确保社会工作专业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具有 重要意义。它有助于确保社会工作者的行为符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保护服务 对象的权益,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社会工作的良性发展。
社会工作伦理守则的基本原则
制定社会工作伦理守则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维护服务对象权益:社会工作者应尊重服务对象的权益,确保服务对象 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3、监督和管理:在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确保社会工作者遵守专业伦理守则。对于违反伦理守则的行为,应进行调查和处 理,严重者应依法追究责任。
4、评估和反思:在服务结束后,应对社会工作者的服务效果进行评估,并 反思其在服务过程中是否遵守了专业伦理守则。通过评估和反思,不断完善服务 质量和伦理监管机制。
该守则主要强调了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责任和道德义务,包括保密、尊重受助 者权利、不得滥用职权等。此后,美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不断发展和完善,成为 指导美国社会工作者行为的重要准则。
从历史经验中可以看出,美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在不同历史时期都发挥了积 极的作用。例如,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明确规定了社会工作 者在处理种族、民族、性别歧视问题时的伦理原则和技术方法,为社会工作者提 供了有力的指导。同时,美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也反映了美国社会的价值观和道 德标准,成为维护社会公正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加拿大社会工作.doc

加拿大社会工作-txt免费下载|在线阅读|全集|电子书更新.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社会出版社·页码:169页·出版日期:2010年01月·ISBN:9787508727370·条形码:9787508727370·版本:第1版·装帧:平装·开本:16·正文语种:中文·丛书名:海外社会工作介绍丛书内容简介《加拿大社会工作》内容简介:加拿大是一个发达工业国家,经过一百多年的努力。
它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工作体系,已基本形成法律保障、政府主管和社会参与的较为完善的社会工作体制。
目前,加拿大的社会工作已经达到相当离的专业水平,形成了由职业组织、教育项目和资格认证组成的完善的运行体系。
推荐《加拿大社会工作》:海外社会工作介绍丛书。
目录第一章加拿大社会工作概况第一节社会工作第二节枫叶之国——加拿大第三节加拿大的社会工作第二章加拿大社会工作的发展历史第一节社会工作发展的道德变革时期第二节加拿大社会工作发展的社会改革时期第三节加拿大社会工作的应用社会科学时期第三章加拿大社会福利制度第一节加拿大社会福利制度的概况第二节加拿大社会福利制度的构成第三节加拿大社会工作的管理第四章加拿大社会工作组织第一节加拿大社会工作的专业组织第二节加拿大社会工作的管理与服务组织第五章加拿大社会工作者第一节社会工作者及其伦理价值与角色第二节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化第三节社会工作者的发展状况第六章加拿大社会工作教育第一节社会工作教育的目标和发展历史第二节加拿大社会工作教育的形式第七章加拿大社会工作实务第一节儿童社会工作第二节青少年社会工作第三节残疾人社会工作第四节医疗社会工作第八章加拿大社区发展第一节加拿大社会工作者在社区发展中的角色第二节加拿大的社区服务第三节加拿大的社区矫正第九章加拿大社会工作的未来第一节加拿大社会工作的优势与不足第二节加拿大社会工作面临的挑战与机遇参考文献后记……序言社会工作是通过对有身心需要的个人和群体提供照顾、保护、辅导,帮助他们克服生活困境的专业行为。
《社会工作伦理》第五章第一、二节大纲

《社会工作伦理》第五章第一、二节大纲第五章第一节大纲保密原则保密原则源于伦理领域和法律领域对个体隐私权的关注,是社会工作专业伦理中最为重要的原则。
建⽴专业的社⽴关系需要遵守社会⽴作的专业伦理,⽴保密原则是社会⽴作的重要伦理之⽴。
一、隐私权不受他人独处的权利;对自我隐私空间、信息的自主抉择权利;一种具有人格与自我尊严价值的人身权利。
二、保密原则两层含义①隐私是个人的自然权利,除非为提供服务或进行社会工作评估,研究的必要,否则不应诱使案主说出私信息。
②一旦隐私信息被提供出来社会工作者在没有得到案主的知情情况下给予许可,一般情况下不应该把利用专业关系获取的有关案的资料向其他人透露。
保密原则是社会工作伦理重要的原则之一,在社会工作伦理中占有重要地位。
①尊重个人的人格与尊严来说,当代社会人们公认隐私权是自然赋予人类的天然权利,源于人之天性,对人格的健全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代表了他人与社会对个体人格自然存在的基本尊重。
②从维护案主的自决权来说,隐私是案主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这些信息的所有权属于案主自己,案主对此拥有自主支配的权利。
③从建立专业关系、提供有效服务的角度来说,信任是专业关系建立的基础,私密信息的分享是彼此之间建立信任关系的重要标志之一。
三、保密原则的实务操作分三种情况①社会工作者与外界之间的保密②团体成员之间的保密③社会工作者之间的保密四、保密原则的例外首先,要得到案主同意,或是得到合法授权的案主代理人同意。
其次,预防案主或可确认的第三方遭到严重的、近在咫尺的、可预期即将发生的伤害,即:①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案主对他人存在暴力威胁;②暴力行为是可预见的;③暴力行为即将发生;④社会工作者必须能够识别出潜在的受害者。
最后,法律或规定要求披露而不需案主同意的,如案主有致命危险的传染性疾病或涉及刑事案件等。
即使是保密的例外情况,打破保密原则也是有规定的:①例外的情况应先有告知,在与案主建立专业关系前,或整个服务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应与案主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讨论在某些情况下保密的信息可能会被公开,以及依法必须接触保密约定的要件及后果,如保密的限制、获取信息的目的(评估、机构要求、法律要求、第三方要求等)、谁有权获取、信息使用渠道、查阅记录的权限等;②如果例外情况确实发生了,即使公开,应公开与达成目标最必要、最直接相关且最少的保密信息;③应在公开保密信息前的合宜时机,尽可能地告知案主保密的限制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的历史发展-PPT课件

探索专业价值阶段(20世纪40年代 后期至80年代)
· 这个时期更多的关注从业者自身的专业价值 和伦理,较深入的探讨专业价值的具体内 涵。 (1)对专业价值的探索。出现了许多重要的 论文和著作。在1960年,美国社会工作者 协会批准通过了第一个伦理守则。这一时 期,社会工作专业队人权、平等、福利等 有关价值的关注,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从 事这个专业。
二 各国现行伦理守则
(一)欧美国家 1.美国于2019年通过全新的《伦理守则》,是目前 各国篇幅最长和内容最完备的专业伦理守则,标 志着社会工作伦理史上的巨大发展。 特点:(1)通过序言的形式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专业 使命,并对专业核心价值作出概括。 (2)更全面,系统地制定出社会工作的专业伦理 准则。 (3)形成一个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的成文守则。
关注案主道德阶段(19世纪末到20 世纪40年代)
· 19世纪晚期,人们首先更注重服务对象的道 德状况,其次才是关心专业本身和从业者 的道德。实务工作者自身的道德伦理问题 不如服务对象的道德状况那么受到关注。 · 20世纪早期的睦邻组织运动期间,社会工作 不在致力于探讨穷人的道德观是否正确, 而是关心社会改革的一系列问题。
戈登总结的六种社会工作核心价值
1.个人应当收到社会的关怀 2.个人与社会相互依赖 3.个人对他人负有社会责任 4.人有共性和个性 5.个人具有潜能和个人应尽责任 6.社会有责任保障个人的自我实现
发展伦理理论和伦理抉择实践阶段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
加拿大社会工作伦理守则

加拿大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定义在守则当中,案主最大利益意味着:(1) 案主的期待、希望、动机与计划在任何介入计划发展中部都被社工员视为是最基本的考虑点,只有当案主的计划被认为是不切实际、不合理或是假设性时,社工员才会企图改变之。
(2) 社工员所有的活动及介入计划被视为是对案主有益的。
(3) 社工员将会考虑到案主是独立个人、家庭单位的成员、社区的成员、有特殊家族或文化的人,因为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案主。
案主的意义是:(1) 一个人、家庭、团体、公司、企业界、组织或社区,这些都是社工员提供服务的对象。
(a) 着重在个人、家庭、团体、合作的个人、组织或社区的要求或意见。
(b) 也着重在有关法律权益责任的结果。
(2) 法庭许可有裁判权的法官可以命令社工员提供其评估给法庭。
不适当的处遇是指社工员的行为或处遇不符合照顾要求或是专业训练的标准。
错误的处置或疏忽是指社工员的行为被视为是“不适当的处遇”,其结果是对案主有害的。
例如以下的行为有:暴力、诈欺、诽谤、破坏契约内容、对人权的冒犯、恶意的控告、错误的监禁、或是任意定罪。
社会工作实务包括对于社会问题的治疗和预防,以及个人、家庭、团体和社区等的社会功能的增强,其意义不外乎为:(1) 在社工员与案主建立关系当中提供服务(2) 与人群有关的服务方案的发展、促进与提供,其中包括与其它专业间的合作(3) 发展与促进与生活品质有关的社会政策(4) 其它被加拿大社会工作协会(CASW)认可的活动社工员意指他有适当的资格被认为可以在中央、地方提供服务,同时,社工员本身是志愿并同意遵守社工员守则。
实务工作的标准是指称职的社工员应该提供标准化的照顾。
专业社会工作是基于人道主义及平等主义的思维所创设的。
社会工作者相信每个人有其真正的价值与品格,以及自我接纳、自觉及自尊的本性。
社工员相信有义务提供给所有的人,不管是个人或群体有利的资源、服务和机会。
而个人、家庭、团体、社区以及国家的文化也都要无偏见地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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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定义在守则当中,案主最大利益意味着:(1) 案主的期待、希望、动机与计划在任何介入计划发展中部都被社工员视为是最基本的考虑点,只有当案主的计划被认为是不切实际、不合理或是假设性时,社工员才会企图改变之。
(2) 社工员所有的活动及介入计划被视为是对案主有益的。
(3) 社工员将会考虑到案主是独立个人、家庭单位的成员、社区的成员、有特殊家族或文化的人,因为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案主。
案主的意义是:(1) 一个人、家庭、团体、公司、企业界、组织或社区,这些都是社工员提供服务的对象。
(a) 着重在个人、家庭、团体、合作的个人、组织或社区的要求或意见。
(b) 也着重在有关法律权益责任的结果。
(2) 法庭许可有裁判权的法官可以命令社工员提供其评估给法庭。
不适当的处遇是指社工员的行为或处遇不符合照顾要求或是专业训练的标准。
错误的处置或疏忽是指社工员的行为被视为是“不适当的处遇”,其结果是对案主有害的。
例如以下的行为有:暴力、诈欺、诽谤、破坏契约内容、对人权的冒犯、恶意的控告、错误的监禁、或是任意定罪。
社会工作实务包括对于社会问题的治疗和预防,以及个人、家庭、团体和社区等的社会功能的增强,其意义不外乎为:(1) 在社工员与案主建立关系当中提供服务(2) 与人群有关的服务方案的发展、促进与提供,其中包括与其它专业间的合作(3) 发展与促进与生活品质有关的社会政策(4) 其它被加拿大社会工作协会(CASW)认可的活动社工员意指他有适当的资格被认为可以在中央、地方提供服务,同时,社工员本身是志愿并同意遵守社工员守则。
实务工作的标准是指称职的社工员应该提供标准化的照顾。
专业社会工作是基于人道主义及平等主义的思维所创设的。
社会工作者相信每个人有其真正的价值与品格,以及自我接纳、自觉及自尊的本性。
社工员相信有义务提供给所有的人,不管是个人或群体有利的资源、服务和机会。
而个人、家庭、团体、社区以及国家的文化也都要无偏见地一视同仁。
社会工作是为了提升人们的福利以及对自我实现,并发展和训练有于人类和社会行为的科学知识,扩展个人、团体、国家和国际间需要和期待的资源,以达到整体性的社会正义。
专业实务工作的冲突如果冲突在专业实务中产生,守则的标准应优先适用。
许多利益冲突的发生是来自大众、工作机构、组织或案主的要求不同,但在所有的案例中,社工员的行为必须与本守则当中对于伦理责任与义务以及伦理职责的规定一致。
守则的特点本守则的前七项陈述是建立伦理责任与义务。
这些陈述提供了社会工作者与案主间关系的基础,是建立在社会工作的价值之上。
有关于守则规定的内容应以训练活动补强。
后三项陈述则是伦理职责的特点,社工员伦理职责希望是借着符合专业的伦理行为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完成服务的目标。
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伦理责任和义务1.社工员应该维持案主最大的利益为专业的主要义务。
2.社工员应该完整并客观地实践专业的责任与义务。
3.社工员应该维持其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给案主的能力。
4.社工员不应该利用与案主的关系获得个人的利益或报酬。
5.社工员关系中应该对案主所要求的信息或有关于案主及其家庭的信息予以保密,除非(1)案主授权可以记录这个特别的信息(2)这个信息是在授权的情况下,或是基于法庭法官的要求下公开,或是(3)本守则其它授权的规定6.社工员若参加其它专业、职业、联盟或集会,都不应该以遵循其它团体的规则来影响与案主间的社会工作专业关系。
7.社工员在提供私人专业服务时,不应以商业性的收费标准来破坏或减低公众对于本专业的信任。
伦理职责8.社工员应该在机构宗旨与社会政策的导引下,致力于提供与本守则内容一致的服务。
9.社工员应该在社会工作专业中追求卓越的表现。
10.社工员应该致力于(1) 增进案主的最大利益(2) 增进社会、环境以及全社区的整体性的利益首要的专业义务1. 社工员应该维持案主最大的利益为专业的主要义务。
1.1 社工员要视此义务为最首要的准则,任何与它不一致的行为都不符合伦理行为。
1.2 社工员在从事社会实务工作时,不因任何人的种族、肤色、背景、语言、宗教、婚姻、地位、性别倾向、年龄、能力、社经地位、政治意向或国籍而歧视。
1.3 社工员应该告知案主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案主有权利向其它专业谘询。
1.4 社工员应该立刻告知案主,因为案主的因素、特殊情况或压力可能会影响社工员服务的能力。
1.5 社工员在提供服务给案主的过程中,不应该参加与案主的专业服务以外的事务。
1.6 在没有正确的评估、观察和诊断之前,社工员不应该妄下其自身的评估、观察和诊断。
1.7 如果可能,社工员应该提供案主选择服务进行时所使用的语言。
完整性和客观性2. 社工员应该完整并客观地实践专业的责任与义务。
2.1 社工员应该诚实并正确地确认与描述其教育、训练、经历、隶属的专业团体、服务能力及特性。
2.2 社工员应该向案主解释自己的教育、训练、经历、隶属的专业团体、服务能力、特性以及能为案主解决什么样的问题。
2.3 社工员得到的教育学位,应该要将它列举出来。
2.4 社工员不应该把参加演讲、会议、个案讨论会、工作坊、其它相似的教育训练的经历当作正式的社会工作教育。
2.5 社工员不应该为要了解案主的过去或说服其合作,而夸大地表示服务功效。
2.6 社工员应该能区辨自己扮演社会工作者或私人身份时的行为与主张。
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3.社工员应该维持其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给案主的能力。
3.1 社工员必须在没有风险与不浪费案主经费的情况下提供社会工作服务。
3.2 社工员在提供服务给案主的过程中若能力不足,在告知案主实际状况并同意之下进行适当的转介。
3.3 社会工作者在提供服务给案主的过程中,若有必要可以从其它专业处获得应有的建议并相互合作。
3.4 为了对案主提供有效的服务,社会工作者本身也应保持自身的健康与福利。
3.5 当社工员有生理上或精神上的问题或疾病,而且会影响其服务品质,或可能会威胁到案主的健康或福利时,社工员应该终止服务并(1) 向案主说明希望他能了解(2) 如果案主同意,确定案主将会被转介另一个专业人员3.6 社工员应该定期的接受新的知识与技能,以充实本身的专业实务工作。
专业关系的限制4. 社工员不应该利用与案主的关系获得个人的利益或报酬。
4.1 社工员应该尊重案主及其行为,并认为其个人的权利都应被保护。
4.2 在提供适当服务的过程中,社工员应该评估或考虑到案主本身的动机、生理和心理上对于服务提供的接受能力。
4.3 社工员不应该和案主有性关系。
4.4 社工员不应该和案主有商业上的关系,不应向案主借钱或贷款。
4.5 社工员不应该和到机构实习的学生有性关系。
4.6 社工员不应该向任何人进行性骚扰。
机密的资料5. 社工员在专业关系中应该对案主所要求的信息或有关于案主及其家庭的信息予以保密,除非(1) 案主授权可以记录这个特别的信息(2) 这个信息是在授权的情况下,或是基于法庭法官的要求下公开。
(3) 本守则其它授权的规定5.1 保密的要求同样适用在其它社会工作职务者上,像(1) 督导(2) 管理者(3) 教育者(4) 行政人员5.2 身为督导、管理者和行政者应该建立相关保护案主资料的政策及工作。
5.3 在不违背职业道德的情况下,社工员可以视需要决定在工作场合中提出保密的资料与他人讨论。
5.4 案主必须提供有关其自身问题的原始及重要资料,除非这个案主无能力或不愿意,或确认说出来是不必要的。
5.5 社工员有义务确信案主知道被问的是什么问题、为什么以及提供该资讯的目的为何,并使其了解机构的保密政策及工作。
5.6 当法庭需要该资料时,社工员可以向其解释案主拒绝提供的理由。
5.7 当其它资源需要此资料时,社工员(1) 应该向其解释案主的意愿(2) 应协助案主选择可运用的资源5.8 若社工员在案主的要求下同意保护案主财产时,就应该竭尽心力。
资料的记录5.9 社工员应该妥善保管每位案主的档案。
5.10 社工员应该记录所有相关的信息,并在档案中保留相关的文件。
5.11 社工员不应该在案主的档案中记录任何与实际评量或与事实无关的文件。
记录的可近性5.12 社工员与案主之间的服务输送契约中应该明定保留案主记录的责任。
5.13 社会工作者受雇于社福机构,(1)对案主而言是维持案主的记录(2)对机构而言是维系记录有助于机构的客观立场5.14 社工员必须遵守服务提供的规则,并被允许调阅案主的记录。
5.15 社工员应该尊重案主有翻阅记录的权利,但社工员可以因为某些理由拒绝其接近的权利。
5.16 当社工员拒绝案主有翻阅档案的权利时,社工员可以给予案主其它与情境、工作或相关服务上的建议。
资料公布5.17 社工员不应该公开曾经求助的名单,或公开有关案主的资料来源,除非法律上一定要如此做。
5.18 保密工作必须维持到社工员不再与案主有联系之后。
5.19 社工员应该避免谈论与案主有关的对话。
5.20 社工员必须在案主同意下才能公开机密的信息。
5.21 当经过案主或案主的监护人同意,社工员可以将信息提供给其它机构或专业人土,并且要确保对方也能提供相同的保密,并尊重案主与先前机构沟通的权利。
5.22 在服务提供之初,社工员应该向案主解释会因法律上或其它机构的需要而将其信息公开。
5.23 社工员在从事团体或社区工作时,要求参与的每一个人都同样的保守其它成员的秘密,并且保障不擅意的对外公开。
5.24 若没有经过案主同意,不得任意向案主家人求证资料或搜集进一步资料。
5.25 社工员在以下的情况中可以向案主的家人搜集:(1) 资料会对案主及其它人造成伤害的威胁(2) 资料是从年幼的小孩而来,而社工员认为说出来会对小孩的发展有利5.26 若案主提供的资料会对他人造成伤害性的威胁,社工员得告诉他人或警察人员。
5.27 若社工员被法官或其它专业人员要求参加听证会,就要考虑可能放弃资料的保密。
5.28 由于法庭的命令必须公开资料时,社工员不应该暴露过多的资料,并且尽可能地通知案主法庭提出的要求。
5.29 社工员不应该使用与案主完全同样的资料在教学、公众教育或研究。
5.30 社工员可使用匿名、与案主特质些微有出入的资料来从事教学、公众教育或研究。
资料的保存及处理5.31 社工员的文件应该妥当存放在安全地方,或用电脑保存,或是由机构来管理,所以社工员应该善尽档案中资料的保存及整理之责。
外在的参与6. 社工员若参加其它专业、职业、联盟或集会,都不应该以遵循其它团体的规则来影响与案主间的社会工作专业关系。
6.1 如果因为社工员参与机构以外的活动可能会影响到他与案主的关系时,社工员应该对案主说明。
6.2 在下列情况下社工员不应该遵守外在参与团体的规则(1) 影响自己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2) 告诉案主或社区你的实务工作受到它们的影响(3) 带给社会工作专业不好的名声私人实务工作的限制7. 社工员在提供私人专业服务时,不能因为收费而破坏或减低公众对于专业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