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型搭售是否构成滥用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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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 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 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软件著作权一、软件著作权都有什么权利一、软件著作权都有什么权利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软件著作权,指软件的开发者或其他权利人依据《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障软件的正常使用,促进软件开发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用户的权利。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

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3、相似的开发。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通知的通知》(国办发〔1999〕19号)……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八)计算机软件;……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软件著作权的限制有哪些

软件著作权的限制有哪些

软件著作权的限制有哪些?1、软件著作权的限制包括时间限制、表达方式的限制、保护范围的限制、合理使用的限制等。

(1)时间限制对软件著作权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

(2)表达方式的限制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3)保护范围的限制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等都不属于软件保护范围。

(4)合理使用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的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5)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限制。

2、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机关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

因继承或单位分立、合并等法律行为使著作权人主体发生合法变更时,不改变相应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因依法签订使用权或使用权许可合同而转让有关权利时,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有关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当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或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时,除开发者身份权外,有关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

计算机软件所有人应向软件登记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定的初步证明。

软件著作权撤销登记的理由有很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果软件著作权存在问题,就需要及时撤销登记,以免给权利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在软件著作权登记时,也需要认真填写相关信息,以确保登记的有效性。

软件著作权法律知识介绍

软件著作权法律知识介绍

软件著作权法律知识介绍软件著作权是指依法保护软件的创作人在其作品中享有的权益。

在现代社会中,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护软件的创造者的权益,软件著作权法得以出台。

本文将介绍软件著作权的定义、保护范围、权利归属以及侵权和维权等相关法律知识。

一、软件著作权的定义与保护范围软件著作权是指对软件形式表达的程序代码、设计文档和界面等作品享有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软件以及其相关文档都可以享有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的保护是指对软件的独立表达形式,而不是对其功能的任何保护。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主要涵盖了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权等。

软件的复制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对软件进行复制、安装、下载等行为。

软件的发行权则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发布软件。

此外,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是软件著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人在网络上传播软件都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

二、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主要涉及两方面,即著作权人和雇佣关系。

著作权人是指软件的作者或者是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人。

软件作者是指创作软件的自然人,而其他权利人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当软件是在雇佣关系中创作的,著作权由双方约定;未约定的,权利归属于受雇人。

也就是说,在雇佣关系中,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可能发生变化,需要留意相关法律规定。

三、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和维权软件著作权的侵权主要体现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传播、销售软件,或者在软件中加入病毒、恶意代码等行为。

一旦发生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维权的方式主要包括警告函、侵权行为的制止、损害赔偿等。

首先,著作权人可以向侵权方发出警告函,提醒其停止侵权行为。

其次,著作权人可以要求法院发布禁令,制止侵权行为。

最后,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方支付经济赔偿,赔偿因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

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软件知识产权侵权⾏为有哪些众所周知,我们国家对于软件著作权也是进⾏保护的,但是软件著作权与⼀般作品的著作权不同的是需要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才享有发表权、开发者⾝份权、使⽤权、使⽤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在实践中,由于软件著作权所能带来的利益较⼤,因此发⽣的侵犯软件著作权的事件也⽐较多。

那么,软件知识产权侵权⾏为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将为⼤家带来对这个问题详细的解答,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下⽂。

软件知识产权侵权⾏为有哪些软件侵权⾏为的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剽窃。

剽窃是指将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窃为⼰有并发表或者登记的⾏为。

剽窃的主要表现是采取抄袭或部分抄袭等⽅式,在他⼈软件上署⾃⼰的名称(或姓名)并发表或者登记。

2、⾮法复制。

⾮法复制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许可,擅⾃将他⼈软件制作⼀份或者多份的⾏为的⾏为。

⾮法复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盗版,这种侵权⾏为直接掠夺了正版⼚商的市场份额和商业利润,是⽬前最为普遍的软件侵权⾏为,危害性⼗分明显,也最为公众熟知。

3、擅⾃使⽤。

擅⾃使⽤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许可,⼜⽆法律根据,对他⼈软件实施演⽰、修改、翻译、注释、应⽤的不合法的使⽤⾏为。

⽐如,⼀个企业未经授权在其内部计算机使⽤系统中安装和应⽤他⼈软件;⼜如,擅⾃修改、翻译、注释他⼈软件并进⾏市场推⼴,并追求⾮法利益。

4、擅⾃许可他⼈使⽤。

擅⾃许可他⼈使⽤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许可,⼜⽆法律根据,未经授权许可第三⼈使⽤他⼈软件的⾏为。

⼀般情况是,计算机硬件以及系统软件⽣产商、分销商或零售商为了推销其⽣产、经销的硬件或软件,未经授权在其硬件中预装软件或者在销售系统软件中搭售、免费搭送他⼈软件。

5、擅⾃转让。

擅⾃转让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许可,⼜⽆法律根据,未经授权将他⼈软件转让给第三⼈的⾏为。

特别是,具有⼀定软件开发能⼒和声誉的⽣产商将他⼈软件剽取后直接署上⾃⼰的名称对外发表和销售,更具有隐蔽性和侵害⼒。

对于软件著作权来讲,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才享有发表权、开发者⾝份权、使⽤权、使⽤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软件著作权侵权标准

软件著作权侵权标准

软件著作权侵权标准
1. 相似性标准,软件著作权的侵权通常需要证明被指控的软件
与原软件存在相似性,这种相似性不仅仅是表面上的外观相似,还
包括内部结构、功能等方面的相似性。

法院通常会进行专业的技术
比对和分析来判断软件之间的相似性。

2. 著作权保护范围,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原软件作者享
有的权利范围,侵权行为需要在这个范围内。

一般来说,著作权保
护范围包括了软件的源代码、目标代码、结构和界面等方面。

3. 实质性相似性,除了表面上的相似性以外,法院还会考虑软
件的实质性相似性,也就是侵权软件是否复制了原软件的核心思想、结构和表达方式。

这一点在判断侵权行为时非常重要。

4. 独创性和原创性,软件著作权的侵权标准还涉及到软件的独
创性和原创性,即原软件是否具有独创性和原创性。

如果原软件具
有独创性和原创性,那么在判断侵权行为时会更有利于原软件作者。

总的来说,软件著作权的侵权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判断过程,
需要综合考虑软件的相似性、保护范围、实质性相似性、独创性和
原创性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在实际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情和证据来进行判断,以保护软件作者的合法权益。

陈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对盗窃他人软件及源代码后销售并复制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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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经纬
陈某某 等人侵犯著作权 案
对盗窃他人 软件及 源代码后销售并复制的行 为如何 定性
胡晓亮
摘 要 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是体现软件开发者劳动成果原创性、独创性的核心技术。不法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软件 开发 者所 开发软 件 的源代码 后 , 在仅 对上 述 源代 码进 行 简单修 改 , 未对软 件 功能进行 实质性 改进 的情 况下销 售并 复制相 关
在形式上、 表现上是否完全相同作为判断依据, 还应当看其是否
l O日, 北京市 海淀 区人 民检 察 院以陈某 某 、 叶浦亮 、 胡雷、 刘松 等 对该 软件 进行 了实质 性改 进 。 如果 对软 件功 能作 了实质 性改进 , 人 涉嫌犯 侵犯 著作权 罪 向北京市海 淀 区人 民法 院提起 公诉 。 2 0 1 2 应属 于演绎行 为 , 与“ 复制 ” 有所不 同 ; 如 果仅依靠 一 定的设备 、 技 年3 月2 0日, 北京 市海 淀 区人 民法 院对本 案做 出判 决 , 判 决认定 术 、 技 艺, 机 械 性地再 现原 作 品, 则 属 于复制 行为 。从本 案来看 , 被 告人 陈某 某 、 叶浦 亮 、 胡雷 、 刘 松等 人所 实施 犯罪 行为 触犯 《 中 陈某 某等 四人 并未对 “ 网景 社 区卫生服 务综 合管 理信 息系 统” 软 华 人 民共和 国刑 法》 第二 百 一 十七条 第 ( 一) 项之 规 定 , 构成侵 犯 件作 实质 性的 改进 , 仅 是将 其源 代码作 了简 单地 修改 , 对原系统 著 作权罪 , 判处 陈某某 有期 徒刑一 年, 罚金 人 民 币五万 元 : 判 处叶 所 包 含 2 3个子 系统进 行删 减 , 调整为 1 9 个 子系 统 , 将 原系统涉 浦 亮有 期徒 刑十 个 月, 罚金 人 民币四万 元 ; 判 处胡 雷有 期徒刑 十 及“ 网景社区 ” 名称 的源代 码替换 为显 示名称 为“ 河南 省偃师 市卫 个 月, 罚金 人 民 币四万 元 : 判 处刘松有 期徒 刑六个 月 , 罚金人 民 币

软件著作权滥用的认定与规制

软件著作权滥用的认定与规制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开发者对其所创作的软件的专有权利,以防止别人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对其作品进行复制、修改、传播等。

然而,现实中存在一些人滥用软件著作权,使之成为一种垄断和跨行业恶性竞争的工具。

因此,对于软件著作权的认定与规制显得愈加重要。

首先,软件著作权滥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垄断市场,禁止或限制其他公司或个人的进入和发展。

例如,某一公司拥有某个软件的著作权,但其并没有开发出最优质的产品,却通过控制市场价格和限制其他公司的进入和发展来获取额外的收益。

二是限制消费者的选择,对其进行不合理的限制和收费。

例如,某一软件开发公司通过软件授权协议来限制消费者的使用范围和次数,以此获取更多的利润。

三是滥用著作权进行敲诈勒索。

例如,某公司发现其他公司使用了其已经注册的软件著作权,便以此为威胁,要求其他公司支付高额的许可费用或者采取其他财务协议。

以上三种软件著作权滥用现象的出现,严重阻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

因此,规制和认定软件著作权滥用的方案也变得格外重要。

规制软件著作权滥用的方法和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两类:一是加强对软件著作权的检测和监管。

政府部门应该增加对软件著作权的检测和监管力度,对于存在滥用现象的软件著作权进行深入调查和审查,及时解决争议,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二是加强法律制裁和惩罚力度。

在软件著作权转移和许可协议里,政府应规定必要条款使其更加明确、严格限制软件著作权的延伸权和转移权,并加强对于软件著作权的打击和处罚力度,例如,对于故意滥用软件著作权的公司和个人可以立即予以惩罚或者处罚。

三是推广开源软件的使用。

对于黑盒式的工具和系统,存在滥用软件著作权的风险。

因此,开源软件的使用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政府可以推广开源软件的使用,并且为开源社区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总之,软件著作权滥用的问题已经成为严重的问题。

政府、企业和个人应该共同合作,通过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来规制和认定软件著作权滥用,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推动软件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软件著作权侵犯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休知识产权: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软件著作权侵犯行为及法律责任有些著作权人对于侵犯行为并不了解,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了还浑然不知,事后要追责的时候已经为时已晚。

基于这种情况,一休小编今天就为大家科普下软件著作权侵犯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软件著作权侵犯行为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4、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登记。

5、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6、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7、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二、软件著作权侵犯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软件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侵犯软件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行政处罚:对于一些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方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3、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上是转件著作权侵犯行为及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

小编提醒:不可抱着侥幸心理侵犯他人著作权,这会导致自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的还会被判刑的哦。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保护边界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保护边界摘要:《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制止规避著作权技术保护手段的行为,对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这一条款亦可能缩小或影响相对人或公众的自由,尤其是限制商业上竞争者的竞争自由。

本文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基于利益平衡和反垄断思路,讨论了该条文及相关条文的权利保护边界问题。

关键词:著作权保护利益平衡反垄断保护边界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属侵权行为,相关条文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作侵害软件著作权人权利处理(第八条),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条文中,也对此作了类似规定并给出了进一步的说明。

上述规定对于制止规避著作权技术保护手段的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意义重大。

与纸质时代不同,电子信息时代的著作权人更主要地依靠技术保护手段而非法律来进行事实上的保护,借助”接触控制措施”即设置密码、口令等方式限制、阻止非授权人接触作品,或者利用”使用控制措施”通过技术手段限制授权人亦包括非授权人使用作品,防止作品的非法发行与复制等侵权行为的发生。

可对国人而言,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著作权人对作品采取技术保护措施,但仍抵挡不住规避或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反制技术,研发或使用这些技术的人谓之”越狱”,从而使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保护形同虚设,确切地讲,这也是世界性的现象,非中国独有。

必须制止这种行为。

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1条规定”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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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型搭售是否构成滥用软件著作权
(一)软件搭售效果具有双面性,若一律将软件搭售认定为违法行为而进行规制,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阻碍社会进步。

软件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专有性突出,权利人很可能因此在相关市场形成支配地位,但不能仅因此就认定搭售行为违法,应审查该行为是否“已经损害了竞争或明显具有损害竞争的可能”。

在对软件技术型搭售进行分析时,应坚持合理原则优于本身违法原则,衡量搭售对创新的激励作用、对消费者利益的影响,对竞争的限制作用,分析企业实行搭售的目的及效果,做出综合判断。

此外,还需要切实可行的区分标准和认定要件。

知识产权本质上仍属于私权,与有形物财产权相同,存在限制、排除竞争的可能,因而都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在在软件领域,由于软件的专业性,以及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依据一般观念较难认定两产品是否为独立产品,特别是在软件与插件的认定、操作系统与应用程序的认定方面。

特别注意从技术创新角度考察整合进去的插件、应用程序是否已成为习惯认知中通用软件、操作系统的基本构成要件。

若仅为简单的功能组合,则为独立可分的产品;若已成为通用软件、操作系统的组成部分,达到技术创新的目的,则应是为不可分割的产品。

(二)结卖品软件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实践中反垄断法规制搭售行为的前提为企业在结卖品市场已形成市场支配地位,否则,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替代产品,从而不会达到限制、排除竞争的效果。

由于网络效应,消费者会选择周边消费群体使用的软件,而非从软件性能角度考虑,若更换软件,则会增加与原产品用户信息交流的困难。

此时,消费者就被锁定在最先进入市场的软件中,即使出现性能较好的软件,也不愿更换。

此种情况下,即使结卖品软件在相关市场未形成市场支配地位,消费者也大多被迫选择接受搭售,然而此种搭售并不在反垄断法规制范围内。

而在软件领域,基于软件的特殊性,消费者弱势地位更突出,应更多考虑产品提供者相对于消费者的支配地位,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在软件领域技术型搭售的市场份额认定中,充分重视信息不对称及“消费者转换成本”在搭售中的影响,必要时,可适当降低市场份额标准。

(三)搭售是否会严重限制甚至排除市场竞争的认定在判断搭售行为是否会严重限制甚至排除市场竞争时,通常考虑搭售对市场结构、福利分配、交易数量等因素的影响,但在分析利用软件著作权实行技术型搭售的行为时,更应注意限制、排除竞争和激励创新效果之间的衡量。

软件著作权作为知识财产的特殊性,要求对利用软件著作权搭售时,更注重衡量搭售对激励创新和限制竞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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