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美国对中心企业科技创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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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体系及其借鉴

日期: 2010-3-30 17:40:03浏览: 14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作者: 佚名

摘要:企业创新是各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美国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体系,在立法支持、财政与税收支持以及创新服务支持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成功经验。我国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对建立“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梳理美国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体系,分析提炼其主要特征,力图为我国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有益的政策借鉴。

关键词:美国;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支持政策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企业的生产能力和产业规模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但在技术和创新能力上却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企业创新现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我国企业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立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发展。只有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自主创新的基本体制架构,才能推动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美国的中小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企业主体,尤其在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上凸显了一定优势。美国政府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财政税收政策,以及协调社会各部门之间的配合等手段,大力推动和促进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进步,使之成为实现国家创新计划的主要力量。本文试图梳理美国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体系,分析提炼其主要特征,力图为我国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提供有益的政策借鉴。

一、美国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主要政策

(一立法支持政策

美国政府对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的立法支持,为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高自我创新能力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小企业创新发展法》,以鼓励中小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加大创新力度、推进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以《小企业创新发展法》为核心,美国政府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史蒂文森一怀特勒创新法》、《国家竞争技术转移法》、《联邦技术转移法》、《专利法》、

《知识产权法》、《商标法》、《反垄断法》等,建立了一个涉及多方面、多角度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将技术创新和解决就业确立为中小企业的两大功能,就中小企业的科技计划的设立与实施、技术转移、技术推广、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二财税支持政策

1.财政专项补贴政策。美国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政府机构或部门,对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评审出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给予专项补贴。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一定的比例向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计划提供资金,用于援助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如设立的“中小企业创业研究基金”,就规定国家科学基金会与国家研究开发经费的10%要用于支援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

同时,联邦政府于1983年和1994年分别设立的小企业技术创新奖励项目(SBTR 和小企业技术转让奖励项目(STTR等,以财政补贴设立小企业技术创新奖励项目,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转让施以财政支持。

2.财政低息贷款政策。由于中小企业在融资体系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很难得到商业银行的贷款支持,即使能够申请到商业贷款,也要承担较高利息成本,因此,美国政府以财政支出向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贷款,以解决创新活动中的资金困难。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C,就是通过联邦政府向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优惠的低息贷款,然后由小企业投资公司以风险投资的方式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为美国几十万家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支持,包括目前已经发展成大型企业的苹果电脑、联邦快递及英特尔、微软等都曾得到过相应的资金援助。

3.财政担保政策。即针对中小企业信用基础薄弱的特点,以政府出资的方式组建信用担保或保险机构,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美国的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最为完备,以小企业管理局提供的信用担保为主体、以地方政府和社区的区域性信用担保为辅助,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信用担保,刺激商业银行放贷。此外,小企业局还为中小企业提供国际贸易贷款担保、出口风险担保等多种担保。值得一提的是,为鼓

励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美国政府允许向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在市场上自由买卖政府的担保权,以提高资金的收益性和流动性。

4.税收扶持政策。向中小企业倾斜的税收政策,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施以税收优惠,是美国政府激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的主要政策手段之一。美国税法把各类科研机构都定为“非赢利机构”,免除其纳税义务。1986年美国制定的“国内税收法”规定凡是出现研发经费较上一年有所增加的商业性公司和机构,都可获得相当于新增值20%的退税。另外,针对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是美国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一大战略决策,规定风险投资总额的60%可免交所得税,并将风险投资的税率从1970年的49%下降到目前的20%。

(三创新服务支持政策

1.建立创新服务机构。社会创新服务体系由多层次的创新服务机构组成,美国在推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进程中,逐步建立了一系列创新服务机构。如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就是由政府职能部门、政府综合性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民间机构四个层次构成的,通过政府设立和实施科技计划来推动技术向中小企业的转移,并为其技术创新活动营造有利的发展环境。

2.信息咨询中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关键在于科技信息和经济信息的及时获取,美国政府在信息咨询方面也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如联邦政府建立了小企业信息中心,定期公布市场的发展动态,向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方面的计算机硬件、软件和咨询等信息。

3.技术服务中介支持。为改变中小企业发展忽视创新和研发、一味追求短期效应的惯性,美国政府为其提供一系列技术服务支持,推动创新技术的开发利用、转让以及成果化。联邦政府根据《美国联邦技术创新法》,在商务部设置“联邦技术利用中心”,并在国家各个实验室设立了“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建立产业技术中心,向产业界尤其是民营小企业提供技术援助和

支持服务。同时,美国政府建立了“孵化器”(又称技术创新中心或技术服务中心,由政府及中介机构为处于创业阶段的小企业和持有科研成果的科技人员提供场所、解决资金并辅以全方位的服务,以推动科技成果向商品的转化。

二、美国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政策的特点

美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政策是复杂而且全面的,而且仍然处在调整状态中。总的来看,这些政策表现了美国在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上的几个显著特点:

(一以完善法律支持体系为前提基础

为了将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纳入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要框架之内,并为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美国政府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和计划,实施了一系列完善相关立法的举措,来扶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这已经成为推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美国的科技立法非常完备,已经形成了一整套针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法律体系。该体系确立了一部基本法——《小企业创新发展法》作为核心,并以一系列鼓励科技创新和实现成果转化的法律为支撑,为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法律保障。如反垄断法的制定,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创造了一个鼓励竞争的健康环境;知识产权保护法的严格执行,保障了中小企业参与科技创新的基本权益;其它涉及的范围还包括专利、技术转移及商标等。同时,美国中小企业创新法体系并不是一蹴而就,一成不变的,正相反,它的形成经历了一个不断调整、充实的动态过程,根据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实践经验和问题,进一步改善旧有的法律法规,并添加充实新的立法规范。

美国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法律支持,还为政府成功开展实施具体创新项目计划的提供了法律依据。迄今为止,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实施的一个收效最为显著的创新计划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奖励计划(SBIR,鼓励中小企业利用自身技术潜力实现其创新市场化,推进了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体系的形成。该计划就是根据《小企业创新发展法》于1983年开始实施的。此外,美国国会依据1992年施行的《加强小企业研究与发展法》,于1994年推动实施了一个实验性的小企业技术转让奖励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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