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代理词(针对虚假诉讼)
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

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尊崇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并指派我负责本案当事人xxx的诉讼代理人。
根据法律和抱负,本诉讼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能予以思考。
一、被告所诉与抱负不符,我方并不通晓借款抱负,不应承负责何的法律责任。
在被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中显示,合同中有原告作为担保人的签字,但该签字并不是原告所签。
二、只管原告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但是,就算是原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从借款合同本身来看,该借款合同并未商定担保形式和期限,根据《担保法》第19 条当事人对确保形式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根据连带责任确保承当确保责任、第26 条第一款连带责任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权人未商定确保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推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规定确保人承当确保责任,之规定,担保人为连带确保责任,担保期限为 6 个月,因此即便是原告签字,也早已超出了担保期限;三、只管不懂得该借款合同是真是假以及能否推行,但是该借款为xxx的个人借款,和原告有关,并且xxx死后并没有留下任何财产,原告方也未承继其任何财产,据此我也不应承负责何责任。
总而言之,代理人认为,原告方不应答被告所诉承负责何责任,请法庭予以充足思考。
代理人:xxx20xx年 3 月 19 日第二篇: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尊崇的审判长、审判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某某、赵某某的委托,指派我负责其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考察和理解,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考察,本代理人结正当庭演绎的争议焦点,现依法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有关被告知请抱负的抗辩1、借款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 98000 元,而不是 10 万元。
在被告与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赵某某夫妇因生意上资金一时周转不济,6 月 25 日,从被告处借款 10 万元人民币并打了借条,由于彼此是朋友,便自动提出给被告元礼金作为酬报。
原告从被告处实际借款仅98000 元。
于某某诉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五篇模版)

于某某诉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五篇模版)第一篇:于某某诉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于某某诉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尊敬的法官:内蒙古义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包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经过庭前调查和法庭审理,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考虑:一、原告与王某某所签高利贷款协议,如果是真实的话,应属王某某个人债务,应由王某某个人偿还。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判断标准:1、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如果有,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合意,但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举证阶段原告出示的证据表明,原告向王某某放高利贷时,包某某毫不知情,没有任何在借条及抵押协议上签字、捺印行为,足以证实这一高利贷款行为非夫妻的合意,是王某某单方行为,并且在二被告离婚时,王某某也承认和包某某没有共同债务;同时,举证阶段我方提供6份证据证明,2013年12月以后,被告家庭唯一一项大宗支出就是女儿支付的房款,但分期支付的两笔款共计228600元与王某某毫无关系,王某某的贷款没有用在被告家庭共同生活,因而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甚至极有可能是违法消费所欠的债务,因为其有赌博恶习。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本案中王某某所欠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所以应由王某某个人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明确指出,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本案的贷款如果真实的话,因为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属王某某个人,由王某某个人承担。
二、抵押协议无效,请法庭责令原告将房屋权利证书还给包某某。
民间借贷代理词(通用15篇)

民间借贷代理词(通用15篇)民间借贷代理词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原告_____________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中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之事实十分清楚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问时,被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__________元钱,这钱不是我的,是俺单位_________的,______年他分两次给我”、“这钱是____________的”。
两份证人证言也对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这样的事实:______年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______元钱。
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______年偿还______元,下余______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所涉借款与__________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又交给____________,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__________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将该款项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被告与____________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
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
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范文尊敬的法官:我代表原告,就本案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向贵庭提交以下代理词,以供您参考。
一、尊敬的法官,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原告的诉求是合理的。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但被告一直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
这是原告的合法诉求,应当得到贵庭的支持。
二、尊敬的法官,本案的法律适用是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规定了逾期利率的计算方式。
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三、尊敬的法官,本案的程序是公正的。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贵庭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举证,对本案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审查。
同时,贵庭还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调解意愿,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因此,本案的程序是公正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
四、尊敬的法官,本案的判决结果是公正公平的。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贵庭应当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
这样的判决结果不仅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也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公正公平的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我代表原告向贵庭提交本代理词,并请求贵庭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
谢谢您的耐心听取!。
民间借贷案件代理词

民间借贷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
本案中,XXX受原告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代理人参
与诉讼。
在庭前调查和今天的庭审中,我们结合有关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XX与被告XXX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
受法律保护。
原告与被告XXX是亲戚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
告借款。
2013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通过取款、转账和现金
共计借给被告8万元整,并签订了借条和利息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
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应返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2万元及约定利息。
二、借款人XXX与被告XXX在债务形成期间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债务。
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证实借款人XXX与被告
XXX在2000年至2017年期间是夫妻关系。
被告借用资金用
于家庭生活开支和经营生活,应共同承担上述债务。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符合事实、证据确凿、有法律依据,应受到法律保护。
我们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
代理人:XXX
XXX律师
2018年4月10日。
民间借贷代理词最新6篇

民间借贷代理词最新6篇民间借贷代理词1借条借款人为做____________之故,今收到出借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以银行转账方式出借的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借期______个月,月利率1%(佰分之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
如到期未还清,愿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逾期利息。
如有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身份证载明的双方住址可作为催款函、司法文书送达地址。
借款人的微信号为:__________立此为据。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配偶):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民间借贷代理词2在日常活动和商业活动上,有两种比较常见的贷款,一种是银行贷款还有一种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手续相对银行贷款要相对容易一些,但是也不免会产生双方出现不合的情况,那么,民间借贷不服判决的上诉范本是怎样的呢?原告: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镇__________大道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_____ 元;2、从20__年1月25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_____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民间借贷被告律师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被告律师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律师XXX,我在此代表被告XXX就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根据我对本案的调查和了解,被告并没有故意进行欺诈或违法行为。
他是在急需资金的情况下,选择了民间借贷的方式来解决自己的经济问题。
在当时的情况下,没有其他更为可行的贷款途径,被告只能选择民间借贷。
其次,被告也没有违反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按时向借款人偿还了借款本金和利息。
然而,原告在收到全部还款后,却无理由地要求被告支付高额的滞纳金。
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并且违反了双方的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被告在此次借款过程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的信息。
原告并没有向被告提供充分、明确的借款协议及其相关规定。
在缺乏相关合同及规定的情况下,被告不应对违反合同约定而承担责任。
最后,原告对被告进行的滞纳金要求过高,超出了合理范围。
合同约定的滞纳金应当是合理的,并且应当是为了约束借款人按时还款的一种手段。
然而,原告要求的滞纳金数额过高,已经超过了合同范围,属于不合理的违约金要求。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并没有故意欺诈或违反合同约定,原告
对滞纳金的要求也是过高的。
因此,我们请求法庭判决原告撤回对被告的滞纳金要求,并根据法律规定,判决本案以被告胜诉的结果。
谢谢。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原告/被告[当事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经过对本案深入的调查了解、证据分析,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1. 借款事实清晰明确。
在这个案子里,大家可别小看这民间借贷啊,那可是有着非常明确的借款事实的。
原告/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条可不是一张随随便便的纸,这上面明明白白地写着借款的金额[X]元整,还有借款日期[具体日期]呢。
这就像两个人之间达成了一个清清楚楚的小协议,你借我钱,我给你打个条儿,简单又明白。
这借条就好比是两个人之间的信用契约,白纸黑字写着,可不是能随便耍赖的。
而且啊,咱们再看看这借款的交付情况。
这钱可不是只在纸上写写就完事儿了,是真真切切地从一方交到了另一方手里。
比如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那银行流水可不会说谎啊,转账的金额、时间都能和借条对得上号。
又或者是现金交付,当时在场的证人[证人姓名]也能证明看到了这钱的交接过程,就像一场小短剧一样,每个情节都有人证、物证来支撑。
2. 双方借款合意真实存在。
从双方当时的沟通情况来看,也能很明显地看出这借款是双方真实的想法。
在借款之前,双方肯定有过一些交流,不管是口头的商量,还是通过短信、微信这些现代的通讯方式,都能体现出一方确实有资金需求,另一方也愿意伸出援手把钱借出去。
这种借款的合意就像两个人心照不宣地达成了一个合作,你情我愿,非常纯粹。
不像有些人说的那种虚构的债务关系,在这个案子里,每一个细节都表明这借款关系是真实存在的,是经得起推敲的。
二、关于利息的约定与主张。
1. 利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咱们再来看看利息这一块儿。
双方在借款的时候就约定好了利息,这利息的约定可不是乱定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的。
比如说,约定的年利率是[X]%,这个利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既保障了出借人的利益,也没有过高到不合理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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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XXXX的委托,指派XXXXX律师担任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原告XXXX诉被告XXXXX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活动,现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未曾向原告借款1049000元,原告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债务属于虚假诉讼。
1.原告提供的“关于XXXX向XXXXXX借款结帐单”中的内容是虚构的,不符合事实。
第一、“结帐单”不具有法律效力,对被告没有约束力。
原告称“结帐单”中内容系双方对账的结果,庭审查明结帐单系原告事先准备,并不是双方对过账后形成的数据,仅仅是原告自己认为的欠款数据。
同时,庭审查明被告在结帐单签字时,已经喝了四两以上的高度白酒,系醉酒状态,且签字在昏暗的车内无法看清内容,原告一直声称被告签字时未提出异议,更加说明了被告当时已经神志不清,见证人朱恒也陈述签字时各方确认该结帐单只能由朱恒保管,不能作为起诉之用也不能交于原告,所以,该结帐单的内容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原告称对账的数据来源于账本,但见证人XXXX陈述并原告没有提供账本,法庭询问原告账本现状,原告称已经撕毁,原告在被告未归还款项的情况下,撕毁账本不符合逻辑。
第三、“结帐单”借款次数多,时间跨度大,2016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共计借款6次,均为现金交付,总数额巨大,根本不合常
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
第四、原告本人或原告本人与其代理人的陈述互相矛盾,漏洞百出。
1.2016年12月21日的123000元,原告代理人第一次庭审中称当天准备好钱,XXX小院现金交付;原告第二次庭审自称,非当天交付,系多次现金交付,有的在饭店交付,有的在车上交付,无借条。
2.2017年1月18日的153000元,原告称其中50000元是代偿XXXXX;2017年11月12日的300000元,原告称其中50000元是代偿XXXXXX,两笔款项经原告确认后系重复计算.
3.2017年11月12日的300000元,原告陈述这300000元除了代偿XXXX的50000元,另13.5万代偿给XXXX,XXX3万,XXXX3万,其他代偿利息,当时被告不在当地,;第一次,庭审中原告代理人陈述2017年12月21日和2017年10月6日的款项,合计173000元,其中13.5万是代偿给XXXXX,3.8万是付利息。
可见。
13.5万这笔钱也是重复计算。
所以,原告坚称结帐单是真实、准确的,但事实上结帐单只是原告单方面的计算汇总,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贷或者代偿的实际发
生。
本案中,按照原告的陈述,在被告未曾归还第一笔借款的情况下,继续借款给被告五次,旧账未请再添新账。
而且,原被告可以熟练的操作微信、支付宝、网上银行等现代化金融交易模式,原告陈述六笔借款均为现金交付,交付金额巨大,且现金交付时不出具借条等,根本不符合常理,显然与当地的借款交付习惯相悖。
综上,本案存在六笔借款债务,且均为现金交付,总数额巨大,且存在旧账未清再借新账、借款时间跨度长、陈述矛盾等不合理之处等不合理之处,原告应举证证明交付款项的事实。
二、原告自认“结帐单”中的部分款项系代偿款,非借贷法律关系,不应再本案中处理。
1、代偿款和借款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的案由系民间借贷纠纷,庭审查明“结帐单”中原告自称的代偿款就有杜成跃的50000元,2017年11月12日的300000元(重复的杜成跃的50000元,胡军的13.5万,顾林斌的3万,东华的3万),及2017年12月21日和2017年10月6日代偿的利息,故至少35万元系代偿法律关系。
三、原告与被告确实因赌博产生债务纠纷,但该债务金额远低于本案中的起诉金额,且系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原告系被告的朋友,系同村村民,被告提供的村委证明可以证实被告长期赌博是XXX村众所周知的事实。
同时,庭审中证人XXXX也陈述被告赌博时原告和其都在场。
原告曾因威胁被告家人被派出所行政拘留,
2019年底,双方在公安民警的主持下进行纠纷调解,被告系在无奈之下对债务金额确定为70万元,但这70万包含了被告所有赌博产生的债务。
此外,被告在“结帐单”签字,但原告及见证人XXXX 承诺以70万为准,该材料并不作债权凭证,且该结帐单存放于XXXXX 处,不得交于原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无效,而本案中原告明知系赌资,企图通过结帐单形式予以确认,显然系以合法形式掩盖资金用于赌博这一非法目的的事实,该行为应无效且该所谓的借贷关系应不受法律保护。
四、退一步讲,原告与被告的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合同也是无效的,无权主张利息。
1.《九民会议纪要》对高利转贷作出明确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
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原告在庭审中自认“银行明细”显示2018年2月14日发生额为300000元的款项系贷款,且该贷款转借给了原告,足以证明原告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高利转贷给他人的事实,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以追究刑事
责任,原告的起诉状自认其收到利息10.5万元,已经构成犯罪,请求法院依法将犯罪线索移交相关部门。
综上,请求法院查明案件系赌博引起,涉嫌非法转贷的事实,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特别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