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pdf]国际金融公司协定.pdf
国际金融三大机构(ppt 41页)

IMF的宗旨
国际金融
(一)、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货币机 构,促进国际货币合作;
(二)、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 展,借以提高和维持就业、实际所得于 较高的水平之上,并开发各会员国的生 产资源;
(三)、促进汇率之稳定,维持会员国 之间的正常汇兑关系,避免竞争性的货 币贬值;
IMF的宗旨
加拿大
6,369.2
俄国 5,945.4
17.46
6.26 6.11 5.05 5.05 3.32 3.28 2.99 2.99 2.79
371743 17.14 133,378 6.15 130,332 6.01 107,635 4.96 107,635 4.96 70,805 3.26 70,105 3.23 63,942 2.95 63,942 2.95 59,704 2.75
国际金融
国际金融机构
三大机构
国际金融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与世界银行合称为“布雷顿森 林机构”,是战后货币合作、金融合作
、经济合作的产物,与关税与贸易总协 定(General Ag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 简称GATT,1999年起正式改称为世界贸 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 WTO)共同构成了战后国际经济秩序的三 大支柱。
国际金融
IMF前十大会员国:份额、投票权
会员国
份额(百万SDRs) 份额(%) 投票权(数量) 投票权(%)
美国 37,149.3
日本 13,312.8
德国 13,008
法国 10,738.5
英国 10,738.5
世界银行集团

• 《世界银行简介》/
EXTABOUTUS/Resources/WhatistheWorldBank_CH.pdf
• The World Bank is a vital source of financial and technical
(MIGA)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ICSID)
+
WTO(GATT)
国 际 三 大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Int’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布雷顿森林协定 (1945)
《联合国货币金融会 议最后议定书》
附件一
附件二 《国际复兴开 发银行协定》
佐利克
原高盛集团负责国际事务的副董事长、副总裁和 高盛集团国际顾问委员会主席。曾在几届美国政 府中担任要职,包括美国副国务卿和美国贸易代 表(2001-05年)。也曾担任美国财政部财政 机构政策助理部长和美国国务院负责经济和农业 问题的助理国务卿。
曾担任美国海军学院客座教授、高盛公司高级 顾问、哈佛大学贝尔弗中心研究员,此前曾担任 三家公司董事会以及若干研究和非营利性机构董 事会成员。 哈佛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和哈佛肯尼迪政府学 院公共管理和国际事务硕士学位。此外还是若干 杰出服务奖得主。
第四章
世界银行集团与区域性开发银行
本讲基本内容:
香港条约2

涉港条约法律信息一、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多边条约:(1)2006年1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通知香港特区政府,第47届联大于1992年12月16日在纽约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修正案》、《<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修正案》、第50届联大于1995年12月21日和22日在纽约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修正案》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修正案》等四项人权公约修正案适用于香港特区。
(2)中国政府于2006年1月13日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批准书。
公约自2006年2月12日起对中国生效,适用于香港特区。
(3)中国政府于2006年2月16日照会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声明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和《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SUA公约及其议定书)扩展适用于香港特区。
SUA公约及其议定书自2006年2月20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区。
(4)中国政府于2006年2月27日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中国接受《亚洲—太平洋电信组织章程》修订本的接受书,并声明章程修订本适用于香港特区。
(5)中国政府于2001年11月13日签署《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2006年4月19日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批准书。
公约于2006年5月19日对中国生效,适用于香港特区。
(6)中国政府于2000年12月12日签署《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3年9月23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批准书。
公约于2003年10月23日对中国生效。
2006年9月27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大使照会联合国秘书长,声明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区。
(7)2007年3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通知香港特区政府,《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于2006年10月12日生效并对中国生效,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区。
(8)中国政府于2006年9月12日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中国批准《<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的批准书,并声明议定书适用于香港特区。
财政部关于对国际金融公司豁免税收问题的通知-[84]财税字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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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国际金融公司豁免税收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对国际金融公司豁免税收问题的通知
([84]财税字35号一九八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我国于1980年5月恢复在世界银行的席位以后,已成为世界银行集团所属国际金融公司的成员国,并于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二日发出了对国际金融公司协定的确认书,确认该协定第六条第二节至第九节(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已被赋予法律效力。
其中第九节为豁免税收。
为便于执行,特明确对国际金融公司的在华财产和从我国取得的下列所得或收入免予征税:
一、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和转让股份的所得
;
二、在华财产(包括房产)和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
;
三、贷款给我国公司、企业取得的利息。
本通知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结束——。
2015年版(余劲松主编著)自考本科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前言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2、不同的观点: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3、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①从国经际经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2、调整国际经济关第的法律层次: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35800 8BD8 诘34630 8746 蝆hb34014 84DE 蓞39457 9A21 騡F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5、意义:将共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与其他国际法规范的不同:❖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历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国内经济法:调整国内经济组织、自然人间进行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1、原始社会:商品交换和商业交往,古罗马法:“市民法”、“万民法”2、11世纪: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商业惯例或商人习惯法,最早出现在威尼斯,后扩及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3、17世纪:资本主义社会,西欧各国在罗马法和习惯法基础上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法国路易十四期《商事条例》《海商条例》 1804年、1807年《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4、19世纪初—20世纪末:生产的国际化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开始编纂和制定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和惯例&d23383 5B57 字38479 964F 陏N28210 6E32 渲二、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1、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发生变化的表现:①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②国家干预经济③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2、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化表现:①主体范围的扩大②涉及的领域比以前广泛③其所含的法律规范,已不单限于传统私法和通商条约,还包括涉外经济法,各种经济条约、商品协定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1、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联合国宪章》《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2、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3、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4、区域性和跨区性经济合作的发展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1、概念:实质渊源指法的效力产生的根据;形式渊源指法的规范的表现形式(一)国际经济条约(主要是多边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1、概念: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2、分类:双边和多边、世界性和地区性、普遍性和特殊性、造法性和契约性等34992 88B0 袰28656 6FF0 濰27486 6B5E 歞34907 885B 衛F21319 5347 升32313 7E39 縹(3、重要的普遍性公约:《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WTO协定》等(二)国际惯例1、概念: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2、具备因素:物质(有重复的类似行为)、心理(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3、种类:调整国家间关系的习惯国际法;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贸易惯例(三)联大规范性协议1、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属于建议性质; 《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具有法律确认,应具有法律效力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1、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这些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2、国内立法形式:①统一制:指制定的国内经济立法均统一适用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如反托拉斯法、公平交易法、外贸法、关税法等(美、英、德、日)②分流制:指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主要是经济法,不包括民商法(中国)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收二、公平互利原则(互利是核心和基础)39095 98B7 颷40434 9DF2 鷲w~ X37224 9168 酨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加强国际合作)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一节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一、自然人与法人(一)自然人1、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指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同其自身不可分离地,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行为能力: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②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应具有能力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③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是依其属人法确定2、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①要确定其能力与地位就必须确定其国籍(指一个人作为某国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②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由内国法律及有关条约决定(二)法人1、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概念: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独立财产、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②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36862 8FFE 迾)27763 6C73 汳(|&③法人权利能力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④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2、法人的国籍与地位①法人的属人法是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②要确定法人的能力和地位就必须确定法人的国籍③确立标准:❖成立地说;法人具有登记地或批准地国籍❖住所地说:法人的住所在哪一国家就具有哪国国籍❖控制说:或称成员国国籍、资本控制说,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即具有哪一国国籍❖复合标准说:住所地和法人的成立地结合④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一般许可制:办理登记或注册登记手续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特别许可制:须经内国审核批准❖相互承认制: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相互承认对方法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不必经过特别认可或办理有关手续❖我国采取特别许可制二、跨国公司(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指由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31951 7CCF 糏M29996 752C 甬i29103 71AF 熯31504 7B10 笐sz2、特征:跨国性、战略全球性和管理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1、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没有特殊地位①子公司: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②分公司:国外公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无独立法律地位、不具独立法律人格③母公司或总公司:母公与与子公司相对应;总公司与分公司相对应④跨国公司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基于其产生的重要后果:❖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第二节国家与单独关税区一、国家(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1、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2、国家还可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与另一国家的国民(公民或法人)缔结各种经济合同3、国家地位的特殊性: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与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国家还具有主权者身份,涉及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1、概念:国家豁免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管辖(管辖豁免、执行豁免)2、国家豁免类型:A29718 7416 琖,33206 81B6 膶27932 6D1C 洜$^①绝对豁免: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行为或私法行为,都给予豁免(放弃豁免除外)②限制豁免:只对外国公法上行为给予豁免,对私不上的行为则不予豁免③2004年12月2日,第59届联大,通过《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我国于2005年9月14日签署。
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既包括公法规范,也包括私法规范;既有国际法规范,也有国内法规范特点主体的广泛性与特殊性自然人和法人是国际金融惯性中最普遍、最主要的参与者。
国际经济组织在以下三种关系下成为国际金融法的主体:A、与成员国发生的金融交易关系B、与成员国发生的金融管理管理关系C、与成员国的私人所发生的金融交易关系。
客体的多样性与复杂性:货币、货币资产、行为内容的跨国性与实践性法律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立法内容体系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国际资金融通法律制度(国际借贷、国际证券融资和国际租赁)、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国际金本位制:最早的国际货币制度;黄金作为本位货币布雷顿森林体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合称为布雷顿森林协定内容:A、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B、实行以黄金—美元为中心的国际金汇兑本位制C、确定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D、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E、提供资金以调节国际收支创设特别提款权:《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以下简称《基金协定》)第一次修订《基金协定》第二次修订,又称为《牙买加协定》对布雷顿森林体制修改主要体现:A、取消货币平价,确认浮动汇率制的合法化国际货币制度牙买加制度B、黄金非货币化,削弱黄金的国际货币作用C、强调和提高特别提款权的国际储备地位D、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牙买加协定》正式从法律上宣告取消“双挂钩”的货币平价汇兑制度,由此构建了现行国际货币体制。
现行国际货币制度以《牙买加协定》为蓝本汇率安排宗旨:促进成员国的汇率稳定。
成员国可以自主选择实行浮动汇率或固定汇率。
中国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汇兑措施宗旨:消除对经常性交易的外汇管制第8条会员国和第14条磋商资金支持基金组织对成员国的贷款又被称为成员国对基金的“提款权”普通提款权:储备贷款和信用贷款。
储备贷款的使用时无条件的;信用贷款的使用是有条件的。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与两家5A级税务师事务所签署合作协议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与两家5A级税务师事务所签署合作协
议
5月15日,在中国注册税务师俱乐部
的推动下,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金公司”)与中汇税务师事务所
和众环海华税务师事务所在北京举行了框
架合作协议签约仪式。
中金公司投资银行
业务委员会执行主席蒋国荣分别与中汇事
务所董事长余强和众环海华事务所董事长
宋玮签署了框架合作协议。
这是中国注册
税务师俱乐部首次促成的大型金融机构与
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作。
中税协会长许善
达、副会长王文彦出席了签约仪式。
中税协会长许善达(右三)、副会长王文彦(右五)与中金公司
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执行主席蒋国荣(右四)、董事总经理冯丹云(右
二)、企业融资咨询部执行负责人陈镔(右六),中汇事务所余强(右
七),众环海华事务所宋玮(右一)在签约仪式上合影。
中金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执行主席蒋国荣(右一)
与众环海华税务师事务所宋玮(右二)签约。
中税协会长许善达(左二)、副会长王文彦(左一)出
席签约仪式。
中金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执行主席蒋国荣(右三)
等在签约现场。
中金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执行主席蒋国荣(右一)
与中汇税务师事务所余强(右二)签约。
(文/图:马红艳许振谦)。
国际金融公司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性政策及绩效标准
国际金融公司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性政策及绩效标准审查与更新咨询和参与过程概述国际金融公司2009 年 8 月 26 日目录页码缩略语 (3)执行摘要 (5)I. 背景 (6)II. 咨询与沟通 (7)A. 社区咨询 (7)B. 专用互动网站 (7)C. 咨询的三个阶段 (8)附录A. 审查与更新指示时间表 (10)缩略语CAO合规顾问/巡查官办公室CODE发展成效委员会CSO民间社团组织DP 信息披露政策E&S环境和社会ECA出口信贷机构EDFI欧洲发展金融机构EPFI实行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IEG独立评估小组NGO非政府组织PPS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性政策及绩效标准PS绩效标准WBG世界银行集团执行摘要本文将概述为《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性政策及绩效标准》(PPS,下称《政策及绩效标准》)审查与更新所拟议的咨询和参与过程、在此期间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方式以及国际金融公司所遵循的时间表。
国际金融公司《信息披露政策》(DP,下称《披露政策》)审查与更新过程相关议题在《针对国际金融公司信息披露政策审查与更新的咨询和参与过程概述》一文中另有阐述。
国际金融公司《政策及绩效标准》自 2006 年 4 月 30 日起生效。
近日,国际金融公司向董事会下属的发展成效委员会 (CODE) 汇报了过去三年来执行《政策及绩效标准》的情况,并提交随附报告《国际金融公司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性政策及绩效标准与信息披露政策:前三年执行情况报告》(IFC/CODE2009-0061)。
发展成效委员会总结认为,从诸多方面来看,三年时间尚不足以积累丰富的实施经验,但由此可明确某些内容并作出相应修订,从而提高《政策及绩效标准》的施行成效。
此外,通过对辅助文件《绩效标准指导说明书》(即面向《绩效标准》(PS) 受众的主要阐释资料)进行审查与更新,亦可令政策更为明晰。
国际金融公司致力于维持审查与更新过程的协作性与透明性,该过程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期 60 天,其间就确定《政策及绩效标准》中的关键议题及挑战进行咨询;第二阶段:为期 60 天,其间就《政策及绩效标准》与《指导说明书》第一版草案进行咨询;第三阶段:为期 30 天,其间就《政策及绩效标准》与《指导说明书》第二版草案进行咨询。
12.4国际金融机构
国际金融international finance5. 国际金融机构5.1国际金融机构概述•5.1.1国际金融机构的含义•国际金融机构是指从事或协调国际金融业务活动的组织或机构。
它是国际货币金融关系顺利发展的必要媒介。
各种国际金融机构组成了一个多层次的体系。
这个体系既包括联合国体系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集团及其所属机构,还包括国际清算银行以及地区性国际金融机构,如亚洲、非洲、拉美开发银行,以及政府间双边或多边金融协议等。
•要准确把握国际金融机构的内涵,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国际金融机构是超国家性质的,从经济意义上来讲,它对任何国家都是非居民。
•2.国际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不纯粹以盈利为目标,其主旨是协调国际金融活动和国际货币关系。
•3.国际金融机构不按某一个国家的法律或习惯建立和运作,它一般是为了达成特定目的和协定而由不同国家联合建立,其资金来源一般是各国政府以份额的形式缴纳,只有少数机构包含有私人资本。
•4.国际金融机构一般按各成员国缴纳资金份额的多少而拥有相应的投票权和管理权。
•5.1.2国际金融机构的分类•按地区范围可将国际金融机构划分为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和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
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集团。
•国际金融机构除了按地区范围划分外,还可按其职能作用划分为三类:•一类是从事国际金融事务协调与监督,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及汇率稳定的国际金融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二类是从事国际结算、负责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国际金融机构,如国际清算银行;•第三类是从事各种金融业务、以促进世界及各地区经济发展为目标的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
5.1.3国际金融机构的产生和发展•1930年5月,为了处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对协约国的赔款支付问题,由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比利时和日本六国中央银行及美国的银行共同出资在瑞士巴塞尔成立了国际清算银行,这成了国际金融机构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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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借入资金并因此提供它所决定的抵押或其他担保;但是在会员国市场公开出售公司债券前,公 司应获得该会员国以及债券以其货币计价发行的会员国的批准;只要公司仍然身负来自银行或经银行 担保获得的贷款,并且截止到当时公司承受的所有未偿还债务总额(包括所有的债务担保)高于公司
第四款 权益保护 公司的任何投资如发生实际的或可能的拖欠,所投资的企业确实或可能无力偿清债务,或发生公司认为有可能危及此种 投资的其他情况时,本《协定》不得阻止公司采取其认为必要的行动和行使的权利,以保护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款 某些外汇管制规定的适用性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在会员国境内投资而由公司收入或应付给公司的资金,不能单因本《协定》任何规定而免于该国境 内普遍实施的外汇限制、规定和管理办法。
(c)理事会按照以下程序随时增加法定股本的金额:
(i)为非创始会员国初次认购公司股本而需要发行股票之目的增加法定股本时, 需获得多数表决支持后即可增加股本,但根据本分节批准增加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 1 万股;
(ii)在其他情况下,经总投票权 4/5 多数通过即可增加增加股本。 2 2 1993 年 4 月 28 日修订。原文如下:(ii)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必须获得四分之三总表决权的多数通 过。
第五款 主席、总裁和工作人员 (a)银行行长依其职权也是公司董事会的主席,但是,除非双方票数相等时有权投决定票外,他没 有投票权。他可参加理事会会议,但无投票权。
(b)公司总裁经由主席推荐并由董事会任命。总裁为公司工作人员的主管。总裁在董事会的指导和 主席的监督下处理公司日常业务,并在董事会总的管理下负责公司官员及工作人员的组织、任命及辞 退。总裁可以参加董事会会议,但无投票权。当董事会做出决定,经主席同意后,总裁可停止履行职 务。
第六款 与银行的关系 (a)公司是独立于银行的商业实体,公司与银行的资金也各自分开单独管理。6 本款规定不影响公 司与银行就设施、人员和提供服务方面以及一方代表另一方垫付行政费用的偿付事项作出安排。
(b)本《协定》不得使公司对银行的行动和债务承担责任,或使银行对公司的行动和债务承担责 任。
6 1965 年 9 月 1 日修订。原文如下:“公司与银行之间不得发生借贷行为。”
(d)非创始会员国初次认购的股本的认购价格及其他认购条件应由公司决定。
第四款 责任限制
任何会员国无需因其为会员国而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款 股本转让和抵押的限制
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公司股本,只能将公司股本转让给公司。
第三条 运营
第一款 融资业务
公司可以动用自有资金投资其会员国境内生产型的私营企业。即使该企业中有来自政府或其他公共部门的投资,也并不 必然妨碍公司对该企业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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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款 沟通渠道 各会员国应指定一个合适的权威机构,以便公司就与本《协定》有关的任何问题与之沟通。 第十一款 报告的公布和资料的提供
(a)公司应发布包括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在内的年度报告,并应每隔一段时间向会员国提交公司财务 状况的汇总表及效益损益表, 以说明公司的运营状况。 (b)公司也可视其需要发布其他的报告。 (c)本款所述各种报告、报表和出版物,均应提交副本给会员国。 第十二款 红利 (a)公司在提取了适当数额的准备金之后,理事会可根据情况从公司的净收入和盈余的部分作为红 利进行分配。 (b)根据各会员国拥有的股本数额按比例分配红利。 (c)红利的支付方式和使用的货币类别应由公司决定。
第七款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公司应通过银行与联合国达成正式安排,也可通过银行与在相关领域的其他公共国际组织达成类似的安排。
第八款 办事处所在地
公司的主要办公地点应与银行的主要办公地点位置相同。公司可在任何会员国国境内设立其他办公地点。
第九款 存款机构
各会员国应指定其中央银行为存放公司所持有的该该国货币或其他资产的存款机构;如无中央银行,则应指定公司所同 意的其他机构。
(e)董事会所有会议的法定人数应超过董事人数的一半,行使不少于二分之一的总表决权。
(f)董事会应按照公司业务的要求随时召开会议。
(g)理事会可制定并实施使无权任命银行执行董事的公司会员国可以派出一名代表出席以下公司董 事会会议的条例,商讨该会员国提出的请求或对此会员国造成特别影响的问题的董事会会议。
(c)公司董事如果是银行的派任执行董事,则有权行使任命该董事的会员国在公司有权行使的投票 权。公司董事如果是银行的选任执行董事,则有权行使在银行选举中使之得以当选的公司会员国在公 司内有权行使的投票权。每一董事有权行使的投票权应作为一个单位行使。
(d)副董事在任命他的董事缺席时应有权代替其行使全部权力。董事在场时,其副董事可参加会议 但不得参加投票表决。
第二条 会员资格与资本
第七条 修订
第三条 运营
第八条 解释与仲裁
第四条 组织结构与管理
第九条 最后条款
第五条 会员国的退出;暂停会员国资格,营业的停止
附则
附则 (修订日期:1980 年 2 月 18 日)
附则(修订日期:1980 年 2 月 18 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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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本《协定》的各国政府同意实施以下条款:
第三款 投票
(a)每一会员国均享有 250 票,每持有股份 1 股另增加 1 票。 (b)除另有特别规定外,公司的一切事项均依多数票决定。
第四款 董事会
(a)董事会负责处理公司的日常业务,为此,董事会应行使本《协定》给予或理事会所委托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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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
(b)公司董事会依其职权应由银行的执行董事组成。他们应(i)由兼为公司会员国的银行会员国指 派;或(ii)至少有一个兼为公司会员国的银行会员国在选举中投票使之当选。每个银行执行董事的 副董事依其职权也是公司的副董事。如果指派董事的会员国或投票使其得以当选的所有会员国不再具 备会员国资格,该董事也应离职。
第二款 融资形式 3
公司可以动用自有资金以自认为适当的形式进行投资。
3 1961 年 9 月 21 日修订。原文如下:(a)公司不得采用股本投资的形式提供融资。根据前述条款,公司可以动用自有 资金以其认为适当的形式进行投资,包括(但不仅限于)使投资者享有参与分红的权利和认购股本或将投资转换为股本 的权利的投资。(b)公司不可以自行行使认购股本或将投资转换为股本的权利。
(d)如果根据上述(c)节(ii)分节增加法定股本,所有会员国在公司决定的条件下均应有合理的 机会认购一定数额的所增股本,其比例应相当于该会员国至那时为止在公司资本总额内的认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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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认购
但是会员国并无任何义务认购新增股本。 (e)凡非初次认购或根据上述(d)节认购而发行股本,应获得总表决权的四分之三多数支持。 (f)公司股本只能由会员国认购,并只能对会员国发行。
第三款 运营原则 公司应按照以下原则开展业务:
(i)如果公司认为企业能够以合理的条件筹得充足的私人资本,则不应为其提供融资。 (ii)如会员国不同意对境内的企业投资, 则公司不可以对该企业提供融资。 (iii)公司不得施加任何条件限定其融资款项必须在某一国家境内使用; (iv)公司不对其投资的企业承担管理责任,也不可出于此目的或自认为属于管理范围内的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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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组织与管理
第一款 公司的机构 公司应设有一个理事会、一个董事会、一名董事会主席、一名总裁及其他官员和工作人员,以执行公司所决定的职责。
第二款 理事会 (a)公司的一切权力赋予理事会。 (b)凡银行会员国又是公司会员国者,其委派的银行理事和副理事根据其职位,同时是公司的理事 和副理事。副理事只有在理事缺席时方可行使表决权。理事会应从理事中选出一位担任理事会主席。 如果任命理事或副理事的会员国不再拥有公司的会员国资格,该理事及副理事也相应离职。 (c)理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代其行使权力,但以下权力除外: (i)接纳新会员国和决定它们的加入条件; (ii)增加或减少股本; (iii)暂停会员国资格; (iv)仲裁因董事会对本《协定》解释而产生的异议; (v)安排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事宜(临时和行政性质的非正式安排除外); (vi)决定永久性停止公司业务并对其资产进行分配; (vii)宣布红利; (viii)修订本《协定》。 (d)理事会每年举行年会一次,经理事会规定或经董事会召集,亦可举行其他会议。 (e)理事会年会应与银行的理事会年会结合举行。 (f)理事会所有会议的法定人数都应为过半数理事,并持有不少于 2/3 的总表决权。 (g)公司可建立一种程序,对某一特定问题时董事会无须召开理事会而可以就此投票。 (h)理事会和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可制定和实施进行公司业务所必须的规章制度。 (i)理事和副理事为公司履行职责不予报酬。
(b)银行的其他会员国有权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和条件申请并获得会员国资格。
第二款 股本
(a)公司的法定股本应为 1 亿美元。1 1 截至 1992 年 12 月 10 日,公司的法定股本已增加到 24.5 亿美元;共分为 245 万股,每股价值 1000 美元。
(b)法定股本应分为 10 万股,每股价值 1000 美元。根据本条第三款(d)节之规定,未被创始会员 国认购的股本可以被继续认购。
未动用认购资本及盈余总额的四倍,那么公司承受的未偿还贷款或担保总金额不得再行提高;5
5 经修订增补的上述条款于 1965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 (ii)将融资业务之外的资金投资于债券,或将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上的养老基金或其他类似项目, 不受本协定限制性规定的约束。 (iii)担保公司所投资的证券,以便利其销售; (iv)买卖公司发行,担保或投资的证券; (v)执行公司实现其宗旨所必需或应当的业务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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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行使表决权;4 4 1961 年 9 月 21 日修订。原文如下:(iv)公司不得对获得其投资的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v)公司应以其认为适当的条件提供融资,同时考虑企业的需求,公司担负的风险以及私人投资者 融资的条款。 (vi)公司应设法循环使用其资金,为此公司可随时按令其满意的条件将投资出售给私人投资者。 (vii)公司应设法保持其投资的合理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