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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管理实施细则

(完整版)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医院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管理实施细则一、目的随着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报告与监测工作已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为了加强医院临床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监管,规范医院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和监测程序,研究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因果关系和诱发因素,保障临床用药(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同时也为评价淘汰药品(医疗器械)提供科学依据,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医院实行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以下简称:ADR/ADE(MDR/MDE))报告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由分管ADR监测的院长或副院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医务科负责人、药剂科负责人、护理部负责人。

组长:徐光成员:刘晓宁、裴娟、杨红云、王双梅2、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检测小组由分MDR监测的院长或副院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医务科负责人、设备物资供应科负责人、护理部负责人。

组长:石建辉成员:刘晓宁、裴娟、杨红云、张珏琨3、职责:负责医院可疑ADR/ADE(MDR)上报及其相关工工作;每年召开会议研究MDR监测工作;明确MDR监测小组日常工作部门,并指定MDR联络员,专人负责MDR报告;确定各科室MDR监测员,负责可疑MDR信息的收集并报告院MDR/监测小组日常工作部门。

4、ADR/ADE(MDR)监测中心ADR/ADE监测中心设在药剂科,MDR监测中心设在设备物资供应科,组织对疑难、复杂的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病例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并负责向所在地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5、全院ADR/ADE(MDR)监测网络各临床科室(包括个病房、急诊科)均设立2名兼职监测员(医师、护师各1人),门诊科室设立一名兼职监测员(护师1人),药剂科和设备物资供应科有关部门各设立一名1名兼职监测员(包括采购、库房),共同组成医院药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网。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现将《济南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10月26日济南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市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预警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价格监测预警的基本任务是调查和分析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价格监测以定点监测和周期性价格监测报表为基础,并围绕经济工作大局和价格工作的中心任务以及党委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热点、难点、敏感问题实施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和非定点监测,认真分析原因,预测变化趋势,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第四条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应当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及时、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动态调整、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功能区,以下统称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级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实施。

第六条市和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价格监测机构建设,明确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职责,保障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设备等条件,保证价格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模版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模版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模版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确保企业的生产活动不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并适应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的要求。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生产活动和相关环境监测工作。

三、管理责任1. 总经理负责全面负责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监测管理。

2. 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具体的环境监测工作,并向总经理汇报相关情况和问题。

3. 各生产部门负责自己的生产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必须按照环境监测部门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数据和配合工作。

四、环境监测计划1. 每年年初,环境监测部门制定当年的环境监测计划,并报总经理批准。

2. 环境监测计划应包含监测的项目、频次、方法和责任部门等内容。

五、环境监测工作1. 环境监测部门按照环境监测计划,组织进行环境监测工作。

2. 环境监测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

3. 监测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整理成报告,向各生产部门进行反馈,并汇总成绩效报告,提交总经理审核。

六、监测数据管理1. 环境监测部门负责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归档工作。

2. 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保存,归档时间不得少于5年。

3. 监测数据应定期报送相关政府部门,且必须及时向总经理报告重要的监测结果和异常情况。

七、环境异常处理1. 发现环境异常情况时,生产部门负责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和消除异常情况。

2. 环境监测部门应及时调查、分析异常原因,并报告给总经理。

3. 环境异常情况处理结束后,必须对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并报告相关部门。

八、培训和宣传1. 环境监测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确保他们掌握相关环境监测知识和技能。

2. 其他生产部门也应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3. 企业应定期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九、制度评审和修订1. 本制度应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评审,确保其有效性和适应性。

2. 制度评审应由总经理亲自主持,参与评审的人员应包括环境监测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生产部门的负责人。

食品安全监测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监测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监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测管理,预防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安全监测的单位、个人和相关部门。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测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监测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测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监测机构与人员第五条食品安全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备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实验室;(四)具备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测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和工作经验;(二)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监测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食品安全监测内容与方法第八条食品安全监测内容包括:(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的卫生条件;(三)食品中的有害物质、微生物、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四)食品中的营养成分、添加剂含量等;(五)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

第九条食品安全监测采用现场检查、抽样检测、实验室分析等方法进行。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测机构应当根据监测计划和监测任务,开展监测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四章食品安全监测数据与信息管理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测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保障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与信息准确可靠,依据《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发〔2015〕56号)与《“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国家城市站)就是指经环境保护部批准设置的,以监测城市建成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整体状况与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置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

第三条国家城市站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包括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与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一)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由空气质量监测子站、质量保证实验室与系统支持实验室组成,其主要功能及基本要求参见《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HJ 817)。

(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由空气质量监测子站、中心计算机室、质量保证实验室与系统支持实验室组成,其主要功能及基本要求参见《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HJ 818)。

第四条国家城市站监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颗粒物(PM10、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风速、风向、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力),其她项目结合相关标准要求确定。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城市站的运行管理。

二、运行机制与职责分工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管理国家城市站,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城市站运行所需基础条件的保障工作。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国家城市站的技术管理与运行考核,并依托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建区域质控实验室,配合开展本区域国家城市站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工作,委托运维机构负责国家城市站的运行维护工作。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渝水水保[2005]2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5.06.22
【实施日期】2005.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水水保〔2005〕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促进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对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监测,为制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发展战略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医院感染监测实施细则

医院感染监测实施细则

医院感染监测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提高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监测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院范围内的一切医院感染监测活动,包括医院感染病例监测、消毒灭菌效果监测、环境卫生学监测等方面。

第三条本院成立的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院医院感染监测工作。

医院感染管理科具体负责医院感染监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院感染监测应遵循科学性、连续性、系统性和全面性的原则,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医院感染病例监测第五条医院感染病例监测是指对本院住院病人进行系统地、连续不断地收集医院感染发生和分布及其各种影响因素的资料,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和反馈,以制定或改进防治措施,达到控制医院感染的目的。

第六条各临床科室应对住院患者进行医院感染病例监测,及时发现医院感染散发和爆发疫情。

第七条临床医生发现医院感染病例时,应在24小时内填写《医院感染病例监测表》,通过医院内部网(院感邮箱)上报到院感科。

第八条医院检验科细菌室负责院感细菌监测工作,发现短期内在同类标本中多次检出同一种病原体,或在同一病区的病例中多次检出同一种病原体,或检出特殊的、重要的、多重耐药的病原体,应及时报告院感科负责人。

第九条院感科监测人员应及时收集、保存院感病例监测资料,并进行分析,发现院感病例的相关信息,向科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当出现院感爆发迹象时,院感科应指导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分析和正确的处置工作。

三、消毒灭菌效果监测第十一条医院必须对消毒、灭菌效果定期进行监测,确保灭菌合格率达到100%,不合格物品不得进入临床科室。

第十二条医院应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要求,对使用中的消毒灭菌剂、压力蒸汽灭菌器、紫外线灯进行监测。

第十三条医院应定期对供应室、手术室、血透室、口腔科等重点部门进行环境卫生学监测。

当有医院感染流行时,怀疑与医院环境卫生学因素有关时,及时进行监测。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办发〔2015〕515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经2015年7月2日第5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7月15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检测结论的准确性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不宜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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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土建工程监测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土建工程施工阶段监测工作管理,规范监测单位作业行为,明确监测程序、职责及相关要求,保证监测工作有效开展,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使监测工作有效服务于工程建设,特制定本监测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根据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质量安全生产、测量、监测要求和规范、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第三方监测合同,结合厦门市轨道交通工程1号线一期土建工程施工阶段的实际建设情况编制。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厦门市轨道交通工程1号线一期土建工程施工方监测和第三方监测的管理。

与《厦门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土建工程现场安全风险管理办法》衔接并配套使用。

第四条施工单位自行监测或委托的监测单位简称为施工方监测,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的监测单位简称为第三方监测,质量安全管理部和工程管理部分别是第三方监测和施工方监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线监控量测工作统筹管理。

第二章资质、人员和仪器设备相关要求第五条第三方监测的资质、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审查由质量安全管理部负责,施工方监测的资质、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审查由工程管理部和第三方监测负责。

第六条第三方监测不得与所监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

第七条施工方监测必须具有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测专项资质,或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并获得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认证中心颁发的CMA计量认证证书,具有从事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工作的业绩。

第八条施工方监测工作由施工单位委托给专业单位实施之前,必须报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审核、工程管理部审批。

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对初步确定的监测单位从资质、业绩、信誉、人员和仪器设备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施工单位报工程管理部审批并备案,工程管理部批准最终的施工方监测单位。

第九条监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监测技术人员专业、数量应满足招投标文件和监测合同要求。

所有监测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

第十条监测作业采用的仪器设备的类型、数量和精度应满足实际工程需要。

进场的监测仪器和设备必须在有效期内且性能完好,仪器设备的检定(标定)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检定资质,检定证书盖有检定单位公章。

在进场、监测前和监测过程中应按规定进行检定和标定。

对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应立即给予更换,不得因此影响监测工作的实施。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质量安全管理部和工程管理部分别负责监督管理第三方监测和施工监测在监测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职责1、施工单位是施工方监测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施工方监测单位的管理,督促施工方监测严格按照审批后的监测方案组织实施,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

2、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防护,规范现场工作环境,确保监测单位人员、仪器设备的安全。

3、施工单位必须配合监测单位的现场工作,并在测点布设、日常数据采集、监测报告编制、报告报送等工作中全力协助监测单位。

4、施工单位是现场监测点保护的责任单位,现场监测点被破坏后(因监测单位操作不当引起的破坏情况除外),应第一时间进行修复,必要时重新埋设,并报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检查确认。

5、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各项监测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结果用于指导施工。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职责1、监理单位全过程监督施工方现场监测工作的实施,督促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的及时上报,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2、审批施工方监测方案,并提出合理建议。

3、在监测数据超出警戒值时,立即主持召开现场分析会,对预警、报警情况进行分析,讨论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施工方监测职责1、服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及建设单位的管理,根据勘察设计文件、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施工方监测方案,经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审批通过后实施。

2、现场监测点统一由施工方监测埋设,并按设计要求及时埋设监测点。

3、进行现场测点埋设、采集初始监测数据时,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进行旁站见证。

人工记录、电子记录均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数据,并按要求签署完整,长期保存。

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客观、有效,禁止编造、篡改监测数据。

4、做好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巡视信息准确可靠,及时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反馈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

5、对建设单位相关部门、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提出的客观、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回复并进行整改。

6、与第三方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及时复测,提出客观、合理、科学的分析和整改意见,并报工程管理部。

7、定期对监测基准网进行检查,确保基准网的可靠。

8、土建施工结束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监测,直至监测对象稳定为止。

在停止监测前,要上报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得到同意后方可停止监测。

第十五条第三方监测职责1、根据勘察设计文件、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实施监测工作。

2、按第三方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对各监测项目进行原始监测数据采集。

人工记录、电子记录均应有原始记录数据,并按要求签署完整,长期保存。

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客观、有效,禁止编造、篡改监测数据。

3、主持监控管理分中心工作。

在及时收集整理现场巡视结果、施工方监测及第三方监测结果的基础上,每日提供现场安全风险巡视小结和监测报告,及时上报监控管理中心;汇总、分析每周、每月监测情况,以周报、月报形式上报监控管理中心。

4、审批施工方监测方案,并提出合理建议。

5、协助建设单位审查施工方监测的预埋设备和仪器、传感器及配件、成套设备的品质,检查施工方监测的布设的测点,对不符合要求的测点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建议。

6、科学合理处理监测数据,并对监测结果进行认真分析。

监测成果的反馈必须及时准确,发现异常时,立即报告监控管理中心。

7、当出现监测数据与施工方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必须及时复测,达到闭合。

8、配合工程设计和施工需要,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如监测成果的解释、现场实际问题的处理、施工过程的回访等。

第四章监测管理第十六条监测方案审查1、施工方监测方案审查实行由监理单位初审、第三方监测终审的审批流程。

监测方案报审表见测量表76。

2、第三方监测方案经第三方监测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通过后实施。

3、经过专家论证的第三方监测方案报质量安全管理部和工程管理部备案。

4、施工方监测和第三方监测编制的方案审查内容主要如下:(1)监测方案的完整性。

(2)监测项目和巡视对象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及现场实际工作要求。

(3)监测及巡视频率、周期是否满足设计及现场实际工作要求。

(4)测点埋设是否按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的布点原则进行,并符合现场实际情况;布设图件是否齐全。

(5)监测方法是否合理可行,监测仪器是否满足设计及现场实际工作要求。

(6)监测数据分析和处理方法是否适当。

(7)监测项目是否有控制指标值、监测预警标准;监测项目控制指标值是否齐全。

(8)数据报送及信息反馈制度是否完善。

(9)监测组织机构是否满足现场工作要求。

(10)安全、质量及进度保证措施是否完善。

第十七条监测技术交底1、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会同建设单位、第三方监测、监理单位、施工方监测对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周边环境进行探明,对周边环境的现况进行拍照、摄像、书面记录,并组织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进行现场交底,形成文字记录,由各方签字并盖章。

相关资料上报工程管理部备案。

2、在各工点主体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监测对施工方监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监测技术交底,交底内容主要包括:监测内容、测点的埋设和保护、监测精度、监测频率等。

3、施工单位内部应实行监测点保护技术交底制度,确保各班组作业时保护好监测点。

第十八条监测点的埋设、验收和保护1、监测点是一切监测工作的基础,必须完善检查、验收措施,并加强监测点的保护。

2、各类监测点的埋设工作由施工方监测完成。

3、监测点应严格按照施工方监测方案的布设位置及埋设方法埋设,如监测点的埋设位置有较大出入,施工方监测必须向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报备。

4、变形控制网和变形类监测点的埋设应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的技术要求实施。

5、应力应变类监测点的埋设应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2013的技术要求实施。

6、监测点编号及图形符号见附件二。

7、施工方监测进行监测点埋设时,事先通知监理单位及第三方监测旁站,测点布置完成后,由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对测点进行验收,并填写监测点布设验收记录测量表77,对于重要的基准点、重点风险部位的监测点应进行拍照,保留埋设时原状的记录,对不合格的监测点必须重新埋设。

8、所有预埋监测点的实际位置应做精确记录,露出地坪的应做出醒目标志,并设保护装置。

9、所有进场的工程参建单位均有义务保护监测点。

测点损坏的,由相应责任方负责修复。

对于无法修复的,应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在原点位处或者靠近原来位置重新布设,保证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10、所有测点采集初始数据时,须有监理单位及第三方监测旁站。

第十九条监测方案实施1、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监测方案实施。

各监测项目在监测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规程和规范。

2、所有监测项目的测点在安装、埋设完毕后,必须进行初始数据的采集。

监测项目初始值应取主体施工前连续观测3次有效数据的平均值。

3、当监测项目达到报警值、监测值变化过大、变化速率过快、周边环境发生可见可测的影响或由于各种原因造成非常规施工时,必须加大监测频率,并及时上报相关单位。

4、施工方监测对于涉及到监测项目、监测仪器设备、监测方法、测点布置、测点安装布设、监测频率、监测时段、报警值变化的,必须报监理、第三方监测批准实施。

5、施工方监测方案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监理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并提出分析处理方案;并报工程管理部审查后实施。

6、第三方监测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有变化的,应报监控管理中心(风险咨询单位)审查。

如因设计变更,引起监测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重新履行原方案的专家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监测资料整编和成果分析1、现场监测资料包括外业观测记录、电子数据资料、现场巡视记录、视频记录和记事项目等,必须在现场直接记录于正式的监测记录表格中,现场监测记录表格应有相应的工况描述。

2、取得现场监测资料后,应及时进行整理和校对,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对或重测。

3、各类监测数据均应及时计算累计变化量、变化速率,并绘制时程曲线,绘制变形与施工开挖工作面距离关系曲线,必要时绘制断面曲线、等值线图等。

4、监测结果分析应根据时程曲线、变形速率,选择与实测数据拟合较好的函数进行回归分析,并结合变形体和施工环境现状预测变形体的变形趋势,为判断变形体以及施工环境的安全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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