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的赔付责任案例
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的责任分配案例

交强险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旨在保障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和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分配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的责任分配,旨在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一、案例背景某车辆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由于驾驶不慎与行人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行人受伤。
行人及其家属向车辆驾驶人和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二、交强险投保义务人的责任1. 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车辆管理人。
2. 在交通事故中,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应当履行保险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应当依法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及时给付保险金。
3. 在本案中,车辆驾驶人和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公司属于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侵权人的责任1. 侵权行为是指因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或者不慎驾驶机动车致使他人受伤或者财产受损的行为。
2. 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3. 在本案中,车辆驾驶人属于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因碰撞行人引发的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四、责任的分配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行人受到损害的,应当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主要保障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受伤或者逝去的赔偿责任。
对于行人受伤的情况,由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在本案中,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应当是: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车辆驾驶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五、结论在交通事故中,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的责任分配是一个复杂且具有争议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遵守交通法规,保障交通安全,做到文明驾驶,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主体要依法履行赔偿责任,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交强险追偿无证案例法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
为了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实行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交强险追偿过程中出现无证驾驶的情况并不少见。
本文将以一起交强险追偿无证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例简介2019年,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与赵某的无证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赵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
在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中,李某承担次要责任,赵某承担主要责任。
赵某因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经协商,李某同意赔偿赵某3万元,但赵某要求李某赔偿其全部损失。
在追偿过程中,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赵某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
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分析1. 无证驾驶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本案中,赵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
根据法律规定,赵某的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在本案中,李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赵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3. 无证驾驶对交强险追偿的影响尽管赵某无证驾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保险人未及时核定或者核定的赔偿金额不符合约定的,被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以赵某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中的保险公司责任案例选编一

交通事故中的保险公司责任案例选编(一)(2008-11-30 17:43:53)保险公司应为无责任事故车辆及人员理赔——平顶山中选自控系统有限公司诉阳光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作者:张春阳张莹发布时间:2008-10-31 08:07:52裁判要旨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不能以该车辆驾驶人员及车上人员在事故中无责任为由而拒绝赔付。
案情2007年8月21日,平顶山中选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选自控)的车牌照为豫DB7795的本田客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保)进行了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2038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员承保1座,每座限额10000元;乘客承保4座,每座限额10000元)、机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共计交纳保费5005元,保险期限自2007年8月24日零时起至2008年8月23日24时止。
2007年9月14日,中选自控的司机小李驾车与同事小秦、小武、小赵四人一同前往济源出差,10时30分,当车正常行驶在二广高速公路东半幅由南向北行至91公里+600米处时,突遇在二广高速公路西半幅行驶至此的车牌号为豫GF5796江铃中型普通客车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与其相撞,造成小李及乘坐人小秦、小武、小赵受伤,车辆损坏。
2007年9月28日,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豫GF5796的司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豫DB7795的司机小李和乘坐人小秦、小武、小赵不负事故责任。
车辆定损为64540元,并在洛阳市一汽车修理厂修理后支付修理费64540元,支付拖车费、停车费为1300元。
小赵花费医疗费用13675.41元,小李花费医疗费用1197.9元,小秦花费医疗费用6612.5元,小武花费医疗费用10054.65元。
2024交强险赔付标准

2024交强险赔付标准一、交强险的赔付范围是怎样的案例一(有责任情况下)甲、乙两车互撞,甲车承担70%责任,车损3000元,乙车承担30%责任,车损2500元,则甲、乙两车强制责任险的赔偿分别为:甲车赔偿:2500元2000元,故赔款=2000元。
乙车赔偿:3000元2000元,故赔款=2000元。
其中,甲车在强制险中未获赔偿的损失1000元,乙车未获赔偿的损失500元,纳入商业保险对应险种,按照责任比例,另行理算。
案例二(无责任情况下)甲、乙两车互撞,甲车损失3000元,乙车损失5000元,交警认定甲车无责任,乙车承担100%责任,则甲、乙两车强制责任险的赔偿分别为:甲车赔偿:损失5000元无责任限额1000元,赔偿1000元。
乙车赔偿:损失3000元限额2000元,赔偿2000元。
案例三(涉及人员伤亡情况下)甲、乙两车相撞,若造成甲车1人死亡,医疗费用3000元,死亡赔偿各项费用60000元,乙车1人受伤,医疗费用30000元,残废赔偿各项费用48000元,甲车主责,乙车次责。
则甲、乙两车强制险赔偿分别为:甲车赔偿:医疗费用30000元限额8000元,赔偿8000元。
死亡伤残赔偿48000元限额50000元,赔偿48000元。
乙车赔偿:医疗费用3000元限额8000元,赔偿3000元。
死亡伤残赔偿60000元50000元,赔偿50000元,其中10000元未在强制险中赔偿,在商业保险对应险种中按照责任比例,另行理算。
【相关知识】一、交强险的赔付范围1.责任限额12.2万2.其中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3.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全文阅读二、交强险赔偿限额知识根据新的交强险条例规定,被保险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保险以外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机动车辆保险案例分析

机动车辆保险案例分析案例:A先生是一名司机,拥有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
一天,他正常驾驶车辆行驶时,突然遭遇一辆失控的货车撞击,导致车辆受损严重。
A先生随即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机动车辆保险提出理赔申请。
根据上述案例,既然A先生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我们可以合理预测A先生所投保的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两部分。
首先,交强险是指机动车辆保险中的强制性保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所有机动车所有人必须为其车辆投保交强险。
交强险主要承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法定赔偿责任,覆盖车辆的第三者责任损失。
在该案例中,由于是其他货车导致的事故,A先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交强险的理赔,用于支付第三方损失赔偿费用。
此外,商业险是机动车辆保险中的非强制性保险,主要为车辆提供额外的保障。
商业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较广,包括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等。
在该案例中,由于车辆受损严重,A先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商业险的理赔,用于支付车辆修理费用。
根据以上分析,A先生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理赔申请。
首先,他需要提供车辆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车辆证件,以证明车辆是否合法登记。
其次,他需要提供事故发生时的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事故报告等,以证明事故的发生及车辆的损毁程度。
最后,他需要提供保险合同和保险单等相关保险文件,以证明自己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会派出保险专员调查事故现场,并与A先生与事故责任方进行沟通和协商。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结合保险合同的条款和保险赔偿的限额,决定是否给予理赔,并确定理赔金额。
总结起来,机动车辆保险在保障车辆安全和车主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对于车辆所有人而言,了解保险条款、及时投保保险,并在发生事故时妥善处理理赔,是保障自身利益的关键。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对保险人的审核和赔付流程的监管,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保险条款的公平合理执行。
只有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实现车辆保险的最大效益。
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的责任分配案例

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的责任分配案例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的责任分配是保险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其解决关系到交强险保险责任的界定和理赔责任的履行。
下面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详细探讨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的责任分配。
案例一:小明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他购买了一辆私家车并投保了交强险。
一天,小明驾驶车辆在交通信号灯红灯停车时,遭到了一辆突然加速的汽车撞击,造成了严重的车辆损失以及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小明向交强险公司提出了保险理赔申请。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应该是车辆所有人,也就是小明自己。
交强险的保险责任是为了保障车辆所有人和第三者在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因此,小明作为投保人,应该履行一定的投保义务,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就本案例而言,小明履行了投保义务,并及时向交强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
因此,在事故发生后,小明有权利向交强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申请,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我国交通事故责任法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主要依据是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
在本案例中,加速的汽车违反了交通规则,与小明驾驶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
根据事发时的情况,应该认定这起交通事故是加速汽车的过错造成的。
因此,加速汽车的驾驶者应承担对小明和他的车辆造成的损失以及人员伤亡的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分析,小明可以向加速汽车的驾驶者提出侵权赔偿要求,并向交强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申请。
交强险公司在确认事故责任后,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小明进行相应的赔偿。
案例二:张先生投保了自己的私家车交强险,但他久未进行车辆年检。
一天晚上,张先生驾驶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因超速驾驶导致车辆失控,撞上了分隔带,造成了严重的车辆损失以及人员伤亡。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驾驶车辆的人应履行车辆年检义务,确保车辆在合法有效的状态下上路行驶。
在本案例中,张先生未及时进行车辆年检,违反了交通规则。
根据我国交通事故责任法的规定,未进行车辆年检的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应承担一定的过错。
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08•【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包括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的计算,交强险保障范围的确定,商业三者险免责事由的认定等多个热点、难点问题。
其中,在韩某诉陈某、某安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超过退休年龄的“银发打工人”所主张的合理误工损失、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
在谢某诉郑某、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鼓励引导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救助受伤人员,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李某等诉刘某、吉某出租车公司、某民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对连环交通事故进行“并案调解”,一揽子解决多个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减少当事人诉累,彰显了司法为民、能动履职的责任与担当。
近年来,广东法院在全省开展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机制建设,全面推进道交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范鉴定程序、纠纷调解前置、统一裁判尺度等工作,有力助推道路交通安全治理。
截至目前,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共设立调解室160个,配置专兼职调解员约1.8万人,会同公安、司法行政、保险等部门,成立道交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保险行业调解组织,努力促进道交纠纷公正高效化解。
据统计,2023年广东省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3069万辆,较2018年增长11.7%,2023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道交案件4.5万件,较2018年下降4.1%,在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事案件中占比从4.9%下降至3.4%。
2023年1月至今年6月,全省法院新收一审道交案件7.2万件,一审调撤率约为35.7%,道交纠纷诉前调解成功约7.8万件,道交纠纷源头治理和实质性化解效果明显。
保险公司对驾驶员无证驾驶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_杨学军

人民法院报/2009 年/10 月/23 日/第 005 版 案例指导
保险公司对驾驶员无证驾驶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安徽宣城中院判决肖海军诉渤海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等道路交通 Nhomakorabea故 赔偿案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学军
裁判要旨 驾驶员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 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08 年 9 月 26 日 17 时 50 分,黄新军持代号为 C4[准驾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 动车驾驶证驾驶皖 POH526 号二轮摩托车行驶时,在超越前方车辆时驶入对向车道,与迎面肖海 军驾驶的皖 PT6732 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 定黄新军负事故全部责任。肖海军所受经济损失为:医疗费 8150.78 元、误工费 1450.44 元、护 理费 42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210 元、营养费 210 元、交通费 150 元、车辆施救费 200 元、停车 费 160 元、车损鉴定费 160 元、车辆损失 2085 元,合计 13196.22 元。黄新军所有的皖 POH526 号二轮摩托车于 2008 年 7 月 3 日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 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一年。 肖海军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黄新军、渤海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合计 13696.22 元。 裁判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肖海军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及摩托车受损,有权向肇 事车辆车主及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其损失金额以法院审查确定为准。肖海军所支付的车辆 施救费、停车费、车损鉴定费、车辆维修费合计 2605 元,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 财产损失赔偿 2000 元的限额,超过部分 605 元应由黄新军赔偿。肖海军的其他经济损失未超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相关限额,应由渤海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赔偿。 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一、渤海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赔偿肖海军医疗费 8150.78 元、误工费 1450.44 元、护理费 42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210 元、营养费 210 元、交通费 150 元、车辆损失 2085 元中的 2000 元,合计 12591.22 元;二、黄新军赔偿肖海军车辆施救费 200 元、停车费 160 元、车损鉴定费 160 元、车辆损失 2085 元中的 85 元,合计 605 元;三、驳回肖海军的其他诉讼 请求。 渤海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黄新军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 符、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为由提出上诉, 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肖海军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渤海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对受害人肖海军的人身伤害 损失应当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责任,对肖海军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应 由事故责任人黄新军赔偿。 2009 年 8 月 5 日,宣城中院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主文第三项,即“驳回肖海军的其他诉 讼请求”;二、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三、渤海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赔偿肖海军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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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的赔付责任
问题提示: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付责任是否免除。
要点提示:机动车交强险不因驾驶人重大过失、过错行为,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赔付责任。
案例索引: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1)商梁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
案情:
原告刘万元,曾用名刘万生,男,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张长波,男,住山东省曹县青堌集镇。
被告董继峰,男,住山东省曹县青堌集镇。
被告商丘市鹏程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11日17时02分,李洪学驾驶豫NA7656、豫NC722号半挂货车沿商柘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商柘公路23公里+800米处与同方向行驶的原告刘万元无证酒后驾驶的豫NE6788号(挪用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原告刘万元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商公交认字【2011】第03112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系李洪学驾驶机动车超车时,未与被超车保持安全距离和刘万
元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所造成的,认定李洪学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万元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刘万元在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9天,支付医疗费11953.23元。
2011年6月17日,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作出商都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11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1、原告刘万元(刘万生)因交通事故致牙齿脱落(9枚),构成伤残十级,2、原告刘万元(刘万生)因交通事故致左肩关节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
原告支付鉴定费850元。
事故发生后,被告张长波、董继峰已支付原告刘万元赔偿款13900元。
另查明,豫NA7656、豫NC722号肇事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鹏程货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张长波、董继峰共有,2007年7月17日双方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挂靠于被告鹏程货运公司名下经营;该肇事车在被告阳光财险商丘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交纳交强险保险费1344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豫NA7656号主车交纳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9417元,保险限额为50万元,交纳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费2305元,豫NC722号挂车交纳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917.7元,保险限额为5万元,交纳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费400.5元,保险期间均为2010年7月17日至2011年7月16日,事故发生
在保险期间。
原告刘万元为农村居民,2010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523.73元,农、牧业职工平均工资为15986元/年。
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交通事故致原告身体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车辆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豫NA7656、豫NC722号肇事车的实际车主为被告张长波、董继峰,挂靠于被告鹏程货运公司名下,故本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张长波、董继峰承担,因该车在被告阳光财险商丘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原告要求被告张长波、董继峰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阳光财险商丘支公司履行保险金的赔付义务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刘万元的医疗费按票据为11953.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9天×30元/天=870元、营养费为29天×10元/天=290元、误工费为15986元/年÷365天×97天=4248元、护理费为15986元/年÷365天×29天=1270.12 元,因原告的伤情构成二个十级伤残,伤残赔偿金应为5523.73元/年×20年×12%=13256.95元,住院期间的交通费酌情支持300元,司法鉴定费为850元,结合本案案情及原告的伤残等级和其过错程度,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7000元,对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未提供相关证据,该项费用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刘万元的医疗费为(包含的项目有医疗费、营养费、住
院伙食补助费)13113.23元,伤残赔偿金为(包含的项目有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26075.07元,司法鉴定费为850元,共计40038.3元。
被告阳光财险商丘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26075.07元,二项共计36075.07元;原告超出10000元交强险限额部分的医疗费3113.23元,因原告刘万元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据此被告阳光财险商丘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损失的70%计款3113.23元×70%=2179.26元,保险公司共应赔付原告各项损失计款36075.07元+2179.26元=38254.33元;司法鉴定费850元,由被告张长波、董继峰赔偿原告该项损失的70%即850元×70%=595元,因被告张长波、董继峰已支付原告 13900 元,折抵后原告应返还二被告13900 元-595 元=13305元,此款从被告阳光财险商丘支公司对该案的赔付款中扣除支付给被告张长波、董继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判决: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刘万元各项损失计款38254.33元(其中:24949.33元支付给原告刘万元、13305元支付给被告张长波、董继峰)。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因此,交强险的赔偿原则为无过错归责原则,即机动车有无过错及过错的大小等情形,均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责、减轻责任的理由,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定保险,本身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其社会公益性体现在分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风险和保障受害人获得相应的救济。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只有在“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的情况下,才能对交强险予以免赔。
此原则也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原则及交强险的公益性质。
本案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该被告保险公司以本案肇事司机系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保险公司应予以免责的理由不属免责情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判决意见是正确的。
梁园区人民法院戴彦欣高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