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文化部关于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文化部关于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文化部关于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07.12•【文号】•【施行日期】1986.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1986年7月12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以下对象:纪念建筑、古建筑(含近代典型建筑)、石窟寺壁画、造像、古碑石刻等。

第三条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壁画、造像、古碑石刻等修缮工程,应严格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不改变原状”的原则,系指不改变始建或历代重修、重建的原状。

修缮时应按照建筑物的法式特征、材料质地、风格手法及文献或碑刻、题铭的记载,鉴别现存建筑物的年代和始建或重修、重建时的历史遗构,拟定按照现存法式特征、构造特点进行修缮或采取保护性措施;或按照现存的历代遗存,复原到一定历史时期的法式特征、风格手法、构造特点和材料质地等,进行修缮。

第四条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的修缮,依工程性质,可分为以下五类:(一)经常性保养维护工程;(二)抢险加固工程;(三)重点修缮;(四)局部复原工程;(五)保护性建筑物与构筑物工程。

保养维护工程,系指不改变文物的现存结构、材料质地、外貌、装饰、色彩等的情况下所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护,如屋顶除草勾抹;局部揭瓦补漏;梁柱、墙壁等的简易支顶加固;庭院整顿清理、室内外排水疏导等小型工程。

此类工程应由管理或使用单位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作为经常性工作,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抢险加固工程,系指建筑物、石窟岩壁以及壁画、造像、石刻等发生危及文物安全的险情时所进行的抢救性措施,诸如支顶、牵拉、堵挡、加固等抢救性措施。

此类工程须在技术检查的基础上制定抢险加固方案,报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XXX修订了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三个资质管理办法,并印发试行。

此通知旨在要求各地遵照执行,并按规定做好相关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工作。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XXX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颁发一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三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还负责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

二、专业人员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类别和从业范围证书的专业人员。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分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和责任工程师。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九条规定了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的范围,包括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资料员和安全员等。

根据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需要参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专业的初级技术职务。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制定的对文物保护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法规。

它旨在保证文物保护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有保障,促进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维护文物的价值、传承文化的精神家园。

一、总则《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根据文物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对文物保护工程建设进行管理,保护文物价值,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二、管理目标(一)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保证文物保护工程的安全性和质量有保障。

(二)保护文物的价值,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三、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1. 文物保护工程的建设,必须遵守文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由文物保护部门出具文物保护批准书。

2. 建设文物保护工程前,应当组织进行文物调查,并根据调查得出的结果,制定文物保护工程规划,通过文物保护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文物保护工程。

3. 建设文物保护工程时,应当组织文物专家参与文物保护工程的设计、审查及监督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

4. 建设文物保护工程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如采用特殊材料、特殊工艺、特殊技术,以确保文物的原貌、品质及完整性,不得破坏文物价值。

5. 建设完成后,应当进行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结果报文物保护部门备案。

6. 建设文物保护工程过程中,应当不断加强文物保护意识,提高文物保护技术水平,确保文物保护工程的质量。

四、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的责任1. 文物保护部门负责审批文物保护工程,督促文物保护工程建设者落实文物保护措施,督促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竣工,对文物保护工程提出的质量要求,要求建设者提交文物调查报告及文物保护工程规划,审查文物保护工程规划及竣工验收结果,并备案。

2. 文物保护工程建设者负责依法履行文物保护工程建设职责,遵守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实文物保护措施,调查文物情况,制定文物保护工程规划,妥善施工,并报文物保护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3. 社会公众负责关注文物保护工程的建设情况,加强文物保护意识,及时报告文物保护部门发现的文物遗迹及文物保护工程的违法行为,共同维护文物保护正当权益。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条文说明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我国是个文明古国,迄今仍有2000多个历史性城镇,其中保存着大量古建筑。

为了加强国家对这类文物的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有关古建筑的保护原则与管理权限。

但要使这些原则得到更好地贯彻执行,还需要有相应的技术规范,来统一具体的技术要求。

许多事例表明,不少古建筑遭受的损害,不完全是未加保护所致,而是保护不当所造成的。

这种情况在较低保护级别的古建筑中更显得突出。

因此,为了使分属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管理使用的古建筑都能得到科学、正确而有效的维护与修缮。

原国家计委根据有关专家的建议,下达了制订本规范的任务。

第1.0.2条古建筑结构的内容十分丰富,非一本规范所能全面概括。

根据我国古建筑多采用以木构架为主体结构的特点。

作为第一本维护加固技术规范,其内容也应是针对这方面的问题。

因此,明确了本规范仅适用于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检查、维护与加固。

这里所谓的相关工程,系指以木构架为主体结构的建筑物中,与木构架相关联的各部分工程,例如:地基基础,圈护结构、小木作、石作以及排水设施等等。

之所以要包括这些内容,是因为在维修木结构时,不可避免地要触动它们。

所以应有相应的保护与维修措施。

由之可见,本规范有关这些工程的规定是有前提的。

不是对任何结构都适用的。

因此,在维修砖石砌筑的塔,幢、牌楼和拱桥等结构时,不能引用本规范相关工程的条文。

第1.0.3条主要明确规范(或标准)应配套使用,全面执行。

因为重复其他规范的有关内容。

容易造成不必要的矛盾与混乱。

第1.0.4条历史经验表明,建立古建筑修缮的技术档案,对长期保护工作至关重要。

同时,最近新颁布的国家档案法也要求这么做。

因此,就这个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以保证完整、真实地保存这些宝贵的原始记录。

第1.1.5条本条文主要从技术考核上进行把关,以保证古建筑在修缮过程中,不致因人员素质问题,而遭受不应有的损害。

这条要求对较低保护级别的古建筑尤为重要,因为往往在这些地方,会有技术不合格的设计、施工队伍参与修缮工作。

文化部关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关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关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63年4月17日)第一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经常组织力量,对本地区的文物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作出鉴定和科学记录。

对于其中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而必须就原地保护的文物,如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要进行分类排队,并根据它们价值和意义的大小,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程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第二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要进行下列工作:(一)为了防止人为的破坏,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科学的记录档案和组织具体负责保护的人员。

(二)为了解决和生产建设的矛盾,更好地发挥文物的作用,要进行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工作,以便纳入城市或农村建设规划。

(三)为了防止自然力对文物的侵害,应逐步开展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和保护措施。

(四)广泛地运用各种方式,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经常的宣传与介绍工作。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

如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石窟寺、石刻等,首先要注意确保它的安全,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一定距离的范围内划为安全保护区,禁止存放一切易燃品、爆炸品以及一切可能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动。

有些文物保护单位,需要保护周围环境的原状,或为欣赏参观保留条件,在安全保护区外的一定范围内,其它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应注意与保护单位的环境气氛相协调。

对于古遗址、古墓葬等,应该按遗址或墓群的范围划为一般保护区,并把遗物、遗址特别丰富的区域划为重点保护区。

单个古墓葬可以只划重点保护区,也可以划一般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

大兴善寺保护策略建议

大兴善寺保护策略建议

摘要:近年来,文物保护工作逐渐得到社会重视,但是全国的文物遗产每分钟仍在减少当中。

本文以大兴善寺为例,以相关分析研究为依据,对其现状存在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对其价值和现状环境进行评估,并提出保护范围调整建议和保护规划具体措施。

在保护与发展的同时,保持大兴善寺的文化氛围和历史格局,通过对周边环境的整治,实现寺院静谧的佛文化氛围。

关键词:历史沿革保护对象保护范围价值评估保护管理保护措施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引言大兴善寺是1956年陕西省公布的陕西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西安佛教六大祖庭。

寺院中轴线上的建筑群:山门、天王殿、大雄宝殿、菩萨殿、法堂。

大兴善寺地处小寨商圈,在建筑高度与建筑形式上与寺院产生较大冲突。

规划按照《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的要求完善遗产档案,并加强图形资料收集整理,建立全套遗产信息数据库。

一、现状概况(一)区位大兴善寺,位于西安市城南约2.5公里的小寨兴善寺西街。

大兴善寺地处闹市区,商业气氛浓厚,山门对面有购物中心。

东侧与西侧为住宅,北侧为音乐学院。

(二)基本概况整个寺院占地约120余亩,分为中轴线建筑及中轴线两侧建筑。

中轴线上清代建筑较多,总体规划基本体现了佛教寺院的特点。

寺院中轴线上的建筑群:山门、天王殿、大雄宝殿、菩萨殿、法堂。

中轴线两侧以旅游、观赏为主的亭、廊、阁、榭以及佛教宾馆、素香斋、茶苑、盆景花卉等寺庙园林景观。

整体以佛教建筑为中心,形成南北主要轴线。

殿堂配置基本齐全,寺院格局基本完善,建筑宏伟但局部地方略显拥堵。

寺院内主要建筑均为清代所建,后期有所修缮。

山门――寺庙的大门,山门有三道门,象征佛教“三解脱门”,即空门、无相门、无作门。

山门内,两侧龛中各有一尊执金刚杵护持佛法的天神,名叫金刚力士。

天王殿,殿堂两边塑着身材魁梧高大的“四大天王”,殿堂正中一直塑的是弥勒佛,因此天王殿也叫作弥勒殿。

弥勒佛背后,多设龛供奉护法韦驮像,正对大雄宝殿。

大雄宝殿前两旁是钟鼓楼,佛教寺院敲钟击鼓是有仪规的。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颁发一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和三级资质,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二、资质条件第六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相应的经济实力;(二)具有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包括文物保护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等;(三)具有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四)具有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资质申请与审批第七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三)单位简介、经营状况和财务报表;(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明和相关业绩证明;(五)技术装备和设施清单;(六)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证明文件;(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1)各级政府应将文物保护工程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文物保护工作得到充分保障。
(2)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赞助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工程,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3)文物保护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2.文物保护资金使用:
(1)文物保护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2.文物保护信息公开:
(1)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主动公开文物保护工程相关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
(2)公开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审批结果、工程进度、验收情况等。
(3)对公众关注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九、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1.文物保护应急管理:
(1)建立文物保护工程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应急预案应包括突发事件的预警、处置、救援、善后等环节。
(3)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
2.文物保护事故处理:
(1)对文物保护工程发生的事故,应及时报告,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总结事故教训,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加强城乡规划与文物保护规划的衔接,确保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
2.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
(1)在旅游开发中,应兼顾文物保护,防止过度开发和破坏文物本体。
(2)旅游项目应遵循文物保护原则,制定文物保护方案,并报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3)加强对旅游活动中的文物保护宣传,提高游客的文物保护意识。

一、总则
(3)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文物利用的指导和监管,确保文物得到合理利用。
七、宣传与教育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化部关于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文物保护单位
【发布部门】文化部
【发布日期】1986.07.12
【实施日期】1986.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文化部1986年7月12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以下对象:纪念建筑、古建筑(含近代典型建筑)、石窟寺壁画、造像、古碑石刻等。

第三条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壁画、造像、古碑石刻等修缮工程,应严格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不改变原状”的原则,系指不改变始建或历代重修、重建的原状。

修缮时应按照建筑物的法式特征、材料质地、风格手法及文献或碑刻、题铭的记载,鉴别现存建筑物的年代和始建或重修、重建时的历史遗构,拟定按照现存法式特征、构造特点进行修缮或采取保护性措施;或按照现存的历代遗存,复原到一定历史时
期的法式特征、风格手法、构造特点和材料质地等,进行修缮。

第四条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的修缮,依工程性质,可分为以下五类:
(一)经常性保养维护工程;
(二)抢险加固工程;
(三)重点修缮;
(四)局部复原工程;
(五)保护性建筑物与构筑物工程。

保养维护工程,系指不改变文物的现存结构、材料质地、外貌、装饰、色彩等的情况下所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护,如屋顶除草勾抹;局部揭瓦补漏;梁柱、墙壁等的简易支顶加固;庭院整顿清理、室内外排水疏导等小型工程。

此类工程应由管理或使用单位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作为经常性工作,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抢险加固工程,系指建筑物、石窟岩壁以及壁画、造像、石刻等发生危及文物安全的险情时所进行的抢救性措施,诸如支顶、牵拉、堵挡、加固等抢救性措施。

此类工程须在技术检查的基础上制定抢险加固方案,报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报时,须补报备案。

重点修缮、局部复原工程,系指对文物进行较大规模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此类工程必须事先做好勘查测绘、调查研究,在充分掌握科学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设计。

工程设计必须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专家的意见,并提出《修缮、复原工程申请书》报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之后,方得进行施工。

保护性建筑物与构筑物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的安全设施。

诸如排水防洪的堤坝、防水房、亭、新加窟檐等。

凡此类构筑物或建筑物,须与文物及环境风貌相协调,不可喧宾夺主。

对于文物本身和其周围的历史残迹,必须严加保护,不可因附加安全措施而遭受损坏。

附加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方案,报请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核准
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修缮工程的审批程序,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修缮工程的性质或规模,分别办理。

属于经常性保养维护的,按文物级别报相应的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属于抢险加固工程,分别报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属于重点修缮、复原工程,应报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凡需要报批的,未经批准前一律不得施工。

对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一般由地方文物主管部门逐级申报,由中央一级文物主管部门,责成所在文物主管机构实施。

重大工程项目,由中央一级文物主管部门指定设计和施工单位,防止因技术水平低下而造成工程事故和经济损失。

第六条设计与施工技术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