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办法(doc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_办法_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欢迎阅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内容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一、前言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出资设立或国家持有绝对控制权的企事业单位的资产,是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国有资产进行统计,可以了解国家财产的总体状况,为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制定提供重要依据。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统计工作,对于保障国家财富安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的目的是对国有资产进行全面、准确、及时的统计,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重要数据支持。
具体来说,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供决策依据:国有资产的统计报告可以为政府制订宏观经济政策提供重要依据。
通过分析国有资产的规模、结构、流动情况等指标,政府可以了解国家财富的总体状况,从而为制定合理的经济政策提供指导。
2.保障国家财富安全:国有资产的统计报告可以有效监管国有资产的流动和利用,避免国家财富的浪费和损失。
通过对国有资产的全面统计,政府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国家财富的安全。
3.推动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可以为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提供数据支持。
通过统计工作,政府可以了解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和运营状况,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改革举措,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和效益。
三、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的内容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有资产的范围与界定:明确国有资产的范围和界定是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基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哪些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哪些资产不属于国有资产,以便进行统计工作。
2.国有资产登记制度:建立国有资产登记制度是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关键环节。
通过国有资产登记,可以对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方便统计工作的开展。
具体来说,可以制定国有资产登记表格,记录国有资产的基本信息,包括资产名称、规模、所有人等。
3.国有资产统计指标和报告要求:制定国有资产统计指标和报告要求是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核心内容。
有关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定基本法律层面无明确规定。
其他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或司法解释主要规定如下:1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0.12.01)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2010.7.16)“(二十三)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2 国有企业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2.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范围《规范意见》I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
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I(即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 号)3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国有单位联合投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是否属国企的判断标准待研究)3.1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财企函[2003]9 号)——部门规范性文件“你部《关于征求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问题意见的函》(公经[2003]368 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我部意见函告如下:一、《刑法》1997 年修订增补的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刑事处罚条款,有利于加大对侵害国有资产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经济秩序。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办法(doc 7)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办法(doc 7)福建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等情况,建立全省国有资本金统计报告工作规范,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基本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依据规定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报备。
第五条凡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统一的要求,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及其营运情况。
第二章报告内容第六条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由企业会计报表和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两部分构成。
第七条企业会计报表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统一规定由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表及相关附表构成。
企业会计报表应当经过中介机构审计。
第八条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是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及营运情况进行分析说明的文件,具体包括:(一)国有资产总量与分布结构;(二)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分析;(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分析;(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其影响因素分析;(五)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编制范围第九条应当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企业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境内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十条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及投资收益依据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纳入国有投资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范围,原则上不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12•【文号】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施行日期】2006.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各中央企业:为做好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效发挥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评判、引导和诊断作用,推动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原则和资本运营特征,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对比与纵向对比互为补充的方法,综合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和努力程度,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制定既符合行业实际又具有标杆引导性质的评价标准,并运用科学的评价计分方法,计量企业经营绩效水平,以充分体现行业之间的差异性,客观反映企业所在行业的盈利水平和经营环境,准确评判企业的经营成果。
第四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产权管理关系进行组织,国资委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其控股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企业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组织进行;企业任期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企业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公司履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财务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维护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二、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及时申报企业增减资本、投融资等重大事项。
四、依法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执行司制定的投资收益管理办法。
六、制订国有资产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考核。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
一、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包括产权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权证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
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包括国有资本变动、资产处置(资产处置方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有偿转让、资产出租、资产报废)、实物资产收益、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投融资、投资收益、资产损失审批等管理。
第四章产权管理一、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界定的规定执行。
产权界定工作程序:1、公司委派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和界定,经清理、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规定由公司报财政部确认.2、经认定的国有资产,要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产权纠纷调处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的规定执行。
三、产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等情况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登记。
在批准暂缓办理登记期限内,界定产权、处理纠纷,然后办理登记。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1.04•【文号】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施行日期】2003.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各中央企业:为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统计标准管理,规范企业规模分类标准,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在财务会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统计局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对原《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国统字〔1992〕33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
为确保财务会计信息口径可比,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统一采用国家统计局新公布的规模划分标准。
二、为满足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需要,我们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划型原则,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及《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财清办〔1995〕53号)的划型标准,对《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中未列示的非工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补充,研究制定了《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请各中央企业在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认真执行,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我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2.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0三年十一月四日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2023年度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2023年度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01•【文号】国资发财评〔2023〕88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2023年度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国资发财评〔2023〕88号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做好全国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掌握国有资产布局结构与运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号)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制定了《2023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是贯彻《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等要求的重要基础,也是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中发〔2017〕33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的重要数据来源。
各中央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流程,统一工作标准,准确界定统计范围,认真分析填报统计类指标,提升数据填报质量。
二、《2023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由各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填报。
中央部门管理的集团型企业应当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编制集团合并报表,其中:集团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直接填报本套报表;集团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在做好会计科目分类及财务报表转换工作的基础上,按规定填报;集团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和境外机构,按照境内会计准则、会计年度及母公司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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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办法(doc 7)
福建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等情况,建立全省国有资本金统计报告工作规范,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基本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依据规定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报备。
第五条凡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统一的要求,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及其营运情况。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基本填报单位的级次为: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各级子企业,第三级以下子企业并入第三级进行填报;中小型企业为第二级以上(含第二级)各级子企业,第二级以下子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组织做好总部及各级境内外子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制工作,并编制集团或者总公司合并(汇总)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以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并与所属境内外子企业的分户国有资产统计数据一同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主管
部门。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企业的财务关系或者产权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有关部门应当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所监管企业的汇总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与所监管企业的分户国有资产统计数据一同报送省国资委。
第十五条省国资委在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二)统一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格式、编报要求和数据处理软件;
(三)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具体组织实施;
(四)负责收集、审核和汇总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向省政府报告全省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
(五)组织开展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监控工作,并组织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报质量的抽样核查;
(六)指导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负责本地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地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
(三)负责向省国资委报送本地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本地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核查工作。
第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负责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三)负责向省国资委报送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报告质量的核查工作。
第十八条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与省国资委建立相应工作联系。
第十九条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相关数据资料的管理,做好归档整理、建档建库和保密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编报规范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做好财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内容、指标口径和操作软件,认真编制并按时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统一的编制要求,编制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不得虚报、漏报、瞒报和拒报,并按照财务关系或产权关系采取自下而上方式层层审核和汇总。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在认真做好总部及各级子企业分户报表编制范围与编制质量的审核工作基础上,编制集团或总公司合并报表,并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做好合并范围和抵销事项的审核工作,对于未纳入范围和未抵销或者未充分抵销的事项应当单独说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编制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企业财务会计等人员应当按照统一规定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营运信息。
第二十四条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
督促指导,对企业报送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各项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编制范围是否全面完整;
(二)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三)填报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四)报表中相关指标之间、表间相关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
第二十五条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各项数据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凡发现报表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错报、虚报、瞒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情况,应当要求有关企业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
第二十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采取自下而上、逐户审核、层层汇总方式收集上报。
企业应当将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经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和报告编制人员签字并盖章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
第二十七条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应当遵守财务决算报告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财务会计等人员编制和提供虚假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应对企业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于玩忽职守、编制虚假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工作组织不力或者不当,给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通报。
第三十一条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总结工作,对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