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1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一、客户识别 (1)二、客户分类 (2)三、业务审核 (3)四、风险提示 (6)五、持续监测 (7)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8)一、外汇储蓄账户开立、变更和销户业务 (8)二、个人外币现钞存款业务 (10)三、个人外币现钞取款业务 (11)四、外汇携带证开立业务 (13)五、《携带证》补办业务 (14)六、年度总额内个人结售汇业务 (15)七、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业务 (17)八、境外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业务 (19)九、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业务 (20)十、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非经营性购汇业务 (23)十一、境外个人购汇业务 (26)十二、应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业务 (28)十三、个人境内外汇划转业务 (29)十四、非经营性收汇业务 (30)十五、境内个人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31)十六、境外个人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33)十七、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销户业务 (35)十八、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性外汇业务 (37)十九、个体工商户经营性外汇业务 (38)二十、境内个人结算账户外汇划转业务 (40)二十一、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业务 (41)二十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业务 (43)二十三、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业务 (44)二十四、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业务 (45)二十五、特殊目的公司项下个人购付汇业务 (47)二十六、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业务 (47)二十七、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业务 (48)二十八、电子银行业务 (49)二十九、支付机构业务 (51)三十、关注名单管理 (53)三十一、分拆信息反馈 (55)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前,应对客户身份进行确认,并按要求对确认后的客户身份信息进行登记。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5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一、客户识别 (1)二、客户分类 (2)三、业务审核 (5)四、风险提示 (15)五、持续监测 (15)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17)一、远期结售汇业务 (17)二、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 (20)三、人民币对外汇掉期业务 (23)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本规范所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其中,掉期业务包含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
一、客户识别银行代客办理衍生品业务的客户范围限于境内机构(暂不包括银行自身)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包括境外央行类机构),个体工商户视同境内机构。
境内个人开展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外投资形成外汇风险敞口,银行可以按照实需交易原则为其办理衍生产品业务。
自贸区内注册银行按照自贸区政策执行。
“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包括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
(一)基本信息识别银行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保客户身份信息、主体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审核途径包括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征信系统、工商登记系统以及实地查访、海外联行或母行协查认证等。
1.对个人客户,银行应获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境内个人身份证件、本人或合法代理人签名、联系方式、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职业、个人征信等信息。
2.对机构客户,银行应获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营业地址、联系方式、业务经营范围、贸易方式、境内机构社会信用代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有效期限等。
(二)经营状况识别1.审核客户的经营范围和基本业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1)在本行开立本外币账户的情况;(2)通过银行适合度评估、具有参与银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格;(3)历史交易记录;(4)客户注册资本、业务性质与资金交易规模的匹配性。
外汇业务展业三原则内容

外汇业务展业三原则内容外汇业务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跨国货币交换、外国汇兑等方面所开展的一种业务。
外汇市场规模庞大,流动性强,交易方式多样,因此吸引了众多金融机构参与其中。
展业是指金融机构主动开展业务,促使业务的蓬勃发展。
在外汇业务的展业过程中,需要遵循一些原则,以确保业务的稳定发展和风险控制。
本文将重点介绍外汇业务展业的三个原则。
第一、风险可控原则。
外汇业务具有高风险、高报酬的特点,因此风险控制是展业的首要原则。
金融机构在展业之前,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以制定适合自身的风险控制策略。
首先,金融机构需要充分了解外汇市场的基本情况、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特征以及市场的波动性。
其次,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和完善的风险管理流程。
最后,金融机构需要严格执行风险管理措施,并及时监控和评估风险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控制策略。
第二、合规经营原则。
在外汇业务的展业过程中,金融机构必须遵循当地的金融法律法规,并遵守国际金融组织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机制,包括设立内部合规部门、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等。
同时,金融机构应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及时汇报业务动态和参与风险管理的情况,确保业务合规经营。
第三、市场化运作原则。
外汇市场是一个充满竞争和风险的市场,金融机构在展业过程中应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并进行市场化运作。
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灵活开展各类外汇业务,提供全面的产品和服务。
同时,金融机构应注重市场定价和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建立合理的定价模型和风险管理措施,准确把握市场趋势和风险变化。
此外,金融机构还应积极借助信息技术和金融创新,提高业务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合作。
综上所述,外汇业务展业的三个原则分别是风险可控原则、合规经营原则和市场化运作原则。
金融机构在展业过程中,必须要遵循这些原则,以保证业务的稳定发展和风险的有效控制。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附件2: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第一章基本含义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防范银行外汇业务合规风险,推动银行同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规定,统一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标准,完善真实性审核,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在《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框架下制定《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第二条【总体框架】《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包括总则和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总则是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一般要求。
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是银行在办理各项具体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特别要求。
第三条【展业原则内涵及外延】展业原则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时,需遵循的“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包括采取有效措施调查客户背景、尽职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慎办理外汇业务。
第四条【“了解客户”含义】“了解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或为其办理外汇业务时,使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与核实,对客户背景开展尽职调查,按照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了解业务”含义】“了解业务”是指银行从客户或者第三方取得相关业务的交易性质、目的等信息,必要时获取主要交易对手方、交易环节以及资金来源及去向等方面的信息,以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尽职审查”含义】“尽职审查”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初始业务关系时及在业务关系存续中,采取措施对客户办理的所有交易进行审查并形成整体判断,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七条【展业基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坚持围绕真实性、合规性、审慎性的层层递进逻辑开展尽职审查,切实贯彻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要求。
银行不得因业务经营指标压力降低尽职审查标准,也不得因自身在外汇业务中风险敞口较低而未尽真实性审核责任。
第八条【展业实施环节】银行履行展业原则,应贯穿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
包括事前客户背景调查,事中业务审核,事后持续监控、信息资料留存及报告等。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方案》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方案》一、前言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是银行在国际贸易领域开展的一项重要外汇业务。
为了规范和促进该业务的顺利开展,保护客户利益,降低银行风险,制定本规范方案。
方案包括了业务展业原则、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二、业务展业原则1.合理风险评估:银行在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时,需要对风险进行精准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2.费用公正合理:银行在收取相关费用时,要保证公正合理,不得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4.严禁违规行为:银行在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禁任何违规行为,如涉及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行为坚决不容忍。
5.保护客户隐私:银行在处理客户相关信息时,要保护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三、操作流程2.业务申请:客户根据需求向银行提出业务申请,包括填写申请表格和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3.风险评估: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4.业务批准:银行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业务,并通知客户是否获批。
5.合同签订:银行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
6.资金划拨:当客户获批业务后,银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资金划拨,确保资金按时到账。
7.还款管理: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进行还款,银行进行还款管理,确保按时收回本金和利息。
四、风险控制1.信用风险控制:银行在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时,需要对客户的信用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控制。
2.汇率风险控制:银行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制定汇率风险管理策略,如使用远期汇率合约等进行风险对冲。
3.利率风险控制:银行需要制定利率风险管理策略,包括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的选择,以及相关的利率风险对冲机制。
4.流动性风险控制:银行在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时,需要保持足够的流动性,确保按时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1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一、客户识别 (1)二、客户分类 (2)三、业务审核 (3)四、风险提示 (6)五、持续监测 (7)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8)一、外汇储蓄账户开立、变更和销户业务 (8)二、个人外币现钞存款业务 (10)三、个人外币现钞取款业务 (11)四、外汇携带证开立业务 (13)五、《携带证》补办业务 (14)六、年度总额内个人结售汇业务 (15)七、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业务 (17)八、境外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业务 (19)九、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业务 (20)十、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非经营性购汇业务 (23)十一、境外个人购汇业务 (26)十二、应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业务 (28)十三、个人境内外汇划转业务 (29)十四、非经营性收汇业务 (30)十五、境内个人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31)十六、境外个人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33)十七、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销户业务 (35)十八、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性外汇业务 (37)十九、个体工商户经营性外汇业务 (38)二十、境内个人结算账户外汇划转业务 (40)二十一、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业务 (41)二十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业务 (43)二十三、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业务 (44)二十四、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业务 (45)二十五、特殊目的公司项下个人购付汇业务 (47)二十六、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业务 (47)二十七、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业务 (48)二十八、电子银行业务 (49)二十九、支付机构业务 (51)三十、关注名单管理 (53)三十一、分拆信息反馈 (55)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前,应对客户身份进行确认,并按要求对确认后的客户身份信息进行登记。
总则外汇交易中心

附件6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外债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一、客户识别 (1)二、客户分类 (2)三、业务审核 (3)四、风险提示 (4)五、持续监测 (4)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5)一、外债账户开、关户 (5)二、客户资金划转类外债提款 (9)三、客户外债资金结汇 (12)四、客户外债境内划转或境内支付 (17)五、客户跨境支付 (20)六、客户外债还本付息 (22)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及个人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及其他机构或个人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本外币债务。
目前,居民个人举借外债尚未开放。
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时,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
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
其中,除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应在签订外债合同之后15个工作日内在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逐笔签约登记。
外债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债务人应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境内银行自身借用外债,可直接在境内、外银行开立相关账户,直接办理与其外债相关的提款和偿还等手续,无外汇局批准。
境内金融机构借用的外债未经核准不得结汇使用,也不得购汇偿还外债。
境内银行外债有关操作在本规范中不另行展开。
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以下简称客户)办理外债业务,应坚持“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在受理业务前全面审核客户的基本情况、外债合同、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及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此笔外债控制信息表的相关信息,对于控制信息表中无外债信息的企业不得办理相关外债业务;对于控制信息表中存在外债信息的企业,了解客户外债的资金来源、借款金额、利率、借入资金的用途、还款期限等业务细节,并做好客户全流程的情况跟踪,确保客户外债登记、开户、提款、使用、还本付息等环节与外债合同、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外债控制信息表及业务经营情况相符。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资料.doc

附件10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一、客户准入 (1)二、业务审核 (2)三、风险提示 (4)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6)一、进口信用证开证 (6)二、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8)三、出口出货前贸易融资业务 (11)四、出口出货后贸易融资业务 (13)五、转口贸易融资业务 (16)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本规范所称国际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
可分为进口贸易融资、出口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融资等。
进口贸易融资包括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等;出口贸易融资包括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信保融资、福费廷、出口代付等。
各行业务品种名称如有不同,或组合型贸易融资业务,适用“穿透原则”,根据其业务实质适用相关业务审核规范。
一、客户准入(一)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贸易融资的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和B类的企业。
C类企业仅可办理90天以下(含)贸易融资业务。
(二)生产经营正常。
(三)与贸易对手合作情况良好、稳定,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等影响融资安全的争端事项,无不良对外履约记录及结算记录。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海关等相关规定,在各银行、海关、外管局的信用记录和历史收付汇情况良好,纳税记录良好,未发生过恶意违约和伪造贸易背景骗贷、骗税等情况。
(五)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办理进出口业务,需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的,需严格核实委托代理关系及贸易背景真实性后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
(六)客户交易对手所在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稳定,交易双方不涉及反洗钱、反恐融资、制裁等敏感交易。
二、业务审核(一)确认所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基础交易及业务本身依法合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清楚;基础交易原则上应符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
(二)对客户提交的单证,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对单证及交易的真实性、一致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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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第一章基本含义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防银行外汇业务合规风险,推动银行同业执行《中华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规定,统一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标准,完善真实性审核,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在《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框架下制定《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第二条【总体框架】《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包括总则和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
总则是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一般要求。
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是银行在办理各项具体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特别要求。
第三条【展业原则涵及外延】展业原则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时,需遵循的“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包括采取有效措施调查客户背景、尽职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慎办理外汇业务。
第四条【“了解客户”含义】“了解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或为其办理外汇业务时,使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与核实,对客户背景开展尽职调查,按照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了解业务”含义】“了解业务”是指银行从客户或者第三方取得相关业务的交易性质、目的等信息,必要时获取主要交易对手方、交易环节以及资金来源及去向等方面的信息,以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尽职审查”含义】“尽职审查”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初始业务关系时及在业务关系存续中,采取措施对客户办理的所有交易进行审查并形成整体判断,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七条【展业基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坚持围绕真实性、合规性、审慎性的层层递进逻辑开展尽职审查,切实贯彻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要求。
银行不得因业务经营指标压力降低尽职审查标准,也不得因自身在外汇业务中风险敞口较低而未尽真实性审核责任。
第八条【展业实施环节】银行履行展业原则,应贯穿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
包括事前客户背景调查,事中业务审核,事后持续监控、信息资料留存及报告等。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第九条【一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充分了解客户身份及其背景,确保客户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作为业务合规性、真实性审核的重要依据。
银行应结合自身客户风险评级、风险控制等制度,建立可用于各类外汇业务的客户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客户身份识别】银行应严格按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及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审查申请办理业务的客户身份是否真实,必要时也可对客户的交易对手、交易实际受益人、相关关联方的身份进行识别。
第十一条【客户背景调查】银行可调查的客户背景信息包括:在管理机构和银行的违规记录、不良记录、故意规避监管行为的记录、异常监测指标等;客户经营状况、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关联企业、上下游交易对手、外部评级、信用记录、财务指标、资金来源和用途、交易意图及逻辑、涉外经营行为和外汇收支行为等。
第十二条【客户分类管理】银行应对客户实施分类管理。
按照风险程度将客户划分为“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分别实施一般尽职审查措施和强化审查措施。
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可在总则基础上,根据具体外汇业务特点补充适用于该项业务的客户分类标准。
第十三条【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的识别】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银行应列为关注客户:(一)被外汇局或其他监管部门纳入公开发布的限制性分类管理目录的,如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为B、C类,资本项目业务被管控,被纳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的等;(二)近一年被外汇局或其他监管部门通报的,如涉及外汇检查处罚案件信息、违规案例、风险提示案例、恶意规避外汇监管案例、企业信用报告存在瑕疵的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等;(三)被公安、司法、审计、纪检等部门调查的;(四)客户身份信息存在疑问、背景不明的,或者无法获取足够信息对客户背景进行评估的;如无正式固定办公经营场所、无准确联系方式、主营业务在异地的客户、身份信息存疑的新创建业务关系客户等;(五)机构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六)生产经营不正常或正常生产经营时间不足一年的;(七)交易明显不符常理或不具商业合理性的;(八)交易规模与客户资本实力、投资总额、生产经营规模显著不符的;(九)资金往来尤其是跨境资金流动、外汇收支存在明显异常的;(十)银行有权根据外汇收支形势变化,将外汇业务规模大、影响围广的客户列为关注客户;(十二)银行认为应被列为关注客户的。
除关注客户外,其他客户均为可信客户。
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可相互转换,当关注客户不再满足上述所列条件之一时,银行应及时将其转为可信客户;银行也有权将持续出现异常外汇收支行为的可信客户转为关注客户。
第十四条【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客户】客户不配合银行进行身份识别或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资料的,银行应暂停为其办理外汇业务。
第十五条【客户背景信息记录与保存】银行应以书面、电子等形式留存客户身份识别、背景信息调查、客户分类情况等信息,相关客户资料应归档并长期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客户信息更新】客户背景调查结果可用于一段时期多笔业务的审核。
银行应当定期更新客户信息,关注客户信息的更新频率一般应高于可信客户信息的更新频率。
第三章业务审核要求第十七条【业务审核目标】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切实履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慎性审查职责。
建立完整、有效的业务审核制度和操作流程,有效识别客户的交易背景、交易目的等,审查交易的合规性、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
支持具有实体经济背景、符合政策导向的外汇需求,防止虚构交易背景开展跨境、跨币种、跨市场的投机套利活动。
第十八条【业务审核原则】银行审核客户申请的外汇业务,应遵循“逻辑合理性”和“商业合理性”原则。
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时应认真审查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之间应能相互印证、共同构成逻辑合理的证据链以证明业务背景的真实性;掌握客户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了解交易资金的来源、用途;综合评估外汇业务金额、币种、期限等与相应的基础交易背景是否匹配;综合判断业务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
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审查客户业务需求、资金来源或用途与客户生产经营围、财务状况是否相符;业务的资金规模与客户实际经营规模、资本实力是否相符;业务的时间需求与客户正常的生产经营周期、账务周期是否相符;业务需求与行业特点、客户过往交易习惯或经营特征是否相符。
第十九条【业务审查方法】根据客户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等级的尽职审查措施。
(一)对可信客户实施一般审查措施,便利其贸易投资活动。
(二)对关注客户实施强化审查措施,审慎为其办理业务。
(三)可信客户,若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存在外汇局、外汇和跨境人民币展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提示的异常行为特征或风险,或者银行自行判断存在异常行为特征或风险,应比照关注客户采取强化审查措施。
第二十条【直接证明材料】直接证明材料指能直接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来源于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的真实性证明资料。
直接证明材料能够直接证明银行办理的外汇业务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或需求,且客户合法拥有办理外汇业务所必需的相关权利,如货物所有权、应收账款债权等。
直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一)行业主管部门或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业务核准、备案、登记、许可、配额等文件。
如业务核准件、外汇业务登记表、配额证、备案登记信息表等;(二)海关出具的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三)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税务证明、税务备案表等;(四)审计机构出具的全面或专项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五)保险机构出具的针对基础交易的相关保险单据;(六)可信仓储公司出具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仓单等货权证明文件;(七)可信船运公司等运输物流企业出具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海运提单、空运单据、陆运单据等;(八)其他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商检报告、检验证书、原产地证明、与基础交易相关的保函或现场勘查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间接证明材料】间接证明材料指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共同构成证据链,侧面间接证明业务背景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材料。
间接证明材料可来源于客户自身、客户的交易对手方、经办银行、管理机构、其他可信第三方等。
间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一)客户自身或其关联方、交易对手方提供的交易合同、交易意向书、交易证明、发票、付款通知、董事会决议、业务申请、业务说明等;(二)客户自身或其关联方、交易对手方的财务报表、业务记录、会计记录等;(三)银行采集的与客户及其交易有关的、确可佐证业务真实性的数据、资料、现场勘查报告等;(四)管理部门出具的辅助资料,如资本项下业务登记凭证、额度管控信息表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股东信息等,可信第三方出具的辅助物流单证如装箱单、运输保险单据等,或者征信资料,或者与客户及其交易有关的、确可佐证业务真实性的相关单证、资料、数据等。
第二十二条【证明材料的使用】银行可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和客户风险等级,要求客户提供或主动收集证明材料。
银行应按以下方法使用证明材料判断交易真实性:(一)首选直接证明材料,辅以间接证明材料;(二)证明材料来源广泛,包括来自独立第三方、管理部门、客户自身等;(三)证明材料自身部要素之间、证明材料之间、证明材料与客户背景之间不存在矛盾;(四)证明材料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第二十三条【一般审查措施】对于无风险提示特征的可信客户,银行可按照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及银行自身控规定,审查客户准入资格和业务背景的合规性、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
第二十四条【强化审查措施】对于有风险提示特征的可信客户、关注客户以及银行自行判断具有违规、规避外汇监管、虚构交易背景实施投机套利等行为特征的客户。
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以下强化审查措施:(一)要求客户提供或主动收集更多的直接证明材料;(二)通过自行查证、工作组部共享信息、第三方查证等方法,查证客户提供的真实性证明材料本身是否真实、是否被伪造变造、是否未被违规重复使用;(三)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工商登记系统、征信系统、海外联行或母行协查认证等方式,核实客户身份和背景信息;(四)深入了解客户的背景信息,如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行业状况、上下游合作伙伴、母公司和关联企业、业务历史记录、资信评级记录、其他通过公共数据库或互联网渠道能获取的信息等;(五)全面分析客户申请办理业务信息,如业务需求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交易对手方、交易受益人等;(六)现场实地查访自然人客户住所或单位所在地,机构客户注册地或实际办公地;(七)银行认为需采取的其他审查措施。
第二十五条【后续处理(一)】客户无法通过真实性审核,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应暂停为其办理业务,并主动收集或要求客户提供更充分的真实性证明资料,直至确认交易真实、业务合规。
银行采取强化审查措施仍未能排除风险提示特征的,应审慎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
第二十六条【后续处理(二)】经业务审查无法排除风险提示特征,且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法规、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行为的,银行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在一定时期限制或拒绝为其办理某类或所有外汇业务;(二)纳入银行部的关注客户;(三)按程序提请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审议发布风险提示,或向外汇局提出监管建议;(四)银行认为需采取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