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调研报告4篇
刑事立案调研报告

刑事立案调研报告刑事立案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与背景我部门近期对刑事立案程序进行了调研,旨在了解目前刑事立案的整体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推动刑事案件的有效立案和司法公正。
二、调研方法与范围本次调研采用了实地访谈和文献资料分析的方法。
我们调研了几个省份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收集了相关的立案资料和案件进程记录,进行了归纳和分析。
三、调研结果1. 立案程序复杂繁琐在我部门调研的省份中,刑事立案程序存在过于繁琐的问题。
立案需要填写大量的表格和报告,并需要多个程序的协调,导致立案时间延长。
这一问题对于严重案件来说尤为突出,违背了及时性的原则。
2.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地方的刑事案件数量非常庞大,但司法资源却相对有限,导致立案工作的滞后。
这使得犯罪分子可能逍遥法外,公众对司法公正性产生了质疑。
3. 司法机关人员力量不足另一个被广泛反映的问题是司法机关人员力量不足。
在我们的访谈中,许多调查员表示自己需要同时负责多个案件的调查工作,导致立案速度缓慢,无法保证案件的质量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四、改进意见1. 精简立案程序我们建议通过对立案程序进行简化和规范,减少繁琐的表格和报告,提高立案效率。
相关部门可以制定一套统一的立案流程和标准,以便于调查人员的操作,并减少立案所需的时间。
2. 加强司法资源的配置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加强对司法资源的合理调配。
可以通过增加人员数量、改善办公设施、引进高新技术等方式,提高办案效率,减少案件积压。
3. 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为了提高办案质量,我们建议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应加强专业知识的传授,提高调查人员和检察人员的素质,以便更好地应对复杂的刑事立案工作。
五、总结刑事立案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打击犯罪的重要环节。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了解了刑事立案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
我们提出了一些改进意见,希望能够促进刑事立案工作的顺利进行,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
刑民调研报告

刑民调研报告刑民调研报告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刑事犯罪问题成为一个被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
为了更好地了解刑民关系的现状和问题,我们组织了一次刑民调研活动。
本报告旨在总结这次调研的内容和结果,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二、调研方法和对象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访谈相结合的方法。
我们选择了广泛的对象,包括刑事犯罪嫌疑人、罪犯、刑事案件的受害者,以及相关司法机关和社会组织的代表。
三、调研结果1.刑事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看法根据问卷调查和访谈结果,我们发现刑事犯罪嫌疑人和罪犯普遍感到社会对他们的偏见和歧视。
他们认为自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缺乏应有的权利保障,遭受虐待和侵犯的情况较为普遍。
同时,他们普遍对刑罚执行机关的能力和公正性表示怀疑。
2.刑事案件受害者的看法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普遍表示认可司法机关的工作,并对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保护措施比较满意。
但也有少数受害者对刑罚执行结果表示不满意,认为刑罚过轻或过重。
3.相关司法机关和社会组织的看法相关司法机关和社会组织大多认为刑罚执行工作存在一定问题,特别是在少数刑罚执行机关存在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等方面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四、问题分析根据调研结果,我们认为刑民关系存在一些问题:1.刑事犯罪嫌疑人和罪犯权益保障不足。
一些嫌疑人和罪犯遭受虐待和侵犯的情况较为普遍,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
2.刑罚执行公正性和能力问题。
刑罚执行机关普遍存在能力不足和公正性不足的问题,导致刑罚结果被质疑和不满意。
3.刑罚过轻或过重的问题。
少数刑罚结果存在过轻或过重的情况,引发社会争议。
五、改进建议基于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加强刑罚执行机关人员培训,提高其能力和素质。
通过合理的人员配置和培训,提高刑罚执行机关的执行能力和公正性。
2.加强刑罚执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刑罚执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减少滥用职权和侵犯人权的情况。
3.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与沟通。
与社会组织建立长期沟通和合作机制,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刑罚执行工作,提高公正性和透明度。
基层法院刑事案件调研报告

基层法院刑事案件调研报告基层法院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审理和解决各类刑事案件的重要职责。
为了探究基层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的具体情况,本次调研分析了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性质、数量、审理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以下是本次调研报告的详细内容:一、刑事案件性质调研发现,基层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类型多种多样。
其中,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侵财、侵人身安全案件是数量最多的类型。
此外,贩毒、盗抢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也较为普遍。
这些案件类型的特点是涉及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社会安全稳定产生影响。
二、刑事案件数量调研数据显示,基层法院每年审理的刑事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这主要是由于社会发展带来了法律意识的提高,同时也与犯罪率的上升有关。
特别是一些经济犯罪案件,受经济全球化影响,数量逐年增加,对基层法院的工作压力较大。
三、刑事案件审理方式基层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采取了多种审理方式,如合议庭审理和独任审判庭审理。
调研结果显示,大多数案件选择了合议庭审理,其中一审案件占比较高。
合议庭审理具有嫌疑人辩护权得到保障、多方意见交流等优势,有助于保证刑事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问题与挑战调研中还发现,基层法院刑事案件审理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案件量大、人力资源匮缺导致审理周期较长,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其次,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对一些涉及科学技术和新型犯罪手段的刑事案件的审理能力有所欠缺。
此外,司法资源的不足也制约了基层法院刑事案件审理的进展,需要进一步加强资源配置和培训。
总结:基层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本次调研报告通过分析刑事案件的性质、数量、审理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为基层法院进一步优化刑事案件审理提出了一些建议。
希望这些信息可以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推动基层法院的工作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检察院刑事案件调研报告

检察院刑事案件调研报告检察院刑事案件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检察院刑事案件的现状和问题,为优化刑事司法体系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调研方法1. 文献研究:收集、分析和比对相关刑事案件的统计数据和研究报告,了解案件数量、性质和处理情况。
2. 实地调研:走访各级检察院,与检察官和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他们在办案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调研结果1. 案件数量:根据文献研究,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造成案件增多的原因主要有犯罪率上升、举报机制健全等。
2. 案件性质: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刑事案件以盗窃、抢劫、贩毒等非暴力犯罪为主,而强奸、杀人等暴力犯罪案件数量较少。
这可能是由于社会治安的改善和预防性工作的有效性有关。
3. 案件破案率:根据调研结果,刑事案件的破案率整体较高,但不同地区和不同犯罪类型的破案率存在差异。
一些地区的破案率较低,这可能与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的不足或相关制度的不完善有关。
4. 办案效率:调研还发现,一些刑事案件存在着较长的审理时间和违反程序的问题。
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包括证据不足、调查不彻底等。
这些问题会延长被告人的羁押时间,损害其合法权益,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
5. 人员流动情况:根据实地调研发现,一些检察院存在着人员流动频繁的问题。
这导致新人员需要适应工作环境和熟悉案件,从而影响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
四、问题分析1. 资源不足:目前在部分地区,刑事案件数量快速增加,而相应的资源并没有相应增加,导致办案压力过大。
这会影响办案效率和质量。
2. 证据不足:部分案件的破案率较低,主要是由于证据不足。
这可能与侦查工作不够彻底和技术手段不足有关。
3. 制度不完善:刑事案件办理中存在较长的审理时间和违反程序的问题,表明了部分检察院在案件办理时制度不完善。
相关制度的建设和修订迫在眉睫。
五、建议和对策1. 加强资源配置:在刑事案件数量增加的情况下,检察院应优化资源配置,增加办案人员和设备,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刑事侦查调研报告

刑事侦查调研报告标题:刑事侦查调研报告一、引言刑事侦查是重要的司法活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了深入了解刑事侦查工作的现状,本次调研选取了多个城市的警察局和相关机构,收集了丰富的资料和现场访谈,旨在全面分析刑事侦查的问题与挑战。
二、刑事侦查现状1. 人力资源:刑事侦查工作的有效推进离不开专业的人员。
然而,许多地区的警察局存在人手短缺和专业培训不足的问题。
这导致了侦查工作的效率低下和犯罪率的上升。
2. 信息化建设: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为刑事侦查工作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大数据、人脸识别和智能监控系统。
然而,由于信息化建设的滞后和技术设备不足,很多地区仍然依赖传统的手工调查方法,导致案件侦破效率低下。
3. 协作机制:刑事侦查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合作,需要建立高效的协作机制。
但是,目前协作机制仍存在信息沟通不畅、合作配合度低等问题,导致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受到影响。
三、刑事侦查存在的问题与挑战1. 创新能力不足:面对日益狡猾复杂的犯罪手段,刑事侦查需要有创新思维和方法,才能更好地应对挑战。
然而,现实情况是,很多侦查人员的思想意识和方法仍停留在传统模式上,导致案件侦破进展缓慢。
2. 证据收集不规范:刑事侦查的核心是收集有效证据。
然而,由于证据收集过程中的疏漏和操作不规范,导致证据的有效性受到质疑,给案件侦破带来困难。
3. 司法保障不充分:刑事侦查工作需要司法的支持与保障。
然而,司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的手续繁琐、审查时间长等问题,明显影响了刑事侦查的正常进行。
四、刑事侦查工作的改进建议1. 加强人力资源培养:增加投入,加大对刑事侦查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创新思维,提高刑事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 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刑事侦查科技设备的更新和应用,提高信息化侦查手段的熟练程度,提升侦查效率和准确性。
3. 健全协作机制:建立跨机构、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加强合作配合度,并提升刑事侦查工作的整体效能。
刑事犯罪现状分析调研报告

刑事犯罪现状分析调研报告刑事犯罪现状分析调研报告【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在犯罪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势和特点,为了更好地了解和分析刑事犯罪的现状,本次调研报告对各类刑事犯罪进行了分析和调研,旨在为深化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提供有力的参考。
【一、犯罪数量】根据本次调研的数据统计,国内刑事犯罪数量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较高。
其中,常见的刑事犯罪包括盗窃、抢劫、贩毒、走私、诈骗等,这些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威胁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安全。
同时,新发生的犯罪形式也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比如网络犯罪、电信诈骗等,对司法机关的打击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犯罪原因】刑事犯罪的原因有多种多样,但主要可以归纳为社会因素、经济因素和心理因素。
社会因素主要包括社会不公平、社会道德沦丧等;经济因素主要包括贫困、失业等;心理因素主要包括个人的不良嗜好、心理扭曲等。
这些因素相互交织、相互作用,促使犯罪的发生和蔓延。
【三、犯罪类型】犯罪类型多种多样,按照严重程度可以分为普通刑事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
其中,普通刑事犯罪包括盗窃、诈骗等,主要对个人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刑事犯罪包括抢劫、贩毒等,对社会安全和公序良俗造成了一定影响。
此外,网络犯罪、电信诈骗等新型犯罪的出现,更加复杂了犯罪的类型和形式。
【四、犯罪地域】犯罪行为在不同地域的分布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城市是犯罪活动集中的地区,特别是大城市的犯罪率更高。
而农村地区的犯罪率相对较低,但由于基础设施和治安条件的限制,犯罪预防和打击的难度也相对较大。
此外,犯罪的分布还与地域的经济、教育等因素有关。
【五、犯罪情况和控制手段】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社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进行打击和防范。
在常见刑事犯罪方面,加强公共安全管理、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加强执法力度都是有效的手段。
在新型犯罪方面,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打击力度等是应对的主要措施。
此外,加强教育和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也是一个重要的方向。
刑事侦查调研报告

刑事侦查调研报告一、引言刑事侦查是公安机关重要的职责之一,对于维护社会安宁、保护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本报告将对刑事侦查的现状进行了一系列调研,并就一些关键问题提出了建议。
二、刑事侦查的现状刑事侦查在我国取得了许多成绩,破案率逐年上升,重大犯罪案件有力打击。
然而,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 技术手段的应用不足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手段也不断升级,但刑事侦查的技术手段跟不上步伐。
缺乏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方法,使得在信息获取、证据保全、嫌疑人追踪等方面存在困难。
2. 证据链的完善有待加强证据链是刑事侦查的核心,但很多案件因证据链不完善而无法立案或无法起诉。
这可能是因为证据获取不充分,无法形成有力的证据链,或者因证据保全不到位而导致证据失效。
3. 嫌疑人审讯程序不规范嫌疑人审讯环节是刑事侦查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有些侦查人员过于依赖非法手段,如虚构证据、逼供信件等,以达到速破案件的目的。
这不仅损害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案件的审判公正性。
三、解决方案为了提高刑事侦查的质量和效率,我们提出了以下一些建议:1. 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国家应加大对刑事侦查技术手段的研究和投入力度,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培训侦查人员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网络监控技术等,提高信息获取和嫌疑人追踪的效率。
2. 建立完善的证据链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证据链管理制度,确保证据的全面收集、保全和使用。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共享信息资源,形成有力的证据链,提高案件的证明力和可靠性。
3. 规范嫌疑人审讯程序加强侦查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使其能够熟练运用合法的询问和审讯手段。
建立严格的审讯程序,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案件的证据合法有效。
四、结论刑事侦查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一环,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在刑事侦查方面取得的成绩值得肯定,但也面临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
只有通过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建立完善的证据链管理制度,以及规范嫌疑人审讯程序,才能提高刑事侦查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
刑事案件质量分析调研报告

刑事案件质量分析调研报告【标题】刑事案件质量分析调研报告【引言】刑事案件的质量是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调研旨在对当前刑事案件的质量进行分析,探讨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质量,为法治建设提供有效支持。
【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取了多种方法,包括案件检索与分析、实地访谈等。
首先,通过法律数据库和相关刑事案件数据库,我们对一定时间范围内的刑事案件进行了检索和筛选,并对部分案件进行了详细分析。
通过比较不同案件的审理程序、证据链、法律适用等方面,形成了量化数据和定性分析。
其次,我们还对相关法院和检察院进行了实地访谈,与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进行了深入交流。
通过访谈,我们了解到了相关人员的看法和意见,对刑事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更加全面的了解。
【调研结果】根据我们的调研结果,现将刑事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进行如下分析:首先,个别案件的审理时间过长。
由于审理程序的繁琐、证据链的查证时间长等原因,部分案件的审理时间超过了合理的范围,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严重影响了刑事案件的质量。
其次,部分案件的证据链不够完整。
在一些案件中,由于调查和收集证据的不足,证据链出现断裂的情况,导致法官无法获取全面的事实情况,影响了裁判的公正性和刑事案件的质量。
此外,个别刑事案件法律适用存在问题。
由于法律条文的解释模糊或司法解释的缺失,导致个别案件法律适用存在争议,不同法官之间的判决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法律公正。
【改进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刑事案件质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需要加强对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规范和统一,避免程序的繁琐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
可以通过加大对审理程序的法律教育力度、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等方式,提高审理效率。
其次,应加强对刑事案件证据链的收集和查证,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可以通过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加大对调查取证工作的投入,提高证据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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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调研报告4篇XX年10月31日,**省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全省检察机关运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性正式文件。
对此规定,我院认真组织了学习、研究,在具体的办案工作中结合个案情况予以正确把握执行。
一、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现状从XX年1月至XX年8月,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批捕案件308件443人,经过审查,批捕262件385人,不捕46件58人,其中,我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据《规定》,对故意伤害5件5人适用刑事和解,已作出相对不捕的决定,公诉部门共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案件318件456人,经过审查,提起公诉262件368人,不诉23件40人,对其中18件18人适用刑事和解,已作出相对不诉处理,其中交通肇事案6件6人,盗窃案3件3人,故意伤害案7件7人,非法拘禁案2件2人。
二、开展刑事和解的做法省院的《规定》对刑事和解的涵义、原则以及运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条件、审查内容、处理方式、审批程序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我院在认真学习《规定》的基础上,着重采取以下举措,确保刑事和解工作顺利开展。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院要求干警认真学习领会省院的《规定》,准确把握刑事和解的丰富内涵,更新执法理念,更主要的是通过轻缓化、人性化地适用法律,立足促进社会和谐来办理刑事和解案件,化解社会矛盾,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大众对公平与正义的期望。
(二)掌握原则,正确适用刑事和解我院严格按照《规定》,掌握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真正做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有度”。
一是可捕可不捕的则不捕。
主要是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不批准逮捕。
已批准逮捕的,如果不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可以改变强制措施。
如赵**故意伤害案:XX年3月5日零时许,赵**听到其胞兄被人打后,怪罪于事发现场的夜宵摊老板张贻权,并对张贻权拳打脚踢,将张贻权殴打成轻伤。
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我们依法对赵**不批准逮捕。
二是可诉可不诉的则不诉。
如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执行且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不再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等案件,要按照严格依法、区别对待、注重效果的原则,积极适用刑事和解机制处理,依法决定不起诉。
如周**交通肇事案:XX年10月21日晚9时30分,未取得驾驶证的周**驾驶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湘n11860号跃进牌货车从前后停有车辆的**县江口镇彭红辉饭店门口一侧的公路上起步左拐驶出,恰遇未取得驾驶证的谢壹樟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嘉爵125型二轮摩托车搭乘2人迎面驶来,周**避让不当,往左行驶,横占道路,而谢壹樟技术生疏,惊慌失措,导致两辆车相撞,从而造成驾驶、乘坐二轮摩托车的3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谢壹樟属重伤,舒孝冲属轻伤,石泡属轻微伤,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书认定,周**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周**对伤者送往医院治疗,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我们依法对其做出相对不诉处理。
三是对犯罪情节较重,需要提起公诉的,将刑事和解的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向法院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如张**故意伤害案:XX年1月的一天,被害人谢**、谢×等人到张**家问其要帐,因张不肯还帐,双方发生争执,谢**等人将张**打伤。
同月31日19时许,张**纠集其弟弟张×(已判刑)及本县桥江镇青年奠**等7人持持砍刀、柴刀等凶器来到本县谭家湾镇深子湖村,发现被害人谢**、谢×在一起看录像,张**一伙听后即对谢**、谢×一伙乱砍,直到二人被砍倒后才罢手。
谢**被砍伤头部、左肩部、左手腕、左小腿,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案发后,张**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8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我们审查认为,该案犯罪嫌情节较重,应依法提起公诉。
我们将双方刑事和解协议移送县法院,依法提起从轻处理的量刑建议。
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区别方式,确定刑事和解的启动按省院的《规定》,刑事和解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启动。
第一种方式是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包括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或者双方近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对于通过这一方式达成和解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请我院对案件从宽处理时,我院在他们提交刑事和解协议书后,原则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理。
如XX年4月23日上午,向×在没有取得正式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驾驶无牌轮式拖拉机由本县桐木溪乡南村驶往水东镇,上午10时30分左右驶至本乡寅角四村地段时,向×为避开路上行人而使用紧急制动,由于下雨路面湿滑导致车辆失去控制半悬空驶向道路左侧,将正在道路左侧行走的被害人贺林芝撞倒,被害人贺林芝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案发后,向×于XX年4月2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书面形式请求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向月的刑事责任。
我们审查后,依法对其做出相对不诉处理。
第二种方式是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和解,或者双方当事人在单位派员进行调解达成的和解以及其他机关和单位在职权内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请我院对案件从宽处理时,我院在当事人提交刑事和解调解书后,亦予以从轻处理。
如XX年8月25日,龙潭镇村民陈×在该镇旭日酒店门口因小事被害人李余星发生争吵,李余星随陈×来到其家中,双方再次发生争吵,陈×顺手从厨房台板上操起一把菜刀把李余星的头部剁伤,经鉴定,李余星伤情为轻伤。
案发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县龙腾法律服务所调解,由陈×赔偿李余星8千元,双方达成和解。
该案由公安机关提请我院审查批准逮捕,我们依法对陈俊作出不捕决定。
第三种方式是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和解条件,而双方当事人此前没有达成刑事和解的,可以告知犯罪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依照刑事和解的相关规定开展刑事和解。
如陈**故意伤害案:XX年4月,陈**向唐某索要在5年前唐某打伤其父亲所花的住院医疗费,遭到唐某拒绝,陈**气愤不过,持刀将唐某砍伤。
今年1月,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承办人审查认为本案系轻微刑事案件,且双方当事人是同村村民,采取刑事和解方式可缓解双方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
办案人员专程赶赴140多公里远的北斗溪乡林果村,告知当地村委会和当事人双方刑事和解的具体内容,要求村委会干部配合化解矛盾,促进双方和解。
通过办案人员和村干部劝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握手言和。
此后,我们依法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适用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目前,在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固然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虽然省院有了明确《规定》,但与其他新制度的创设一样,具体适用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一)传统刑事司法理念的制约。
我国传统刑事司法理念是一种国家本位的价值观。
在这种刑事司法理念下,犯罪是个人与国家的冲突,所侵犯的不是个人利益,而是国家利益;刑罚作为公权的组成部分,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诉只能由国家进行,而不允许和解。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公众出于对社会安全的期望,对犯罪人一般深恶痛绝,希望严厉处罚犯罪,维护社会安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社会公众能否接受是一个重要问题。
另外,当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在政法部门少数人的思想中亦存在观念性障碍。
特别是侦查机关对一起刑事案件的侦破,不可否认的要投入一定的司法成本,如果检察机关建议撤案或不捕、不诉,在一定程度上侦查机关难以接受。
(二)刑事和解法律效力不明确。
现行刑事立法对刑事和解规定的不明确,使刑事和解的法律效力缺少依据。
刑事和解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的协议,不能像其他刑事裁判一样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自觉履行,不会被强制履行。
此外,真实自愿的和解协议因时间、情况的变化,在履行中可能会出与无力履行、消极履行、恶意不履行等情况。
现行法律对履行刑事和解协议的保障不足,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刑事和解的适用。
(三)现行一些制度制约了刑事和解的适用。
一是检察工作考核指标之一的不起诉率制约了刑事和解的适用。
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率作出了控制,使得办案单位不得不考虑指标问题,致使许多刑事和解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不得不进入公诉、审判程序。
并且,《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公诉案件不适用和解程序,这就将刑事案件和解的可能性排除在公诉案件之外,成为刑事和解制度引人实践操作的一大制约因素。
二是刑事和解缺乏相应的评价标准和监督机制。
在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还遇到一个技术性难题,即如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作出科学的评估,也缺乏相应的对其监督机制。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亦制约了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
刑事和解制度从实施情况来看,有无赔偿能力已成为是否适用和解制度的重要决定因素。
从我院所办理的刑事和解案件看,均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履行了经济赔偿后,才容易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从而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处理结果,且由于缺乏明确的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被害人可能利用这一有利地位获得超出其损失的赔偿。
而那些家庭经济条件差、没有条件赔偿的,则难以达成和解协议。
这可导致刑事和解只对有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而将贫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排除在外的情形。
从某种意义上说,刑事和解可能会成为有钱人逃避罪责的“捷径”,也会因此使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五)个案中适用《刑事诉讼法》与《规定》的条件放宽。
省院的《规定》第10条第二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可能判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刑法》第142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国刑法没有轻罪、重罪之分,轻微犯罪是指社会危害不大,法定最高刑较低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因此,可以把法院最高刑为三年的犯罪视为轻微犯罪。
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行在三年以上且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则应考虑处罚放宽的问题。
四、适用刑事和解的对策刑事和解作为对刑罚制度的重要探索,在节约诉讼资源、有效化解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敌对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