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回疆社会生活中的民事习惯法研究

清代回疆社会生活中的民事习惯法研究
清代回疆社会生活中的民事习惯法研究

清代回疆社会生活中的民事习惯法研究摘要对于清代回疆社会的婚姻法,清政府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针对婚俗不同于内地的特点,既强调王朝婚姻法律精神的普适性,同时又注意照顾边疆少数民族婚姻的历史和特点,采取有别于内地婚姻制度的做法,对于前朝是一个历史进步,对于后代是一个有积极意义的参考。

关键词清朝回疆婚姻法少数民族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

12ygc820124。

作者简介:刘俊,云南大学法学硕士,贵州民族大学讲师。

清代的回疆婚姻习惯法产生于天山以南地区的农业社会的基础之上。虽然各项法律法规在清代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成文法中有关婚姻的规范并不发达,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不完善。同时,由于在回疆社会中存在严重的民族不平等问题,很多关于少数民族的婚姻规范由于没有立法的统一权威,因此人们在社会地位上的权利基本是由其经济实力决定的。婚姻习惯法的执行主要还是来源于各少数民族之间的本民族传统法和道德规范。

一、清代回疆社会的界定

关于回疆的理解,研究清朝历史或者清朝少数民族习惯的学者都不可能回避这一概念的界定。清代文献中所称的“回疆”、“回部”,是维吾尔民族的聚居地,今属新疆的广大地区,在学术界也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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