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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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惩罚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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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惩罚案例分享标题:安全生产惩罚案例分享导语: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为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各企业都需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然而,仍然有一些企业对于安全生产问题认识不足,忽视了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长远发展。

本文将分享两个安全生产惩罚案例,以期引起广大企业的重视和警惕。

案例一:xx建材厂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被罚款xx建材厂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建材生产企业,该企业负责人忽视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在生产过程中没有严格呼吸防尘设备的穿戴以及磨床维修时的相关安全措施。

在一次生产事故中,一名工人因为没有佩戴呼吸防尘设备而吸入大量有害颗粒物,导致呼吸道疾病并长期治疗,工伤认定为8级。

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展开调查并发现该企业存在多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问题。

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该企业被罚款20万元,并责令停产整顿,直到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该事例给广大企业带来的启示是,忽视安全生产问题是对员工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行为,一旦事故发生,不仅会导致公司财产损失,还可能付出更高的代价。

企业应该深入理解安全生产法规,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鼓励员工自觉遵守安全规定,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案例二:xx化工厂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被暂停营业xx化工厂是一家生产有机化工产品的企业,该企业从事的化学品生产属于高风险行业。

然而,该企业对危险品的储存和运输管理存在较大问题,例如,危险品储存地点没有专门的防火设施,运输车辆没有按规定悬挂危险品警示标志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员工和周围居民的人身安全。

某天晚上,该企业的储存仓库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以及大量财产损失。

安全监管部门立即组织调查,发现该企业的多处安全隐患。

由于该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极为严重,当地政府决定暂停化工厂的营业,责令整改,并需要通过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该案例给广大企业敲响了警钟,特别是从事高风险行业的企业,必须重视安全生产问题。

五家企业因重大隐患被处罚的典型案例

五家企业因重大隐患被处罚的典型案例

五家企业因重大隐患被处罚的典型案例为进一步推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扎实开展,贵州省应急管理系统聚焦直管行业重大隐患,深入生产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2023年9月,贵州省应急管理厅曝光了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制度执行特殊作业2023年5月15日,贵阳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按执法计划并结合2023专项行动到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发现该公司存在特殊作业未按制度有效执行的违法行为(重大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贵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对企业处以五万元罚款。

案例二: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2023年5月30日,安顺经开区安监局对贵州焙惠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新世纪加油站双线改造工程施工场所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叶某某在未持有电焊工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重大隐患)。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贵州焙惠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以三万元罚款。

案例三:砂石厂未自上而下分层开采2023年5月30日,毕节市纳雍县应急管理局对纳雍县龙场镇跑马坝村周佳芹砂石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砂石厂存在未自上而下分层开采(重大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3)5.2.1.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纳雍县龙场镇跑马坝村周佳芹砂石厂作出处以罚款二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非煤地下矿山未按规定配置五职矿长等2023年6月20日,铜仁市应急管理局对贵州省锦江地矿有限责任公司松桃县西溪堡镒矿北矿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五职矿长和四职技术人员配备不到位”等十六项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问题,其中重大事故隐患四项:1.企业五职矿长和四职技术人员配备不到位(一是未行文任命安全副厂长和机电副矿长、二是安全副矿长杨某为高中学历不具备任职资格、三是未配备采矿专业技术人员);2.外包单位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溪西堡项目部机电技术人员陈某某无学历证明不具备任职条件;3.设计上中段运输和切割天井均采用锚杆加锚网支护,井下部分巷道未按要求进行支护,305中段部分巷道顶帮极端破碎,锚网已经严重变形,未加强支护;4.无压风系统现状图、采准工程和采区布置图、通风系统图、六大系统现状图,采空区现状图与实际不符,且部分图纸未经矿长签字。

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事故2015年10月,某化工公司的生产装置管道破裂造成管内可燃气体泄漏,导致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11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事故起因是操作工违规操作引起管道压力过大造成炉管破裂。

经事故调查组仔细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工作不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安监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某化工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安监部门对该公司总经理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案例二: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2015年5月,安监局接到区内某公司员工举报,反映该公司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培训即安排上岗作业,导致该公司一名派遣员工在冲压车间生产过程中受伤。

安监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公司进行执法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安监局对该公司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2014年8月,安监局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拉丝抛光车间存在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立即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该公司拉丝抛光车间暂时停产,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12月,根据该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安监局对该公司拉丝抛光车间进行现场复查时,发现车间仍然有工人在进行生产活动。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案。

安全生产追责经典案例

安全生产追责经典案例

安全生产追责经典案例1. 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发生大爆炸事故。

该事故由于管理不善、违规操作和监管不力导致,造成173人死亡、800多人受伤。

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处以相应的刑罚。

2. 2005年11月13日,陕西铜川市铜川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56人死亡、8人受伤。

该矿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违规作业等问题,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处以相应的刑罚。

3. 2014年12月20日,山西阳煤集团凤泉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3人死亡。

该矿存在安全管理混乱、违规作业等问题,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处以相应的刑罚。

4. 2011年11月28日,四川南充市仪陇县发生煤矿透水事故,造成29人死亡、13人受伤。

该矿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违规作业等问题,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处以相应的刑罚。

5. 2017年9月25日,河南信阳市固始县发生建筑工地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3人受伤。

该工地存在违反建筑安全规定、施工质量不合格等问题,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处以相应的刑罚。

6. 2013年5月4日,广东佛山市南海区发生火灾,造成19人死亡、8人受伤。

该火灾起因于工厂违规操作和安全设施缺失,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处以相应的刑罚。

7. 2016年2月14日,江苏徐州市泉山区发生煤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15人死亡、3人受伤。

该爆炸事故由于液化气供应站安全管理不到位、违规操作等原因引发,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处以相应的刑罚。

8. 2008年10月17日,湖南岳阳市岳阳楼区发生工地高空坠物事故,造成6人死亡、2人受伤。

该工地存在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等问题,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处以相应的刑罚。

9. 2010年7月28日,江苏南通市如东县发生油罐车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15人受伤。

该事故由于油罐车超载运输、违规操作等原因引发,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处以相应的刑罚。

安全生产执法案题

安全生产执法案题

安全生产执法案题《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执法是指政府依法组织、管理和指导各类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监督和惩罚的行为。

安全生产执法是推动社会安全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执法案例一:某化工企业生产事故案某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了一起严重爆炸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和大量环境污染。

经现场勘察和调查,事故原因是企业违反了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根据《安全生产法》,执法部门立即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和责任追究。

执法人员首先对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和取证,了解并记录了企业自然环境、设备设施、从业人员以及化学品存储等情况。

经初步调查,发现该企业未按照安全要求进行焊接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导致设备出现严重漏气现象。

另外,企业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管理也存在严重不规范行为,导致爆炸事故的发生。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执法部门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企业进行了严肃处罚。

涉事企业被罚款数百万元,并要求进行严格整改。

对涉事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管理人员,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了行政拘留。

同时,执法部门还加强了对化工企业的全面监管,提升了企业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加强了安全生产法规的宣传和培训,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安全生产执法案例二:建筑工地违法违规案某建筑工地在进行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频繁发生意外事故。

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工地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临时搭建的脚手架存在质量问题,工人缺乏必要的安全培训等。

对于这起违法违规案件,执法部门责令建筑工地立即停工整顿,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数十万元。

同时,执法机关还依法追究了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对涉案人员进行了行政拘留。

执法部门还要求该企业加强工地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再发生类似意外事故。

关于近期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案例的通报

关于近期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案例的通报

关于近期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案例的通报近期,我国发生了多起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其中不乏中小企业。

这些行为不仅危害到各方安全,也对企业经济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为了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特通报以下处罚案例。

案例一:某家居公司有关安全设施不完善被罚该公司位于某市,主要经营家居用品。

近期,其一名员工在工作场所发生了疑似煤气中毒的事故,造成一定伤害。

针对此事故,有关部门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安全设施上存在严重问题。

例如,安全疏散路线不符合规定,灭火器及应急设施缺失,不具条件的员工被派遣进行危险作业等。

综合考虑,该公司被罚款50万元,并责令立即整改。

案例二:某制药公司产品安全问题被罚该公司位于某省份,主要从事药品生产和销售。

近期,有消费者反映其某种产品存在严重的副作用,涉及多起不良事件。

针对此情况,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未严格按照药品生产相关法规进行管理,缺乏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导致其某种产品生产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综合考虑,该公司被罚款100万元,并责令停产整改。

案例三:某物流公司超限运输行为被罚该公司位于某城市,主要从事物流运输业务。

近期,该公司的一辆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被交警查获,发现该车载物超出标准限制,并且运输的货物并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措施,严重危害了其他路上行驶的车辆及行人安全。

经过调查,该公司存在监管混乱,未对车辆运输进行科学规划,并缺乏有效的业务监管措施。

综合考虑,该公司被罚款30万元,并被责令进行整改。

结语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不仅是一项法律义务,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遵循安全生产规范和标准,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不仅有助于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健康安全,也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形象和竞争力,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引起广大企业的注意,更好地守护公共安全,为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附件:
2008年1至9月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序号
处罚案件类别
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
1
生产安全
重伤事故
2008年2月22日,夏港街某车料公司派不具备电梯维修保养资质的人员对电梯进行检修,检修后未将电梯门关闭,又未在打开的电梯门口前作围蔽或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东区街某人力资源公司派出的劳务工准备使用电梯到一楼时,从二楼的电梯口踏空跌落到一楼,导致L1,2椎体压缩性骨折,左跟骨骨折。该车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也未向安监部门报告。人力资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向安监部门报告。
1.对该科技公司处10万罚款;
2.对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处10万罚款;
3.对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注册项目经理处上一年收入30%,即1.08万罚款。
5
非法储存危化品
2008年8月19日,区安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天河区某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擅自租用我区九龙镇某化工公司厂区内标准仓库五间(面积库400平方米)储存70吨危险化学品双氧水(UN2014),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
1.对该车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处2.5万元罚款;
2.对该人力资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处年收入40%,即0.96万元罚款。
2
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2008年2月29日11时30分,开平某施工公司一空调安装人员在东区街某汽配公司进行作业,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坐在离施工平台1.8米高的空调柜柜顶上焊接铜管,被经过的天车滑线检修吊梯撞到了颈部,导致其颈部被挤压致死。该汽配公司与外来施工单位(开平某施工公司)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交叉作业并存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情况下,没有制定完善、有效的协调和作业方案,没有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开平施工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对于在危险区域内的施工未能落实制定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及时将施工情况告知汽配的现场管理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例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例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例某公司是一家在建筑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的企业,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经常忽视安全生产要求,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规。

因此,政府执法机构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公开曝光以给其他企业敲响警钟。

该公司在进行土木工程施工时,没有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也没有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造成了多起事故,导致员工负伤的情况频频发生。

其中一起重伤事故发生在承揽的一处高层建筑工地。

事故原因是因为没有设置必要的安全围栏和无故意忽视电梯防护门的闭合,导致一名工人从高处坠落受伤。

政府执法机构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被认定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严重违反了施工现场安全要求,以及未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必须支付行政罚款10万元,并进行整改。

同时,政府执法机构还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布了该公司的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并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宣传,以警示其他企业。

公布的通报中详细列举了该公司涉及的违法事实及责任人,还特别提醒其他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此外,政府执法机构还责令该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并进行重新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对于该公司相关责任人,政府执法机构也进行了严肃的问责,决定对主管人员进行严重警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这个案例的公开处罚,让其他企业看到了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严重后果。

他们深切意识到如果忽视了安全生产要求,可能会面临的巨大风险和严厉处罚。

因此,类似违法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总之,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是政府的责任。

对于那些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企业,政府执法机构必须严厉打击,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并进行公开曝光。

只有如此,才能形成积极的安全生产氛围,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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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该电梯厂厂长处3万元罚款;
2.对改油墨公司厂长、东区厂房筹建工作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罚款。
1.没收该贸易公司违法所得元,并处罚款万元;
2.没收该化工公司违法所得万元,并处罚款万元。
序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
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
6
生产安全
重伤事故
2008年8月13日9时左右,在萝岗街某油墨公司的东区新建厂房电梯安装项目施工现场,施工单位海珠区某电梯厂聘请4名临时工在一楼轿厢厅门进入电梯井施工去除一楼层门上方凸出的水泥,由于作业所处位置高度不够,一临时工拉动了固定桥厢底的手动葫芦链条,使轿厢底离开一楼平层,上升了1米多,由于手动葫芦的钢丝绳承受力不足,钢丝绳被拉断,4个人连同轿厢底一起掉到地坑(高度约3米),导致2人重伤、2人轻伤。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均未向安监部门报告,直至当晚新闻媒体播报后,安监部门才知道该事故。该电梯厂作为电梯安装项目的施工单位,未能及时对新进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未能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帽、安全带等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该厂厂长未为本企业承接的电梯安装工程现场施工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并督促落实,未督促、检查安装施工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消除电梯安装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也未及时、如实向安监部门报告。该油墨公司东区厂房筹建工作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如实向事故安监部门报告。
1.对该科技公司处10万罚款;
2.对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处10万罚款;
3.对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注册项目经理处上一年收入30%,即万罚款。
5
非法储存危化品
2008年8月19日,区安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天河区某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擅自租用我区九龙镇某化工公司厂区内标准仓库五间(面积库400平方米)储存70吨危险化学品双氧水(UN2014),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
1.对该车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万元罚款;
2.对该人力资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处年收入40%,即万元罚款。
2
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2008年2月29日11时30分,开平某施工公司一空调安装人员在永和街某汽配公司进行作业,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坐在离施工平台米高的空调柜柜顶上焊接铜管,被经过的天车滑线检修吊梯撞到了颈部,导致其颈部被挤压致死。该汽配公司与外来施工单位(开平某施工公司)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交叉作业并存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情况下,没有制定完善、有效的协调和作业方案,没有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开平施工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对于在危险区域内的施工未能落实制定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及时将施工情况告知汽配的现场管理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1.对该不锈钢公司处1万元罚款;
2.对该不锈钢公司热轧厂轧辊课课长处1000元罚款。
4
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2008年6月21日10时10分,东区街某科技公司一物料仓扩建工程施工过程中,一名施工人员(电白县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佩戴安全带,站在距地面米高的脚手架平台对二楼楼底消防系统喷淋头定位进行弹墨线施工时,不慎失足坠落,安全帽在坠落过程中脱落,因头部着地导致死亡。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未能较好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工程项目的实际管理人员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缺位;未能及时对新进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该科技公司未依法将扩建工程恢复施工的情况上报建设主管部门,造成工程项目的实施缺乏监督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注册项目经理作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能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造成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缺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1.对该汽配公司处12万元的罚款;
2.对该施工公司处12万元的罚款;
3.对该施工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处上一年总收入30%,即万元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当安全
重伤事故
东区街某不锈钢公司发现了热轧厂轧辊课存在员工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擅自用布条、螺丝钉捆压工辊拆装平台的保护性安全开关使其失效并冒险进入危险区域作业的行为后,未予及时制止。2008年2月29日17时30分左右,公司一员工违规操作该工辊拆装平台时被工辊端头凹槽和后退的轴承箱夹伤,导致右手拇指末节离断伤。公司及其热轧厂轧辊课课长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序号
处罚案件类别
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
1
生产安全
重伤事故
2008年2月22日,夏港街某车料公司派不具备电梯维修保养资质的人员对电梯进行检修,检修后未将电梯门关闭,又未在打开的电梯门口前作围蔽或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东区街某人力资源公司派出的劳务工准备使用电梯到一楼时,从二楼的电梯口踏空跌落到一楼,导致L1,2椎体压缩性骨折,左跟骨骨折。该车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也未向安监部门报告。人力资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向安监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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