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最新)

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最新)
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最新)

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

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针对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按照《xx 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皖政〔xx〕89 号)要求和省相关工作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省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要求,坚持全面整治、扎实推进、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混凝土搅拌站环境污染治理措施,不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努力改善空气质量,推动美丽新型能源城建设,造福全市人民。

二、工作目标

xx 年6 月底前,完成现有混凝土搅拌站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改造任务,达到规范化管理要求。对新建、迁建混凝土搅拌站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管理,切实做好混凝土搅拌站环境保护工作。

三、实施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方案》(国发〔xx〕37 号)以及《xx 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xx 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x〔xx〕89 号)等文件。

四、整治要求

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新建、迁建、扩建、改建混凝土搅拌站要求新建、迁建、扩建、改建混凝土搅拌站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到市经信委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登记后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齐全并按照规范要求同步配套建设环保设施,落实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符合国家和本省、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予以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方可履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二)混凝土搅拌站围墙、排水和场地要求

1.混凝土搅拌站应采用封闭式管理,外围护应使用砖砌围墙或彩钢板围墙,高度应≥ 2m ,并确保牢固和整洁,出入门符合规范要求。

2.应在出入门口内侧水平距离1m 范围内以及混凝土搅拌站区域内设置排水沟槽,排水沟槽的设置应满足区域内总排水量并达到连环贯通;应设置与排水沟槽相连通的污水、废浆水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的废水应重复使用,做到少排放或零排放。未经沉淀处理且不达标的废水不得排入市政管网和河道。沉淀池应及时清理,清理物应回收利用或妥为处理。

3.混凝土搅拌站内道路路面及生产作业区、物料堆放区的地面应作硬化处理。

4.围墙四周、生活区、办公区内未硬化的裸土空地应设置绿

化。

(三)场地控尘、控噪和环境要求

1.落实人员和措施,保持混凝土搅拌站道路及场地清洁,场内不得随意堆放生产、生活垃圾,生产作业时场内无明显扬尘。

2.混凝土搅拌站内各类混凝土生产需用的骨料堆场,均应分类加装控制扬尘的封闭式库房,确保骨料堆置于库房之中。

3.距离居民区、学校≤ 15m 的一侧应增设隔声屏障等降噪措施,隔声屏障及其他降噪措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安全质量规范和标准。站场出入门口应设置禁鸣标志,车辆进入站内禁止鸣笛。

4.骨料输送带的动力部位应加装噪声控制罩,滚轴部位应按时清理,定期添加润滑油,控制噪声扰民。

(四)设备控尘、控噪和环境要求

1.应选用低噪声、低能耗、低排放并满足我省环保标准的生产、运输、泵送、试验等设备,严禁使用国家和我省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

2.应对混凝土搅拌楼(塔)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上料、配料、搅拌等环节实施封闭,并配置喷淋设施,达到降低噪声和粉尘排放指标的要求。

3.混凝土搅拌楼(塔)主体二层及以上部分应密闭,其内部照明应采用易除尘的光照设备。

4.搅拌主机、粉料筒仓应使用集尘设施除尘,除尘设施应保持完好,滤芯等易损装置应定期保养或更换。搅拌楼(塔)、粉料筒仓

及泵拌车等应保持标识完整和外观整洁。

5.混凝土搅拌站应设置胶凝材料浆水回收利用设施,并通过计量等手段在保证混凝土质量的前提下重复使用

(五)车辆管理要求

1.出入门口应配备自动车辆清洗设备和保洁人员,出入混凝土搅拌站的运输车辆应冲洗清洁。

2.混凝土搅拌车辆卸料斗处需配备防漏接斗,确保在运输过程中规范正确使用。

3.混凝土搅拌车辆需统一标识,保持车牌清晰、车况良好,确保安全文明行驶。

4.搅拌车装料后,或从工地卸料后均应对车辆进行冲洗,保持外观清洁,严禁车体脏乱上路及带泥上路、沿途抛洒和随意倾倒残料等行为。

5.加强对为站场运输砂石等原材料的运输车辆驾驶员的宣传与教育,督促驾驶员文明行驶,严禁超载、抛洒和无牌照运输行为,拒收违规运输的物料。

(六)环境管理制度要求混凝土搅拌站应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日常环境管理,达到规范化、长效化、制度化要求。

五、组织分工

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由国土、规划、建委、工商、环保、公安、交通、经信委、城管等部门协同开展,各县区政府及市、

区相关责任部门需全面履职,努力实现整治行动的长效管理目标。

1.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对新建混凝土搅拌站场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选址规划审批,并负责对全市现有站场用地及规划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用地手续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联合城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 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2.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监管混凝土搅拌站场文明生产建设,对站场内文明生产达不到要求的,责令整改;对没有取得资质的混凝土搅拌站,责令工地停工、停产,实施处罚。

3.市工商局负责指导县、区市场监管局对无照经营的混凝土搅拌站场实施监督管理。

4.市环保局负责对混凝土搅拌站场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搅拌站场落实防尘降尘措施,定期组织对混凝土搅拌站的生产环境进行监测,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5.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混凝土搅拌车、砂石等原料运输车辆实施监督管理,严肃查处上述车辆闯禁区、超速、超载、超高和无牌照等违法违规行为。

6.市经信委负责加强对业内企业和车辆的监管,督导混凝土搅拌站场文明生产,组织实施混凝土搅拌车辆防漏洒设施的加装。

7.市城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整治行动,并负责对混凝土搅拌车、砂石等原材料运输车辆抛洒、超载及不按规定安装、使用防漏装置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污染路面等违法违规行为。

8.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混凝土搅拌站日常管理,督促搅拌站场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改造任务。

六、实施步骤

(一)深入发动阶段(xx 年3 月1 日-3 月15 日)在前期整治工作基础上,再次开展全市混凝土搅拌站核查,全面摸清混凝土搅拌站污染及整改情况;编制混凝土搅拌站污染防治管理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治目标、时间、任务和措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xx 年3 月16 日-5 月31 日)对列为整治目标的混凝土搅拌站,分别下达限期治理方案书,责成企业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治理计划,集中开展整治,落实治理要求,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三)巩固验收阶段(xx 年6 月1 日-6 月30 日)完成整治任务的混凝土搅拌企业,应向城管部门申请环境整治验收;城管部门根据企业验收申请和规范要求,组织各职能部门开展混凝土搅拌站环境整治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汇总上报市大气办。

七、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整治工作作为今年大气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采取有效措施,明确牵头部门,组织必要力量,强化整治责任,完成整治任务。各县区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多措并举,合力推进,协同做好混凝土搅拌站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2.广泛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会议、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方式,广泛宣传混凝土搅拌站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形成良好的舆论声势。

3.加大督查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混凝土搅拌站整治工作的协调和督查,分析整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推进整治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市大气办将适时对各地整治工作开展督查,对整治不力、进展缓慢的将予以通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情况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4.重视信息交流。各职能部门要按要求及时上报整治工作信息、进度和经验,市大气办将以简报形式及时刊发。

5.严格执法监管。整治工作中,住建、环保、经信委等部门要加强混凝土搅拌站执法监管,对限期整治不到位的,各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罚款和停产整治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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