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如何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

如何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作者:郝万波来源:《科技资讯》2014年第15期摘要: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如何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不但涉及到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问题,而且涉及到怎样稳、准、狠地打击、惩罚犯罪的问题。
诚然,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各种犯罪之间有必然存在它们的共性与特性,所以想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也并非易事。
本文仅以故意伤害罪与他罪的界分为例,试图以一罪自身及案情事实的特殊性,提供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一个新的审视角度。
关键词:此罪与彼罪故意伤害罪其他犯罪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5(c)-0227-02如何准确区分此罪和彼罪,是我国司法机关工作符合唯物主义辩证理论的内在要求。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行为犯了什么罪,就以该罪处罚,罪轻就轻罚,罪重就重罚,无罪就免罚。
为了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还应当借鉴矛盾特殊性的理论。
一种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此罪,而区别于彼罪,根本上决定于事物内在特殊的构成要件。
两个不同的罪名,其构成要件必然也存在着本质的不同,但是有时候在现实中,区分两者的构成要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想要正确的找到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寻找两罪在构成要件上的区别显得尤为重要。
在刑法中,一项罪名的特殊构成要件表现在犯罪对象、主观故意内容、客观行为方式和犯罪客体等方面区别于其他罪名之处。
此外,鉴于司法实践中个案的特殊性,使用的犯罪工具、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关系、犯罪人的平时表现以及侵害行为有无节制等因素,同样影响着此罪与彼罪的划分。
为了证明上述观点,笔者通过故意伤害罪与其他犯罪的比较,找出它们之间的不同之处,因而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
判定某一刑事案件为故意伤害罪,还是他罪,是实践中时常出现的问题。
笔者仅列举故意伤害罪与以下五种罪名的区别,由此透视此罪与彼罪的界分,望能给读者些许启示。
1 利用交通工具故意伤害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交通肇事罪,指的是不遵守国家交通法规,从而导致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给财产损失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认定最新司法解释

一、寻衅滋事罪认定最新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规定有:1.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2.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3.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二、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区别是哪些1.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的区别为:侵犯的客体不同,故意伤害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寻衅滋事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
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是达到轻伤以上,但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情节恶劣。
量刑不同,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形态法律快车提醒您,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有以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在结伙寻衅滋事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法律科普打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情简介:甲、乙两人系邻居,因两家小孩玩耍时发生争执,甲觉得乙的小孩太顽皮,于是对乙进行了指责。
乙觉得甲侮辱了自己,遂与甲发生争执。
争执过程中,甲挥拳打了乙一拳,乙也不甘示弱,还击了甲一拳。
双方打斗过程中,甲的头部受到撞击,导致轻微脑震荡。
事后,甲报警,乙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问题:1. 甲、乙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 若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定性?3. 若不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处理?二、法律分析1. 甲、乙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甲、乙两人因争执而发生肢体冲突,甲挥拳打了乙一拳,乙还击了甲一拳。
虽然双方均未造成对方严重伤害,但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若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定性?本案中,甲、乙两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的范畴。
甲挥拳打了乙一拳,乙还击了甲一拳,双方均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轻微伤害,因此,对甲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3. 若不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处理?本案中,甲、乙两人的行为虽未构成犯罪,但已违反了治安管理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对甲、乙两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三、法律科普1. 打架斗殴的法律后果打架斗殴是违法行为,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何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

学 术 论 坛227科技资讯 S CI EN CE & T EC HNO LO GY I NF OR MA TI ON 如何准确区分此罪和彼罪,是我国司法机关工作符合唯物主义辩证理论的内在要求。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行为犯了什么罪,就以该罪处罚,罪轻就轻罚,罪重就重罚,无罪就免罚。
为了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还应当借鉴矛盾特殊性的理论。
一种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此罪,而区别于彼罪,根本上决定于事物内在特殊的构成要件。
两个不同的罪名,其构成要件必然也存在着本质的不同,但是有时候在现实中,区分两者的构成要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想要正确的找到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寻找两罪在构成要件上的区别显得尤为重要。
在刑法中,一项罪名的特殊构成要件表现在犯罪对象、主观故意内容、客观行为方式和犯罪客体等方面区别于其他罪名之处。
此外,鉴于司法实践中个案的特殊性,使用的犯罪工具、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关系、犯罪人的平时表现以及侵害行为有无节制等因素,同样影响着此罪与彼罪的划分。
为了证明上述观点,笔者通过故意伤害罪与其他犯罪的比较,找出它们之间的不同之处,因而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
判定某一刑事案件为故意伤害罪,还是他罪,是实践中时常出现的问题。
笔者仅列举故意伤害罪与以下五种罪名的区别,由此透视此罪与彼罪的界分,望能给读者些许启示。
1 利用交通工具故意伤害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交通肇事罪,指的是不遵守国家交通法规,从而导致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给财产损失的行为。
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的故意犯罪在形式上都表现为交通事故,所以容易混淆。
利用交通工具故意伤害他人和交通肇事罪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前者针对的是特定的一个人或者少数几个人,后者是不特定的人;其次,前者是故意犯罪,而后者是过失犯罪。
特别注意的是,交通肇事罪也可以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例如当事人交通肇事后,因为害怕而躲避法律的制裁,不及报警、救助,而是将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遗弃或带离事故发生地点而不易被别人发现,从而导致其严重残疾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以故意伤害罪进行定罪并处罚。
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 观点交锋 】 通过对本案的审查 , 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如何 定 公共秩序的行为。行为人一般是 rB起意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 ll ',  ̄-
性产 生两种不同观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 人。侵害对象往往 不特定 ,通常是逮着谁就打谁 。关于随意殴打 他人 中的 “ 随意” 笔者认 为可以根据 “ , 双重为 ,不为寻衅滋事。 本案中,第
从客观方面分析 ,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 , 一种意见认为 , 犯罪嫌疑人林某、何某是有针对性的殴打被害人, 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 的人。本案在 门卫室里的保安有多名 ,犯 因此犯罪对象是特定的。这种意见是对寻衅滋事罪客观构成要见 罪嫌 疑人 林 某 、何 某 没 有 对 其他 人 实施 伤 害 行 为 ,而 是 有 针对 性 之 一 中的 “ 殴 打他 人” 中的 “ 意” 的理 解 出 现偏 差 ,我 们 随意 随
受害人吴某、胡某发生冲突 ,并实施了暴力行为。 衅滋事罪与故 意伤害罪的一个特征。 从 侵 犯 的 客体 来 看 ,寻 衅 滋事 罪 侵 害 的是 社 会 秩 序 ,在 此 罪 世 界 上没 有 无 因之 果 ,也 没 有 无果 之 因的 事 物。 一 个 事 物 的 状中 “ 情节恶劣”不仅包括了 “ 多次、手段残忍、恶劣影 Ⅱ”等 产生、存在与发展必然存在一定的原 因。如果仅仅 以是否存在起 向 情形 ,还应包括造成轻微伤以上 的后果。本案 中,犯 罪嫌疑人林 因作 为判断寻衅滋事罪 的标准 ,不具有可操作性 ;另外 ,用主观 某、何某的行 为单从造成 的后果来看 ,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我 动机作 为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 的特征 ,也不符合 当前刑 们不应割断前 因后果 ,仅仅看到后果而忽略原 因。林 某、何某酗 法学界 的主流思潮 。因为动机属于行为人的主观 方面 ,其极 为容 酒后 ,在家属 院门口内外无理取 闹、情 节恶劣 ,严重扰乱 了公共 易发生变化。因此我们应主客观相结合 ,反对主观归罪。笔者认 场所的秩 序 ,这些行为表 现足 以认定犯 罪嫌疑人林某 、何某的行 为 ,可 以将是否违反社会一般 人正 常的交往秩序与规则作 为判断
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如何区分..

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如何区分编者按:在司法实践中,就同一违法行为,可能会同时触及《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在具体案件中应当如何对三罪进行区分就显得很有必要。
《刑事审判参考》公布的一起案例,就此问题作出了权威的解答。
一、基本案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立刚、王立东二人在北京市丰台区开业经营东北饺子王饭馆,饭馆的员工都是东北老乡,有何立伟、马加艳等人。
2006年10月6日中秋节晚上,在饭馆门前王立刚组织员工一起吃饭喝酒。
同时,在东北饺子王饭馆斜对面经营休闲足疗中心的朱峰也在同老乡胡乐、李小笛、郭庭权、邱建军、周红等人一起吃饭、喝酒。
10月7日2时许,王立刚因被害人胡乐用脚猛踢路边停车位的牌子声响很大而与胡乐发生口角。
胡乐感觉自己吃亏了,对王立刚等人大喊“你们等着”,就跑回足疗中心。
王立刚见胡乐跑回去,怕一会儿他们来打架吃亏,就到饭馆厨房拿了一把剔骨尖刀,何立伟从厨房拿了两把菜刀,马加艳拿了一把菜刀。
在准备好后,王立东对员工讲“咱们是做生意的,人家不来打架,咱们也别惹事,他们要是来打,咱们就和他们打”。
胡乐同到足疗中心对朱峰等人说外面有人打他,去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去和王立刚等人打架,朱峰等人也分别拿炒菜铁铲、饭勺等东西一同出丢打架。
王立刚等人见对方六七个人手持武器过来了,也就携刀迎上去。
王立东先进行劝阻、说和,被对方围起来打,后双方打在一起。
王立刚被胡乐用菜刀砍伤左小臂(轻微伤),王立刚持剔骨尖刀砍伤胡乐左臂(轻微伤)、李小笛左臂及左前胸(轻伤),胡乐、李小笛受伤后跑回足疗店。
王立刚又和朱峰对打,朱峰持炒菜铲子砍伤王立刚左前额,王立刚持剔骨尖刀扎入朱峰右胸背部,朱峰受伤后也跑回足疗店。
胡乐等人跑回足疗店后,看朱峰后背流血很多,遂从足疗店出来去医院。
此时,站在饭馆门口的王立刚等人看到后,马加艳说:“他们出来了,去砍他们去”,马加艳持菜刀伤周红腰部,王立刚持刀砍伤郭庭权的头部二处,致其轻微伤。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金 : 节特 别严重 的 . 情 处五年 以上 有期 体 健 康权 益 . 后某 是 损 害社 会 公 共 生 徒刑 .并 处违 法所得 一倍 以上五 倍 以 活秩 序 。 害 结果 不 同 : 者对 他 人 危 前 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身体 健 康造 成 轻 伤 以上 的结 果 : 者 后 则不 要求 有 具 体 的伤 害结 果 . 般 只 一 是轻 伤 。 为 对象 不 同 : 者 是 特 定 行 前 行 为对 象 . 者 没 有 特 定 对 象 主 观 后 前 【 案例 】 某酒后 驾 车 回 家 , 中 李 途 日的 不 同 : 者 出于 损 害他 人身 体健
授 伤 罪寻 滋 罪 区 意 害 与衅 事 的别
为 , 是非 法经营罪 都 情节 严重的 , 处五 故 意 伤 害 罪 , 年 以下有期徒 刑或 者拘 役 .并处 或者 【 析 】 意 伤 害 罪 与 寻 衅 滋 事 评 故
单罪两 者 有 区别 前者 是 损 害他 人 的 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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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咨 询 律师 : 苏 明弘 律 师事 务 所 郎云 云 律 师 江
品 、 迫 他人 提 供 服务 或 者强 迫 他 人 强 【 例 1 某 未 经 省 级人 民政 府 接 受 服 务 . 节 严 重 的 行 为 强 迫 交 案 万 情
易 罪 的 主 观 要 件 强 调 行 为 人 无 论 是 以暴 力 还是 威 胁 的手 段 . 其都 是 意 在 使 对 方 不敢 反抗 而被 迫 答应 交 易 暴 力 、 胁 应 直 接 与交 易 相 关 . 在 促 威 意 使 交 易 的实 现 . 具 有 牟取 非 法经 济 且 利 益 目的 。如果 不 是 出于 这 一 目的 . 仍 继 续营 业 . 法经 营 额较 大, 非 而 在 交易 活 动之 外 实施 暴 力 、 胁 行 威 【 析】 评 未经 许 可经 营法 律 、 政 为的 . 不 能以 本罪 论处 行 就 法 规规定 的 专营 、专卖 物品 或者其 他 限制买卖 的物 品的 :买 卖进 出 口许 可 证 、 出 口原产 地证 明 以及 其他 法律 、 进 行 政法规 规定的经 营许 可证或 者批 准 I 例 】 某 驾 车找 寻 其 女 友 黄 案 付 义 件 的 :未 经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某 。 中看 到 肖某搭 着黄 某 肩膀 在 走 途 非法经 营证 券 、 货 、 险业务的 , 期 保 或者 路 。 某 遂 下 车 殴 打 肖 某 . 某 逃 跑 . 付 肖 非 法 从 事 资 金 支 付 结 算 业 务 的等 行 付 某 驾车 将 肖某撞 倒在 地 . 某 构成 . 付 商 务 行 政 主 管 部 门许 可 .与 他 人 合 伙 新 建 了一 个加 油 站 . 未 取 得 《 在 成 品 油 零 售 经 营 批 准 证 书 》 也 米 进 行 .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情 况 下 . 擅 自销 售 成 品 油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对 该 加 油 站 下 发 责 令 暂 停 销 售 通 知 书 .但 万 某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都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但在性质、构成要件以及刑事责任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一、性质区别寻衅滋事罪是指当事人以言语、行为或其他方式挑衅、激怒他人,致使他人情绪不稳定,因而引发斗殴或者其他一般性冲突,给予他人轻微伤害或者损害财物的犯罪行为。
而故意伤害罪是指当事人蓄意实施暴力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犯罪行为。
二、构成要件区别1.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当事人以挑衅、激怒他人为目的,故意寻衅滋事;(2)客观要件:他人受到辱骂、威胁、骚扰等言语、行为或其他方式的刺激,情绪不稳定,导致一般性冲突或斗殴,并给他人造成轻微伤害或者财物损失。
2.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却故意实施暴力行为;(2)客观要件:他人受到当事人暴力行为的直接冲击,导致身体伤害。
三、刑事责任区别1. 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犯罪分子犯有寻衅滋事罪,情节较轻的,处以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以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犯罪分子犯有故意伤害罪,情节较轻的,处以拘役、管制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以下列举了两个案例:案例1:小明在酒吧中对小红进行恶语相向,小红情绪激动后与小明发生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造成轻微伤害。
根据以上情况,小明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
因为他以言语挑衅、激怒小红,导致双方发生冲突,并给对方造成轻微伤害。
小明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2:李某因与王某发生矛盾,明知王某身体较弱,却故意对其进行殴打,导致王某受伤住院治疗。
根据以上情况,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
他明知自己的暴力行为会对王某造成身体伤害,但仍然蓄意实施。
李某的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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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有什么不同?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是什么?接下来请大家跟随而寻衅滋事罪的故意不一定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其通常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逞强斗狠、肆意取乐、故意挑衅等。
2、客观方面,是否具有随意性,是区分两罪的关键。
首先,从犯罪对象上观察,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人往往事先被挑衅、羞辱、发生争吵或受到伤害而实施打击报复,其犯罪对象由于事出有因而具有相对的明确性,而寻衅滋事的犯罪对象具有随意性和模糊性。
其次,从客观行为的随意性方面来看,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通常会从犯意产生到犯罪预备,再到实行阶段的一个完整过程。
反观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特征,因其殴打行为往往是一时兴起,所以通常也不存在预谋或预谋的过程很短。
最后,从加害手段上来看,故意伤害罪其准备的工具往往危险性很大,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对于作案工具的选择也是不确定的,加害程度往往相对较弱。
3、犯罪客体,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单一客体,它侵害的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而随意殴打他人型的寻衅滋事行为除侵害了公民的健康,扰乱了社会共同秩序。
4、既遂标准不同,故意伤害罪的既遂需达到轻伤
从二者所要求的损害结果来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致使被害人达到轻伤
以上就是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的区别,请各位认真阅读哦。
关于暴力犯罪的原因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