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毕业论文

合集下载

保险毕业论文选题

保险毕业论文选题

保险毕业论文选题保险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风险意识的增强,保险需求日益增长,保险市场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

因此,选择一个合适的保险毕业论文选题,对于深入研究保险领域的理论与实践,提高保险业务的专业性与创新性具有重要意义。

1. 保险市场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分析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保险市场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

本论文将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分析当前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探讨影响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预测未来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2. 保险产品创新与风险管理保险产品创新是保险公司提升竞争力、满足客户需求的重要手段。

本论文将研究保险产品创新的理论基础,分析当前市场上的保险产品创新案例,探讨保险产品创新过程中的风险管理问题,并提出有效的风险控制策略。

3. 保险科技(InsurTech)对传统保险业的影响保险科技的兴起为保险业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

本论文将探讨保险科技的主要技术,分析其对传统保险业务模式的影响,研究保险科技在提高保险服务效率、降低成本、增强客户体验等方面的应用,并讨论保险科技可能带来的风险和监管问题。

4. 保险监管政策的国际比较与借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管政策对保险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本论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比较其保险监管政策的特点和差异,分析这些政策对保险市场的影响,探讨中国保险监管政策的改进方向和国际经验的借鉴意义。

5.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

本论文将研究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分析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和表现形式,探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机制,并提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建议。

6. 保险资金运用与资产管理保险资金的运用与管理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健和盈利能力具有重要影响。

本论文将研究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和策略,分析保险资金在不同投资领域的运用效果,探讨保险资产管理的风险控制和收益优化问题,并提出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效率的建议。

从消费者视觉谈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毕业论文

从消费者视觉谈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毕业论文

从消费者视觉谈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消费者越来越倾向于通过网络购买商品和服务。

然而,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一直是消费者面临的主要难题之一。

本文通过分析消费者视觉对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的认知,总结出了一些常见的电子商务安全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旨在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1. 引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

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和服务,享受到了更加便捷和高效的购物体验。

然而,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困扰和担忧。

特别是在信息泄露、虚假广告、交易纠纷等方面,消费者往往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2. 消费者视觉对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认知消费者的视觉是他们在进行网络购物时最主要的感知方式之一。

消费者会通过商品图片、网页设计、用户评价等方式获得对商品和商家的直观认知。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伪造商品图片、设计欺骗性网页等手段来欺骗消费者,从而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陷入风险中。

3. 常见的电子商务安全问题3.1 信息泄露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需要提供一些个人信息来完成购买流程,如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黑客攻击、病毒扩散等手段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从而进行违法活动,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3.2 虚假广告虚假广告是电子商务中的另一个常见安全问题。

一些商家通过虚假承诺、夸大宣传等手段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而实际商品与广告描述存在明显差异。

这不仅使消费者遭受了经济损失,还破坏了电子商务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3.3 交易纠纷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可能出现纠纷,如商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不到位等。

特别是平台上的交易,消费者与商家有着更加疏离的关系,难以解决纠纷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4. 对策为了保护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的权益,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对策:4.1 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消费者需要加强对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学会识别虚假广告、避免泄露个人信息等。

工商管理毕业论文优秀7篇

工商管理毕业论文优秀7篇

工商管理毕业论文优秀7篇在个人成长的多个环节中,大家都有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很是熟悉吧,借助论文可以有效提高我们的写作水平。

写起论文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书包范文为您分享的工商管理毕业论文优秀7篇,希望能够给您的写作带来一定的启发。

开放教育工商管理专业论文篇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升,新时期衡量人才的重要标准为创新素质和创业素质。

对于高等院校来说,只有适时调整人才培养模式,树立全新人才观才能满足目前社会对新型创业人才的迫切需求。

本文则以工商管理专业为例,分析该专业创业教育现状,并给予相应的优化实践途径,以供参考。

一、开创创业教育的必要性创业教育的主要对象为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目的在于培养高素质的学生群体。

新形势下高校工商管理培养专业人才开展创业教育是高校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因为学生群体是高校服务的主体,高校教育应把满足学生诉求放在首位,尤其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背景下,过于重视理论知识灌输和传授的传统教育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创业教育的出现是补充和修补传统教育方式的不足。

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要求高校树立全新的人才观,建立创业型人才培养体系,构建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社会经济对人才需求的创业教育。

开创创业教育是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有效途径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院校连续的扩招,社会对高质量人才的需求及大学生供给出现严重的失调,导致大学生就业形势变得越发严峻。

再加上受全球经济危机影响,多数企业都实施了大面积裁员和缩减招聘人数,想找到合适的工作十分困难。

而高校开展创业教育为了让学生能尽早地接触社会和熟悉企业环境,从而增强实际工作和操作能力,有利于帮助其顺利就业。

二、高校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创业教育现状首先受应试教育影响;我国很多高校都受应试教育影响运用传统教学模式,以应试教育为主的教育方式普遍应用于教师和学生,使教学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导致学生因缺乏应用能力而无法提高实践能力。

其次对工商管理专业创业教育定位及认识存有偏差;工商管理类专业创业教育只针对部分专业学生,不能从根本上现有教育教学体系,只能通过添加和创业教育相关课程才能加以改变。

法律专业本科8000字论文

法律专业本科8000字论文

法律专业本科8000字论文篇一: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开放教育试点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姓名学号学校指导教师目录一、前言------------------------------------------------------------1二、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1三、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2四、案例分析--------------------------------------------------------4五、结语------------------------------------------------------------5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摘要】:经济法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

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作为法律的核心精神,构成了经济法有别于民法或者其他的部门法的一种特质。

经济法专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也应该有自己的制度安排和内涵,否则,一切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只能是一种空谈。

本文首先阐述了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其次,分析了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

同时,以某案例为例,就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机制一、前言社会公共利益一直是用来作为论证国家和社会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政府权力的法律目的、法律秩序和正当目的的终极价值的基础性概念,并被各国法律,甚至是宪法上规定为用来限制个体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对司法实践、立法、执法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经济法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

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作为法律的核心精神,构成了经济法有别于民法或者其他的部门法的一种特质。

经济法专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也应该有自己的制度安排和内涵,否则,一切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只能是一种空谈。

电大专科法学毕业论文

电大专科法学毕业论文

电大专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网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网购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不可否认的是,网购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消费者保护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民民主权利,其重要性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网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希望对现有的保护机制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一些改善措施。

一、网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1、消费者权益受到威胁在网购中,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服务态度不好、虚假宣传、违规收费等问题都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出现,消费者需要了解的信息量相比实体店购物更大,但是消费者自身有限的知识水平无法完全掌握商品的全部信息。

同时,由于网络空间的匿名性,很多不良卖家可以利用这一点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出现了很多钻法律空子或者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商家。

2、网购中的保护机制尚有不足在保护机制方面,现有法律法规对网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现行的网络消费者维权机制还比较薄弱,很多消费者并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于新型的消费形式给出针对性的规定,导致法律适用存在困难。

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1、完善法律法规在网购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手段。

制定并完善相关法规可有效地推动未来的网络购物市场合规化和规范化发展。

相关法规需要建立严格的网络经营者责任制度和消费者维权机制,使对于消费者的保护措施更为完善。

2、增强监管力度对于违规卖家的行为,应当及时的进行求助和举报。

政府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网络消费者保护体系,及时地调查并处理违规行为。

网络商家应遵守市场规则,减少不良行为,加强自律,提高服务品质和诚信度。

3、加强消费者的知情权加强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充分了解商品信息,提高其判断和选择能力。

政府、商家和媒体应当在宣传和经营过程中,提供准确的信息、有效地对不良信息进行屏蔽,提高消费者对于市场的知情度。

关于法律毕业论文

关于法律毕业论文

关于法律毕业论文实现大学生法律知识之积累与法律智慧之形成的互动,关键在于引导大学生领悟法律知识,将法律知识内化为自身的法律智慧。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一:凸显公共精神法律教育论文一、树立公共意识,处理好个人与社会关系,提高学生的法律认同感公共精神首先表现为一种公共意识和集体素养。

它要求个人在公共社会领域中突破私我关系,懂得以平等的主体身份参与到社会公共生活之中,学会关注自身的合法利益;当切身利益受损时,能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并接纳法律规则对公共秩序和群体利益的维护,提高法律认同感。

培养公共精神,就要树立公共意识,要求人们从“人人独善其身”走向“人人相善其群”,正确处理好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2011版思想品德课程标准的第一模块《成长中的我》,在“心中有法”中设置了四个内容:1.知道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

2.知道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作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3.知道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4.了解违法与犯罪的区别,知道不良心理和行为可能发展为违法犯罪,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这一设置,考虑了初中生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从法的概念开始,帮助学生明确法律的三个特征:国家制定或认可,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律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以此体现法律不是个人意志的体现,而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启示学生要正确处理好个人与社会关系,从而学会自我保护和寻求社会保护来维护自身权益;并学会防微杜渐,远离违法和犯罪。

以“中国式过马路为例”,对于闯红灯的处罚,《道路交通法》已取代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这说明闯红灯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对个人生命产生威胁,还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心中有法”,树立公共意识,提高学生的法律认同感,不仅是个人法律意识的体现,也体现了“有公共精神”这一要求。

电商毕业论文题目

电商毕业论文题目

电商毕业论文题目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商务已成为全球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改变了消费者的购物习惯,也对企业运营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因此,对于电商专业的毕业生来说,撰写一篇深入探讨电子商务领域的毕业论文是十分必要的。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电商毕业论文题目,供参考:1. 电子商务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发展策略研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全球贸易的重要平台。

本论文旨在探讨在全球化背景下,电子商务如何适应不同市场的需求,以及企业如何制定有效的发展策略。

2. 移动支付对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影响分析移动支付的便捷性使得其成为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重要支付方式。

本文将分析移动支付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现状,以及它对交易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

3. 社交媒体营销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与效果评估社交媒体平台已成为电子商务企业推广产品和品牌的重要渠道。

本文将探讨社交媒体营销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方式,以及其对销售和品牌影响力的作用。

4. 跨境电商平台的供应链管理优化策略跨境电商平台的兴起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购物选择,同时也对供应链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将研究如何优化跨境电商平台的供应链管理,以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

5. 人工智能技术在电子商务客户服务中的应用研究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为电子商务客户服务带来了新的机遇。

本文将探讨人工智能在客户服务中的应用现状,以及其对提升客户满意度和企业竞争力的潜在影响。

6. 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行为分析与市场预测了解消费者行为对于电子商务企业制定市场策略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析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行为特点,并尝试预测未来的市场趋势。

7. 电子商务平台的用户体验设计与优化策略良好的用户体验是电子商务平台吸引和留住用户的关键。

本文将研究如何通过设计优化来提升电子商务平台的用户体验。

8. 电子商务中的大数据分析与应用大数据技术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了深入分析消费者行为和市场趋势的能力。

本文将探讨大数据分析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以及如何利用数据驱动决策。

试论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文献综述】

试论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试论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关于我国对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研究,学术界的研究和观点的主要体现在专著和论文中,经过对图书馆和数据库资料的收集及自己的思考,现将收集整理的资料做总结和论述如下: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互联网的时代,中国网络购物正日益发展壮大。

按照CNNIC 发布的数字,2010 年第一季度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超过千亿元,达到1026.9 亿元,同比增长119.4%。

参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更是达到了史无前例的7400 万。

从市场结构来看,C2C 市场上(含C2C 推出的B2C 商城),淘宝、拍拍等运营商的市场份额相对稳定;自主销售式B2C 市场上,市场参与主体增多,市场集中度有所降低。

1网络购物也并不是完美无缺的购物方式。

1网络消费与普通消费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只是购物的方式不同,轻轻点击鼠标就可以完成交易。

网络购物自有其特点。

第一,节省时间。

通过网络,消费者即可足不出户地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

第二,增加选择空间,网络购物不受地域限制,第三,低成本。

网络购物借助网络载体,在获取大量交易信息的同时也减少了不必要费用。

2问题总是与新生事物相伴相生的,随着网络购物市场的发展,现行法律法规已经无法满足电子商务过程中对消费者权益保证的要求。

3何海栋认为:网络购物在法律上存在不少缺陷。

4翟星红认为: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使得这些法律法规针对性差、适用性不强,甚至在处理一些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时束手无策,远不能适应网络时代要求。

网络购物中,应该就赔偿责任承担主体、合同模式、释明权、权利与义务、纠纷处理机制、赔付途径等等做出明确规定。

5在网络购物越来越受到网民的青睐的同时,消费者在虚拟的网络市场中权益受到侵害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首先明白网络购物中存在哪些问题才能“对症下药”,找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在完善有关法律机制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网络市场管理主体的控制作用以及建立完善的信用机制,这些对于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消费者权益保护毕业论文内容摘要:传统上,人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文简称《消法》)的关注主要集中于经营者的违约或者侵权责任。

本文从消费者行为理论视角揭示通过《消法》如何减少交易主体各方的信息障碍,减少交易成本,促进均衡价格的实现。

文章指出,由于《消法》在解决信息不对称时存在不足,故而应以发展社会团体的方式实现信息平等,进而实现交易中的实质平等,从而使消费者获得最大化的效用,合理配置消费资源。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行为理论效用最大化契约正义现代民法的发展是一个从契约到人权的运动,甚或有人以“私法立宪主义”加以解读。

传统的民事权利平等、私人自治、契约自由等观念不断受到冲击,尤其以消费者保护领域最为突出。

随着现代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消费者群体在参与社会活动时,由于掌握的信息不充分,在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极易导致其权益不能充分得到保障。

为了保护他们的权益,立法者和社会都选择了倾向性的保护措施。

消费者保护立法现状及前馈功能的缺失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的《消法》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消费者保护立法考虑到以下原因和现实:消费的前提是商品和服务与货币的不同所有者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而需要进行交换,在交换中,交易双方合意是达成交易的前提,而合意是以双方的认知水平、谈判能力为条件的,商品经济中信息的不适当分布引致的双方信息不平等亦容易造成合意之下的交换不公平。

“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商品交易中,消费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要求法律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必须站在消费者立场上,对消费者利益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

《消法》的立法目的和终极信念无疑是通过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来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实现双方之间的实质正义。

《消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实现的,一是要求经营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卫生状况进行标示以预防消费者损害事件发生;二是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法律救济,包括协商、仲裁、诉讼等。

纵览《消法》,循着权利、义务、责任的主线,立法落脚于经营者的违约或者侵权责任。

欺诈是对交易基本原则的严重破坏,是通过虚假信息减少经营者交易成本、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消法》第四十九条的双倍赔偿正是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严厉制裁。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对消费者的保护不是个体性的保护。

通过个案事后的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只是矫正了个体正义,其侧重的是人身、财产安全的价值。

这种矫正并不能直接解决消费者保护中信息偏在的矛盾,不能从根源上解决消费者问题。

相反,“学术界对于制裁的过于关注,导致了一种错误的法律观。

健康观念使我们首先想到的不是医院和疾病、手术和麻醉,而不论这些东西对于维护社会福利是多么必要。

最好的医疗方法是预防疾病的发生,正如法律的真正益处在于它确保有序的平衡,而这种平衡能成功地预防纠纷”。

《消法》似乎也遭遇到了同样的情形。

通过建立适当的预防机制不仅能较好地预防消费者问题的产生,而且能对最敏感的市场杠杆——价格产生作用。

除品质担保义务、警示义务等的设定外,《消法》还有一个重要的前馈控制功能,即减少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障碍,减少交易成本,促进社会财富的最优化分配。

通过这种功能的发挥能更好地保障和促进交易公平价值和消费者福利价值的实现。

就有关市场交易价格的法律规制主要有《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但是《价格法》和《反垄断法》主要是调整国家对价格和市场主体的干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调整经营主体之间的竞争和价格关系。

《消法》作为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这两个对交易价格都极为敏感的主体之间行为的法律,它对交易价格的影响和调整功能与消费者利益紧密相关,但这一功能显然被忽视了。

《消法》对价格的影响和消费者效用最大化满足上的不自足性不在于赔偿倍数和消费者概念的确定或者是举证责任及归责原则的设定,而在于反欺诈与信息平等的差距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消费者行为理论的法学启示作为消费者研究领域的行为学,已经被广泛地运用于管理学、经济学。

各个学科的发展从来都不是孤立的,企图从法学的内在逻辑中找到自给自足的实证法学遭受到了法学家们的广泛批评,但是人们在批评的同时,还需要寻找更多的研究视角和研究工具。

《消法》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对其考察和审视理应引入消费者行为理论的分析。

(一)消费者效用最大化的理想状态消费者行为理论也叫效用理论,它研究消费者如何在各种商品和劳务之间分配他们的收入,以达到满足程度的最大化。

现代西方经济学界比较流行的是无差异曲线分析。

无差异曲线是用来表示两种商品不同数量的组合给消费者所带来的效用完全相同的一条曲线,它既可以反映不同消费者的不同偏好,又可以描述所能够追求的效用最大化。

消费可能线是一条表明在消费者收入与商品价格(这一价格为均衡价格)既定的条件下,消费者所能购买到的两种商品数量最大组合的线。

把无差异曲线与消费可能线合在一个图上,消费可能线必定与无差异曲线中的一条切于一点,在这个切点上就实现了消费者均衡。

在这一点上所表示的X与Y商品的组合才达到在收入和价格既定的条件下,效用最大,其他的点不是无法实现,就是不能达到最大的效用(见图1)。

但实际上消费者均衡的状况往往很难达到,因为上述分析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前提:“消费者具有完全理性,即他们对自己消费的物品有完全的了解,而且自觉把效用最大化作为目标;存在消费者主权,消费者决定自己的消费,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决定了生产;消费仅仅是个人的事,与社会无关”。

在这个假设前提下,消费者可以充分了解市场商品和价格信息,通过行使自主选择权,实现消费商品的最优分配和组合。

上述假设当然有它的不足,消费者的理性是有限的。

但是作为调整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关系的规范,《消法》通过赋予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获知权,以保障消费者的交易主体地位和选择自由,将达到消费者效用最大化作为理想目标之一。

通过尽可能的法律决策达到消费者信息的充足,与规范科斯定理的理论要求也是一致的——消除私人协商的障碍,即润滑交易以达至“效率”状态。

(二)消费者效用最大化的现实选择商品以既定的均衡价格成交只是一种理想状态。

实际上,交易价格是通过交易双方的契约来实现的,由于信息不对称,交易价格往往偏离均衡价格。

因此需通过信息平衡的方法发现合理的交易价格以接近上述的理想状态。

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在以下情形下进行的:经营者对商品都有自己的效用评价。

经营者愿意提供的价格要大于或等于自己的生产成本;消费者在选择和作出购买决定(买卖合同的达成)时,愿意支付的价格要小于或者等于自己的效用评价。

因此,在二者之间就会因交易而产生合作剩余。

但是对这种合作剩余的分配是受到双方信息掌控能力和经验等因素影响的。

平常人们都用双方合意来解释这为一种公平,因为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读者”。

本篇论文由网友投稿,3COME文档只给大家提供一个交流平台,请大家参考,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尽快处理。

但是形式上的合意无法解决这一分配问题,即交易双方各自应当享有多大的合作剩余。

事实上经营者作为交易的强势一方由于占据更充分的信息,其提供的价格往往大于均衡价格,这时消费可能线向左偏移,无法达至理想状态的消费者均衡。

因此,消费者必须重新调整效用曲线,使无差异曲线也向左偏移,当二者重新相切时,可以达至新的均衡。

而这时,可以明显地看到,消费者所能获得的产品数量和效用都减少了(从O变为O1)(见图2)。

所以在法律上,合意达致的契约是形式上的公平而非实质公平。

可见,问题的关键在于合作剩余的分配,关于分配的正义问题,亚里士多德早就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但是他的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二分法无法解决合作剩余分配问题。

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是一种初始权利和义务的界定,并不对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和活动做出调整,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二分法忽略了一个问题:即分配正义的可变动性,分配正义的可变动性不仅可能表现为他人对分配正义的侵犯,而且表现为人们对自己享有正义的处分。

这里的合作剩余就是人们处分分配正义的契约活动。

博登海默提出以契约正义应对这一问题,并以均衡感来说明人们对契约正义的追求动力。

法律不仅要通过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等方式和技巧来矫正消费者所受到的不正义,还必须积极参与到市场活动中,通过法律规范的调整作用使消费者获得更多的商品信息,促使消费者均衡的实现。

为了争取尽可能多的合作剩余,消费者往往通过结成联盟和组织,共同享受组织带来的收益,这种收益来源于某种程度的规模效应,消费者组织在提供信息和维权时具有比个人行动更高的效率。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往往提供各种商品和价格等信息,来指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在这种信息更加充分的情形下,消费者更能够以接近均衡价格的定价成交,即min(O-O1)时,消费者可以争取到尽可能多的合作剩余,达到效用的最大化。

只要争取到的合作剩余大于维系组织的成本,这一组织便是有效率的。

《消法》对消费者结社权的承认和保护,即是对这一要求的反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信息平衡功能及其完善(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信息平衡功能法律上的平等指对相同或相似之人应以相同或相似之处理,“凡为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来对待”,但是这种提法并未关注到这一事实,即法律上的平等并不一定代表实质上的平等。

例如,“一项规定左撇子不具有担任公职资格的法律”,这种平等是人们所无法接受的。

同样对消费者和经营者作为法律上的平等主体而予以相同之对待,并不能代表这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正是这一正义的要求下,法律也作出了倾向性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分配。

《消法》给经营者设定了看似较高的义务与责任,或言这是随着现代社会化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所造成的新的分配正义,这种权利义务的分配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着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信息平等。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诸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这种法定的经营者义务具有基础性、强制性和补充性的特点,更多的情况下,双方交易中的实质公平有赖于信息公平之下当事人的交易选择。

从消费者角度观察,《消法》赋予了其参与交易、获得信息的基本权利,包括: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获得知识的权利、受尊重的权利、监督权等。

知情权和获得知识的权利可谓是减少交易成本,达致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平等的两项重要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