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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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印发《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

四部门联合印发《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

四部门联合印发《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
压煤开采规范》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煤炭工业》
【年(卷),期】2017(0)8
【摘要】近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监局、国家铁路局联合修订印发《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

【总页数】2页(P11-12)
【关键词】铁路局;建筑物;印发;水体;开采;井巷;国家能源局;煤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32.6
【相关文献】
1.留设保护煤柱对矿井开采的重要性——浅谈图示法对矿井保护煤柱的留设 [J], 戴勇军;窦凯
2.杨庄煤矿建筑物下压煤短壁开采技术与煤柱留设研究 [J], 郭振兴;马彩莲
3.《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解读 [J], 佚名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事项补充说明的通知[J], ;;;
5.《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解读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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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建筑物、水体和铁路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基础设施,而煤炭是世界上最重要的能源之一。

为了实施安全高效的煤炭开采,需要遵守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标准。

本文将重点介绍建筑物、水体和铁路与煤矿开采的关系,以及主要的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首先,建筑物是城市和乡村中用于生活、工作和娱乐的房屋和构筑物。

在煤矿开采中,建筑物通常用于办公、生活、设备维护等用途。

办公楼和员工宿舍是煤矿的管理和生活区域,需要提供适当的设施和安全措施。

设备维护车间和仓库是用于煤矿设备的维护和存放,需要有合适的设备和防火设施。

此外,还需要注意建筑物的结构强度,确保它们能够承受煤矿开采过程中的振动和压力。

其次,水体是指湖泊、河流、水库等自然或人工形成的水源。

在煤矿开采中,水体的排水和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地下煤矿开采过程中,会遇到地下水的开采和排放问题。

为了避免地下水位过高导致煤矿涌水,需要采取合适的排水措施,如设置井泵和排水系统。

此外,煤矿附近的水体也需要保护,以防止洪水、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

另外,铁路是连接不同地区的重要交通工具。

在煤矿开采中,铁路通常用于煤炭的运输。

为了确保煤炭的安全和高效运输,需要保持铁路线路的良好状况,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复。

此外,需要确保铁路设施的安全性,如道岔、信号灯等,以确保列车能够按时、安全地运输煤炭。

最后,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是煤矿开采过程中的重要标准和要求。

井巷是指地下煤矿的通道和巷道。

在井巷中,煤柱是一种保护性的煤炭区域,用于支撑上覆岩石并防止井巷坍塌。

煤矿开采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规程,如保持合适的煤柱宽度、留设充足的煤柱厚度等,以确保井巷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压煤开采是一种通过改变煤矿开采顺序和方式,以减少煤柱留设的开采方法。

然而,压煤开采需要进行严格的计算和分析,以避免井巷坍塌和煤矿事故。

综上所述,建筑物、水体和铁路是煤矿开采中重要的基础设施。

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是确保煤矿开采安全和高效的重要要求。

关于建筑物(村庄)保护煤柱设计方法的思路解析

关于建筑物(村庄)保护煤柱设计方法的思路解析

关于建筑物(村庄)保护煤柱设计方法的思路解析摘要:为了合理开采煤炭资源,保护建筑物(构筑物)、水体、铁路、主要井巷和地面生态环境,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安监总煤装〔2017〕66号)规范要求,根据不同的地形地貌及地质条件,选用垂线法计算保护煤柱,并通过公式变换,进一步提高保护煤柱设计的合理性及经济性。

关键词:建筑物、保护煤柱、垂线法、移动角为了合理开采煤炭资源,保护建筑物(构筑物)、水体、铁路、主要井巷和地面生态环境,根据《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2017年5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安监总煤装〔2017〕66号)。

本文主要根据“规范”,并结合东峰煤矿实际地形地貌及地质条件,简述建筑物(村庄)保护煤柱的留设方法。

一、参数确定根据《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第十五条规定,特级建筑物保护煤柱按边界角留设,其他建筑物保护煤柱按移动角留设。

矿区内村庄保护等级为Ⅲ级,村庄保护煤柱按移动角留设。

松散层及基岩厚度参照邻近钻孔的资料确定。

根据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中国煤炭学会煤矿开采损害技术鉴定委员会组织编写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指南》中提供的地表移动实测数据,晋城(二叠系)东峰煤矿3108工作面的实测数据计算为,松散层移动角φ取45°,上山移动角β、下山移动角γ、走向移动角δ均取72°。

二、受保护建筑物调查及维护带确定受护对象为避免煤矿开采影响破坏而需要保护的对象。

围护带设计保护煤柱划定地面受护对象范围时,为安全起见沿受护对象四周所增加的带形面积。

建筑物受护范围边界用下列方法确定:(一)在平面图上通过受护对象角点作矩形,使矩形各边分别平行于煤层倾斜方向和走向方向;在矩形四周作围护带,该围护带外边界即为受护范围边界。

建筑物下铁路下采煤[1]

建筑物下铁路下采煤[1]

(3)倾斜(i),指地表单位长度内下沉 的变化量,具有方向性。
(4)水平变形(ε),指地表单位长度内 水平移动的变化量,拉伸为正,压缩为负。 (5)曲率(k),指地表单位长度内倾斜 变化量,凸为正,凹为负。
地表移动的量值与角量之间存在 着对应关系,主要有边界角与下沉之 间的关系、移动角与变形(倾斜、水 平变形和曲率)的关系及超前影响角 的关系。
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 承压水体上
采煤新技术
文学宽 研究员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三下一上”采煤的意义
我国煤炭资源蕴藏丰富、分布 广泛、加之人口众多、煤矿生产均 不同程度涉及建(构)筑物下、水体 下、铁路下、承压水体上(简称 “三下一上”) 采煤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仅统配煤矿生产矿井 的“三下一上”压煤量就高达数百亿吨, 特别是华东地区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矿 井的“三下一上”压煤量占到可采储量的 50%左右,有的新建矿井的压煤量高达矿井 可采储量的80%。 一些开发较早的矿井随着可采资源的 枯竭,其生产均涉及“三下一上”采煤问 题。
3.1.开采沉陷建筑物的损害类型
3.1.1 .下沉对建筑物的损害
一般情况下,当房屋所处的地表出现均匀 下沉时,房屋的结构不会产生附加应力,因而 对其本身也不会带来损害。
但当地表下沉量大,地下水位有很高时, 造成房屋周围长期积水或受潮,改变了房屋所 处的环境,会降低地基的强度。
不均匀下沉造成房屋损害的最普 遍形式就是产生不同程度的房屋斑裂, 一般不均匀下沉的上方墙体就会产生 倾斜裂缝,严重时就会影响房屋的使 用甚至会使房屋遭到破坏而废弃。
依据开采深度、岩性和开采区域面积,地表移 动盆地的形成过程经历非充分采动,充分采动,最 后达到超充分采动。
1.3.地表点移动特征

“三下”采煤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

“三下”采煤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合理的开采和优化利用煤炭资源,保护受开采影响区域内的主要井巷、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和地面生态环境,保护矿井开采不受水体的威胁,结合冀中能源峰峰集团生产实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

第2条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所压煤炭资源应遵循煤炭资源优化利用原则,受护对象安全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和企业经济与社会效益原则,凡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丢弃后带来不可采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必须进行开采;技术条件可能,但尚无成熟经验的应积极进行试采;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开采,但采用搬迁、就地重建、就地维修、改河道和疏干或改造等特殊措施,在经济上合理时,可进行开采。

否则应当留设永久保护煤柱或经有资格的技术咨询部门评估和主管部门批准放宽回采率要求,采出部分煤量。

第3条建筑物下、铁路下、近水体下安全采煤的原则是:建筑物下采煤时,对于零散建筑物,受开采影响后经过维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对于大片建筑群,受开采影响后大部分建筑物不维修或小修,少部分建筑物经中修和个别经大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在铁路下采煤时,经采取措施不影响列车安全运行;在近水体采煤时,受影响的采区和矿井涌水量不超过其排水能力、不影响正常生产,以及地面水利设施经维修不影响正常使用。

第4条有关单位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应当事先与各矿协商,经各矿同意后,方可建设,否则,煤矿不负责赔偿。

发现在井田范围内擅自进行项目建设的,煤矿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政府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5条建筑物及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搬迁的新址,应尽量利用已经稳定的沉陷地,防止重复压煤。

第二章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一节煤柱留设管理第6条凡井田范围内及井田周边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及对井下安全开采存在威胁的水体都要留设保护煤柱。

第7条煤柱分永久煤柱和呆滞煤柱两种。

永久煤柱为应用现有技术至矿井报废永远不能采出的煤炭资源,可列为矿井设计损失的煤炭资源;呆滞煤柱即临时煤柱是指暂时不能开采,必须经过专门研究才能开采的煤炭资源。

“三下”采煤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

“三下”采煤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合理的开采和优化利用煤炭资源,保护受开采影响区域内的主要井巷、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和地面生态环境,保护矿井开采不受水体的威胁,结合冀中能源峰峰集团生产实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

第2条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所压煤炭资源应遵循煤炭资源优化利用原则,受护对象安全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和企业经济与社会效益原则,凡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丢弃后带来不可采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必须进行开采;技术条件可能,但尚无成熟经验的应积极进行试采;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开采,但采用搬迁、就地重建、就地维修、改河道和疏干或改造等特殊措施,在经济上合理时,可进行开采。

否则应当留设永久保护煤柱或经有资格的技术咨询部门评估和主管部门批准放宽回采率要求,采出部分煤量。

第3条建筑物下、铁路下、近水体下安全采煤的原则是:建筑物下采煤时,对于零散建筑物,受开采影响后经过维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对于大片建筑群,受开采影响后大部分建筑物不维修或小修,少部分建筑物经中修和个别经大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在铁路下采煤时,经采取措施不影响列车安全运行;在近水体采煤时,受影响的采区和矿井涌水量不超过其排水能力、不影响正常生产,以及地面水利设施经维修不影响正常使用。

第4条有关单位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应当事先与各矿协商,经各矿同意后,方可建设,否则,煤矿不负责赔偿。

发现在井田范围内擅自进行项目建设的,煤矿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政府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5条建筑物及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搬迁的新址,应尽量利用已经稳定的沉陷地,防止重复压煤。

第二章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一节煤柱留设管理第6条凡井田范围内及井田周边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及对井下安全开采存在威胁的水体都要留设保护煤柱。

第7条煤柱分永久煤柱和呆滞煤柱两种。

永久煤柱为应用现有技术至矿井报废永远不能采出的煤炭资源,可列为矿井设计损失的煤炭资源;呆滞煤柱即临时煤柱是指暂时不能开采,必须经过专门研究才能开采的煤炭资源。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doc 92页)[实用全面资料]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doc 92页)[实用全面资料]

附件《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征求意见对照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6年7月第71条留设立井保护煤柱时,地面受护面积应包括井架(井塔)、提升机房和围护带。

立井和暗立井围护带宽度定为20m。

立井保护煤柱按第74条规定设计;暗立井保护煤柱按第78条规定设计。

第72条设计工业场地保护煤柱时,地面受护面积应包括受护对象加围护带。

工业场地受护对象是指工业场地内为煤炭生产直接服务的工业厂房和服务设施,如主、副井,井架(井塔)、提升机房、装煤系统、任务交待室、办公楼、选煤厂、灯房、压风机房、扇风机房、变电所、机修厂等。

工业场地围护带宽度一般定为15m。

工业场地保护煤柱用移动角法设计。

压风机房、扇风机房、变电所、机修厂等。

工业场地围护带宽度为15m。

图1 暗立井保护煤柱设计方法第74条立井保护煤柱一般采用垂直剖面法设计。

第一类保护煤柱以边界角法设计。

当立井包括在工业场地以内时,接第72条规定以工业场地受护面积设计其保护煤柱。

如果前者大于后者时,应以前者为保护煤柱最终边界。

第二类保护煤柱以移动角法设计。

第85条立井保护煤柱应当采用垂直剖面法设计。

第一类立井保护煤柱按边界角设计。

当立井包括在工业场地以内时,按第83条要求以工业场地受护范围设计其保护煤柱。

如果前者大于后者时,应当以前者为保护煤柱最终边界。

第二类立井保护煤柱按移动角设计。

第三类 在煤层倾斜剖面上以λ角设计保护煤柱的下山方向边界,在煤层走向方向上以δ角设计保护煤柱的边界。

第四类 除应按本条前三类规定留设保护煤柱外,还应按第75条规定另加防滑煤柱(见附录九例5)。

第五类 为了防止滑坡引起井筒破坏,一般应在井筒所在斜坡的上、下坡两侧加大煤柱尺寸,具体方法参照第24条规定。

第三类立井 保护煤柱按移动角设计,保护煤柱的下山方向边界以底板移动角设计。

第四类立井 保护煤柱除应当按本条前三类规定设计保护煤柱外,还应当留设立井防滑煤柱(见第86条)。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可(指南)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可(指南)

quotquotquotquot第八篇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第一章总则第条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工业原料是国家所有的非再生资源。

合理开采和优化利用煤炭资源保护受开采影响区域内的主要井巷、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和地面生态环境保护矿井开采不受水体的威胁使煤炭工业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模式是我国煤炭工业的主要技术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煤炭工业技术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包括国有煤矿在内的所有大、小煤炭企业。

第quot条本规程包括煤矿区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和主要井巷保护煤柱或安全岩柱的留设原则与设计方法压煤开采原则与方法开采沉陷对地面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原则与治理技术途径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的管理办法等。

凡煤矿矿区总体设计、矿井设计和矿井建设与生产等工作中涉及的上列问题均应按本规程执行。

矿区工农业建设与生产中涉及的压煤与开采影响问题亦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条建构筑物、水体和铁路压煤和主要井巷煤柱的合理开采和采动对象的保护与治理是煤炭行业和企业的计划、设计、生产、技术、地质、测量和基本建设等各部门的共同职责。

煤矿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应根据矿区生产、建设发展需要由总工程师领导上述部门制定有关开采、保护及治理的规划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第条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所压煤炭资源应遵循煤炭资源优化利用原则受护对象安全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和企业经济与社会效益原则凡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丢弃后带来永不可采或其它严重后果的必须进行开采技术条件可能但尚无成熟经验的应积极进行试采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开采但采用搬迁、就地重建、就地维修、改道河流和疏干或改造地下含水层等特殊措施在经济上合理时可进行开采。

否则应当留设保护煤柱或经有资格的技术咨询部门评估和主管部门批准放宽回采率要求采出部分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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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1.为什么要修订《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原《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自2000年颁布以来,经济社会取得了长足发展,特别是大量新基础设施的建设,如高速铁路、特高压输变电线路、高压输油气水管线和高速公路等的出现,对“三下”煤柱留设设计与压煤开采设计提出了新的要求。

如何对这些涉及国计民生的构筑物进行保护?是否可对其压煤进行
开采?
与此同时,我国煤炭开采技术发展迅速,“三下”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相关的采动理论和工程实践等也都得到了许多创新成果和大量实
测数据。

此外,新施行的《煤矿安全规程》对“三下”相关内容也进行了调整,这些问题的出现迫切要求对《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进行修订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技术发展和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相比,新发布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有哪些重要调整?做出这些重要调整的原因?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共有9章135条和12个附录,修订后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共有10章135条和5个附录。

(1)新《规范》在章节上新增加第三章“构筑物下压煤留设与开采”与第八章第三节“煤矿开采沉陷区建设场地稳定性评价”内容。

从技术角度,构筑物与建筑物具有明显的差异。

过去,鉴于构筑物类型不多,其重要性也不凸显,所以在原《规程》将构筑物与建筑物合并叙述了。

随着社会发展,重要构筑物越来越多,它们的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因此,新《规范》强调了构筑物特点,对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路、水工构筑物和长输管线的煤柱留设和压煤开采作了明确的规定,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同时,目前煤矿开采沉陷区治理力度在加强,煤矿开采沉陷区具有广泛作为建设场地趋势,如,淮北矿区利用采煤沉陷区建设超高层建筑工程等,故新增了“沉陷区建设场地稳定性评价”内容,用于指导和规范煤矿开采沉陷区稳定性评价和建设。

(2)新《规范》对条款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新《规范》把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的保护等级确定为5级,增加了特级保护。

特级保护围护带宽度50m,特级保护煤柱按边界角留设,以更好保护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

新《规范》压煤开采设计只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不再包括在规程中。

简化了压煤开采设计程序。

新《规范》对压煤开采批准权限进行了更改。

只有压煤开采设计涉及煤矿企业以外其他方受护对象安全问题时,上报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新《规范》既体现了简政放权精神,也保留了重视受护对象安全内容。

(3)新《规范》删除了原《规程》7个附录。

在原《规程》12个附录中,新《规范》仅保留了5个附录,删除了7个附录。

保留下的5个附录内容也作了较大调整。

因为原《规程》中许多附录内容只属于参考性数据,不属于法规层面的监督执法内容,不适合在新《规范》。

为了原《规程》附录中这些宝贵技术资料的传承,现把未列入新《规范》的7个附录,经充分补充和修订放到与新《规范》配套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指南》中。

3.《规范》调整后,煤炭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需特别注意的事项?
(1)组织宣贯落实新《规范》。

新《规范》颁布后,各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监管部门和煤炭企业,应组织各煤炭企业进行学习和宣贯,认真落实新《规范》各项规定。

(2)划定特级保护等级煤柱。

按新《规范》规定的特级保护等级受护对象围护带50米、以边界角留设保护煤柱要求,重新划定特级保护等级受护对象的保护煤柱。

(3)区别不同受护对象进行审批和上报。

煤柱留设与变更、压煤开采设计应当由煤矿企业组织论证、审批。

压煤开采设计涉及煤矿企业以外其他方受护对象安全问题时,应与受护对象产权单位协商一致后,报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4)在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中,设计方法和计算参数可参考《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指南》。

该《指南》较详细介绍了地表移动变形计算及其参数求取方法,近水体采煤的安全煤岩柱厚度计算方法,近水体采煤矿井(采区)涌水量计算方法,建筑物、构筑物、水体及主要井巷保护煤柱留设方法与实例,采动坡体稳定性预测,建筑物、构筑物和技术装置允许地表变形值,地表移动实测参数,煤矿开采沉陷区地基稳定性评价方法,经济评价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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