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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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0号二○○六年八月十七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文明、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州市中心城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城市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协调、督促城市管理的各项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教育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容貌管理应当遵守本章规定和《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
第八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市容观瞻的脏污外墙、残垣断壁等,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整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湖政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湖政发〔2010〕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的要求,我市对54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废止的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附件: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7〕49号)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39号)3.湖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城乡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6号)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中小学生接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75号)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8〕81号)7.湖州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宁杭铁路(湖州市区段)客运专线征地拆迁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湖政办函〔2009〕6号)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湖州市农村公路养护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9〕19号)1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湖政办发〔2009〕122号)1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决定(湖政发〔2010〕23号)1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湖州港岸线利用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10〕26号)1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湖州市物流基地布局规划(2009-2020)的批复(湖政函〔2009〕139号)1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07-2012年交通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纲要的批复(湖政函〔2008〕4号)1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港口管理体制构建运作方式的批复(湖政函〔2006〕75号)1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州港总体规划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8〕24号)1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54号)18.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104号)19.市区城镇住宅用地分割登记试行办法(湖政办发〔2002〕81号)2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函〔2003〕49号)2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湖政发〔2003〕59号)2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区村级建设留用地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60号)2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州市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6〕54号)2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肃查处中心城区规划区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意见(湖政发〔2005〕3号)2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促进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5〕43号)2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58号)2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湖政发〔2007〕54号)2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农转未供、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等问题的处理意见(湖政发〔2007〕81号)2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新一轮基准地价的通知(湖政发〔2007〕82号)3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7〕23号)3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通知(湖政发〔2007〕59号)3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新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批复(湖政函〔2008〕71号)3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105号)3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土地执法监察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125号)3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发〔2008〕55号)3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杭州至嘉兴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湖州市区段建设借地拆迁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办函〔2009〕2号)3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绿色矿山创建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63号)3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0〕2号)3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相应条款内容的通知(湖政发〔2010〕20号)4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10年市本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批复(湖政函〔2010〕33号)4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区部分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批复(湖政函〔2010〕29号)4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颁布实施湖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9-2015)的批复(湖政函〔2010〕18号)4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历史遗留欠缴建设项目用地规费有关政策的批复(湖政函〔2009〕96号)4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湖州市地面沉降防治规划(2006-2010)的批复(湖政函〔2007〕79号)4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征收占用标准农田建设成本费的批复(湖政函〔2007〕1号)4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区废弃矿区治理采矿权出让综合单价的批复(湖政函〔2006〕93号)4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8〕22号)48.关于印发《湖州市普通建筑用砂、石采矿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1〕107号)49.关于转发《湖州市普通建筑用砂、石采矿权出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76号)5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吴兴区南浔区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函〔2003〕18号)5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没收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的处置意见(湖政发〔2005〕71号)5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47号)5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12号)54.湖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55.湖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56.关于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实施招标投标的通知(湖政办发〔1999〕129号)57.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建设民工教育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1〕10号)58.转发市城建委关于湖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73号)5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6〕26号)6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7〕12号)6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3〕75号)6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4〕38号)6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4〕41号)64.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7〕5号)6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4〕45号)6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23号)6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65号)6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30号)6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29号)7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41号)7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7〕46号)7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秩序管理标准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69号)7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7〕62号)7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保修金管理实施细则》《湖州中心城市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42号)7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89号)76.要求在湖州市区实行白蚁预防市场化操作(抄告单湖办第237号)7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0〕18号)7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中心城市住房保障以及解决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居住问题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2010-2012)的批复(湖政函〔2010〕43号)7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10年度湖州市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的批复(湖政函〔2010〕35号)8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09年度湖州市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的批复(湖政函〔2009〕7号)8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浔城区南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8〕102号)8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8〕65号)8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中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年)》的批复(湖政函〔2008〕53号)8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中心城区(中部)集中供热系统专项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8〕23号)8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城市公共交通规划(2006-2020)》的批复(湖政函〔2008〕21号)8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区村庄布局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7〕59号)8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区城乡给排水专项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7〕17号)8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浔历史文化保护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119号)8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西南分区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115号)9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西南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114号)9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东部新区天然气专项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112号)9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八里店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103号)9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湖东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102号)9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织西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织东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94号)9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织西分区规划和织东分区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95号)9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东部新区中心区城市设计的批复(湖政函〔2006〕96号)9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浔城区城东分区阳安片等四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89号)9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南浔城区城东和城西分区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88号)9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区城乡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80号)10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的批复(湖政函〔2006〕62号)10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36号)10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老城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32号)10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本级)城乡生活垃圾焚烧服务协议》的批复(湖政函〔2006〕18号)104.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异产毗连成套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发〔1994〕92号)10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4〕46号)106.湖州市城市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实施方案(湖政办发〔2003〕119号)107.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6〕44号)108.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1999〕84号)109.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镇)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湖政发〔1994〕86号)110.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6〕45号)11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5〕113号)11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8〕59号)11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9〕32号)11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制度解决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90号)11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州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52号)116.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外资金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1999〕178号)11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湖州市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6〕37号)11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80号)11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119号)12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土地出让金收益管理的通知(湖政办函〔2005〕26号)12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函〔2005〕61号)12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80号)12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6〕22号)12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有关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06〕59号)12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人行湖州中支关于湖州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30号)12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发性金融融资平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92号)12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93号)128.湖州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家开发银行县域项目贷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7〕74号)12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07〕80号)13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湖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100号)13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审计局关于化解义务教育债务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函〔2008〕18号)13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9号)13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收支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8〕16号)13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2008-2010年为老年人办实事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124号)135.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若干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0〕102号)13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剥离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意见(湖政发〔2006〕24号)13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试行意见(湖政发〔2006〕38号)13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湖州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101号)13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高市场主体行政许可效率的通知(湖政发〔2004〕70号)14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及保护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4〕80号)14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84号)14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万村放心店”工程和加强消费维权监督网络建设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42号)14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重点市场认定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6〕18号)14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49号)14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批复(湖政函〔2006〕104号)14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州市国民消费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7〕85号)14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6〕8号)14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6〕43号)14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9号)15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9〕24号)151.湖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15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60号)15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加快农村教育改革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28号)15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湖政发〔2007〕56号)155.《湖州市教育督导规定》(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15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湖州市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13号)15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7〕11号)15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76号)15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湖政发〔2009〕13号)16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小学生毛笔书法教学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函〔2010〕3号)161.转发市文物局、市计委、市经委、市城建委、市土管局关于加强湖州市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21号)16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古桥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75号)16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86号)16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湖政发〔2006〕70号)16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有线广播“村村响”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11号)16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07〕36号)16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矿企业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湖政发〔2008〕31号)168.关于印发《湖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1998〕3号)16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85号)170.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市街道“门前三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40号)17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湖政办发〔2007〕82号)17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44号)17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健康宝宝计划的意见(湖政发〔2009〕17号)174.湖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17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5〕14号)17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09〕30号)17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商业促销活动的通知(湖政发〔2005〕48号)17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和实施“千镇连锁超市”工程的通知(湖政办函〔2005〕27号)17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89号)18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14号)18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湖政办函〔2007〕11号)18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118号)18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湖州市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104号)184.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贸粮局等十个部门关于湖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布局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发〔2009〕35号)18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贸粮局关于湖州市甲醇汽油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函〔2010〕20号)18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62号)18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州市个体诊所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49号)18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湖州市农村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88号)18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实施豆制品放心工程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53号)19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86号)19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湖州市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60号)19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城市管理办公室关于湖州城区禁止乱涂写(刻画)乱张贴非法广告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函〔2005〕24号)19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湖州城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知(湖政函〔2005〕53号)194.关于印发湖州市人力三轮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92号)19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1号)19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3〕51号)19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0号)19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区临街遮阳(雨)篷设置。
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8)-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8)正文:---------------------------------------------------------------------------------------------------------------------------------------------------- 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1998年6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建设布局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依法划定。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域。
第四条(主管部门)湖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五条(公众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六条(规划效力)城市规划是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废止。
第七条(编制原则)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本市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综合部署,确定城市发展的方向、规模和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功能布局和各项专业规划。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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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3日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优化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6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州市市区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处置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既违反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土地管理又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湖州市市区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包括:(一)城市、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二)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
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湖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湖政函[2003]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现将《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部工业园区)因征用土地实施农房拆迁的,其拆迁活动管理及对被拆迁农房所有人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房,是指被征用土地上的,按照农村村民建房程序和规定批准建造的,并有合法权属证件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取得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拆迁批准文件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农房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单位,是指受拆迁人委托从事农房拆迁业务的,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组织。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建设(规划)、交通、水利、财税、物价、工商、公安、电力、电信等部门及有关街道办事处、区、乡(镇)人民政府和金融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拆迁人拆迁农房,应当委托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委托协议应报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被拆迁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做好有关宣传动员工作,帮助被拆迁人做好有关搬迁事宜。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24•【字号】湖政办发〔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4日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吴兴区和南浔区)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应当贯彻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的基本原则,应当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依据,保护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
加强文物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线索、古树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控制要求依法纳入城乡规划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设计宜贯穿城乡规划编制各阶段。
重要地块宜遵循自然环境与人工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地方特色与时代特点相和谐的原则开展城市设计。
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

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勘察测绘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四章建筑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退让第三节建筑高度第五章市政工程第一节道路交通第二节管线工程第三节其他第六章城市景观第七章村庄建设第八章附则附件一名词解释附件二用地混合引导表附件三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吴兴区和南浔区)城乡规划的制定和管理。
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应当贯彻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的基本原则,应当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依据,保护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
加强文物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线索、古树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控制要求依法纳入城乡规划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设计宜贯穿城乡规划编制各阶段。
重要地块宜遵循自然环境与人工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地方特色与时代特点相和谐的原则开展城市设计。
经审定的城市设计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并应加强其对详细规划的引导作用。
第五条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交通和市政等需要。
高铁站前广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总论一、项目背景(一)项目名称:长兴高速铁路站站前广场工程项目(二)承办单位:长兴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三)项目可研报告编制依据1、《长兴县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2、《长兴环太湖开发带概念规划》(2003)3、湖州市建设局《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4、长兴县建设局《长兴高速铁路站站前广场工程设计要求》附规划红线图5、《长兴太湖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站前区城市设计》6、长兴县建设局《关于长兴高速铁路站站前广场工程设计方案项目规划例会审批意见书》7、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委托书8、《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9、《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10、现行有关的建设法规、规范二、项目概况(一)建设要求本项目的进行有利于推动太湖环线的开发建设,依托高铁车站,广场周边地区将建设成为集站前服务功能、科技研发功能、生产性服务业功能、旅游集散功能、生活服务功能为一体的现代新城区。
(二)建设范围长兴高速铁路站站前广场工程位于长兴县太湖新区,为杭宁高速铁路长兴站的建设用地。
工程南至发展大道,西接站前路,东侧与北侧均为规划城市次干道。
高铁以高架方式南北向穿越地块。
车站站房位于地块中央。
用地总面积为8.98 公顷,其中车站站房占地面积约为7250 平方米(不含高架轨道下设备用房)。
车站站房将用地分成东西两部分:西部为面积约3万平方米的车站广场用地,承担着与城市联系的功能;东部为轨道交通设施及配套停车位。
地块周边自然景观资源丰富。
(三)建设内容本项目建设内容分商业街、旅店、广场、市政道路、给排水、景观绿化、水景、夜景照明、停车场、建筑小品等。
(四)建设规模该工程用地总面积为8.98 公顷,其中车站站房占地面积约为7250 平方米(不含高架轨道下设备用房)。
车站站房将用地分成东西两部分:西部为面积约3万平方米的车站广场用地,承担着与城市联系的功能;东部为轨道交通设施及配套停车位。
(五)主要建设条件本项目建设符合长兴县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区域内供水、供电、通讯等配套设施在规划中都能妥善解决,基本具备项目建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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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湖州市建设局二零零五年十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第九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湖州市中心城市(包括中心城区和南浔城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危房翻建、临时建设、农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所在城镇及其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湖州中心城市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湖州中心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划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大类和中类)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
《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规定程序和权限经批准后执行。
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9注、√表示允许设置,空格表示不允许设置,〇表示有条件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10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分区规划及《表二》的基础上,按表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第七条对未列入表三的大中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政策和专业规范执行。
工业和普通仓库建筑项目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不得低于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表三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第八条《表三》规定的指标为地块上限。
单个建设项目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交通、环境、配套和地价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九条《表三》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原有建筑容量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地块,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净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1、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为5000平方米;2、高层居住为3000平方米;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4、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
第十二条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十三条公共建筑在满足规划、消防、卫生、交通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五。
第十四条公共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公共开放空间位于建筑基地内,后退红线部分不作公共开放空间;2、沿城市道路、广场、小区道路留设,且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3、竣工后应设置相应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4、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五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六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25。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建筑间距系数可在朝向为南北向的基础上折减0.9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二)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间距,建筑间距系数可在平行布置的朝向为南北向的基础上折减0.8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2、东西向的间距,建筑日照间距系数可在平行布置的朝向为南北向的基础上折减0.7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3、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3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3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十七条在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40;第十八条多、低层居住建筑底层均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在计算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时不得扣除非居住建筑的高度,但底层车库可以扣除。
第十九条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山墙上开启窗洞时应避免窗洞相对,否则山墙间距应不小于8米。
第二十条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30米。
2、东西向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4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一条在符合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9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3米,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5米。
第二十二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控制。
第二十三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老年人建筑、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同时满足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6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五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二)离界距离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技术论证,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注:1、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2、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照0.7倍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