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施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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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学校食堂在校园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学校食堂不仅是提供学生正常饮食的场所,也是培养学生健康饮食习惯和卫生意识的重要环境。

为了保证学生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学校应加强对食堂的卫生管理,并制定一系列的规定。

一、食材采购标准1. 食材的来源应可追溯,推行“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控制度,确保食材安全。

食堂应与有信誉和合格的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保障供应商提供的食材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采购的食材不超过保质期限,并有相应的购销记录作为证据。

3. 食材应有检疫合格证明,并按要求存放。

食堂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食材储存条件,保证食品不受潮、霉变等现象影响。

二、食堂环境与设施1. 学校食堂应设有洗手设备,并配备洗手液和纸巾等卫生用品。

学生在用餐前务必洗手,确保用餐卫生。

2. 食堂应对餐具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并设立专门的餐具消毒区域。

餐具储存和消毒过程中,应有相应的记录进行管理。

3. 食堂内应保持清洁整齐,垃圾及时清理并分类处理,保持食堂环境整洁。

三、食品加工与烹饪1. 食堂厨房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合理布局,设有食品加工区和烹饪区,保证食品的加工从原料到成菜的卫生安全。

2. 食堂厨师及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并持有合格的健康证明。

工作人员在加工和操作食品前应洗手,并使用清洁的工作服和帽子。

3. 餐饮食品的加热和储存需符合相关要求,冷藏冷冻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清洁,并记录保留相应证明。

四、食品安全监管和风险防控1. 学校应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委员会,负责监督学校食堂的运营和卫生管理工作。

2. 食堂应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召开食堂卫生安全培训会议,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进行定期检测并留存检测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五、食堂食品安全宣传与教育1. 学校应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向学生和家长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和卫生要求。

上海中小学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中小学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为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提高食堂管理水平,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实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2. 确保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师生饮食健康。

3. 提高食堂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师生满意度。

三、管理职责1. 校长(园长)负责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确保食堂食品安全。

2. 食堂食品安全总监负责组织实施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制度、规定得到落实。

3. 食堂食品安全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检查、监督和整改工作。

4. 食堂管理人员负责食堂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食堂安全、卫生、整洁。

四、管理制度1. 食品采购管理(1)采购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禁采购来源不明、质量不合格的食品。

(2)建立食品采购台账,详细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供应商等信息。

(3)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确保其资质合法、信誉良好。

2. 食品加工管理(1)食品加工场所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设施设备齐全、功能完善。

(2)食品加工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程。

(3)食品加工过程中,应确保食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3. 食品储存管理(1)食品储存场所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温度、湿度等条件适宜。

(2)食品应分类存放,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3)食品储存时间不得超过保质期,对过期食品进行销毁。

4. 食品供应管理(1)食堂应实行分餐制,确保食品新鲜、卫生。

(2)食堂应定期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确保餐具卫生。

(3)食堂应定期对食品进行留样,留样量不少于每餐供应量的10%,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5. 食品安全检查与监督(1)食堂食品安全员应每日对食堂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2)学校应定期组织食品安全检查,对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估。

(3)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上海市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

上海市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

上海市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食堂设置,学校应根据就餐人数合理规划设置食堂数量~就餐人数超过2000人的学校应分设若干个食堂。

第四条,基本条件,食堂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食堂应当距倒粪站、垃圾箱、公共厕所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扩散性污染源10米以上。

第五条,布局和建筑设置,食堂应按照生进熟出的原则合理布局~防止生熟食品交叉污染。

食堂应设有食品原料储存、原料初加工、烹调加工、备餐,分装、出售,、用餐、餐具工用具清洗消毒等相对独立的专用场地~其中备餐间应单独设立。

,的有幼儿园食堂面积应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DBJ08-45-95关规定。

中学,包括职校、中专,、小学食堂厨房总面积应符合《中小学校建设标准》,DBJ08-45-90,的有关规定~其中中学食堂备餐间使用22面积不得少于18m,小学食堂备餐间面积不得少于15m.2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厨房总面积不得少于170m,其中备餐间使用2面积不得少于30m。

中学学生人数大于1400人,小学学生人数大于1125人~学校食堂应相应增加厨房各专用场地使用面积~并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第六条,设施和设备,食堂应建有通畅的污水排放系统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配备分别存放生熟食品的专用冰箱和冷库,配备足够良好的工具、容器,安装机械通风设备。

食堂各专用场地应配置以下设施:,一,食品原料储存场地应当安装机器械通风设备~建有有效的防鼠、防蝇设施。

应分别设有主食、副食和调味品置放区域~各区域应相对独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中小学学生供餐及校内超市(小卖部)设立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中小学学生供餐及校内超市(小卖部)设立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中小学学生供餐及校内超市(小卖部)设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02•【字号】沪教委后[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中小学学生供餐及校内超市(小卖部)设立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后〔2008〕16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供餐管理及校内超市(小卖部)设立工作,确保学生的饮食卫生安全,建立和谐文明的校园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中小学供餐工作。

做好中小学餐饮供应的质量、价格及卫生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切身利益和学校的稳定。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做好中小学供餐工作。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中小学餐饮供应的监督管理,明确具体职能部门,落实相关责任。

学校要坚持学生在校用餐自愿的原则,处理好方便学生用餐和确保卫生安全的关系,努力改善供餐方式和餐饮质量,切实做好校内供餐组织工作。

二、要建立符合本区域实际的中小学供餐管理机制。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认真做好对承办学校食堂、学生午餐配送和盒饭供应的企业资质审核工作,建立学校餐饮服务准入机制和不良企业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学校食堂质量评估、绩效考核等制度,积极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合作,加强对学生价格、质量、食品卫生等情况的指导和监管。

三、要坚持学生食堂公益性原则。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对公办学校学生食堂的水、电、燃气费用实行公益性补贴;学校对学生食堂的场地、设备应实行“零租赁”,切实降低学生就餐成本;学校自办食堂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学生午餐价格。

教职工就餐应做到与学生同质、同价、同餐,成本应单独核算,严禁将教职工用餐费用分摊到学生用餐成本。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嘉定区教育系统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嘉定区教育系统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嘉定区教育系统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2.06•【字号】嘉教〔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嘉定区教育系统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中小学、幼儿园及直属单位:现将《嘉定区教育系统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工作职责第三章学校职责和要求第四章承包和配送企业职责和要求第五章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第六章设施设备、财务管理第七章供餐和配送企业的准入及退出第八章附则嘉定区教育系统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嘉定区教育系统学校食堂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原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嘉定区教育系统中小学、幼儿园及中职校,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工作职责第三条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进行会商,依各自职责,深化协同配合,共同开展嘉定区教育系统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具体管理措施:1.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组织开展对学校食堂的“双随机”和“飞行检查”等联合抽查。

2.指导、协助学校与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企业”)和食品原料配送企业(以下简称“配送企业”)依法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整治达标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整治达标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整治达标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4.02•【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08〕178号•【施行日期】200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整治达标行动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08〕178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要求,进一步贯彻《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高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水平,预防食物中毒发生,决定在本市开展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整治达标行动。

一、总体要求通过全面开展整治达标行动,使本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硬件设备设施和软件管理水平达到《办法》的要求,统一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以提高本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集体性食物中毒的发生。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一)重新核查加工能力,控制“两个关键点”。

1、2008年6月底前,对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所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要根据《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企业现有的加热保温设备设施条件,重新核查其生产加工工艺和生产加工数量,相应变更其食品卫生许可证。

促进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一步改善硬件设备设施条件,使集体配送用餐的“两个关键点”(盒饭或桶饭中心温度、加工与食用间隔时间)符合《办法》的要求。

热链生产学生盒饭企业的符合率力争达到100%,社会盒饭和桶饭企业力争达到80%以上。

2、对新申办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严格食品卫生许可条件,必须符合《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办法》的要求。

(二)统一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实现“六个全面”。

1、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配备一名以上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2008年6月底前,企业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全面接受规范化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文件闵教字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文件闵教字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文件闵教字[2021]141号来源:后勤管理中心管理员发布日期:2021-04-22 浏览次数:813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文件闵教字[2021]141号关于印发《闵行区学校食堂配送和委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为加强我区学校食堂管理和切实提高学校用餐质量,校办企业管理一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闵行区学校食堂配送和委托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各校各单位按照《意见》要求,加强对食堂工作的管理,保障师生的健康。

附件:闵行区学校食堂配送和委托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主题词:教育学校食堂管理通知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14日印发(共印20份)附件:闵行区学校食堂配送和委托管理的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学校学生用餐的食品配送及食堂委托管理工作和加强准入单位的管理,是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健康,维护师生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加强我区学校食堂管理和切实提高学校用餐质量,本着“质量至上、安全服务、管理有序”的工作宗旨,围绕“安全加工、规范流通、放心消费”的目标,依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管理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及《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等文件实施规范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闵行区教育局系统内各级、各类公办学校。

第二章配送和委托管理单位的准入第四条学校食堂配送和委托管理单位实施准入制度。

第五条区教育局成立学生用餐管理领导小组,由区教育局分管副局长为组长,由闵行区校办产业管理一部、区教育普教科、法制科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准入制度及准入资格的审核。

卫生部关于印发《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6.27•【文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要求,加强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餐饮业经营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但不包括无固定加工和就餐场所的食品摊贩。

第三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业: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

餐馆(又称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早点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和提供简单餐饮服务的酒吧、咖啡厅、茶室等。

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业、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主要指原料、半成品、成品(包括下列用语中的凉菜、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自助餐等)。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 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 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第四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 采取有效措施, 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 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二)墙壁应有1. 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 具有一定坡度, 易于清洗与排水;(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 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 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

采用化学消毒的, 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 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八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 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 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九条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

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 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条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饮食饮水卫生安全专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饮食饮水卫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4.11.10【实施日期】2004.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饮食饮水卫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和《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教电〔2004〕297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饮食饮水卫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饮食饮水卫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市卫生局二00四年十一月十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和《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教电〔2004〕29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饮食饮水卫生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各区县要结合实际情况,在2004年“卫监七号行动”的基础上,继续开展以“强化中小学、幼儿园饮食饮水卫生安全管理,保障少年儿童身体健康”为主题的专项整治活动。

一、指导思想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饮食饮水卫生安全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最广大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全面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饮食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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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教育部、卫生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第14号令)的规定,结合上海近期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实际状况,对认真执行第14号令提出如下意见:
一、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第14号令,并不折不扣的执行。

二、
根据第14号令的要求,把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列为学校工作重要的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建立管理和监督责任制,继续完善学校食堂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保卫措施。

从本学期起,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列入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和考核指标。

三、
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计划的对学校主管校长、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实施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并做好必要的考核记录。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都必须定期参加培训,取得培训合格的资格,按要求上岗。

四、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学校实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督察。

在每学期开学前,要组织全覆盖的检查,在每学期中,要组织抽查,并对施行不力的学校加大督查的频度和力度。

要定期组织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总结交流会议,表彰先进,直到读出问题学校,并形成相应的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
严格执行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标准的几项具体工作要求:
(一)关于学校食堂
1、
学校办食堂必须取得坐在趋向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严格执行卫生部门制订的有关学校食堂规定的设施、人员配置标准。

2、
格遵循食品采购与加工的卫生要求,必须使用上海市商委(2002)207文推荐的并有有效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及原料,实施“证质一致”、“集约竞标”。

不得供应生食水产和改刀的熟食卤味。

3、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的营养配餐员或营养师(士);从业人员要定岗定位,要建立和健全从业人员的日常卫生安全教育制度;要关心从业人员的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发现情况及时处置。

4、
建立由学校卫生保健机构对从业人员、食品原料、食品容器和食品加工过程监督检查的“从业人员健康晨检制度”、“学校食堂日检制度”和“学校食堂长假后清扫消毒验收制度”。

5、
不得外借学生食堂举办各种类型的聚餐、婚丧喜事、生日聚会。

不得盛借外送业务及制售点心等超范围经营。

(二)关于盒饭准入
1、学校在订盒饭时,应当查验饭盒供应商的《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能有效地实施沪卫卫监[2003]14号《上海市盒饭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并能争取投保的承诺。

2、学校应提供盒饭暂存专用场所、暂存盒饭必须隔地置放,保温,有专人看管。

3、学校在每天盒饭送达后,由专人负责“日检”:
(1)
对运输与分发盒饭的车辆、器具、人员的卫生安全进行查验;
(2)对盒饭的品种、感官性状等进行严格的验收;
(3)
对盒饭每餐按规定(2人份,保存48小时)留样,并作记录;
(4)
检查用餐现场,及时反馈盒饭卫生安全情况。

4、学校要配合卫生部门对盒饭生产的抽查,支持卫生部门对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必要时及时调整向学生供餐。

5、学校要与盒饭供应商保持沟通,以研究改进盒饭卫生安全的质量。

(三)关于其他集体用餐
1、学校组织旅游、军训等大型活动,学生需在校外就餐的,应事先将就餐地点和人数报告活动所在地的卫生监督部门,经卫生安全的认可后,方可组织学生就餐。

2、学校要做好学生的健康教育,督促家长教育学生用好早餐,不提倡向学生供应课间餐。

3、要加强对学校小卖部的管理,严禁无证经营和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4、学校不得接受和向学生分发企业赠送的任何食品。

(四)关于学生在校饮水
1、
学校必须保证学生享有足量、卫生的饮用水。

2、学校供水工作应由专人监管,供水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3、
盛装学生饮用水的容器必须加盖加锁,每天清洗消毒。

4、
供应沙滤水的学校,每学期必须经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化验合格,才能开放。

5、
学校要对学生养成饮水签清洗茶具的卫生习惯加强教育督促。

(五)关于学校食品卫生的安全保卫工作
1、学校应将学校食品安全列入学校保卫工作的范畴,定期研究,经常抽查和排摸不安全因素,防止人为投毒事件的发生。

2、学校要把食堂、仓库、冷库、运输车辆、操作间、就餐点作为学校安全防范的重点,配备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规定。

学校食堂的主副食品仓库要有专人管理。

3、寄宿制学校食堂要特别加强对半成品、调料盛器的安全管理;餐间休息和用餐时间要安排人员在操作间和食堂进出通道值班巡逻;要加强节假日和晚间的值班工作,防止发生生产或卫生事故。

4、学校食堂在实行承包经营时,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5、学校要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的宣传力度,教育学生不购买和食用无照无证摊贩出售的食品。

(六)关于学校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程序
1、
停止供餐:立即停止学校食堂或盒饭厂商的供餐。

2、
及时报告:
(1)条件
——有10人(含10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症状。

(2)程序

发现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中小学校,应即刻商报去教育局、卫生局,大学应即刻商报市教委,区卫生局;

去教育局接报后应即刻上报区政府、市教委。

(3)内容
①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人数、症状及第一例发生时间;
②学校的校名、责任人、地点和联系电话;
③供应单位的名称、责任人、地点和联系电话;
④目前状况和紧急处理措施;
⑤报告时间和报告人。

3、
救治病人:协助卫生机构救治患者,做好登录,通知家长。

4、
保护现场:保留造成或导致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5、
配合调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6、
控制事态: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包括教学秩序和下一餐用餐等)。

7、
保险介入:同时通知保险机构介入。

8、必要时报告公安、工商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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