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导则(2021新版)
最新水利局2021年隐患排查情况汇报3篇

最新水利局2021年隐患排查情况汇报3篇水利局2021年隐患排查状况汇报第1篇依据省防总赣汛电[2021]2号文件精神,县水利局于1月11日16日对本县水利在建工程进行了一次全面拉网式的平安隐患大排查。
现将检查状况简要汇报如下:一、局领导非常重视这次水利工程平安隐患排查工作省防办2号文件下达后,分管领导主任马上向局长同志进行了汇报。
1月11日,局长亲自主持了职工会议,分管领导向大家传达了省平安隐患排查工作精神,组织学习了赣汛字[2021]2号文件。
会上,对县在建水利工程平安隐患排查工作作详细布置。
二、成立了县水利局2021年在建水利工程平安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成员:县水利局各股(站、室)负责人三、局派出专业人员组成工作组进行平安隐患排查从元月11日至16日,局分管平安生产领导主任和建管股长、局平安生产办公室人员等,与各在建工程平安生产监督员一起,对全县的7座正在加固的小(2)型水库和县城三期防洪工程及供水工程进行了逐一平安隐患排查,对于施工平安措施做得好的单位进行了确定,对于做得较差的进行了现场指引,能当场改正的要求当场改正,不能马上改正的限期订正。
四、排查结果本次排查,发觉了一些施工单位,存在平安侥幸心理,如个别施工单位平安意识淡薄,只抓施工进度,不管作业平安;有的工人不带平安帽,高处作业未扣保险钩,特种工证件未带在身边,用电不规范等,凡此不符合平安生产现象,检查组都在现场对其严厉指责,并要求马上订正。
通过本次排查,县在建水利工程平安得到了进一步的落实,全县在建水利工程正在朝着平安有序的轨道运行,未发觉重大平安隐患。
水利局2021年隐患排查状况汇报第2篇市水务局:依据《酒泉市环境爱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开展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保障环境平安的紧急通知》精神,我局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涉水环境隐患进行了集中排查整治,重点对全县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河道采砂、入河排污口等涉水问题进行了专项排查,现将工作开展状况报告如下: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环境隐患排查状况(一)已完成饮用水水源地爱护区范围划定工作。
农村的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导则.docx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导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导则1总则1.0.1根据《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站、室,以下统称“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水质检测中心的建设。
1.0.3水质检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对本区域内规模较大集中式供水工程开展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自检,对区域内设计供水规模20m3/d 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进行水质巡检,为供水单位和农村饮水安全专管机构提供技术支撑,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1.0.4 本导则的引用标准主要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5750-200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 )《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SL309-2007)1.0.5水质检测中心的建设,除考虑本导则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2水质检测机构布设2.0.1各地水质检测中心建设以省为单位统筹规划布局实施,具体建设方式和地域单元根据各区域农村供水工程和现有相关水质检测能力分布、拟建水质检测中心检测任务和服务范围等合理确定。
2.0.2水质检测中心可依托规模较大水厂化验室组建,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管机构指导和管理;也可依托卫生、水利、环保、城市供水等部门的现有水质检测、监测机构合作共建,接受各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管机构等提供技术服务。
3水质检测要求3.1检测指标和频次3.1.1各水质检测中心的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等合理确定。
在选择检测指标时,应根据当地实际,重点关注对饮用者健康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在饮水中有一定浓度且有可能常检出的污染物质。
必要时,可在进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106项指标全分析的基础上,合理筛选确定水质检测指标。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导则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导则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农村地区饮水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得到了广泛重视和支持。
而水质检测是确保饮用水安全的重要环节。
本文档旨在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的建设提供详细的导则,以确保水质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水质检测中心的职责与功能1.检测饮用水源水的水质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溶解氧、浑浊度、PH值、氨氮、硝酸盐等;2.检测饮用水处理工艺后的水质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余氯、总大肠菌群、六价铬等;3.进行常规的水样采集、样品保存、传递与记录;4.建立完备的样品编号、样品信息管理系统;5.制定与实施质量控制计划,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内部审核;6.提供水质检测报告和咨询服务;7.协助政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进行水质风险评估和决策支持。
三、水质检测中心基本要求1.人员要求:–拥有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包括化学、环境、生物等专业的硕士及以上学历;–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常用的水质检测方法和仪器操作技能;–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2.实验设备和仪器要求:–获得权威认证的仪器设备,如原子吸收光谱仪、液相色谱仪等;–设备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校正,确保准确性和精确性;–提供完善的样品处理、操作、分析记录等相关设备。
3.实验室环境要求:–提供适当的实验室面积和布局,以满足工作需求;–温度、湿度控制应符合要求,保持理想的实验条件;–实验室内应配置必要的通风设备,确保空气质量。
四、水质检测中心工作流程1.水样采集:–根据饮用水源水和处理后水样的要求,制定采样计划;–采样过程中要遵守规范的采样方法和操作程序;–确保样品的保存、传递和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样品处理:–对采集到的水样按照一定的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如过滤、除氯等;–确保预处理方法的标准化和一致性,以保证数据的可比性。
3.实验检测:–选择合适的水质检测方法和仪器进行实验检测;–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对仪器的操作和数据记录要规范化和系统化。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1 总则1.0.1 根据《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站、室,以下统称“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水质检测中心的建设。
1.0.3 水质检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对本区域内规模较大集中式供水工程开展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自检,对区域内设计供水规模20m3/d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进行水质巡检,为供水单位和农村饮水安全专管机构提供技术支撑,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1.0.4本导则的引用标准主要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SL309-2007)1.0.5 水质检测中心的建设,除考虑本导则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2 水质检测机构布设2.0.1各地水质检测中心建设以省为单位统筹规划布局实施,具体建设方式和地域单元根据各区域农村供水工程和现有相关水质检测能力分布、拟建水质检测中心检测任务和服务范围等合理确定。
2.0.2 水质检测中心可依托规模较大水厂化验室组建,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管机构指导和管理;也可依托卫生、水利、环保、城市供水等部门的现有水质检测、监测机构合作共建,接受各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管机构等提供技术服务。
3 水质检测要求3.1 检测指标和频次3.1.1 各水质检测中心的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等合理确定。
在选择检测指标时,应根据当地实际,重点关注对饮用者健康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在饮水中有一定浓度且有可能常检出的污染物质。
必要时,可在进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106项指标全分析的基础上,合理筛选确定水质检测指标。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以上利工程总引流能力6.4m3/s,总蓄水173.5万m3,在建中型水库1件。由于水源性蓄水工程少,径流洪、枯变化大,径流式引水工程保证率低,导致各用水部门之间矛盾极为突出,水事纠纷不断;造成城市供水水量不足、水质较差;农田灌溉面积减少,水电站出力不足,电力紧缺。水资源紧缺已成为制约我县经济发展的关键。
大汶溪流域水资源丰富,多年平均径流量 3.42 亿m3,占全县径流量的61.2%,可开发利用水资源主要集中在大汶溪流域。水资源在时间、空间上分布不协调,开发利用率低,造成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2.**县农村饮水安全现状
2.1
水是人类生存最为重要的环境因素之一,获得安全饮水是人的基本需求和基本人权。从新中国建立以来,各级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农村饮水工作。2003年之前,浙江**县农村饮用水工作大致经历了“农村改水”、“农村供水”、“乡镇供水”三个阶段。限于当时的经济水平和技术条件,农村饮用水设施的建设速度不快,规模不大,标准不高,与农民群众的
2、饮水安全是个动态的概念。2003 年前兴建的一批农村供水工程接近设计使用年限,管网老化腐蚀、净水设备陈旧,供水水质和供水保证率下降;2003-2006年期间兴建的部分饮水解困工程限于当时资金短缺,轻重缓急首先解决喝水问题,建设标准较低;城乡统一实施《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对照标准,不少农村供水工程尚存差距,需要完善提高。
3、加强协调机制建设。发改、水利、卫生、环保、建设等部门在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监督等方面,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从资金投入、项目建设、卫生监督、环境治理、质量把关等各个环节入手,共同努力确保农村饮用水的安全。
4、加强饮水安全宣传。要结合工程建设和水质卫生监测,积极向社会和广大农民群众宣传饮水卫生安全方面的知识以及使用自来水的益处,让农村居民掌握更多的饮水安全知识和卫生保健知识,提高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国家发改委等通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萎
’第8 次常务会议纪 要和会议原则通 过的( 0  ̄ 2 0 年农村 4 2 0 - 06
合同 , 发放用水户手册。 并 用户改建 、 建 或拆迁 用水设施 , 经供水站 批准 , 扩 须 由专 业 人 员
的分配办法 , 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 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
( ) 立 有 效 的 约 束 监 督 机 制 。 工 程 管 理 委 员 会 、 水 合 作 组 十 建 用 织 、 主 、 水 站 不 仅 要 接 受 水 利 、 生 、 价 、 计 等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业 供 卫 物 审 查 , 立定期和不定期 报告制度 , 要接受 用水户和 社会的监督 、 建 还 质
实施 。
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规划 >现就进 一步做好农村 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工 ,
、
近 年 来 农 村 饮 水解 困 工 作 取 得 的 成 绩 和 面 临的 问囊
新 增 用 水 户 要 向 供 水 站 提 交 书 面 用 水 申请 , 理 上 户 手续 。 办 ( 四) 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 、 品和设备 , 行计划用水和 十 积 产 实 节约用水。缺水地区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 。 五 、 理 确 定 水 价 . 化 水 费 计 收 和 管 理 合 强 ( 五 ) 中 供 水 工 程 都 要 实 行 有 偿 供 水 , 量收 费 。 按 照 “ 偿 十 集 计 补 成 本 、 理 收 益 、 质 优 价 、 平 负 担 ” 原 则 , 理 确 定 供 水价 格 。 合 优 公 的 合 集 中 供 水 工 程 的 水 价 由县 ( ) 格 主 管 部 门会 同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市 价 门 制 定 , 行政 府 定 价 或 政 府 指 导 价 。 实 由 于政 策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 当实 际 供 水 价 格 达 不 到成 本 水 价 时 。 不 足部分要通过申请财政补贴、 条件的地方通过划拨 “ 站田” “ 有 养 或 养 站林 ” 办法解决 。 等 ( 六) 费由供水站或其委托的单位 、 人计收 。 收水费要使 十 水 个 计 用水费专用票据。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为加强计划和项目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农垦区和农村学校)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水。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东部地区以自筹资金为主解决。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坤病、血吸虫病病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二章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第五条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
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达不到《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安全规定的饮水不安全。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
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按不同分区正常年份为46-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95%。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八条原则上以地市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第九条地市级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浙江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和检测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和检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3.22•【字号】浙水农〔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和检测工作的通知浙水农〔2015〕11号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现将《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和检测工作的通知》(水农〔2015〕1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以人为本,高度重视水质保障工作饮水水质直接关系到农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政府已将农村饮水水质卫生合格率列入生态省建设考核重要内容。
但据卫生部门监测数据反映,我省2014年农村生活饮水水质卫生合格率仍然不高,个别地区甚至呈下降趋势。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保障民生的角度高度重视水质保障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研究对策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水源地保护、水质净化消毒、水质检测监测等水质保障措施,加强对农村饮水水质监督管理。
二、因地制宜,全面开展水质检测能力建设水质检测是水质保障工作的重要环节。
水利部要求至2015年底,凡涉及农村饮水安全的县(市、区)均需具备满足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常规水质检测需求的能力。
各地要对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进行全面分析评估,通过建立水厂水质化验室、依托规模较大水厂及现有水质检测监测机构和供水管理机构设立区域水质检测中心、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水质检测公共服务等方式,因地制宜地开展水质检测能力建设。
申请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计划的县(市、区)请于3月26日前将有关水质检测中心建设申报材料(包括由县(市、区)发改、水利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联合行文的建设计划申请文件、建设和运行资金地方财政保障承诺书、由地方发改部门批复的水质检测中心建设方案)一式两份报送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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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导则(2021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39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导则(2021新版)1总则1.0.1根据《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站、室,以下统称“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水质检测中心的建设。
1.0.3水质检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对本区域内规模较大集中式供水工程开展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自检,对区域内设计供水规模20m3/d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进行水质巡检,为供水单位和农村饮水安全专管机构提供技术支撑,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1.0.4本导则的引用标准主要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SL309-2007)1.0.5水质检测中心的建设,除考虑本导则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2水质检测机构布设2.0.1各地水质检测中心建设以省为单位统筹规划布局实施,具体建设方式和地域单元根据各区域农村供水工程和现有相关水质检测能力分布、拟建水质检测中心检测任务和服务范围等合理确定。
2.0.2水质检测中心可依托规模较大水厂化验室组建,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管机构指导和管理;也可依托卫生、水利、环保、城市供水等部门的现有水质检测、监测机构合作共建,接受各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管机构等提供技术服务。
3水质检测要求3.1检测指标和频次3.1.1各水质检测中心的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等合理确定。
在选择检测指标时,应根据当地实际,重点关注对饮用者健康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在饮水中有一定浓度且有可能常检出的污染物质。
必要时,可在进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106项指标全分析的基础上,合理筛选确定水质检测指标。
3.1.2设计供水规模20m3/d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定期水质检测:1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指标一般应包括《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42项水质常规指标,并根据下列情况增减指标:(1)微生物指标中一般检测总大肠菌群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当检出总大肠菌群时,需进一步检测耐热大肠菌群或大肠埃希氏菌。
(2)常规指标中当地确实不存在超标风险的指标可不检测,如:从来未遇到过放射性指标超标的地区,可不检测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两项指标;没有臭氧消毒的工程,可不检测甲醛、溴酸盐和臭氧三项指标;没有氯胺消毒的工程,可不检测总氯等。
(3)非常规指标中在本县已存在超标的指标和确实存在超标风险的指标,应纳入检测能力建设范围之内。
如地表水源存在生活污染风险时,应增加氨氮指标的检测,以船舶行驶的江河为水源时应增加石油类指标的检测。
(4)部分不具备条件的县,至少应检测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消毒剂余量指标(余氯、二氧化氯等)、感官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等)、一般化学指标(pH、铁、锰、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氨氮)和毒理学指标(氟化物、砷和硝酸盐)等。
2水源水水质检测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的有关规定执行。
3水质检测频次应符合表3.1.2的要求:表3.1.2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定期水质检测指标和频次工程类型水源水,主要检测污染指标出厂水,主要检测确定的常规检测指标+重点非常规指标管网末梢水,主要检测感官指标、消毒剂余量和微生物指标日供水大于等于1000m3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地表水每年至少在丰、枯水期各监测1次,地下水每年不少于1次常规指标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每年至少在丰、枯水期各监测1次1000~200m3/d集中供水工程地表水每年至少在水质不利情况下(丰水期或枯水期)监测1次,地下水每年不少于1次每年至少在丰、枯水期各监测1次每年至少在丰、枯水期各监测1次20~200m3/d集中供水工程每年至少在丰、枯水期各监测1次;工程数量较多时每年分类抽检不少于50%的工程每年至少在水质不利情况下(丰水期或枯水期)监测1次注:常规检测指标:根据3.1.2确定的水质指标污染指标是指:氨氮、硝酸盐、CODMn等感官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消毒剂余量:余氯、二氧化氯等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3.1.3设计供水规模20m3/d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日常现场水质检测:1出厂水主要检测:浑浊度、色度、pH、消毒剂余量、特殊水处理指标(如铁、锰、氨氮、氟化物等)等。
2末梢水主要检测:浑浊度、色度、pH、消毒剂余量等。
3每个月应对区域内20%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现场水质巡测。
3.1.4设计供水规模20m3/d以下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的水质抽检应根据水源类型、水质及水处理情况进行分类,各类工程选择不少于2个有代表性的工程,每年进行1次主要常规指标和部分非常规指标分析,以确定本地区需要检测的常规指标和重点非常规指标,并加强区域内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水质状况巡检。
3.1.5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复测,增加检验频率。
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必要时应启动供水应急预案。
3.1.6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应对受影响的供水单位适当增加检测频率。
3.1.7在建立水质检测制度时,水质检测中心应详细掌握区域内每个供水规模在20m3/d及以上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规模、水源类型、水处理及消毒工艺、水厂的检测能力。
巡查时应详细了解水源保护情况、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运行情况、水厂的日常水质检测情况。
对检测发现的水质问题,应及时通知供水单位并监督其及时整改。
水质检测中心同时负责对小型供水单位水质检测人员培训及检测仪器操作维护的指导。
3.2检测方法3.2.1水样的采集、保存、运输和检测方法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确定。
水质检验也可采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卫生部门认可的简便设备和方法。
4建设标准4.1工作场所建设4.1.1水质检测中心应选择在无震动、灰尘、烟雾、噪音和电磁等干扰的地方进行建设。
4.1.2水质检测中心应区分化验室和办公区,化验室一般包括天平室、药剂室、理化室、微生物室、分析仪器室、放射室(若不检测总α、总β放射性,可不设放射室)、水样储存间等,办公区一般包括办公室、资料室、更衣室、会议室、车库等。
4.1.3化验室宜相对独立,各类化验室宜设独立房间,空间应满足仪器设备安装和操作等需要(天平室不宜小于8平方米,药剂室不宜小于10平方米,理化室不宜小于30平方米,微生物室不宜小于20平方米,大型分析仪器室面积根据仪器种类和数量确定,不宜小于20平方米,放射室不宜小于20平方米)。
4.1.4化验室应采用耐火或不易燃材料建造,隔断、顶棚和门窗应考虑防火性能,地面应耐酸碱及溶剂腐蚀、防滑、防水。
4.1.5化验室应确保用电安全,应有防雷接地系统,电线应尽量避免外露,电源接口应靠近仪器设备,精密检测仪器设备应配备不间断电源。
4.1.6化验室应确保用气安全,大型分析仪器的压缩气体钢瓶应放在阴凉的地方储存与使用,不能靠近火源,必须固定;应根据设备运行需要设排气设施,废气排放口宜设在房顶。
4.1.7化验室温度夏季不宜超过30℃、冬季不宜低于15℃,湿度不宜超过70%。
有条件时应尽可能恒温恒湿,寒冷地区应有采暖设施,潮湿地区应安装空调(水样储存间除外)。
4.1.8理化室应设上下水和洗涤设施。
4.1.9化验室应根据需要配置设备台、操作台、器皿柜(架)等,设备台和操作台应防水、耐酸碱及溶剂腐蚀。
4.1.10微生物室应设无菌操作台,配备紫外灭菌灯。
4.1.11化验室应设置有害废液储存设施。
4.1.12化验室应配置灭火器。
4.2人员配备4.2.1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前,应先行落实水质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水质检测技术人员全程参与水质检测中心设计和建设。
4.2.2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20项以上常规指标检测能力的水质检测中心通常应配备专门水质检测人员3人,具备42项常规指标检测能力的水质检测中心通常应配备专门水质检测人员6人,具体检测人数由各地根据检测任务确定。
检测人员应有中专以上学历并掌握水环境分析、化学检验等相应专业基础知识与实际操作技能,经培训取得岗位证书。
4.2.3检测人员均应通过岗前操作考试后才能正式上岗,岗前操作考试应包括微生物指标、消毒剂余量、感官性状、以及溶解性总固体、CODMn、氨氮、重金属等指标检测考试。
4.3仪器设备配备4.3.1仪器设备的配备,应首先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水源水质、水处理和消毒工艺,以及水质检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条件等情况合理确定。
4.3.2仪器设备的配备,应具有一定的实验室化验能力和现场检测能力。
4.3.3化验室的水质检测仪器设备和材料应包括:水样处理、试剂配置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分析仪器,药剂、试剂和标样等。
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42项常规指标检测能力的水质检测中心化验室仪器设备具体配置参考表4.3.3。
表4.3.3化验室配备的仪器设备(参考)化验室名称主要仪器设备配备备注天平室万分之一电子天平(配置标准试剂、重量分析等,1台套)必配理化室(试剂配置、水样处理和物理化学分析)普通电子天平,超纯水机、蒸馏器、搅拌器、马弗炉、电热恒温水浴锅、电恒温干燥箱、离心机、真空泵、超声波清洗器等必配玻璃仪器:量筒、漏斗、容量瓶、烧杯、锥形瓶、滴定管、碘量瓶、过滤器、吸管、微量注射器、洗瓶、试管、移液管、搅拌棒等必配小型检测仪器:具塞比色管,酸度计,温度计,电导仪,散射浊度仪,以及余氯、二氧化氯和臭氧等指标的便携式测定仪必配药剂室药剂、试剂和标样:根据检测项目、方法、分析仪器等确定必配微生物室冰箱、高压蒸汽灭菌器、干热灭菌箱、培养箱、菌落计数器、显微镜、培养皿、超净工作台等(各1台)必配大型水质分析仪器室(可多个房间)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用于氯、二氧化氯、臭氧、甲醛、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氟化物、硝酸盐、硫酸盐、、氰化物、铝、铁、锰、铜、锌、砷、硒、铬(六价)、以及氨氮、和石油类等指标检测,1台)必配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用于镉、铅、铝、铁、锰、铜、锌等检测,1台套,含乙炔、氩气、冷却循环水系统、空压机、电脑等配件)必配原子荧光光度计(用于汞、砷、硒、镉、铅等检测,1台套)必配高锰酸盐滴定法COD测定仪,1台宜配气相色谱仪(用于四氯化碳、三卤甲烷等指标检测,1台套)氯消毒较多时必配,无氯消毒时可不配离子色谱仪(用于氯化物、硫酸盐、硝酸盐、氟化物、溴酸盐、氯酸盐、亚氯酸盐等检测,1台套)必配放射室低本底总αβ测量系统(总α、总β放射性的检测,1台套)一般不配4.3.4现场采样及水质检测车的配备应包括:车辆、采样容器、水样冷藏箱和便携式检测仪器箱等,基本要求见表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