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管理,保障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电力法》和《电力市场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确保用电企业的正常用电需求。
第五条用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合理使用电力资源,遵守供电企业的供电管理规定。
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对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管理保密,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七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前,应当进行详细的商务谈判,就供电服务内容、用电需求、电价等相关事项达成协议。
第八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经双方签署、盖章确认。
第九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合理确定供用电合同的有效期限,明确合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供用电合同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垄断、排除和限制竞争。
第十一条供用电合同中的电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确定,不得擅自调整。
第三章合同的执行第十二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地向用电企业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电管理制度,及时处理用电企业的投诉和故障报修。
第十四条用电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及时缴纳电费,并按照规定使用电力设备和器材。
第十五条用电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电力资源,提高用电效益,降低用电成本,保证用电安全并节能减排。
第十六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共同维护供用电设备的安全和良好运行,不得私自改变电路和连接方式。
第四章合同的管理第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益和义务。
第十八条供电企业应当对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纠正违约行为。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随着电力市场改革的深入推进,电力供需关系不断加强,供用电合同成为电力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那么,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供用电合同概述供用电合同是指电力供应企业与用电企业、机构、居民等电力用户之间签订的,规定电力供应方向用户供应电力的合同。
这种合同特别重要,因为它不仅规定了用电方的用电需求、用电负荷预测等重要信息,还规定了电力供应方的供电方案、供电能力,以及供用电价格等重要内容。
二、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实施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供用电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供用电合同签订及履约行为。
具体措施包括:1、合法有效的供用电合同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1)使用国家及地方政府制定或批准的标准模板;(2)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电力供应方的供电计划、供电能力,以及供用电价格等重要内容。
2、合同签订及履约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几点原则:(1)遵守约定的电力用途和使用规范,禁止私拉电线、非法改装等行为;(2)供电方必须保证供电质量、供电稳定性和供用电服务水平;(3)电力用户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电费,不得拖欠或拒绝支付电费;(4)当合同约定的用电需求或负荷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知供电方,重新协商签订合同。
3、对于合同争议,应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保护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供用电合同管理带来的收益实施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有利于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市场化、法治化的进程。
它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收益:1、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合同纠纷和争议;2、提高用电企业、机构和居民的电力使用效率,降低电费支出;3、促进电力市场的竞争和规范运作,加强市场监管。
四、总结综上所述,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是电力市场必须要遵守的一个重要制度。
完善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有利于维护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市场监管。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规定供用电的管理制度,加强供用电合同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电力供应安全和电力实际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企业与用电企业依法订立的规定电力供应方式、电力实际使用方式、电价、用电量及其他条款等的书面或者口头合同。
第三条供用电合同应当遵守《电力法》、《电力行业价格政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维护供用电合同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能源、环境等因素变化和电力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合理的电价,并依法组织实施电价政策。
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电价政策规定,公开电价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电价监管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二章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商议订立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商议一致,进行书面形式签订。
如有口头协议,应当有书面记录,经双方签字认可。
第七条供用电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二)电力供应方式,包括电力供应方式、电力计量方式、电力质量要求等;(三)电力实际使用方式,包括用电负荷、电力调度要求等;(四)电价及收费标准,包括计价方式、电价变更方式、结算方式等;(五)用电量计算方法和期限,包括电量结算方法、电量核对方法等;(六)供电企业提供服务的范围及服务标准;(七)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期限;(八)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约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经双方商议一致后,在书面形式上进行变更。
如因一方原因拒绝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和维权行动。
第三章供用电合同的监督和管理第九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用电合同的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的行为及时处理。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电力需求的快速增长,供用电合同成为了各电力企业和用户之间的一种重要约定。
为了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护双方的权益,各地区纷纷制定了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一、合同签订1. 合同主体: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主体分为供电企业和用电用户。
供电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电力经营资质,用电用户应为合法注册的电力消费单位。
2. 合同内容:供用电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电力的供应方式、用电性质、电力负荷要求、电费计算方式、合同期限等。
双方应在签订合同前明确这些内容,并在合同中明确写入。
3. 合同形式:供用电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合同和电子合同两种形式。
电子合同在法律上具有与书面合同同等效力,双方拟定的电子合同应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签署和保存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访问性。
二、合同履行1. 供电企业的责任:供电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稳定地向用户供应电力,并确保电力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供电企业还应定期提供用电用户电量消耗等相关数据,并及时解答用户的电力咨询。
2. 用电用户的责任:用电用户应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电力,并缴纳相应的电费。
用户在用电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电力管理法规,不得私拉乱接电线、擅自改变电力设备等。
3. 电力计量:供用电合同中应明确电力计量的方式和要求。
供电企业负责安装、维护和检定计量装置,用电用户应按时提供计量装置的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供电企业的计量。
三、合同解除和争议解决1. 合同解除:供用电合同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也可以出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双方在解除合同时应进行充分沟通,保证合同解除的公平、公正,并依法履行解除合同后的相关义务。
2. 争议解决:供用电合同中引起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相关电力监管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合同管理机制1. 监管部门职责:相关电力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供用电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布电力市场相关政策,解读和解决相关问题,并对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
供用电合同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用电合同管理,保障电力供应和用户用电安全,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与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
第四条供电方应当依法履行供电义务,保证电力供应质量,提高供电服务水平;用电方应当依法履行用电义务,合理使用电力,确保用电安全。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五条供电方应当向用电方提供格式化的供用电合同文本。
第六条用电方应当向供电方提供以下资料:(一)用电性质、用电容量、用电负荷等信息;(二)用电设施的产权、用途、技术参数等信息;(三)用电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四)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当根据以下内容签订供用电合同:(一)供电方和用电方的名称、住所;(二)供电电压等级、供电容量、供电方式;(三)供电时间、用电时间;(四)电价标准、计费方式;(五)供电质量要求;(六)用电安全责任;(七)违约责任;(八)合同生效条件、期限;(九)争议解决方式;(十)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当签订书面供用电合同,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条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送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十一条供电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用电方供电,保证电力供应质量。
第十二条用电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电力,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容量、用电负荷。
第十三条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当共同维护电力设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供电方应当对用电方提供的用电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用电方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用电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电力使用的规定,合理使用电力,不得浪费电力资源。
2024供用电合同签订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签订管理办法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术语1.1定义“合同”指甲乙双方为明确供用电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合同法》、《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供电方”指甲方,即承担供电服务的企业或单位。
“用电方”指乙方,即接受供电服务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1.2术语“供电设施”指供电方用于生产、输送、分配电能的设备、线路及其他附属设施。
“用电设施”指用电方用于接受、使用电能的设备、线路及其他附属设施。
“供电质量”指供电方提供的电能的电压、频率、波形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供用电合同”指甲乙双方签订的,明确双方在供电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章合同目的2.1供电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用电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电能。
2.2用电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供电方提供的电能,并支付相应的电费。
第三章供电范围与用电性质3.1供电方应在其供电营业区内向用电方供电。
3.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的供电营业区内接受供电。
3.3双方应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供电范围和用电性质。
第四章电价与电费4.1电价供电方应按照国家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标准向用电方计收电费。
4.2电费结算用电方应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供电方支付电费。
4.3电费调整如遇国家电力管理部门调整电价,供电方应按照调整后的电价向用电方计收电费。
第五章供电设施与用电设施5.1供电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供电方应按照国家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建设和维护供电设施,确保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5.2用电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用电方应按照国家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建设和维护用电设施,确保用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5.3供电设施与用电设施的改造如需对供电设施或用电设施进行改造,双方应签订改造协议,明确改造内容、费用及其他相关事项。
5.4供电设施与用电设施的检查供电方有权对用电设施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如发现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用电方应按照供电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简介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促进供电方与用电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保障双方的权益,维护电力市场秩序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所有供电方与用电方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合同签订合同主体供用电合同由供电方和用电方作为主体订立。
供电方可以是电力公司、发电企业等电力供应单位,用电方可以是工业企业、商业机构、个人住户等用电用户。
合同内容1.供电方的名称、联系方式和供电范围;2.用电方的名称、联系方式和用电需求;3.供电方向用电方供应的电力规格、用电电压等技术要求;4.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的电力计量装置和计量方式;5.供电方向用电方收取的电费价格、计费方式和计费周期;6.对供电质量、用电负荷及实施节约用电措施的要求;7.合同有效期、终止条件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签订流程1.双方洽谈:供电方和用电方就供用电相关事宜进行初步洽谈,明确双方需求和合作意向。
2.编制合同草案:供电方根据洽谈结果编写供用电合同草案。
3.合同审核:双方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和修改,确保合同内容准确无误。
4.合同签订:双方正式签订供用电合同,并进行归档保存。
合同履行供电方责任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用电方供应稳定的电力,并保证供电质量达到相应标准;2.维护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工作;3.提供及时的咨询服务,解答用电方的疑问和问题;4.根据用电方的需求提供合理的电力调峰服务。
用电方责任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供电方供应的电力,并按照约定方式使用电力;2.定期维护用电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3.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电费,并按照约定方式结算;4.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电力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节约用电政策。
合同违约处理当供电方或用电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无法正常履行合同时,应当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
具体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发出违约通知书,要求违约方立即改正违约行为;2.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3.暂停供电或终止合同;4.追究法律责任。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用电合同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制定和实施用电合同管理的规范和方法。
以下是一个基本的用电合同管理办法的框架:
1. 合同签订:供电公司和用户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件、计量方法、价格和计费方式等内容。
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用电量的计量、费用的结算、违约责任等条款。
2. 计量和结算:供电公司应当安装和维护适当的计量设备,并向用户提供准确的用电量计量和结算。
供电公司和用户可以约定使用远程计量等先进的计量技术。
3. 用电安全:供电公司应当确保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安全可靠,提供用电安全知识和指导给用户,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电力设备和线路,确保用电安全。
4. 价格和计费:用电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用电价格和计费方式。
供电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和计费规定执行。
5. 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合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6. 纠纷解决:合同纠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解决。
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以上是一个基本的用电合同管理办法的框架,具体的管理办法还需要根据国家、地区和行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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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CSG22113—2010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目次前言 (II)1 围 (3)2 规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职责 (4)5 供用电合同的形式 (4)6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5)7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纠纷处理、变更或解除、续签 (7)8 供用电合同的日常管理 (8)9 检查与考核 (9)附录 A (规性附录)高压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 (10)附录 B (规性附录)低压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 (23)附录 C (规性附录)临时用电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 (37)附录 D (规性附录)居民客户供用电协议(背书合同)参考文本 (53)附录 E (规性附录)委托转供电协议参考文本 (55)前言供用电合同作为供电企业与电力客户连接的纽带,在供电企业依法经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对于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供用电行为、促进公司依法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供用电合同的管理工作,中国南方电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由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市场交易部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办法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市场交易部、电网公司供电局本办法主要起草人:华、重、钟林、雷鸣、超、方毅、叶慧萍、喜树、宇峰、凌焕彬各省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1围本办法明确了供用电合同管理的职责、管理容、检查和考核,适用于中国南方电网公司所属各供电企业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
2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3术语和定义3.1供用电合同管理:指供用电合同的起草、审核、审批、签署、履行、变更和解除、纠纷处理、档案管理等流程及其相关工作。
3.2供用电合同签订:指供用电合同起草、审核、审批、签署和盖章等流程及其相关工作。
4职责4.1各级市场营销部门是供用电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履行供用电合同管理职责。
4.1.1南方电网公司市场交易部负责制订全网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制订和发布全网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对全网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1.2各省公司市场营销部门负责制订本省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制订和发布本省供用电合同本;参与重大供用电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对本省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1.3各供电企业市场营销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开展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4.2各级法律主管部门负责开展与供用电合同有关的法律事务工作。
5供用电合同的形式5.1根据不同供电方式和不同用电需求,供用电合同可分为:5.1.1高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0kV及以上(含6kV)的高压供电客户。
5.1.2低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于除居民生活用电外供电电压为220/380 V低压供电客户。
5.1.3临时供用电合同:适用于短时、非永久性的高、低压供电客户。
5.1.4居民客户供用电协议:适用于供电电压为220/380V的执行单一居民生活电价的居民客户。
5.1.5趸售电合同:适用于趸购转售电客户。
5.1.6委托转供电协议:适用于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地区,供电方委托有供电能力的用户(转供方)向第三方(被转供方)供电的情况。
5.2供用电合同的参考文本(见附录)由南方电网公司制定。
各省公司在参考文本的基础上制定各省公司的供用电合同统一本(趸售电合同可参照高压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的格式制定)。
5.3供用电双方签订电费结算协议、电力调度协议、并网协议、自备电源协议、补充协议等应约定为供用电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供用电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4供用电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5.5居民客户供用电协议可采用背书形式签订。
6供用电合同的签订6.1供电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正式供电前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6.2签订合同前,供电企业应对客户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保证客户主体的合法性。
6.3供用电合同的起草应严格按照合同本的条款格式进行,不同类别的客户应选用不同类别的供用电合同本,必须特殊约定的容可作为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
合同本中需填写的空格必须填写完整,不需填写的空格应划掉。
6.4供电企业应实行合同审核和审批制度,在正式签约前对合同的容进行审核和审批。
6.5经审核、审批同意的供用电合同,由供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签约。
6.6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应纳入业扩流程进行管理,业扩流程应在适当环节启动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并对合同签订的各个环节进行时限控制,严格按照时限办理,确保在送电前完成与客户的签订确认工作。
具体时限由各省公司规定。
6.7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正式供电立户,但尚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客户,供电企业应与客户补签供用电合同。
6.8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应符合以下规:6.8.1合同的生效6.8.1.1客户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供用电合同必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和客户合同章(或公章)后才能生效。
6.8.1.2客户属个人的,供用电合同必须经供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客户本人签字后才能生效。
6.8.2供用电合同签订时,必须加盖骑缝章。
6.8.3供用电合同中客户名称必须与客户报装登记名称、客户有效的明名称相一致。
6.8.4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客户签约人必须是:6.8.4.1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
6.8.4.2属个人的,由该个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
客户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人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本人的明》,并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提交供电企业。
《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人明》、《委托代理人本人的明》应作为合同附件存档。
6.8.5供用电合同的容不能涂改。
6.8.6供用电合同中有关于免除或者限制客户责任条款的,供电企业应采取合理的方式(如字体加大加粗、加下划线等)提请客户注意,并按照客户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7供用电合同的履行、纠纷处理、变更或解除、续签7.1供用电合同生效后,供电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同时督促客户严格履行合同。
7.2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先与客户协商;协商不成时,供电企业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依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7.3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形式及程序,其通知或答复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作出。
7.4供用电合同有效期一般为高压三年、低压五年,临时用电一般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装表临时用电可放宽至三年)。
各省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有效期。
7.5供用电合同到期,且客户继续用电的,供电企业可采取以下方式与客户续签供用电合同:7.5.1合同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根据合同约定,原合同继续有效。
7.5.2合同双方对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根据合同约定,原合同的其它条款继续有效。
7.5.3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异议,提出重签,原合同废止,重新签订合同。
8供用电合同的日常管理8.1供用电合同管理应纳入营销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中,逐步实现电子化、信息化管理。
8.2供用电合同文本、附件等文书资料,应作为客户档案资料,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8.3“供用电合同专用章”应由供电企业专人负责保管,并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8.4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部门负责对客户履行《供用电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8.5供电企业的营销稽查部门负责对供电企业自身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9检查与考核9.1上级市场营销部门负责对下级单位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9.2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带来较大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9.2.1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9.2.2在供用电合同生效前,向客户正式供电的;9.2.3无正当理由延误合同签订,影响客户正常用电的;9.2.4丢失合同文本的原件和相关文件原件的;9.2.5未按规定取得授权或超越授权签约的;9.2.6发生合同纠纷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重要证据灭失或超过诉讼时效的;9.2.7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与客户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或接受贿赂的;9.2.8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的行为。
附录 A(规性附录)高压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1.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3)2.供电方式和供用电质量 (13)3.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及维护责任 (14)4.用电计量 (15)5.电价及电费结算 (15)6.供用电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6)7.违约责任 (18)8.争议解决办法 (19)9.其他 (19)10.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 (20)合同编号:供用电合同(高压)供电方:用电方:供电方用电方单位名称: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地址:法定地址:电话:电话:电传:电传:邮编:邮编: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工商注册号: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所有制形式:所有制形式:为明确电力供应与使用中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有关规定,供电方和用电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以下文本中的填空线“”由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或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为供选择项,选用的以“”标记,不选用的用“”标记。
1.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1.1 用电地址:。
1.2 电价分类:。
1.3 用电容量1.3.1变压器容量为。
1.3.2与供电电源直接接用(含通过隔离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为。
1.3.3用电方自备电源容量为。
1.3.4用电保安电源为: □供电方提供;□用电方自备,用电方自备的保安电源容量为。
1.3.5用电方应编制并提供主要用电设备清单,经供电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