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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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杭政办函[2010]33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统筹城乡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对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做如下调整: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和对象不变。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实行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支付范围不变。

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产生赤字时,且按规定使用市基本医疗保险调剂基金后仍不足弥补的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

三、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设每人每年1200元和800元两档。

城乡居民可以选择参保,其中城镇非从业人员由个人全额缴纳医保费用。

(一)按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参加医保的,城乡居民个人缴纳400元,市财政补贴400元,区财政补贴400元。

(二)按每人每年800元标准参加医保的,城乡居民个人缴纳200元,市财政补贴300元,区财政补贴300元。

(三)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低收入农户、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杭州市医保报销比例以及起付标准

杭州市医保报销比例以及起付标准

杭州市医保报销比例以及起付标准
杭州市居民医保制度实行费用分担,是指医保参保人在享受医疗服务时,医疗费用由医保参保人和医保定点服务机构各自承担一部分,医保支付部分由医保机构实行报销支付。

杭州市报销比例及起付标准如下:
1. 杭州市居民报销比例为:新生儿、婴幼儿疾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100%,其他参保人群医疗费用报销比例90%。

2. 杭州市居民起付标准为:新生儿、婴幼儿疾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0元,其他参保人群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元。

3. 杭州市居民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及起付标准中,不包括药品报销比例及起付标准,药品报销比例及起付标准由国家制定,详见《杭州市居民医保政策》。

杭州市居民医保制度实行费用分担,为全市居民提供了更加全面便捷的医疗服务,以及更加经济可行的医疗保障。

希望参保人群把握各项政策,用好医保,更好地享受到杭州市居民医保的服务和保障。

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65号

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65号

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核准,现予发布,自二00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伍保兴二00一年二月十四日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是在总结完善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支付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

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下岗职工(以下简称协缴人员)和1996年1月1日以后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并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终止人员),适用本规定。

杭州市医保报销比例以及起付标准

杭州市医保报销比例以及起付标准

杭州市医保报销比例以及起付标准
杭州是浙江省的省会,也是一座繁荣的城市,其医保制度也是非常完善的。

近年来,杭州市政府在结构调整医保制度的基础上,按照最大限度改善民众就医经济负担的原则,推出了可拔高的报销比例以及起付标准的政策。

首先,杭州市规定的医保报销比例为全部费用的90%,其中大病报销比例更是提高到了95%,这样的比例可以让民众在报销的时候得到更大的实惠。

此外,杭州市也规定了起付标准,即最低费用的报销限额,整个报销制度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普通医疗报销,起付标准为50元;另一部分是大病报销,起付标准为100元。

自从杭州市出台了这一政策以来,民众就医报销的经济负担大大减轻,尤其是大病报销比例上升到了95%,更是极大地减轻了民众的经济负担。

同时,起付标准的出台也让民众报销的门槛大大降低,更加方便了民众的就医。

总之,杭州市出台的报销比例以及起付标准政策既有利于缓解民众就医经济负担,又能够更加方便民众就医,值得大力推广和学习。

杭州医保住院起付标准

杭州医保住院起付标准

杭州医保住院起付标准
杭州市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降低
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而设立的。

医保住院起付标准是指在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需要自费支付的部分,也是医保报销的起点。

根据杭州市医保政策规定,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的起付标准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超过1000元的部分按照规定比例报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
治疗的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超过600元的部分按照规定比例报销。

在实际操作中,参保人员在就医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需要提供真
实有效的参保证件和相关医疗文件,确保个人信息和就医信息的准确性;其次,就医时要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遵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方式;最后,按照规定的报销流程和要求,及时准确地办理报销手续,确保医疗费用的及时报销。

杭州市医保住院起付标准的制定,旨在平衡医保基金的收支,合理分担医疗费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参保人员在就医过程中,应当增强医保意识,提高医疗费用的合理使用和报销比例,共同维护医保基金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总之,杭州市医保住院起付标准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
疗需求,降低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参保人员在就医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医保政策规定,提高医保意识,合理使用医疗资源,共同维护医保基金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希望通过不断的政策完善和参保人员的共同努力,能够更好地实现医保的保障目标,让更多的人受益于医保制度。

杭州规定病种报销比例

杭州规定病种报销比例

杭州规定病种报销比例
杭州市的病种报销比例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对不同病种的报销比例,也就是医保基金对于不同疾病的给付比例。

根据杭州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病种报销比例主要分为三个档次,分别是一档、二档和三档,不同病种在这三个档次中有不同的报销比例。

一档病种主要包括常见病、慢性病以及较为严重的疾病,这些病种的报销比例较高,一般在60%以上。

比如,感冒、胃炎、高血压、糖尿病等属于一档病种。

对于这些病种的治疗费用,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报销60%以上的费用。

二档病种包括一些比较特殊或者较为严重的疾病,这些病种的报销比例一般在40%至60%之间。

比如,肺结核、癫痫、白
血病等属于二档病种。

对于这些病种的治疗费用,医保可以报销40%至60%的费用。

三档病种主要是一些少见或特殊的疾病,这些病种的报销比例相对较低,一般在20%至40%之间。

比如,肾功能衰竭、骨折、直肠癌等属于三档病种。

对于这些病种的治疗费用,医保可以报销20%至40%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报销比例只是对治疗费用的给付比例,具体的报销金额还要根据实际的费用标准来计算。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病种或者特殊的治疗方法,医保可能会有特殊的报销政策。

总的来说,杭州市的病种报销比例依据疾病的严重程度和治疗费用的情况进行分类,较为常见的疾病在一档病种中,报销比例较高,而一些少见或特殊的疾病在三档病种中,报销比例较低。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参保人的合理用药和医疗费用的合理分担。

杭州市社会保障政策

杭州市社会保障政策

杭州市社会保障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保障政策在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城市之一,杭州市不断完善和调整社会保障政策,为市民提供更好的保障和福利。

本文将对杭州市社会保障政策做一概述,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享受这些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杭州市的社会保障政策中,基本医疗保险是最为重要的一项。

根据杭州市人口的不同情况,可分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两者均由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统一筹措和管理,覆盖范围广泛,享受参保人员多达数百万。

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内容包括:门诊费用报销、住院费用报销、基本药物价格补助以及特定慢性病的报销等。

政策的实施旨在为市民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减轻医疗费用负担,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福祉。

二、养老保险除了医疗保险外,杭州市还实施了全民养老保险制度,以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保障中老年人的养老生活。

根据杭州市的养老保险政策,参保人员可享受养老金的发放,缓解老年人的经济压力。

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参保年限、缴费金额和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等。

参保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按照一定的比例享受养老金的发放。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力地保障了市民的老年生活质量,使他们能够安享晚年。

三、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为了保障人民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和安全,杭州市还实施了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政策。

失业保险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和再就业服务,帮助他们渡过难关,重新回归社会。

工伤保险则为工伤员工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以及工亡家庭的抚恤金等,保障他们的权益和生活质量。

四、生育保险和其他政策除了上述几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政策外,杭州市还实施了生育保险政策,为生育女性提供一定的生育补贴和相关服务,保障孕妇和婴儿的健康。

此外,杭州市还有一系列其他政策,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旨在帮助弱势群体解决生活中的困难,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总结杭州市的社会保障政策涵盖了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多个领域,为市民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障和福利。

杭州医保起付标准

杭州医保起付标准

杭州医保起付标准
杭州市医保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需自
行承担的费用金额。

起付标准的确定对于参保人员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直接关系到个人医疗费用的负担程度。

因此,了解和掌握杭州
医保起付标准对于参保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根据杭州市医保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
线为每人每年300元。

也就是说,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300元以上时,医保基金才开始给予
报销。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参保人员在遭遇疾病时能够及时得到医疗
救助,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

其次,对于慢性病患者来说,杭州市医保政策也有相应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慢性病患者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个人支付的医
疗费用累计达到200元以上时,医保基金即可给予报销。

这一规定
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减轻慢性病患者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是
为了鼓励患者积极治疗,提高治疗的依从性。

此外,对于特殊病种的治疗,杭州市医保政策也有相应的规定。

特殊病种的治疗往往费用较高,为了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医保政
策规定对于特殊病种的治疗费用,个人支付的部分可以得到更高比例的报销,以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总的来说,杭州医保起付标准是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需要自行承担的费用金额。

合理了解和掌握起付标准对于参保人员来说至关重要,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规划医疗费用支出,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保障个人的医疗权益。

希望参保人员能够充分了解医保政策,合理利用医疗保险待遇,共同维护自身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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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诊待遇
1、门诊起付标准(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计算)
在职人员:1000元
企业退休人员:300元
其他退休人员:700元
建国前老工人:2010年7月1日起不设起付标准
2、超过起付标准,符合医保开支范围费用的个人承担比例
二、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
住院起付标准及符合医保开支范围费用的个人承担比例
注:
1、一个结算年度内,只设置一个住院起付标准
2、一个结算年度内,家庭病床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住院结算,但不设起付标准。

3、规定病种: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4、2010年7月1日起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三、家庭病床
●申请建立家庭病床的条件
1、脑血管意外,肢体肌力在3级及以下者;
2、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治疗者;
3、恶性肿瘤晚期者;
4、长期卧床不起或8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慢性病需要连续治疗者。

●申请建床登记手续
由建床机构家庭病床责任医师填写《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建床登记表》,加盖建床机构公章后,附参保人员证历本、市民(医保)卡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结算和报销
1、建床周期
一般不超过90天,确需继续建床治疗的,须重新办理登记手续,但每一结算年度累计不超过180天2、结算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
(2)不设起付标准;
(3)病人年度内最高限额包括家庭病床医疗费、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
(4)建床治疗期间,因建床机构条件限制,无法提供有关检查、治疗和药品的,可由建床机构转至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其费用由建床机构报销并记入家庭病床费用;
(5)在建床治疗期间,如病情需要进行住院治疗的应予转诊,并终止其医保家庭病床建床并记录撤床小结。

住院治疗结束后,需重新进行家庭病床治疗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四、医疗困难和救助
在职、协缴、灵活就业人员
退休人员
五、中断参保 什么是中断参保
符合参保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3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人员自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符合参保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或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视为中断参保。

中断参保对医疗待遇的影响
1、对即时医保待遇的影响
在中断后办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2、对退休医保待遇的影响
六、杭甬医疗费委托结报
申办对象:
已办理长住宁波登记备案手续的杭州医保参保人员。

申报内容:
在宁波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

办理材料:
身份证(或市民卡)、工商银行储蓄卡、就诊病历、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包括治疗、检查费用明细,西药及中成药单价和数量,中草药处方等)、出院小结及其他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

办理程序:
持上述办理材料至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服务大厅(解放南路257号,咨询电话:5/)申请委托结报。

相关事项:
1、长住宁波参保人员报销时,可自主选择执行杭州市或宁波市的医疗保障范围(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及其分类支付标准,须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但一次报销时不能同时依照两地的规定,医疗保障水平(指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门诊起付标准和自负比例,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起负标准、自负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杭州医保
规定执行。

除另有规定外,其他均按《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2、委托办理的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

3、外伤病人需提供由相关部门核实盖章的外伤经过证明。

办理时限:
1、当年发生的医疗费应在次年1月底前报销。

2、法定工作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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