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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的法律法规解读

汽车保险的法律法规解读

汽车保险的法律法规解读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汽车保险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名专业销售人员,了解汽车保险的法律法规对于顺利开展销售工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汽车保险的法律法规解读,帮助销售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推销汽车保险产品。

一、保险法和汽车保险保险法是汽车保险的法律基础。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汽车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车主提供保险保障,承担车辆损失、第三方责任等风险的一种保险形式。

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保险责任、理赔程序等内容,为汽车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项法定的汽车保险制度,旨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有机动车辆在上路行驶时都必须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对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

保险公司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赔有明确的规定,车主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则根据事故责任进行赔偿。

三、商业车险商业车险是车主自愿购买的汽车保险,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多种险种。

商业车险的购买和理赔程序相对复杂,销售人员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咨询和解答。

在销售商业车险时,销售人员应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提供合适的保险方案。

同时,销售人员还需向客户详细解释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帮助客户理解保险的范围和限制。

四、保险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保险合同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根据保险合同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保险合同,提供客观、准确的保险信息。

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隐瞒或歪曲保险条款,确保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此外,保险合同法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理赔等相关事宜。

销售人员应向客户解释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帮助客户了解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一、评估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作为保险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涉及到人民裙众的利益和财产安全,其深度和广度需要全面评估。

我们需要对其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保险责任、免除事由等方面进行深入了解,以及对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实际问题进行全面评估。

我们也需要了解其在保险行业和用户之间的影响和意义,以及对公众利益的影响和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二、文章撰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作为保险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人民裙众的利益和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适用范围涉及到所有的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驻存或者其他相关活动时发生的意外保费损失。

保险责任主要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同时也免除了一些损失的理赔事由,以及对投保人的一些义务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在保险责任界定、免除事由、理赔条件等方面为保险行业发挥了规范和约束作用,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回顾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全面评估和深入了解,我们可以更清晰地了解其法律依据和应用范围,保险责任和免除事由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及其对保险行业和公众利益的重要作用。

我们也能够更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这一重要的保险法规,保护人民裙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撰写的过程中,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得以表达个人观点和理解,以及对保险法规的重要性和意义的思考。

文章完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作为保险领域的重要法律规定,对保障人民裙众的利益和财产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是保险行业的重要法规之一,涉及到保险责任的规定、免除事由的设定、投保人的义务和行为等方面,对保险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律师解读新《保险法》

律师解读新《保险法》

12处 改 动 , 动率 达 8 , 历 在投保 时必须具 有保 险利益 , 3 改 4 在 只 作 出明确 说 明。应 当说 , 这是一
在保 险实践 次法律修改 中, 以算 得上 改动 是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 条 比较重要 的规 定 , 可 保 幅度较 大 的一 次 。 在 这 次 《 险 时对保 险标 的具 有保 险利益 , 保 否 中 , 险 业 务 员 几 乎 很 少 主 动 向 法》 修订 中, 对原条款直接修改 的 则 无 权 向保 险人 索 赔 。
新《 险法 》 第 4 保 在 2条第 2 如 果 转 让 标 的 导 致 危 险 程 度 增 诱保 、 骗保的几率。同时 , 可让投 款 中规定 : 益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在 加 , 险 人 收到 通知 3 受 保 0日内可 以
保 人 做 到 明 明 白 白投 保 , 免 因 同一 事件 中 死 亡 , 不 能 确 定 死 行 使 合 同解 除权 。 避 且 误解 导 致 对 保 险 的偏 见 , 社 会 亡 先 后顺 序 的 , 定 受 益 人 死 亡 在 推 险业 的健康 发 展非 常 重要 。 条 款 的效 力审 查 概 率 很 高 , 法 因 为 没 有 明确 死 原 8 、扩 大 了 保 险 资 金 的 投 资 原法对 保 险 资 金 的使 用 限制 上造 成 更 多 负 面 影 响 , 对 于 保 在 先 。这 类 情形 在 实践 中 出现 的 渠道 这 3 、强 调 了对 保 险 合 同 免 责 亡 的顺 序 , 以 在 司法 实 践 中处 非常严格 , 上是 银行存 款 和购 所 基本 理 的方 式各 异 , 利 于司 法统 一 , 买政府债券、 不 金融债 券等, 只有极 新《 险法 》 第 1 保 在 9条 中规 有 损 司法 审判 的权 威 性 。如 果从 少 的部 分 资金 可 以进 入 资本 市 场 定 了免 责 条 款无 效 的两 种 情 形 , 情 理角 度 , 定 受 益 人 死 亡 在 先 运作 。新 《 险法 》 推 保 允许 保 险资 金 是 对 司法 实 践 的补 充 。事 实 上 , 是否具有合理性 , 依然存在争议 。 可以买卖债券、 股票、 证券投资基 保 险合 同作 为 民事 合 同 的 一 种 , 同法 中关 于格 式 条 款 的 规 定 , 当 6 、受 益 人 故 意 造 成 保 险 事 金 、 投资不动产 以及 国务 院规定 的 其他资金运 用形 式 , 大大 拓宽 了保

新旧保险法的十大区别

新旧保险法的十大区别

新旧《保险法》的十大区别一、完善了有利解释原则原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新保险法则在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新法修订考虑了首先适用“通常解释”,是对原有原则过分侧重被保险人权益保护的纠偏,可以认为是对保险人有利的修订,当然“通常解释”本身就是一个很不明确的事情,究竟如何在实务中适用仍然是一个问题。

二、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这样实际就廓清了保险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这样一个理论界一直争论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人们购买保险时一般要经过保险公司的核保程序,投保人在填写好保单并交纳保费之后,往往有一段时间等待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

在这段等待期,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引发的纠纷很多。

同时对保险公司的一些诸如电话销售、个财期缴业务也有影响,需要进行调整。

当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合同附条件(如缴纳保费后)、附期限(某个特定的日期)。

三、规定了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保险理赔的程序、时限,解决理赔难的问题。

一是约束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补充索赔材料的行为,规定,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以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二是明确核赔期限和通知义务。

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正文:----------------------------------------------------------------------------------------------------------------------------------------------------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2020年9月19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2020年9月19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附件1: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车险交通违法系数讲解

车险交通违法系数讲解

车险交通违法系数讲解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车险交通违法系数是指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记录,对车险费率进行调整的一种评定标准。

交通违法系数越高,对应的车险费率就会越高,这也意味着驾驶人在道路上的安全行驶记录越差。

了解车险交通违法系数的相关知识对于车主们购买车险和行车安全都至关重要。

了解交通违法系数的计算方式非常重要。

交通违法系数是根据驾驶人的交通违法次数和性质来确定的,通常由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记录进行评定。

交通违法系数的计算方式一般是根据不同类型的交通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分值,再根据这些分值来确定交通违法系数。

一次轻微的超速行为可能给予1个分值,而一次严重的酒驾行为可能给予10个分值。

通过累积这些分值,就可以计算出驾驶人的交通违法系数。

交通违法系数对车险费率的影响是显著的。

一般来说,交通违法系数越高,对应的车险费率就会越高。

保险公司会根据驾驶人的交通违法系数来确定车险费率的具体金额。

而且,在一些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下,保险公司还可能拒绝为驾驶人提供车险服务。

交通违法系数越低,驾驶人就能获得更低的车险费率,这也是保险公司奖励安全驾驶的一种方式。

了解交通违法系数对驾驶人的行车安全和驾驶习惯至关重要。

交通违法系数的高低反映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习惯。

如果一个驾驶人的交通违法系数很高,那么很可能他的驾驶习惯存在严重的问题,对他人的交通安全构成了威胁。

通过了解自己的交通违法系数,可以帮助驾驶人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之处,及时改正不良驾驶习惯,提高驾驶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如何降低交通违法系数也是每个驾驶人都应该关注的问题。

为了降低交通违法系数,驾驶人首先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酒驾、不疲劳驾驶、不乱闯红灯等。

驾驶人要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遵守交通规则,注意礼让他人,避免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驾驶人还可以通过参加一些安全驾驶培训课程等方式来提高自身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从而降低交通违法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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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6年汽车保险新政策》2016年汽车保险新政策1、车同价,但保费不同也就是说车辆的价格是一样的,但是在车型上是不同的,所以在保费上会有一定的差距。

2016年费改以后,不同的车型也会成为保费高低的因素,车辆的安全系数高,修理上比较方便,保费将会比较低。

举例说明同样价格的汽车大众迈腾(价格28万元)和BMW3系轿车(价格28万元),但是在维修已经零部件的更换上有很大的差距。

在没有进行费改前,这两辆车的保费差不多,但是改革以后,大众迈腾的保险费要比BMW3系将会低一些。

2、按照实际价值计算保费费改前,车主购买保险是按照新车的价值来确定保费的,费改后买保险是按照车折旧以后来确定的。

比如你买的新车为10元,用两年以后,购买保险仍然是按照10万元来计算保费,实际上这辆车折旧以后价值只有8万元左右。

但是车辆出险,或者发生损坏、被盗,保险公司赔偿都是按照折旧以后的实际价值来计算的。

易车险专家提示您,费改以后,如果车辆以实际价值投保车损险,发生全损时,车辆将会获得实际损失赔偿。

相比费改以前,消费者将需要支付的费用将会更低。

车损险的保险金额将会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来确定,在赔偿的过程中会按照全损保险金额计算赔付,部分损失会按照实际修理费进行赔付。

比如比如新车20万元,使用3年以后折旧的估价为12万元左右,车主在投保车险损险一般都会按照20万元进行支付,然而全陪只能够按照12万元进行赔付。

费改以后,车主投保只会按照车辆的实际估价12万元支付相应的保费,赔付也会按照12万元进行赔付。

篇二:《2016年车险投保注意事项》2016年车险投保注意事项一、不要重复投保易保险车险告诉车主们在投保汽车保险的时候要避免重复投保,有的车主可能会认为自己在某一方面出险的几率比较大,就重复投保这个险种,认为这样就可以得到重复的赔款。

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即使车主重复投保了一个险种,涉及到赔款问题也不会得到超额的赔偿款。

二、不要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有些车主,明明车辆价值10万元,却投保了15万元的保险,认为多花钱就能多赔付。

而有的车价值20万元,却投保了10万元。

这两种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超额投保、不足额投保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

三、保险要保全有些车主为了节省保费,想少保几种险,或者只保车损险,不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只保主险,不保附加险等。

其实各险种都有各自的保险责任,假如车辆真的出事,保险公司只能依据当初订立的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给予赔付,而车主的其它一些损失有可能就得不到赔偿。

四、及时续保有些车主在保险合同到期后不能及时续保,但天有不测风云,万一车辆就在这几天出了事故,岂不是悔之晚矣。

五、要认真审阅保险单证当你接到保险单证时,一定要认真核对,看看单据第三联是否采用了白色无碳复写纸印刷并加印浅褐色防伪底纹,其左上角是否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样,右上角是否印有"限在××省(市、自治区)销售"的字样,如果没有可拒绝签单。

六、注意审核代理人真伪投保时要选择国家批准的保险公司所属机构投保,而不能只图省事随便找一家保险代理机构投保,更不能被所谓的“高返还”所引诱,只求小利而上假代理人的当。

七、核对保单办理完保险手续拿到保单正本后,要及时核对保单上所列项目如车牌号、发动机号等,如有错漏,要立即提出更正。

八、随身携带保险卡保险卡应随保;记住保险的截止日期,提前办理续保。

十、注意莫生“骗赔”伎俩有极少数人,总想把保险当成发财的捷径,如有的先出险后投保,有的人为地制造出险事故,有的伪造、涂改、添加修车、医疗等发票和证明,这些都属于骗赔的范围,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因此各位车主在这些问题上,千万不要耍小“聪明”。

十一、车险中对第三方的界定,应排除家人在外。

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中有这样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汽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是不算在第三方范围内的。

汽车保险条款规定是为了防范被保险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对家庭成员进行故意伤害。

篇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16新增》2016新车险条款12大变动及法律解读变动一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解读保险人在旧条款适用时一般采用两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签订地与被保险车辆同类车型的新车价格或折旧后该车的价格。

将新车价格作为保险金额,被保险车辆推定全损时,各地法院存在两种不同的裁判结果1、从公平、诚信的角度,按保险金额赔付;2、从保险利益的角度,按折旧后价值赔付,即“高保低赔”(根据诉讼请求决定退还超出车辆价值部分计收的保费或另案处理)。

3、将折旧后的价格作为保险金额,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通常以被保险人不足额投保,需要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保险金责任进行抗辩,以达到减损的目的。

部分法院支持保险人所谓的不足额投保的辩解4、大部分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5、新条款适用后,上述争议将不复存在。

变动二因第三方责任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害,被保险人可直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解读旧条款适用的时候,由于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从而造成保险事故时,实践之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1、保险人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2、保险人拒绝先行赔付,法院判决保险人先行赔付。

关于“先行赔付后代位求偿”的法律依据,自1995年6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文简称为保险法)就已存在,保险法虽历经四次修改,但关于“先行赔付后代位求偿”的条文始终未变。

虽然保险法已明确“先行赔付后代位求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保险人常常以“比例赔付” (即无责不赔)条款进行抗辩,部分法院并未直接引用保险法关于“先行赔付后代位求偿”的规定,而是依据“比例赔付”属免责条款,应列入免责条款项下并尽相应的告知义务而判决保险人先行赔付后代位求偿。

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先行赔付后的代位求偿再一次明确,以求达到彻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认识差异。

新条款将法条原意予以明确载入尚属首次。

在新条款施行以后,保险人拒绝先行赔付的现象将会大量减少。

变动三将“本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造成的损失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解读旧条款将“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而造成的本车损失作为免责条款。

新条款施行后,本车内撞击属于保险责任。

新条款实际是吸收了旧条款适用时的附加险——车载货物碰撞险。

变动四将免责条款——“……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解读旧条款适用时,只要符合无号牌或无行驶证,无临时移动证,无临时号牌之一,保险人即可免责。

新条款适用时,若以上条件均不具备(如购买新车尚未办理上述手续时),保险人也不可免责。

新条款适用时,行驶证、号牌被注销才能构成保险人的免责前提。

变动五将免责条款——“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改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解读旧条款适用情形下,只要被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即构成保险人的免责条件。

新条款适用以后,保险人欲免责,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2、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3、前两个条件具有因果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驾驶人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属主观认识层面而缺乏客观标准,将会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变动六增加“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的自燃”免责条款。

解读旧条款中“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的自燃”属于保险责任,而新条款将其划入责任免除范围。

相应地,附加险——自燃损失险也进行了范围的调整。

变动七删除“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免责条款。

解读新条款实际是吸收了旧条款适用情形下的附加险——车灯、倒车镜单独损坏险。

变动八删除“驾驶证有效期届满,驾驶证未审验”免责条款。

解读按新条款规定“驾驶证有效期届满,驾驶证未审验”,可获赔偿。

但以上情况一旦落入“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等情况时,即同时属于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的情形,保险人仍可依据“驾驶证被注销期间”而免责。

变动九增加“被保险机动车被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免责条款。

解读旧条款仅有保险车辆“转让”他人,未通知保险人,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免责条款,新条款增加了“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的原因。

要规避新条款的免责,做到以下两点中的任意一点即可1、及时通知保险人;2、加装、改装或改变使用性质不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变动十将免责条款——“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改为“……离开事故现场”。

解读此处改动虽一字之差,但实践操作迥异。

新条款施行后,只要满足出现事故后未采取措施离开(不问原因)现场的情况,则保险人一拒律赔。

而在旧条款中,只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认定“逃离”,保险人几乎不可能完成拒赔。

变动十一增加“吸食或注射毒品”免责条款。

解读适用新条款后,吸食或注射毒品情形下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变动十二将“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0%;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5%。

”改为“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解读新的其他主险(盗抢险除外)条款的免赔率与新条款一致,保险条款的整体调整,有利于被保险人对各主险条款的理解与记忆。

篇四:《2016年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知识问答手册》【政策、概念】商业车险改革对消费者有什么好处?答商业车险改革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

一是促进费率公平。

预计改革前后商业车险总体费率水平保持平稳,但费率与风险更加匹配,众多驾驶习惯好、出险频率低的低风险车主将享受更低的车险费率。

二是拓宽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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