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
某动监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某动监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1. 背景介绍某动监所是一家负责监管和管理动物福利的机构,在该机构的日常运营中,很有可能遇到一些投诉和举报。
对于这些投诉和举报,某动监所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以保证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规范化。
2. 立项背景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制定一套完整的流程和标准,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
4. 投诉举报的层级范畴本制度中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对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不满意,举报行政执法人员的不当言行或不当行为;2.举报投诉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疑问;3.对于未经批准或未符合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4.对于行政执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5.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所有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均由某动监所的主管单位负责受理。
接到投诉举报的主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6. 投诉举报处理的流程步骤一:受理投诉举报人需要先向某动监所主管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加上本人身份证合影扫描件,正反两面,这一步的时间节点以申请卷收到时间为准。
步骤二:初步调查主管单位收到申请后,应该对投诉举报的相关内容进行初步调查。
调查期间,工作人员应该进行相关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初步确定投诉举报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步骤三:审核依据实际情况,主管单位应该审核并确定是否受理投诉举报。
如果被确认为违法行为,则主管单位应该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步骤四:处理针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主管单位应该及时制定处理方案并采取相应措施。
步骤五:反馈主管单位应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当面或书面细致解释处理过程,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满,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申诉。
7.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的时限主管单位应该根据相关规定,对接收到投诉举报进行及时处理。
处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则需经主管单位负责人批准。
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五篇)

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服务作风,促进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保障群众的投诉、举报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严格管理,违纪必究;(三)谁主管,谁负责。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镇履行公开义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投诉:(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二)不编制、不提供、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目录的;(三)公开的政务信息不真实的;(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五)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六)公开信息时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七)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政务公开投诉由镇监察室负责受理。
四、对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实行主管单位责任制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
五、政务公开投诉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不能即时答复办理的,本机关各相关部门应按下列要求办理:(一)对一般性投诉,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办结;(二)对比较复杂疑难投诉,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办结;(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并承诺办理期限;六、政务公开投诉的办理工作由受理、转办、承办、反馈、存档五个部分组成。
(一)受理。
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投诉,镇监察室应及时受理,并填写《南溪镇党务政务公开投诉登记表》。
(二)转办。
县监察局填写《南溪镇党务政务公开投诉转办单》,于____个工作日内转相关单位办理。
(三)承办。
相关部门收到《南溪镇党务政务公开投诉转办单》后,由专人签收,报主管领导确定承办科室并送交其办理。
承办科室根据信件所反映的问题,按照依法、真实、准确的原则,提出解决办法,形成回复意见,报本单位领导审核后,由专人及时报镇监察室。
转相关部门单位办理的,单位应对其投诉处理结果负责。
综合执法局投诉举报制度

附4:
投诉举报制度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益不受侵害,充分发挥群众信访举报的社会监督作用,保证综合行政执法的公正、合法、廉洁、高效,推进投诉举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及条例、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
(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来电、来信、来访的投诉举报。
(二)受理执法人员违反党章和党纪,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投诉举报。
(三)受理对执法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违反政纪行为的投诉举报。
(四)受理文明执法方面的投诉举报。
1、在执法中态度粗鲁,语言不文明、行为不得体、举止不端正的;
2、执法简单、粗暴,打骂执法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良行为被群众投诉,经调查属实并未及时纠正,造成反复投诉,群众意见较大的;
4、因上述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济损失、人身伤害被媒体曝光的。
(五)受理在规范执法方面的投诉举报。
1、执法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2、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或超越执法权限进行调整、立案、处罚的;
3、行政执法不作为的;
4、不使用统一执法文书或使用过期执法文书的。
二、投诉举报处理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予以处理
(一)涉及行政执法相对人违反相关规定的投诉举报,分流相关科室、执法中队调查、处理、回复。
(二)涉及执法中队人员不依法行政、不文明执法、违法违纪行为等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检举、控告,由局法制科机构调查、处理和回复。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部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行使监督和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
第三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维护公正、公平,实行法治执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主要任务包括事故调查、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监督等,各部门严格执行职责,确保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举报。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异议或检举、揭发违法行为。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市应急管理局的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调查处、救援指挥部、应急管理处等。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是指具有执法资格的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二章投诉举报方式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以下方式对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投诉举报:(一)书面投诉举报:向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机关提交书面举报信函或举报材料;(二)口头投诉举报:向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地点进行口头投诉;(三)电话举报:拨打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机关的投诉举报电话进行举报;(四)网络举报:通过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平台进行网络举报。
第十条投诉举报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否则将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便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机关核实情况。
第十二条对于不实、恶意投诉举报的,市应急管理局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十三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机关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成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途径。
下文将从三个步骤分别阐述。
第一步,了解投诉举报的范围和程序。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范围包括了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的机构和人员等等。
投诉举报的程序主要是分为接受、调查和处理三个环节。
其中,接受环节主要是由相关部门承担,大多数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以及书信等方式进行举报。
调查环节主要是由相关部门负责,举报部门会对涉及到的案件进行核实、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
最后一个环节是处理环节,举报人可以根据调查报告选择是否提出申诉,由相关部门进行裁决处理。
第二步,掌握投诉举报的技巧。
投诉举报需要依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因此大家需要掌握一些技巧。
首先需要了解自己的权利,明确自己的投诉要求和目的,尽可能准确地提供投诉信息,提供有关证据。
其次,需要保持适度的耐心,了解相关法规的处理期限,也需要随时跟进投诉进展,掌握投诉处理的最新情况。
最后,不断完善自己举报投诉的技巧,积极参加相关的研讨活动,增强自身的法律素养。
第三步,关注投诉举报后果。
在投诉举报过程中,我们所寄予的期望是能够获得应有的公正和合法权益。
因此,需要关注投诉举报的后果,查看是否得到了公正裁决。
若果发现有问题,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对于那些涉及行政工作的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社会监督和人民的参与实现权益的保障。
总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是一种非常有意义的发展形态,它为人民群众保障了公开、公正、公平的投诉举报渠道。
我们需要认真学习掌握相关法规,具备一定的表述能力,积极举报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范本

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公开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
二、投诉举报范围第四条投诉举报范围包括:(一)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二)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三)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行为;(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投诉举报方式第五条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条投诉举报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三)投诉举报的事项、理由及要求;(四)投诉举报的证据和线索。
四、投诉举报受理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受理机构,负责投诉举报的接收、登记、审核和转办工作。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举报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五、投诉举报处理第十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清事实。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投诉举报人和相关当事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当保持客观公正,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投诉举报内容。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一、为有效监督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镇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而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一是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是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三是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罚没票据的。
四是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或者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的。
五是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的。
六是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七是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的。
八是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投诉举报的登记受理、调查取证和处理公布工作。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当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对象等基本情况逐一如实记录,填写《龙湖镇综合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台账》。
五、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当向投诉举报人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当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日内调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情况确属复杂、案情确实重大的,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六、接受调查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向投诉举报处理科室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七、调查中对属于党员、监察对象的案件(线索),认为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及时移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或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八、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当将投诉材料、调查处理结果等资料及时归档。
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制度

婺源县文广局行政投诉受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本局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投诉: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越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四)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五)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六)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八)其他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文化市场稽查大队为投诉受理机构,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并公布投诉电话,投诉电话:7346578。
第四条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对符合投诉范围的
应当受理。
不符投诉范围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不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填写《行政执法投诉受理登记表》,在3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时间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30日。
投诉案件办结后,应于5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
调查人员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第六条因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依照本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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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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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制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动物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诉人投诉时,不得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检查科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执法投诉;
(二)承办上级行政机关、同级权力机关交办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反映的行政执法事项;
(三)向有关组织或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其执法人员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权进行投诉。
第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可以通过投诉电话或信函等方式进行投诉:
(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不公开的;
(二)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应该办理,无正当理由不办或拖延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给服务对象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四)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依法行使职权的;
(五)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的;??
(六)执法时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的;
(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对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投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投诉后,视不同情形,在七日内分别按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
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应当受理;
(二)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三)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告知投诉人向有权管辖的机构投诉;
(四)能够申请行政复议的,告知投诉人向有权复议的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进行登记、分类、归档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属实的,应当依有关法律作出处理决定。
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不属实的,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自受理执法投诉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投诉案件办结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八条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人的投诉和报复投诉人。
第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做好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不得泄露投诉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投诉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里29号邮编:010051
投诉电话:0471--2257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