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加强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鲁质监量字〔2011〕171号关于加强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质监局,省计量院,山东质量认证中心,省级专项计量授权机构:近年来,我省加大法制计量工作力度,建立完善量传溯源体系,加强对计量器具的控制和测量结果的管理,有效落实了质监部门的各项职能。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计量的法制性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强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计量工作在产业发展与民生和谐等方面的服务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
计量器具应用面广,基础性强,其量值的准确性和产品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利益。
做好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既是质监部门依法履职的现实需要,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把计量器具监管工作充分融合到“质量主体责任年”活动和“法治质监”建设中去,根据计量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评估风险,研判形势,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要依法把各项规定落到实处,采取周密措施,确保监管工作有效和职责履行到位。
二、突出重点。
计量器具种类繁多,行业覆盖面广,并且涉及到生产、修理、经营、使用等多个环节,各市局要抓住重点,注重效果,突出对重点器具、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监督。
一是抓好民生和安全类器具的监督。
对加油(气)机、热量表、出租车计价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等)、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甲烷测定器等)、压力表、医疗设备等重点器具,要加强从型式批准到使用检定全过程的监督,确保其产品质量和计量性能符合法定要求,防止重大计量事故的发生。
二是抓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生产制造和使用等关键环节。
各个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要严格按照评价大纲要求做好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坚决杜绝因试验项目对试验装置耗损较大或试验时间过长等因素擅自减少试验项目或缩短试验时间,从而造成型式试验缩水的行为,对因不按规定出具型式评价报告而导致省局作出错误的型式批准许可决定的,省局将依法撤销或报请总局撤销其相关资质,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市局要按照规定职责和要求做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工作,承担技术性审查的机构要严格做好实地核查,加强对审核人员的管理,认真把好计量器具市场准入关口;对列入《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产品,各法定和专项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要认真按照规定周期和要求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并做好登记造册,确保在用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有序管理,严禁“只收费不检定、超范围检定”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暂停其检定工作,情节严重的,依法撤消相关资质和授权,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山东计量科学研究院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章程2017年12月28日序言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本院”)成立于1978年,是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的直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本章程确立了本院的制度基础,明确了宗旨、方针、业务范围、领导和组织体系及重要管理规范,是内部制度规范体系的核心,是对外各类活动中恪守定位、履行职责的依据。
院决策层、管理层、各部门和全院职工都必须以本章程作为开展量值传递、科研、检验等业务工作和组织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院行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质量,确保公益性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院名称是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第三条本院类别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院住所是山东省济南市千佛山东路28号。
第五条本院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六条本院的举办单位是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七条本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八条本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依法开展活动。
第九条本院宗旨:服从政府需求、服务产业发展、履行公益责任。
第十条本院发展方针:党建引领,公益立院、科技强院、服务兴院。
第十一条本院业务范围:研究建立全省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开展计量科学技术和检测方法研究;从事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服务工作;开展能源计量数据采集、检测及技术服务咨询等工作。
第三章举办单位第十二条举办单位的权利:(一)提出本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组建本院首届理事会;(三)审核本院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四)任命本院理事长;(五)委派本院执行理事;(六)对本院按照程序产生的管理层、职工理事进行备案;(七)选聘本院外部理事;(八)批准本院理事会工作报告并监督运行;(九)审定本院重大事项;(十)编制对本院的管理权责清单;(十一)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计量检定(校准)管理规程

计量检定(校准)管理规程1.目的:确保关键计量设备达到规定的准确度、灵敏度及稳定度并符合预期要求。
2.范围:计量器具流转的全过程。
3.责任人:计量管理人员、计量检定人员、计量设备使用人员。
4.内容:4.1计量设备的分类管理:4.1.1企业应根据计量检测管理的要求和实际使用情况,实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区别管理,全面监督”的管理办法。
计量设备由计量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编写计量设备管理目录,对计量设备进行统一编号,按编号将计量设备登记,编制“计量设备管理台帐”。
4.1.2计量设备均须按A、B、C三类管理方法进行分类管理。
4.1.2.1A类计量设备:企业用于量值传递的最高标准(标准器及标准物质),<<计量法>>规定的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医疗卫生方面的,并列入强制检定计量设备管理目录的计量设备列入A类管理。
4.1.2.2B类计量设备:用于产品质量检测、工艺控制检测中有准确度要求的计量设备,企业内部核算的能源、经营管理等方面所使用的计量设备,以及其它对数据有准确度要求的计量检测设备、器具等列入B类管理。
4.1.2.3C类计量设备:固定安装与设备配套难以拆装的计量设备,对计量数据无严格准确度要求的指示用计量设备,性能稳定不易变化的、低值易耗损的计量设备,国家明令允许一次性使用的或实行有效期管理的计量设备列入C类管理。
4.2.计量设备性能的确认:4.2.1企业可以根据计量设备管理目录及具体使用情况,对不同管理类别的计量检测设备,分别采用检定、校准、验证的方法进行管理,以确定计量检测设备的性能是否符合预期使用要求。
4.2.2对有强制检定要求的计量检测设备,必须由上级计量部门定时、定点检定;其它计量检测设备可根据计量设备管理目录、技术指标或是否处于满足预期要求的状态进行确认和评定。
4.3.检定、校准与验证的分类:4.3.1入库验收检定:应检查计量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及标志是否正确,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等是否齐全,合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计量设备的外观(无撞击,无破损)等,必要时还需对检测误差等项目进行检定或全项目检定。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1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9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行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授权的专业性或者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设置和授权进行统筹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要求,设置或者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规划要求的,应当报请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经其所属法人单位同意,并由法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三)有与其开展相关计量活动相适应的场地、环境、设施、制度和人员;(四)符合国家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二)研究、建立、保存和维护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相关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三)开展量值传递,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等任务;(四)组织或者参加计量比对;(五)提供计量校准、测试服务;(六)研究和起草计量技术规范;(七)开展公益性计量科普和教育实践活动;(八)国家规定的其他计量工作。
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5篇)

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为贯彻《____计量法》和《全国工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确保本公司在用的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公司流转及使用的一切计量器具必须执行周期检定制度。
(二)属国家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由计量室按规定向上级计量检定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三)非属国家强制检定范围而属公司计量室统一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由计量室执行周期检定、修理。
(四)计量室各专业组的计量标准器具、仪器、仪表,由专人负责按检定日期送上级计量部门检定,或请上级计量部门来矿进行检定。
(五)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根据检定规程的规定执行。
(六)凡使用中的计量器具,由计量室编制周期检定计划表,进行强制性的周期检定,计量室按计划日期提前三天通知有关工区、部门送检,有关工区、部门接通知后应及时将计量器具从保管或使用者手中收集送计量室进行周期检定。
逾期不送者,每只量具扣罚人民币____元。
凡因使用人因出公差、脱产学习、长期病假、产假、休假,各单位应在使用人离开前留下计量器具,安排他人送检,不得影响量具周检。
需要现场检定的量具,使用单位必须提供方便,协助检定工作进行。
(七)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必须按国家的检定规程进行,若无国家检定规程的,可按____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制订的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若上述部门也无该项规程时,由计量室参照有关技术标准或使用要求制定暂行检定办法,并报上级计量主管部门____批准。
(八)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必须具有合格印证,无合格证或合格证过期一律不准使用。
(九)计量器具到检定周期,不管是否使用过必须执行周期检定。
入库检定、发放检定、巡回检定、临时检定等都不能代替周期检定。
(十)买回的标准计量器具必须送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以后第年至少检定一次。
1、根据计量器具和检测仪器是使用地点、使用频率和对生产工艺的影响程度制定检定周期,检定周期可以____个月,____个月,____个月。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作者:来源:《居业》2018年第02期鲁质监量便字[ 2017 ]372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20号)、《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 2017] 140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计量强制检定收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计量强制检定工作,现就做好我省新时期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通知如下:一、公开我省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资质能力为方便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对照查询和申请送检,省局将在山东金质网上向社会公示全省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授权机构的全部资质能力。
各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要公开本行政区域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授权机构的资质能力,公开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检定项目、测量范围和不确定度等级等。
二、开展强制检定工作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一条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全省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加强对辖区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按时完成计量检定工作任务。
对已具有资质能力的强制检定项目,不得拒绝开展强制检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专业计量检定机构要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强制检定工作。
三、建立健全强检计量器具备案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山东省计量条例(2020年修正)

山东省计量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山东省计量条例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量单位使用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四章计量检定与校准第五章贸易计量第六章计量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和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使用计量单位,制造、修理、销售、使用、安装、改装计量器具,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与计量校准,商品、服务计量。
第三条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循科学规范、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原则,保障计量器具准确可靠,保证计量数据真实。
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有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保证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检定、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是指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及节能监测、资源管理、司法鉴定、行政执法、公正评价等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
第三条(监管部门)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计量检定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的具体检定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检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政府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施计量检定工作需要,授权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或者其他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承担授权范围内的计量检定工作,所需的计量检定设施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二章计量检定的形式和周期第五条(计量检定的种类与形式)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分为- 1 -首次检定和后续检定。
根据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计量性能及使用状况,计量检定形式分为以下三种:(一)使用前首次检定,随后施行后续检定;(二)出厂前首次检定,失准报废;(三)使用前首次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对计量器具影响计量性能的部位进行修理的,须按照首次检定执行。
计量检定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计量检定周期及调整)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周期,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执行。
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计量检定周期为最长周期。
需要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周期进行调整时,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使用者主动申请缩短计量器具计量检定周期的,计量技术机构须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