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的七大陷阱
通用范文(正式版)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常见的10个“坑

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常见的10个“坑”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准确无误地书写和执行劳动合同对于双方来说都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用人单位可能存在一些常见的“坑”,这可能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本文将介绍一些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常见的“坑”,以便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能够更加谨慎。
1. 合同期限不明确有些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可能并未明确规定合同的期限,而是采用了口头约定或者临时合同的方式。
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劳动者在以后的续签或解除合同时产生纠纷。
因此,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确保合同期限明确、具体和合法。
2. 薪资待遇不明确一些用人单位可能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薪资待遇,或者薪资待遇条款不够详细,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任意扣减工资或者变相降低薪资。
为避免这种情况,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薪资标准、薪资发放时间和方式等。
3. 加班补偿不合理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加班工资或者加班补偿。
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以不同的理由拒绝支付加班工资,或者加班补偿过低,不符合法律要求。
为防止加班权益受损,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4. 年假、病假等休假权益不明确劳动者享有合法的年假、病假等休假权益,但一些用人单位在订立合同时可能未明确规定休假权益或规定不明确。
为确保自己的休假权益,劳动者应与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休假权益并明确规定使用方式。
5. 违约责任不明确有些劳动合同在违约责任方面可能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这可能导致一方在合同解除时难以追究违约责任。
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 合同变更不合法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在合同有效期内擅自修改合同条款,这可能涉嫌违法。
劳动者应当知晓自己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权益,合同变更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且符合法律规定。
7. 强制预交押金或保证金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预交押金或保证金,违反法律规定。
签订劳务合同的套路

一、虚假承诺,高薪诱惑一些不良企业或中介机构为了吸引劳动者,会承诺高薪待遇,但实际工作中却以各种理由降低工资。
例如,在签订合同时,企业可能会承诺底薪加提成,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以各种理由克扣工资,使劳动者实际收入远低于承诺。
二、模糊合同内容,规避责任部分企业在签订劳务合同时,故意模糊合同内容,将责任推卸给劳动者。
例如,在合同中不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关键信息,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难以维权。
三、试用期陷阱,延长试用期有些企业利用试用期来压低工资,甚至将试用期无限延长。
在签订合同时,企业可能会要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承担全部工作职责,但工资待遇却与正式员工相差甚远。
四、强制缴纳保证金,变相收取费用部分企业或中介机构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劳动者缴纳保证金、押金等费用。
这些费用往往以各种理由不退还,成为变相收取费用的手段。
五、伪造合同,规避法律风险一些企业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会伪造劳务合同,或者篡改合同内容。
例如,在合同中故意遗漏劳动者权益保护条款,或者将劳动者权益保护条款修改为对企业有利的条款。
六、异地调岗,规避劳动争议当劳动者提出异议或维权时,部分企业会采取异地调岗的方式,将劳动者调至异地工作,以此来规避劳动争议。
七、黑心劳务派遣,压低社保缴费基数一些企业为了节省社保成本,会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将劳动者派遣至其他公司缴纳社保。
这些劳务派遣公司往往会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从而降低企业成本。
为了防范上述套路,劳动者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
2. 在签订合同时,要求企业或中介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等。
3. 注意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4. 如发现合同中有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5. 在签订合同前,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总之,劳动者在签订劳务合同时要提高警惕,学会识别和防范各种套路,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常见的劳动合同陷阱

常见的劳动合同陷阱劳动合同陷阱的种类多种多样,每一种都可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其中几种常见的劳动合同陷阱:1、霸王合同:这类合同中,用人单位的条款通常极为苛刻,且往往单方面强调其权益,对劳动者的权益则较少关注或根本不予考虑。
例如,合同中可能包含大量“由甲方决定”或“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的条款,使得劳动者在签约后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
2、押金合同:在招聘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要求劳动者缴纳风险基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等。
这些费用在劳动者离职时往往难以退还,从而构成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
3、暗箱合同:多见于民营企业,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往往不与劳动者协商,也不向劳动者解释合同内容。
合同中可能只强调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忽略或淡化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
4、生死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可能包含“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以逃避其应尽的劳动安全保护责任。
这种合同无视《劳动法》关于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的规定,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严重侵犯。
5、卖身合同:这类合同可能规定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跳槽到同行业的其他公司工作,甚至可能要求劳动者的一切行动都需听从用人单位的安排。
这种合同限制了劳动者的职业自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6、双面合同:这是一种更为复杂的陷阱,用人单位可能会利用劳动者对法律的不了解,设置看似合法但实际上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条款。
当劳动者意识到问题时,可能已经陷入了难以维权的困境。
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劳动合同陷阱外,还可能存在其他形式的陷阱,如只签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定标准、交抵押物等。
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避免陷入陷阱。
同时,劳动者也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十大陷阱6篇

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十大陷阱6篇篇1一、合同内容不明确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条款不明确,导致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时无法根据合同条款进行维权。
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明确无误。
二、合同期限随意设定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随意设定合同期限,导致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时无法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维权。
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合同期限的设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能够满足自己的实际需求。
三、试用期条款不明确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试用期条款不明确,导致劳动者在实际试用期内无法根据合同条款进行维权。
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认真阅读试用期条款,确保试用期的设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能够满足自己的实际需求。
四、劳动报酬不明确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劳动报酬条款不明确,导致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时无法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维权。
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劳动报酬条款,确保劳动报酬的设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能够满足自己的实际需求。
五、加班条款不明确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加班条款不明确,导致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时无法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维权。
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加班条款,确保加班的设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能够满足自己的实际需求。
六、合同变更随意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导致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时无法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维权。
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合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能够得到自己的同意。
七、合同解除随意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导致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时无法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维权。
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合同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能够得到自己的同意。
签订劳动合同必防七大陷阱

签订劳动合同必防七大陷阱合同,是招聘方与应聘方建立劳动关系、维护各自权利的法律依据。
以下是收集的订劳动合同必防七大陷阱,希望大家认真思考!【陷阱一】签空白合同刘某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庭审中,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上注明刘某工资标准为每月2500元,而刘某指出签合同时他签字的是空白合同,工资标准是公司后来私自填上的,且单位并未将合同原件交给他,法院最终依据刘某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证明其工资收入为每月4000元。
提醒书面劳动合同在签订时内容不完整、甚至签空白合同的现象十分普遍,而一旦出现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就会在劳动合同原有的空白处补填利于自己胜诉的内容。
因此劳动者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不要在有空白格的劳动合同上签字,并坚持保留一份劳动合同原件。
【陷阱二】合同约定不明张某在某公司为行政助理,后发生争议。
用人单位以张某工作不能达到公司要求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同时无需支付补偿金。
而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仅有张某工作须“达到甲方要求”几个字,而什么是甲方要求则没有予以明确。
最终,法官判决公司败诉。
提醒当前许多劳动合同中用“休假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作内容达到甲方要求”等内容进行概括性约定,而一旦发生纠纷,因为约定模糊不清,法官无法判断责任。
因此建议,劳动者与单位在签书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该就内容作出详细约定。
【陷阱三】违约条款约定不公李某与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他办理进京户口并约定,原劳动合同已经执行满一年的,根据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日距劳动合同约定的到期日的年限,由李某按照每年8000元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最终,该约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提醒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了专项培训、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下,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因此,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解决了户口问题,都不能成为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理由。
【陷阱四】竞业限制过于泛滥郑某与公司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其岗位为驾驶员,并且在合同期满离开后三年内不得在与公司生产同类产品的公司任职,但未就补偿数额进行约定。
劳动合同签约八大陷阱

劳动合同签约八大陷阱1、口头劳动合同陷阱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但是,不少企业不想承担劳动法律责任,千方百计不签协议,而只是作出口头承诺。
在求职者方面,有的求职者经熟人介绍,只是简单地口头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没有书面合同。
口头承诺毫无证据,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口说无凭,有理难辩,对求职者非常不利。
2、企业不当面签字陷阱有不少企业在签约时,先让职工签好字后,声称统一盖章,不与求职者当面签字,之后,单方面增加一些对求职者不利的条款或更改时间、数量等。
这种“手脚”往往令求职者吃哑巴亏。
因此,求职者拿到劳动协议时,应该让企业负责人当面签字盖章,并自存一份,免其在合同文本上“动手脚”。
3、格式合同陷阱企业一般会先准备好格式合同,条款内容准备好,只要求职者签好字就行了。
对于这类格式合同,有相当多条款是对求职者不利的。
但企业往往会威胁说:“同意就签字,不同意我们公司不聘你。
”如此,求职者应权衡利弊,作出选择。
4、简单合同陷阱不少小型企业的劳动合同十分简单,只有几项条款。
条款不齐、不具体是发生劳动争议的原因,求职者如果没有必要的细则条款去约束企业,一旦“打官司”就难以说理,最后吃亏的往往是求职者自己。
5、劳动合同陷阱劳动合同是双方的,即企业和劳动者都互负权利与义务。
但不少企业利用求职者急求职业的心态,或要劳动者签订劳动保证书,或者只约定劳动者有何义务,如何遵守企业的制度,如何承担责任等。
这种合同实为“卖身契”,求职者造成别签。
6、生死劳动合同陷阱劳动者工伤应由企业或社保承担责任,但是不少企业利用劳动者对劳动保护知识的缺乏,常常在签约时候要求求职者签下“工伤自理”的条款。
不少缺乏法律知识的员工发生工伤后,看到“工伤自理”时,自觉理亏,不敢理直气壮地找企业负责。
这种“血汗工厂”,求职者千万要小心。
7、阴阳合同陷阱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等,否则给予罚款等处罚。
不少工厂企业,慑于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为逃避检查,与劳动者签订两份合同,即阴阳合同,一份对劳动局,一份对劳动者,而后一份往往对劳动者十分不利。
劳务合同常见陷阱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务合同已成为企业和个人之间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然而,在签订劳务合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法律知识不足等原因,许多人都可能陷入一些常见的合同陷阱。
以下列举了一些劳务合同中常见的陷阱,以供大家参考。
一、口头协议一些企业和个人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只进行口头约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这种口头协议容易产生纠纷,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很难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因此,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务必要求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合同条款模糊有些劳务合同中,合同条款表述模糊,容易产生歧义。
例如,合同中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具体,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容易产生纠纷。
为了避免此类问题,合同条款应尽量具体、明确。
三、合同期限过长一些劳务合同中,合同期限过长,甚至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这可能导致劳动者在合同期间无法自由离职,给劳动者带来不便。
因此,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合同期限应与实际工作需求相符合。
四、违约责任不明确部分劳务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不明确,导致在发生违约行为时,双方难以界定责任。
为避免此类问题,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约行为的界定等。
五、单方面限制劳动者权益有些劳务合同中,企业只约定劳动者的义务和违约责任,而未提及劳动者的权益。
这种单方面限制劳动者权益的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确保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六、未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部分劳务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导致在发生争议时,双方难以找到合适的解决途径。
为避免此类问题,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七、未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条件一些劳务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导致在劳动者需要解除合同时,无法找到合理的理由。
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如劳动者违反合同规定、企业未按时支付工资等。
八、涉及违法条款部分劳务合同中,可能存在违法条款,如强迫劳动者加班、拖欠工资等。
7类劳动合同陷阱

在职场中,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不良用人单位会利用劳动合同中的陷阱来侵犯劳动者的权益。
本文将列举七类常见的劳动合同陷阱,并提供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空白劳动合同陷阱一些用人单位会提供空白劳动合同给劳动者签名,而不提供劳动者一份完整的合同。
这种做法让用人单位有机会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填写有利于自己的内容。
防范措施:劳动者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完整的劳动合同,并在签名前仔细阅读合同内容。
如果发现合同中有空白处,应要求用人单位填写完整,并注明“以下空白”字样。
二、不签骑缝劳动合同陷阱劳动合同一般由多页构成,最后一页为签名和填写日期。
一些用人单位会故意不签骑缝,即不注明各页码的连接,以便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替换前面的页数。
防范措施:劳动者应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页码。
同时,劳动者应保留一份签名后的劳动合同副本。
三、未提供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陷阱一些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本人已收到公司员工手册,或知晓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予以执行”。
如果用人单位未提供员工手册或告知规章制度,劳动者在发生争议时将无法辩解不知晓。
防范措施:劳动者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本人已收到公司员工手册,并已仔细阅读和理解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四、调岗调薪陷阱一些劳动合同中会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给劳动者调岗、调整薪资,且无需经过劳动者同意。
这种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防范措施:劳动者应要求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调岗调薪的条件和程序,并要求用人单位在调整前与劳动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五、工作地点陷阱一些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的约定过于宽泛,如“公司各地办事处或全国”。
这种条款视为无效,不利于构建稳固的劳动关系。
防范措施:劳动者应要求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工作地点,并注明具体的城市或区域。
六、最低工资陷阱一些劳动合同中只写了最低工资,或者工资标准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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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的七大陷阱
陷阱一:签署空白合同
刘某与某公司的劳动纠纷一案中,用人单位提交的劳动合同中,工资标准为2500元、劳动合同期限自XX年3月开始,为期两年零六个月。
而刘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事后在仅有双方签字盖章的空白劳动合同上补填的内容,并提交了入职申请表,证明真实的入职时间为XX年5月,提交银行打卡记录,证明真实的工资收入为每月4000元。
因此该案中工资标准(标准越高经济补偿金数额越高)及劳动关系期限成为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提示:由于劳动合同的格式化填写特点,书面劳动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填写内容不完整、甚至是空白合同签字盖章的现象十分普遍,出现劳动争议纠纷后在空白劳动合同之上倒签时间、补填内容等虚假行为不断发生。
劳动者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重视格式化劳动合同中需要特别约定的空白填写内容,不在有空白格的劳动合同上签字,自己坚持保留一份劳动合同原件。
陷阱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
张某与某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为行政助理,在工作期间发生争议。
用人单位以张某工作不能达到公司要求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同时称无须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张某则主张某公司系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关系,需要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在审理过程中,在审查张某工作是否能够达到公司要求这个重要事实时,却发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张某工作内容的约定是“达到甲方要求”,而什么是甲方要求则没有予以明确。
提示:格式化劳动合同中的填充内容,是劳资双方需要特别重视的重要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书面劳动合同需要通过劳资双方就内容进行详细约定,才能起到规范用工、定分止争的作用。
陷阱三: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不随便事前约定
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为期五年的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为李某办理了户口进京手续,同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北京户口)》。
该补充协议约定,原劳动合同已经执行满一年的,根据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日距劳动合同约定的到期日的年限,由李某按照每年8000元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
最终,该约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
提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了专项培训、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之下,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此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陷阱四:竞业限制过于泛滥
郑某入职某公司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满离开公司后三年内不得在与公司生产同类产品的公司任
职,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未就补偿数额进行约定。
因为郑某已经遵守了竞业限制规定,最终法院按照郑某离职前工资标准的50%酌情确定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
提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通常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该案中郑某的岗位是驾驶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但因为其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陷阱五:利用关联公司规避经济补偿责任陈某自入职B公司后,B公司一直以A公司名义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A公司的经理系B公司法定代表人,后B公司于XX年1月注销。
陈某主张其在XX年8月至9月B公司办理注销期间,被派往A公司工作。
A公司则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提示:由于关联公司不能在劳动法律关系中被视为同一用人单位,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具有关联关系的不同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工作年限中断,最终会影响到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面对用人单位这样的规避行为,在证据方面能够确认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都会连续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为劳动者争取更多的补偿利益。
陷阱六:滥用劳务派遣,逃避用工主体义务
苑某原是某单位下岗职工,XX年9月9日到B公司工作。
XX年4月,B公司要求将合同换签变更为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苑某不同意,诉至法院。
B公司认为因苑某与其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苑某与B公司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故不应认定苑某与B公司之间的关系为劳动关系。
提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岗位一般设置在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特征的岗位上,而目前实践中劳务派遣岗位、派遣公司资质没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加之劳务派遣恰恰又能满足委派单位降低用工成本的需要,致使劳务派遣制度发展过于迅速,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负面效应,加剧了劳资关系的矛盾。
劳动者在入职之前要明确用工形式,了解劳务派遣关系的法律意义,慎重选择劳务派遣公司,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陷阱七:违反法律强行性约定,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
付某XX年7月1日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XX年7月。
合同约定:付某承诺,入职一年内不结婚、怀孕、否则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一切责任由付某承担。
付某XX年6月生育一女。
付某向公司请假,甲公司不允许,并以付某无故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付某XX年2月25日至XX年6月1日因怀孕休病假,甲公司应按照本市最低工资80%的标准向支付上述期间的病假工资,甲公司无须向付某支付病假工资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对其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提示:相关部门应进一步从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方面完善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加大对用人单位执行保护女职工权益相关法律规定的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法律责任,强化救济措施,为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提供完备的法律支持。
劳动、工商等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形成女性职工权利保护联动机制。
同时,女性也要及时适当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