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经费提取制度及管理办法模版

安全生产经费提取制度及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安全生产经费提取制度及管理办法。
二、提取范围安全生产经费提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 安全设备采购费用;2. 安全培训和教育费用;3. 安全巡查和监测费用;4. 安全隐患整改费用;5. 安全防范措施费用。
三、提取标准1. 安全设备采购费用的提取标准由企业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 安全培训和教育费用的提取标准遵循国家相关规定;3. 安全巡查和监测费用的提取标准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4. 安全隐患整改费用的提取标准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5. 安全防范措施费用的提取标准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申请程序1. 企业各部门根据需要向企业财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经费提取申请;2. 企业财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与安全管理部门协商确定提取金额;3. 财务部门将提取金额列入企业财务预算,经企业领导审批后付诸执行。
五、使用管理1. 安全生产经费用于安全设备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2. 安全培训和教育费用应用于提升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3. 安全巡查和监测费用用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4. 安全隐患整改费用用于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和改进;5. 安全防范措施费用用于加强企业安全防范措施的建设和维护。
六、监督检查1. 企业财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进行定期检查;2. 内部审计部门可对安全生产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进行随机抽查和审核;3. 相关监管机构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处罚措施对于违规提取安全生产经费或滥用经费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八、附则本制度及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企业财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所有,并进行必要的修订。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费用提取管理1.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方式包括预算、拨款和专项安全资金。
2. 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依据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需求,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单位领导批准。
3.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前需编制费用使用计划,明确费用使用范围、用途及金额,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4.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应按时完成,不得拖延。
5. 费用提取后,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专项账户进行管理。
三、费用使用管理1.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应严格按照费用使用计划执行,不得超出计划范围。
2.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应以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员工安全为核心,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设备购置、安全培训、安全检测等。
3.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过程中需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4.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需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并出具相应的使用报告。
5.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进行完整记录,包括费用使用日期、用途、金额等,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四、费用监督管理1.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过程中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费用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监督机制应包括定期检查、抽查和随机核查等,以发现和解决费用使用中的问题。
3. 监督机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以保证审计结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 对于费用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将费用追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根据违规情节程度进行相应处理,一般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职务、调离岗位和辞退等。
2. 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员,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并适用于单位内的所有人员。
2. 本制度的修改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3.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为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的范文,供参考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模版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费用合理、公正、有效地运用于安全生产工作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费用提取1.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比例,确保费用的提取量适度。
2.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人员费用: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资、劳动保护用品费用等;(2)设备费用:包括生产设备维修费用、安全设备更新费用等;(3)培训费用:包括安全培训费用、技术交底费用等;(4)宣传费用:包括安全宣传教育费用、宣传材料费用等;(5)监测费用:包括安全生产监测费用、事故隐患排查费用等;(6)其他费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费用。
3. 各单位应按照费用提取标准,按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及时将费用用于安全生产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三、费用使用1.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费用管理制度执行,确保费用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安全设备和器材的购置、更新、维修等费用;(2)聘请安全生产专家、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费用;(3)安全培训和教育的费用;(4)安全宣传材料制作、发布的费用;(5)安全生产监测和隐患排查的费用;(6)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
3. 各单位应按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保证费用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接受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四、费用管理1. 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费用管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确保相关人员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费用管理工作。
2. 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工作应经过严格审核和审批,确保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安全生产费用的相关报告和资料,确保费用管理工作的真实、准确和可信度。
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字2004{713}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字〔2004〕713号各市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费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费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实际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境内依法从事非煤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冶金、电力生产及建筑施工的企业。
其他类型企业(不含煤炭生产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费用;(二)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治理费用;(五)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费用;(六)安全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费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费用。
第五条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提取;(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l%提取;(三)冶金、电力生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0.5%提取:(四)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5%提取。
第六条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得随意更改。
企业按上述标准提取的安全费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投入,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并报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从下年度开始按新的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2024年安全生产资金提取管理制度

1. 安全经费对象
对象为各部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
2. 安全经费原则
(1)评定由项目部、质量安全部提供资料及评定经费的多少,具体应根据具体情况落实到责任人。
(2)安全经费情况结果,项目部在每月在生产会上进行通报,以公开公平原则。
(3)质量和安全处罚同一事项,按高标准进行一次处罚。
3)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或公众责任险);
5、安全投入费用包括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水路运输设施设备和附属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旅客安检设备及防恐装备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2)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八、安全运营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九、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运营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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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应将安全费用纳入公司财务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三、安全费用应当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1、安全技术设施建设;
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5、安全运营检查与评价支出;
安全经费管理条例施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内业与外业相结合、对人与对项目相结合、外部经费与内部经费相结合,当场开据、定期评定、按月兑现”的.原则。
安全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安全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加强对安全工作的投入,保障单位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应当依法、合规、规范、透明。
安全经费的使用应当按照需要,合理配置,确保安全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安全经费按照年度计划提取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与安全工作无关的项目。
第四条安全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相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安全经费的提取第五条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年度安全经费预算。
预算额度应当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安全工作需求确定,合理、公正、公平。
第六条单位应当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提供以下与安全经费有关的资料:前一年度安全支出明细表、上一年度安全工作成效评估报告、本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与目标、安全设备维修保养台帐和费用预算等。
第七条单位应当将安全经费预算报备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提取。
第八条安全经费的提取应当按照预算计划和时间节点进行,不得提前提取或逾期提取。
第九条安全经费的提取应当及时、足额,不得出现滞留或挤占现象。
第十条安全经费的提取应当有相应的票据和凭证,以便审计和监督。
第三章安全经费的使用第十一条安全经费的使用应当按照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公正分配。
第十二条安全经费的使用应当以防范安全风险、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保障安全工作为主要目标。
第十三条安全经费的使用应当以下列方面为重点:安全设备的购置与更新、安全培训与演练、安全巡查与检测、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十四条安全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采购,不得违规使用或超出限额。
第十五条安全经费的使用应当经过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十六条安全经费的使用应当有相应的账务记录和票据,以便审计和监督。
第十七条安全经费的使用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安全经费的使用应当根据预算计划和时间节点进行,不得私自调整或滥用。
第十九条安全经费的使用应当及时、有效,不得出现闲置或浪费现象。
安全生产资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安全生产资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4442-40 安全生产资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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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搞好公司的安全费用管理工作,保障公司的安全费用切实的为员工落实,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生产运营活动正常有序的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及《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国家规定,每年提取公司销售额的1.5%作为公司的安全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运营条件的资金,安全运营费用优先用于安全运营措施的实施和为满足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而进行的整改.。
二、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应将安全费用纳入公司财务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三、安全费用应当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1、安全技术设施建设;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5、安全运营检查与评价支出;6、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7、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8、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9、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10、其它与安全运营直接相关的支出。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项目及费用的使用管理,维护公司、员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按照“公司统一提取、统筹安排使用,确保安全投入到位”的管理原则,并纳入公司年度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措费用)是指公司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安全生产处1、负责编制年度安措费用预算和投入使用计划;2、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安措项目监督审核工作;3、负责对安措项目整改工程的监督和验收工作;4、负责建立安措项目管理使用台账;5、负责向上级部门报送安措费用统计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6、负责对安全项目投入的管理部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7、负责本单位列入安措项目费用预算及管理工作;8、负责安措费用结算审批与备案管理。
第六条财企处1、按照国家规定负责计提公司安措费用资金额度;2、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遵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建立安措费用专项账目;3、负责定期反馈安措费用实际使用情况。
第七条人事行政处1、工会负责对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部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2、负责本单位列入安措项目费用预算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设备处1、参与已列入安措工程的现场鉴定及方案论证,并提出可行性建议;2、负责根据列入年度内安措计划项目的工程特点、工期要求和工程进度编制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3、负责组织安措工程项目的验收,并监督整改落实;4、负责本单位列入安措项目费用预算及管理工作。
第九条供应处1、负责年度内安措项目各类报警器、应急救援器材、安全装置、劳动保护等相关材料的采购、发放工作;2、负责对安措项目工程所需材料的采购供应,保证安措工程项目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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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费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根据《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煤矿开采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户储存,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冶金、有色行业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3%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
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六条发、供电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50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1%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50000万元以上的按照0.5%提取。
第七条烟草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销售收入的0.1%逐月提取。
第八条化工、医药(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材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3%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5%提取。
第九条军工(不含造船业)、机械行业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2%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5%提取。
第十条造船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3%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1%提取。
第十一条轻工、纺织行业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二条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按照全年实际销售收入的1%逐月提取。
第十三条民航、铁路、水利等行业企业的附属生产单位,按照企业产品应当归属行业的类别,依据上述标准逐月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费用(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费用;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费用;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费用;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监控;
(六)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费用。
第十五条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六条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挪用、挤占,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年度结余的安全费用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度提取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算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企业不得随意改动。
确需变动的,经报当地税务主管机关、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实施。
第十八条企业要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投入计划,纳入企业编队财务预算。
中、省直企业年度安全费用投入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年度安全费用投入计划和上一年度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市、县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企业用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
在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月日起执行。
2005年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辽财企[2004]7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