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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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正文:---------------------------------------------------------------------------------------------------------------------------------------------------- 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1993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处行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经营旅馆业、刻字业、印刷业、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各行业从事非特种行业性质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机关主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保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落实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预防、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依法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协调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案件。

第二章开业审批第六条凡经营特种行业(除个体刻字业和不收购废旧金属的旧货业外),必须持行业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办理。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其它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证照不全的一律不得经营特种行业。

《特种行业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验审。

第七条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二)有安全、治安和财务管理制度;(三)单位负责人和个体从业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凭法定有效证件。

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制度

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制度

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制度
特种行业指的是对公共安全和特殊行业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具有较高风险的行业。

如煤矿、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烟花爆竹、危险品运输等。

治安管理制度是特种行业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业准入管理: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与培训,设立岗位认证制度,只有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相应的特种行业。

2.安全生产管理:特种行业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应急演练。

3.人员管理:严格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制定员工考勤制度及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员工档案,了解从业人员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定期进行安全知识与技能培训。

4.设备管理:对特种行业所用设备进行严格的管理,包括设备的选型,采购,安装,维护,保养等环节。

特别是针对危险性较高的设备,要定期检测,保证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5.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监管机构,定期对特种行业进行安全监管,开展现场检查和随机抽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并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和纠
正。

综上所述,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制度是对从事特种行业的人员、设备和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管控,保障公共安全和特定人群安全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一、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范围特种行业,是指工商、服务业中,所经营的业务容易被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经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管理的行业。

当前,我国特种行业的范围是: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印刷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等。

需要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有: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

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监督管理的有:废旧金属收购业、印刷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修理业、二手车交易业、旧货业、开锁业等。

二、旅馆业治安管理1、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社会需求和城市规划;(二)旅馆的房屋建筑符合安全要求,客房门窗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三)旅馆的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利用地下人防工事开设旅馆的,其内部的电器、消防、通讯、通风设备和出入口通道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四)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出口及通道电梯等部位安装监控设备。

2、开办旅馆应当按下列程序和要求申报: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持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公所(办事处)的证明文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由有关部门签署鉴定意见,提交市、县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通知书,提供标明旅馆座落地点和客房房号、床号的平面图,经公安派出所审查,报经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若需停业、歇业、转业、合并、扩充、迁移或者改变名称时,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原审批公安机关备案。

租赁或者转让旅馆给他人经营的,双方应当共同向原审批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三、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1、申请经营公章刻制的企业必须履行何种手续?经营刻制公章的企业,应当具备经营条件,安装使用印章管理制作信息系统。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修正)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修正)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秩序安全,加强治安管理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共场所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允许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公共性功能和使用特征的场所。

第三条特种行业是指其经营活动可能影响公共场所治安,以及由于特殊风险性质需要采取一定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四条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应当坚持以严格的管理和防控措施、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思想。

加大管理力度,及时发现治安违法行为,集中引导社区和企业间的治安共治行动,严厉打击威胁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地方政府对推动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秩序安全、加强治安管理工作负责,要求政府各部门以市级为单位,以区县为中心,建立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机构。

第六条治安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由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联合组成。

机构的任务包括:(一)对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督导检查;(二)及时发现治安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安全隐患;(三)引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全社会安全工作;(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涉案刑事案件调查工作;(五)及时上报重大治安事件;(六)参与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章治安管理措施第七条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管理者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性质和特点,积极建立秩序,及早发现、及时制止犯罪活动,营造安全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八条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管理者应当制定有关安全规范、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检查、测试,以确保实施。

第十条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治安管理措施,加强人防物防,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社会治安自治能力,切实打击各类治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独立安全监督人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审批的证件,按照规定履行其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和处理治安违法问题。

第四章配合、协调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为治安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23年)

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23年)

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13•【字号】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22年12月22日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24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一)旅馆业;(二)公章刻制业、印刷业;(三)典当业、寄售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旧机动车交易业等旧货业;(四)机动车维修业;(五)开锁服务业;(六)网约房经营业;(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前款所述的印刷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旧机动车交易业、机动车维修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一)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二)营业性休闲服务场所;(三)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

前款所述的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按照娱乐场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教育体育、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安机关在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进行备案管理;(二)督促、指导治安责任单位落实治安保卫组织、人员,建立治安防范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三)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专项治安培训;(四)检查治安、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五)及时查处治安、刑事案件,处理治安危害事故;(六)接受报警和紧急求助,并及时处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是国家对那些具有特殊性质、特殊任务或特殊环境的行业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该办法旨在规范特种行业的经营行为,加强对从业人员及场所的监管,确保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特种行业的定义和范围特种行业指的是在一般行业基础上,由于其特殊性质、特殊任务或特殊环境而被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定需要进行特殊管理的行业。

这些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安保、金融、旅游、交通、能源、危险化学品等领域。

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重要性1.保障公共安全:特种行业经营场所往往聚集着大量民众,如不进行管理,将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能够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制度和责任体系,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

2.维护社会稳定:特种行业的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一些特种行业容易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渗透和操控对象,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加强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身份审查,防止犯罪活动的发生。

3.促进行业发展: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通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从业人员准入管理: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背景,例如安保行业从业人员应具备安全技能证书,金融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证明等。

治安管理办法应明确规定相应的准入条件和程序。

2.经营场所管理:特种行业的经营场所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有必要,应配备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等设备。

治安管理办法还应明确经营场所的行业要求和标准,以便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3.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员工职责,严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治安管理办法应明确规定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强调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4.安全防范措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应包括安全防范措施的要求。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一)2024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一)2024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一)引言概述: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是上海市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

该条例的实施旨在规范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依法惩处违规行为,确保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城市治安的稳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该条例的具体内容和意义。

一、特种行业管理1. 特种行业的定义和范围2. 特种行业的许可和审批程序3. 特种行业的经营规范及相关要求4. 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和管理办法5. 特种行业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措施二、公共场所管理1. 公共场所的分类和管理范围2. 公共场所的布局设计和安全要求3. 公共场所的监控设施和警示标识4. 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和灾害防范措施5. 公共场所的卫生和消防安全管理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1. 违法犯罪行为的定义和范围2. 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和调查处理程序3. 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和处罚措施4. 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防范措施5. 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管和督察机制四、市民权益保障1. 市民在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中的权利和义务2. 市民的举报和申诉渠道3. 市民受侵害时的保护和救助措施4. 市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5. 市民的参与和监督机制五、条例实施和效果评估1. 条例实施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安排2. 条例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机制3. 条例实施后的效果评估和调整4. 条例宣传和培训工作5. 条例的补充和修订措施总结: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市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该条例的有效实施,可以提升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安全水平,增加市民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为上海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开展联合执法
积极参与国际联合执法行动,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执法 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跨区域的特种行业违法犯罪活动。
05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进建议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法律法规
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和完善特 种行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明 确管理职责、权限和程序,强
化法律责任。
严格执法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特种行 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 的治安秩序。
,并明确许可证的有效期、经营范围和安全生产要求等。
许可证监督
02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对特种行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其
符合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条件和要求。
许可证变更和注销
03
根据特种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市场变化,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和
注销手续,确保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有序可控。
紧急情况处置
制定应急预案
针对特种行业可能出现的紧急 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行政法规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实施国家行政许可特别程序规定》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上海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
国际条约与协定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联合国禁止贩运人口议定书》
03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内容
行业审批
1 2 3
受理申请
接受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申请,包括但不限于申 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和现场勘查。
审核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申请人的经营能 力、信誉、从业经验和经营场所的安全状况等 方面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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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一、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范围特种行业,是指工商、服务业中,所经营的业务容易被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经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管理的行业。

当前,我国特种行业的范围是: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印刷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等。

需要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有: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

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监督管理的有:废旧金属收购业、印刷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修理业、二手车交易业、旧货业、开锁业等。

二、旅馆业治安管理1、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社会需求和城市规划;(二)旅馆的房屋建筑符合安全要求,客房门窗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三)旅馆的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利用地下人防工事开设旅馆的,其内部的电器、消防、通讯、通风设备和出入口通道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四)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出口及通道电梯等部位安装监控设备。

2、开办旅馆应当按下列程序和要求申报: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持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公所(办事处)的证明文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由有关部门签署鉴定意见,提交市、县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通知书,提供标明旅馆座落地点和客房房号、床号的平面图,经公安派出所审查,报经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若需停业、歇业、转业、合并、扩充、迁移或者改变名称时,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原审批公安机关备案。

租赁或者转让旅馆给他人经营的,双方应当共同向原审批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三、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1、申请经营公章刻制的企业必须履行何种手续?经营刻制公章的企业,应当具备经营条件,安装使用印章管理制作信息系统。

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查批准,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禁止在公共场所摆摊经营刻字业务,个体刻字人员须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经营刻字业务。

2、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如何办理刻章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第三条“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须凭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需要跨省、市、县刻制公章的,须凭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办理。

3、违章违法经营刻字业务的,给予何种处罚?违章违法经营刻字业务行为的处罚: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规定,对违章违法经营刻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典当业治安管理1、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程序。

根据《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云商市﹝2006﹞185号)有关规定:(一)州、市商务部门正式受理设立典当行或分支机构的申请后,申请人应当将《公安机关设立典当行安全条件初审意见表》及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初审。

县级公安机关初审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报州、市级商务部门。

州、市级商务部门收到同级公安出具的初审意见表后,做出审核意见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和省公安厅审查后将审核合格的典当机构向商务部推荐,同时报公安部治安局备案。

(二)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由公安机关对照申请人先前已递交的相关材料对相关安全设施及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州、市公安机关批准,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分支机构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程序与新设典当行相同。

2、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四)设置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安装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3、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需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五、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1、经营废旧金属收购业到公安机关备案规定: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具备经营条件,设置报警监控设备和有条件的安装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除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2、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他生产领域,并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3、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城乡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用于生活资料和农村居民用于农业生产的小型农具,在已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后的金属制品。

4、对经营者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没有登记的处理。

经营者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没有按要求如实登记的按照《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办理。

5、对经营者收购法律法规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处理规定。

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1)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2)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3)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4)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对收购上述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收购点,按照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视情节轻重,处于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处理。

6、哪些地方不能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六、印刷业治安管理1、印刷业应建立哪些制度?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具备经营条件,安装监控设备和安装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以及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制度。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理:(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二)不是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三)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七、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治安管理1、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具备经营条件,安装监控系统和安装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日常回收报废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目:(一)报废机动车车主名称或姓名、送车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二)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登记报废车车牌号码、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车身颜色;(三)收车人姓名。

2、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严禁从事哪些活动?(1)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倒卖;(2)回收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3)利用报废机动车拼装整车。

八、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具备经营条件,安装监控系统和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1、根据《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目:(一)按照机动车行驶证项目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二)车主名称或姓名、送修人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驾驶证号码;(三)修理项目(事故车辆应详细登记修理部位);(四)送修时间、收车人姓名。

2、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发现下列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一)证明、证件有变造、伪造痕迹的;(二)送修车辆与机动车行驶证或回收车辆与报废证明不符的;(三)车辆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有改动痕迹或车辆有其他明显改动、破坏痕迹的;(四)送修人要求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五)公安机关查控的机动车辆;(六)交通肇事逃逸嫌疑车辆及其他可疑情况。

3、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严禁从事下列活动:(一)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改装、拼装、倒卖;(二)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明而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三)更改发动机号码或车架号码;(四)回收报废机动车;(五)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六)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

九、旧货业治安管理旧货业的范围:根据《关于促进我国旧货行业发展的意见》(国经贸贸易[2003]142号)的有关规定,将旧机械设备、旧仪器仪表、旧移动电话、旧计算机、旧自行车、旧图书及各种收藏品纳入旧货经营范围。

符合旧货行业准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经营条件,安装监控系统和治安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在十五天内向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备案,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旧货经营者要严格履行物品登记制度。

对出售或寄卖的重要物品,要如实登记其名称、规格和来源。

大力推动旧货业信息系统建设,旧货经营者在经营中发现公安机关查找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要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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