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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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分析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分析

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分析【摘要】食品安全与我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目前,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世界各国都有不同程度的安全事故发生,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目前,社会还正处于转型中,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不成熟,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和立法模式上的不完善,造成了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已经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经济社会的稳定。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分析引言在法律中,刑法具有最严厉的制裁性,在刑法的作用下,能够维护社会的正常关系,对各类社会关系能够起到最终的调节和保障作用。

食品作为人类维持生命运行的最基本物质,是向人们提供存活和延续的保证。

如果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就具有不可逆转的危害性,而且还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一定要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

一、以食品为犯罪对象的罪名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果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导致出现严重的食物中毒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就会构成本罪。

[1]由于《食品安全法》颁布后《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前,本罪使用的还是“不符合卫生标准”,这一名称就显得有些滞后,因此,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已经将本罪名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从中食品罪的更名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刑法对于食品安全是非常重视的,但是,在定罪的同时,仍然将本罪定位为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其主体只是针对消费者和生产者。

2、生产、销售有毒和有害食品罪。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刑法的第144条将其进行了修改,在生产和销售食品的过程中,如果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在销售的过程中明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就应判其5年以下有期徒刑,还要处罚一定的罚金。

[2]如果给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或其他严重的情节,就应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还应处罚罚金。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范文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范文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篇一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然而,食品安全犯罪屡禁不止,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本文旨在探讨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食品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呈高发态势,涉及的食品种类多、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不仅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损害了国家的公信力和国际形象。

因此,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势在必行。

二、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现状1. 法律法规建设: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2. 刑事责任追究:司法实践中,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日趋严格,从生产、销售到监管环节的各个环节都加大了打击力度。

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1. 立法层面:虽然已有相关法律法规,但部分条款存在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某些行为的定罪量刑存在争议。

2. 执法层面:执法部门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时面临取证难、鉴定难等问题,影响了案件的及时查处和有效打击。

3. 监管机制: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紧密,存在监管空白和漏洞,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完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建议1. 完善立法:明确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幅度,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

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2. 加强执法力度:执法部门应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测,提高取证和鉴定的准确性。

3. 强化监管协作:建立健全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空白和漏洞。

4. 完善刑罚制度:对食品安全犯罪应采取更加严厉的刑罚措施,包括增加财产刑和资格刑的适用,以提高犯罪成本和威慑力。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摘要: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对于保障食品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刑法角度出发,研究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规制,分析了现行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并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进行了评价与完善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危害程度;量刑准则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包括非法添加物、假冒伪劣产品、地沟油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必须建立健全刑法规制体系,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程度食品安全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可忽视。

首先,食品安全犯罪直接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添加有毒物质或制作假劣产品,使得人们在食用食品时面临着潜在的健康风险。

其次,食品安全犯罪损害了人们的财产利益,假冒伪劣产品和地沟油等受到严重的质量问题,购买者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最后,食品安全犯罪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不良影响。

三、现行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食品安全犯罪主要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滥用添加剂罪等。

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罪名界定:刑法规定了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和立案条件,明确了食品安全犯罪的范围和性质。

2. 刑责量化:刑法对于不同罪名的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幅度和量刑准则,以实现刑罚与犯罪行为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3. 加重惩罚:刑法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了加重处罚的情形和幅度,以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制裁。

四、评价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虽然现行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浅析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

浅析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

浅析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为保护食品安全树立了一道坚固防线。

文章论述了我国加大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力度的原因,阐述了《刑法修正案(八)》在食品安全保护方面的不足,亦对司法解释进行深入解读,以期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监督行政机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食品安全;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食品安全对人民生活有着深远的影响,但我国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较为突出,保护食品安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是当务之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加大对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打击力度的有益举措。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认真解读该司法解释,有利于其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执法情况。

本文从对司法解释的解读视角分析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

一、为何加大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近颁布施行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解读可知,国家加大了对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

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现状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愈加严峻,如人造鸡蛋、糖水蜂蜜、塑料银鱼、染色馒头、香精豆浆等。

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毒豆奶事件、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牛奶事件、沈阳毒豆芽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以及今年发生的山东毒姜事件,这些事件让人触目惊心,也令人深恶痛绝,需要更为严厉地对待食品安全问题。

(二)行政法和民法保护存在局限性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食品安全受到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的多重保护,但行政法和民法存在局限性,相对于刑法而言,对食品安全的保护作用是有限的。

如行政法,在行政法律体系的监管下,存在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者及销售者可能受到声誉方面处罚,如警告、通报、公告等;可能受到人身处罚,如拘留;可能受到资格处罚,如吊销执照;也可能受到财产处罚,如罚款、没收或销毁产品及生产工具等。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而食品安全问题也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面对这个问题,社会各界一直在积极探索解决的办法,而刑法规制便是其中的一种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法学专业的角度,论述刑法在食品安全领域的规制作用。

一、食品安全状况与刑法规制从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到最近的疫苗事件,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这些事件不仅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威胁,也严重损害了食品行业的公信力。

食品安全问题的背后往往涉及生产、经营、监管等多个环节,刑法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规制手段,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刑法规制食品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刑事法律责任:刑法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比如,刑法规定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行为的法律后果。

这些法律责任的存在,对于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起到了威慑作用。

2. 刑罚威慑效果:刑法对于违法行为给予的刑罚,具有极大的威慑作用。

对于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从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犯罪分子,法律规定了严厉的刑罚,例如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刑罚的存在,可有效地遏制了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3. 证据和程序保护:刑法规制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也规定了相关的证据和程序保护。

比如,对于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案件,刑法规定了侦查、审判过程中的相关规定,保障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公正性。

二、刑法规制食品安全问题的不足尽管刑法在食品安全领域具有一定的规制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 惩罚力度不足:对于某些食品安全问题,目前的刑法规定并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的期待。

比如,对于生产销售劣质食品引发的事故,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刑法的惩罚力度相对较弱。

需加强刑法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规制。

2. 难以形成持续性威慑:刑法作为一种事后的惩罚手段,不能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

我国现阶段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障及完善思考

我国现阶段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障及完善思考

物 中毒 结果或 者 其 他 食 源性 疾 患 的要 求 , 就 是 说 也 不论 是 否有造 成 中毒 或 其他 疾 患 的后 果 , 只要 对 人 体健 康造 成严 重 危 害 就将 会 受 到处 罚 , 而 降 低 了 从
生产 、 售有 毒 、 害食 品 罪加 重 处 罚 的底 线 。同 销 有 时 , 条规定 对 于侦 查及 调查举 证 也非 常有 帮助 , 此 大
法 学
《 实事 求是 》 2 1 0 2年 第 2期
我 国现阶段刑法对食 品安全 的保障及完善思考
王 萍
( 中共 新 疆 区委 党校 法 学 教 研 部 新 疆 乌鲁 木 齐 8 0 0 ) 3 0 2

要 : 国 已 建立 了 一 套 相 对 完 整 的食 品安 全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刑 法 》 《 我 如 中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必行 。

条 , 罪分 子将 直 接 被执 行 6个 月 以上 的有期 徒 犯
刑, 这一 点体 现 出 了我 国立 法 者对 食 品安 全 的重视
和从 严 打击食 品 犯 罪 的决 心 , 不法 分 子 起 到 了更 对
大 的震 慑作 用 。其次 , 原 1 4条 中 , 罚金 刑有 单 在 4 对
大 降低 了刑侦 人 员 的 工作 难 度 , 而能 够 更 有 效 地 从 打 击食 品安 全犯 罪 。 生产 、 销售 有毒 、 害食 品罪在 客观 方 面表现 为 有 违 反 国家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实施 以 下 几 种 行 为 : ( ) 产者 在生 产 的食 品中掺 入有 毒 、 害 的非食 品 1生 有 原 料 。所谓 非食 品原 料 , 是指 从 营养学 的观点 看 , 根

浅议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缺陷

浅议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缺陷

入罪条件。 从食品加工和销售行业来看, 如果将此罪 设为行为
有期 徒刑 。徇私 舞弊犯 前款 罪的 , 从重 处罚 。 这 是对 当前 群众 对 犯 则剥 夺 了生产 销售 不符 合安 全标 准食 品 尚未流 入市场 时 采取 食 品安全 问题 关注 的一种 良性 回应 , 具有积 极 的意义 和作用 。 但 补救措 施 的机会 , 因为只要 生产 出或者 购买 了此 类食 品就构 成 了
望, 以下笔者 将结合 学者提 出的修 改完善刑 法的建 议 以及 现阶段 食 品安 全犯 罪的 行为 人在 一定 的期 限 内将 被 剥夺 以后 从事 食 品 食 品安全 的 发展 形势谈 一谈 刑法 保护 食品 安全 的缺 陷 。这 主要 生 产销售 行 业的 资格 。我 国刑 法现 有的 资格刑 仅 为剥夺 政 治权 体现 在 以下几 个方 面 :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国家机关 工作 人员 , 滥 用职权 或 者玩 忽职 守, 导 件 , 对于 防范食 品安全 犯罪均 具有 积极 的意义 。 但 是两 者相 比较
致发 生重大 食品安全 事 故或 者造成 其他严 重后 果的 , 处 五年 以下 来 说, 行为 犯要 更加 严重 一些 , 它 甚至排 除 了危 险状态 的构 成这 有期 徒刑 或者 拘役 ; 造 成特 别严重 后 果的 , 处 五年 以上十 年 以下
而置 人们 的生 命健康 于不 顾 , 这 其 中有着道 德 良心 的因素 。 但 是 物 中毒事 故 或者 其他 严重 食源 性疾 病的将 被判 处 刑 罚。修 改后 完全解 决这 些 问题仅 仅依靠 道德教 化又 是远远 不够 的, 必须要用 就是 只要实 施 了生 产 、 销售 不符 合食 品安全标准 的食 品即构 成犯 法律 进行 规制 , 而 且在 涉及 根本 民生 的重大 问题面 前 , 刑 法不 能 罪 。从行 为犯 与危 险犯 的概 念 比较 看 , 以结果发 生 为不必 要 , 单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食品的质量与安全,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体系。

尤其是刑法的介入和保护,在食品安全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二、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与面临的挑战食品安全关系到公众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由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复杂性,以及一些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食品安全问题屡见不鲜。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三、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必要性为有效应对食品安全问题,刑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刑法具有强制性和威慑力,能够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效的惩戒。

其次,刑法能够保障食品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通过刑法的保护,可以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尚,引导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四、我国食品安全刑法的现状与问题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刑法的介入提供了法律基础。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够完善,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漏洞;一些执法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现象;此外,对于一些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刑罚的力度还不够严厉。

五、完善食品安全刑法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

应进一步细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2. 加强执法力度。

执法部门应严格依法办事,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应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执法能力和素质。

3. 严厉刑罚。

对于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应加大刑罚力度,使其付出沉重的代价。

同时,应公开审判过程和结果,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4. 强化社会监督。

应加强社会监督机制的建设,鼓励媒体和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督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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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 品安 全的刑 法 保护
为 了 能逐 渐 消 除 经 常 性 的 食 品 安 全 问 题 , 国 在 食 品 我
安全方 面 的立 法也 下 了一 番 功 夫 , 品 安全 法 律体 系 包 含 食 《 品安全 法》《 食 、 消费者权 益保 护法 》 《 染病 防治 法 》 《 、传 、 刑 法》 等一 系列法律法 规 。其 中 , 作为 拥有 极强 严厉 性 制裁 手 段的刑 法在维 护食 品 安全 方 面有 着 不 可取 代 的 地位 , 将 能 法律之 手延伸 到其 他 部 门法 无法 触及 的 领域 。2 1 0 1年 《 刑 法修正 案( ) 的 出台 , 改 了关于 食 品犯罪 的几 条 重点 条 八 》 修 文 , 可 谓 是 对 食 品 安 全 刑 法 保 护 的进 一 步 加 强 。 也
我 国经济飞 速发展 的同时 也带来 了一 系列不 利 于社会 品 安 全 法 》 关 “ 品 安 全 ” 定 义 可 知 , 品 安 全 是 指 食 品 有 食 的 食 稳定 的问题 , 品安 全 问题 便 是 其 中极 其 严重 的 一个 。湖 无 毒 、 害 , 食 无 符合 应 当有 的 营养 要 求 , 人 体健 康 不造 成 任 对 南常德 的“ 毛发 酱 油” 冠 生 园 陈馅 月 饼 、 华 敌 敌畏 火 腿 、 何 急 性 、 急 性 或 者 慢 性 危 害 。 该 定 义 不 仅 可 以 最 大 限 度 、 金 亚 “ 沟 油 ” “ 色 馒 头 ” 三 鹿 集 团 三 聚 氰 胺 的 毒 奶 粉 、 汇 地 包含对可能 造成 食 品污 染 的危 险 物 , 且将 营 养标 准 也 地 、染 、 双 而 瘦 肉精猪 肉制品 … …食 品 安 全事 件 在生 活 中屡 见 不 鲜 , 严 囊括其 中, 该罪 名修 改 为“ 产 、 售 不符 合 安 全标 准 的 将 生 销 重破坏 了我国的 市场 经 济 秩 序 , 严重 威 胁到 了人们 的 身 食 品 罪 ” 免 了 刑 法 在 打 击 类 似 阜 阳 假 奶 粉 案 件 中 的尴 尬 也 避 心健康 , 令人们谈 “ 品” 食 色变 。2 1 0 1年政府 工 作报 告将“ 完 局 面( 在阜 阳假奶粉案 件 中, 假奶 粉 的蛋 白质等 营养成 分含
摘 要 : 前 , 国 日益 凸 显 的食 品 安 全 问题 已成 为 社 会 舆 论 焦 点 , 品 “ 安 全 ” 件 的 频 发 不 仅 威 胁 人 们 的 身 体 健 当 我 食 不 事 康 , 严 重 扰 乱 了 社 会 秩 序 刑 法作 为 规 范社 会 秩 序 的 最 后 一 道 防 线 , 猖 獗 的食 品 犯 罪 能 起 到 一 定 的 震 慑 作 用 , 此 建 还 对 因 立一 个 完善 的食 品 安 全 刑 法保 护 体 系就 显 得 尤 为 重 要 。在 介 绍 现 阶 段 我 国 食 品 安 全 的 刑 法 保 护 立 法 的 基 础 上 , 析 刑 法 分 在 保 护 食 品安 全 方 面 的 缺 陷 与 不 足 , 对 加 强 与 完善 刑 法 的食 品 安 全 保 护 体 系提 出 了一 些建 议 。 并 关 键 词 : 品 安 全 ; 法保 护 ; 食 刑 完善 建 议 中图分类 号 : D9 文献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2 0 —2 10 1 7 —1 8 2 1 ) 10 2 —2
1 1 生 产 、 售 不 符 合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罪 . 销 《 刑法修 正案( 》 2 八) 第 4条将 刑 法第 1 3条 修 改为 “ 4 生 产、 销售不符 合食 品安全标 准 的食 品 , 以造 成严 重食 物 中 足 毒 事 故 或 者 其 他 严 重 食 源 性 疾 病 的 ,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处 或者拘役 , 并处 罚金 ; 对人体 健 康造 成严重 危 害或 者有 其他
No 0 , O 2 . 1 2 1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s rd d s y d r ui s T aeI ut n n r
21 第 1 0 2年 期
论食 品安佼
( 南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 庆 4 12 ) 西 重 0 1 0
善 食 品安 全 监 管 体 制 机 制 , 全 法 制 , 善 标 准 ” 为 重 点 量 远 低 于 国家 相 关 标 准 , 没 有 发 现 超 标 准 的 有 害 细 菌 或 健 完 列 但 任务 , 积极 寻找 有效对 策 , 制频 繁发 生 的食 品安 全 问题 已 者其他 污染物 , 院 以“ 产 、 售不 符 合卫 生 标 准 的食 品 遏 法 生 销 刻 不容缓 。 罪” 定罪) 。此次 《 法 修 正 案 ( ) 扩 大 了本 罪 的适 用 范 刑 八 》 刑法作 为惩治犯 罪的强 大武 器 , 维护社 会 秩序 , 对 保护 围 , 凡是生产 、 销售 不符合食 品安 全定 义 的食 品的行 为在理 人们 合法 权益起着重 要作用 , 在规 范食 品市 场 、 打击 食 品犯 论上均 可纳入刑 法 的规 范之 中( 在具 体 操作 中应对 具 体情 罪 方 面 能 发 挥 其 积 极 作 用 。 但 另 一 方 面 , 法 在 食 品 安 全 况具体 分析) 而且将 具有相 同社 会危 险性 的其他 行 为也归 刑 , 保 护 的 立 法 规 定 有 所 缺 陷 , 其 在 惩 治 食 品 犯 罪 时 “ 有 余 入其 中 , 强 了 对食 品市 场 秩 序 的 规 制作 用 , 实 现 了与 使 心 加 也 而 力 不 足 ” 因此 , 快 对 刑 法 在 食 品 安 全 的 保 护 体 系 的 完 《 品安全法 》 。 加 食 相衔 接 , 护了食 品安全保护体 系的统一性 。 维 善 , 能 使 当前 猖 獗 的 食 品 安 全 犯 罪 现 状 有 所 改 观 , 食 品 1 2 生产 、 才 使 . 销售有毒 、 害食品罪 有 不再 成为毒 害群众身 体健康 的“ 凶手 ” 。 《 刑法修正 案( ) 将刑 法第 一百 四 十四条修 改 为 :在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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