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离退休后
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退职人员计发退休费...

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退职人员计发退休费...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以后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后办理退休的人员,除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规定发给退休费外,同时可按粤府办[1989]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发给退休补助费.退休补助费比例计算办法是:把本人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加上本人按粤府办〔1989]2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补助费计发比例之和,减去本人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所得之差,即为本人的退休补助费计发比例.例如,机关某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为30年,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为75%,按粤府办[1989]2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补助费计发比例为15%,两项之和为90%.根据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规定,其退休费计发比例应为82%.按上述计算办法,其退休补助费计发比例(90%减去82%)为8%.二、实行职级工资制以后退休的人员,以本人原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为基数,按比例计发退休补助费.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人,以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为基数,按比例计发退休补助费.三、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退休、退职人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计发比例: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40%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50%计发.按上述办法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人员,其退休费低于230元的,可按230元发给;退职生活费低于165元的,可按165元发给.四、获得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长期在西藏、青海、三线艰苦地区工作以及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退休时,仍可按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141号、粤办函[1981]1129号、国发〔1984]76、77号和国发[1983]68号以及《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文件的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在职时的基本工资数额.五、从事教学工作教龄满30年的教师,从事劳改劳教工作30年以上的干警和在山区乡镇工作累计30年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仍按粤发[1988]8号、粤府[1989]24号、粤发[1993]1号、粤府办[1989]23号和粤办发[1992]6号等文件的规定计发退休金.六、实行地区津贴制度后,易地安置并已由接收地区支付离退休费的人员,执行接收地区的地区津贴.七、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到了退休年龄按规定未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人员,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和退休补助费计发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九八九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九八九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9.09.25•【文号】•【施行日期】1989.10.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九八九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决定,给予一九八九年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职工奖励晋升两级工资。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一九八九年荣获全国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职工(不含离退休职工),奖励晋升两级工资。
其中,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已获得奖励晋升两级工资(含两级)以上的,奖励晋升一级工资。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工人这次获得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给予奖励升级的,其工资已达到所任职务(岗位)最高工资标准的,可不受《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限制,按本级与下一级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
三、企业的职工奖励晋升工资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报行,并纳入本人的档案工资。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奖励晋升工资可参照本条办理。
四、在职人员应聘到国营、集体和乡镇企业工作的,此次奖励升级由其原单位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并纳入本人档案工资。
五、奖励升级所需经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工资”目开支,企业单位计入成本。
六、这次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奖励升级,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人事、工资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国务院任命的工作人员由人事部办理手续。
七、凡给予奖励晋升工资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填写《一九八九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晋升工资等级呈报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两份,经批准后,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八、奖励升级,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八九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晋升工资等级呈报审批表<font size=+1>┌────┬───┬────┬───┬────┬───┬──────┬───┐│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出生年月││何时参加工作││何时参加何党派││├────┼───┴──────┴──────┼──────────┼───┤│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奖章号码││奖励证书号码││├────┴────┬───────┼──────┴───────┬────┤│原工资级别(数额)││奖励升级后的工资级别(数额)││├───┬─────┴───────┴──────────────┴────┤│填│││报│││单│││位│年月日(盖章)│├───┼─────────────────────────────────┤│审│││批│││机│││关│年月日(盖章)│└───┴─────────────────────────────────┘</font>。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2007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2007-12-19 10:08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一、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办法经国务院批准,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比例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1、离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4)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5)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为10%,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为5%。
需强调的是:除国家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按国家表彰文件规定,被定位“视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外,一律不再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包括省人事厅和其它部门联合颁发的奖励(先进工作者)也不再加发5%。
3、退职人员(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3)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相关政策(精)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相关政策退休制度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工作到达一定年限,按规定退出公职,享受一定待遇以终养余年的制度。
退休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所谓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人总是要老的,这是自然规律。
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所有的劳动者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作出了宝贵贡献。
妥善安置这些干部,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及时解决他们的各种实际困难,使他们各得其所,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
认真做好退休干部工作,对于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就当前国家退休政策,讲一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要件:一、退休条件(一)干部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的;(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工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当退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贯彻执行<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贯彻执行<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24•【字号】云政发[1998]247号•【施行日期】199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贯彻执行<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云政发〔1998〕247号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省总工会等5个部门《贯彻执行<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与《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总工会关于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若干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7〕202号)一并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根据各地、各部门在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7〕202号文件批转的《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若干规定》和劳模普查中反映和询问的有关问题,经省总工会、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云南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界定:凡在1982年以前(含1982年)召开的全国和我省各届劳模和先进生产(工作)者会议(见附件1)被授予劳动模范或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者;凡在1982年以后认定和召开的全国和我省各届劳模和先进生产(工作)者会议(见附件2)经国务院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省政府授予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并颁发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证书和荣誉奖章者。
二、省特级劳动模范是指经省政府授予省特级劳动模范〔含1982年前授予的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标兵、五好职工标兵〕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
劳动模范待遇(山东省)

劳动模范待遇(山东省)第1篇: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会8号)后,在执行过程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就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咨询。
出席1950年山东省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1952年山东省农业劳动模范代表会、1955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大会、1956年山东省第二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代表会、1957年山东省第三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了代表会、1958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59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62年山东省农业先进集体代表会的正式代表(不含集体、特邀代表),已转为正式职工的,退休后按文件规定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有关事项的说明1、多次获得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离退休后的荣誉津贴,不能合并计发,按其获得最高档次荣誉称号的标准执行。
2、在成批表彰的届次之间,个别授予“山东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明确规定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的其他称号的人员,由省原主办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3、由外省调入我省工作的省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属国务院和省政府成批表彰的,由原调出省(直辖市、自治区)总工会出具明确其劳动模范身份的证明;个别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由省属主办部门出具证明,方能享受荣誉津贴。
第2篇: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一、认定范围(一)享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范围:1、国务院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省人大常委会表彰的全省特等劳动模范和省政府表彰的全省劳动模范;3、由人事部和相关部委联合表彰并明确规定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部委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4、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十佳公仆”和“优秀公仆”及其他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二)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范围:1、由市政府表彰的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由省人事厅和省政府各工作部门联合表彰的省级战线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3、全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及其他规定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最新省部级劳模待遇整理稿
杭州市政府专门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文件,进一步提高了劳动模范的各项待遇。
各项待遇具体调整如下:一、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1989年年底前荣获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
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三)1956年至1964年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四)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1990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20元。
(五)1955年至1965年市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按其中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
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市农业劳动模范[包括1955年至1965年期间省农口系统和市农业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60年代响应国家号召精简回乡的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目前仍为农业人员的,按照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待遇执行。
三、继续对劳动模范(先进)实行医疗补助。
城镇市级及以上在职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药费,由个人承担部分,继续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199号)和《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杭政办[2003]3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先进)在参加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的列支。
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由劳动模范(先进)所在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离退休费中列支,医疗补助费用在医疗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黔府发[2001]2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黔府发[2001]2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六月十四日关于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为了切实解决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生活困难问题,倡导“劳动伟大、劳模光荣”的社会风尚,鼓励劳动者为社会为人民多做贡献,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发放生活补贴的范围按规定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但本人收入不高于所在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两倍以上和无固定收入(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下同),以及在职在岗但本人收入低于所在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荣获以下之一项荣誉称号者:(一)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生产)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二)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以上获奖人员以下简称“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三)获得省委、省人民政府授予“贵州省劳动模范”、“贵州省先进工作(生产)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四)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人员;(五)获得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六)获得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这一部分,主要是与大家共同研究学习退离休有关政策,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我们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工人,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等因素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需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
这些干部和工人,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为革命事业作出宝贵贡献,妥善安置好这些干部工人,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对离退休干部、退休工人,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好他们,是我们义不荣辞的责任,我们一定要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把离退休人员关心好照顾好,使他们安度晚年。
离退休(职)政策一、离休政策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的,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二、退休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主要是指年龄和工龄两个方面的条件。
我国职工退休的年龄与工龄条件建国以来至1978年先后有过4次不同的规定。
目前执行的主要是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分别规定的干部和工人的退休条件。
但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后,退休条件有所修正。
(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劳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经过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省部级先进工作者享受什么待遇
省部级先进工作者享受什么待遇待遇: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离退休后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离退休后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
多次获得不同层次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者,离退休后的荣誉津贴按其获得最高层次荣誉称号的标准执行。
荣誉津贴由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支付。
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的离退休费中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中列支。
如企业确无能力支付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列人预算安排解决。
扩展资料:我国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条件具体要求因评选应根据不同先进生高的荣誉先进生产者”、“全国现代化建设的最前列,以忘我的献身精神赞扬全国劳动模范“是全中华民族的模范人。
邓小平同志在中国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致词中,充分肯定劳动模范“至今还是我们学习的不同,但基本条件一致:1、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优秀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立足制,多出成果、多出处于领先地位,展、下岗失业人员、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中和在岗位“创新、创先、创优、创最佳”中做出业绩者。
2、崇尚科学。
3、在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生产兴农、开拓农村市场、搞活农产品流通、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做出贡献者。
4、敢于探索,勇攀高峰,在共和国的光辉历史上,各条战线涌誉证劳进我国先进生高的荣誉先进生产者”、“全现代化建设的中央批后被文化发现出成千上万的先进模范人物。
他们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始终走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
5、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其它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劳动价值体现社会精神价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全国先进工作者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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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离退休后
享受荣誉津贴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离退休时职务
批准离退休时间
批准离退休单位
离退休后居住地点
荣获荣誉称号名称
授予荣誉称号单位
授予荣誉称号时间
荣誉证书编号
在职时享受特殊津贴情况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享受特级教师津贴
金额
执行时间
金额
执行时间
年 月
年 月
离退
休时
是否
保持
荣誉
工作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享受荣誉津贴金额
执行时间
填报
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
部门
审核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工会
部门
复核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县(市)区享受荣誉津贴人员填一式七份,审批后,审批单位、县(市)区人社部门、主管部门和填报单位各存一份,送县(市)区社保部门和市总工会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