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权抵押贷款
最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办法

最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办法第一条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省市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受转经营权)作抵押,由县级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明确授权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范围为我县辖区内农村承包地。
第四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坚持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称借款人),均可按程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六条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三)依法拥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四)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第七条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三)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四)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五)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第八条借款人获得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XX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XX区农村集体姿产股权质押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激活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权能,拓宽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融资渠道,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探索壮大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推动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更大成效,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抵(质)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X农产权改革办发(2023)X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向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作为债务质押担保的农户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诚信、风险可控、惠农利民的原则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基本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XX区持有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五条基本条件1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周岁(含);2.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家庭和睦;3.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4.经营项目合法、收入来源稳定可靠,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并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5.依法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的≪XX市XX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并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用于质押的股权无权属争议;6.申请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7.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8.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要素第六条贷款额度。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纳入借款人统一授信,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收入情况、自有资金比例等因素综合确定。
股权质押率原则上不得低于质押股权价值的50%O第七条贷款期限。
应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条贷款方式。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主要采用股权质押的方式,可追加其他担保方式。
农村宅基地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吗?

农村宅基地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吗?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财产可以抵押贷款,但是必须满⾜⼀定的条件。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权作为抵押、由银⾏业⾦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可以办理吗在我国,农村宅基地现在可以抵押贷款了吗?我国法律明⽂禁⽌办理抵押贷款,对于上的房屋是否可以的问题,可以进⾏具体分析。
在我国,转让⼀般实⾏“地随房⾛”的原则,如果允许抵押房屋,那么宅基地使⽤权也应该⼀并抵押。
允许抵押农村宅基地,存在诸多问题。
⽐如,因实现⽽丧失宅基地的村民,如果不能再次分得宅基地,其居住将难以解决。
根据《⼟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居民在转让房屋后,将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在实现抵押权时,房屋可以查封,但地不能卖,也将导致抵押权⽆法正常实现。
因此,⽆论在集体经济组织外部,还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均不得将宅基地使⽤权⽤于抵押。
⽽且,不仅宅基地使⽤权不能抵押,在宅基地建造的房屋也不能抵押,否则,由于存在宅基地不得抵押的法律规定⽽使房屋的抵押权⼈不能实现房屋的抵押权。
《⼟地管理法》第六⼗⼆条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积不得超过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均⼟地少、不能保障⼀户拥有⼀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地利⽤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永久基本农⽥,并尽量使⽤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地利⽤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地,由乡(镇)⼈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农⽤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农村房产证可以抵押贷款吗

农村房产证可以抵押贷款吗农村房产证可以抵押贷款吗?在我国⼤部门农村使⽤的是集体⼟地证,如果是这样的话银⾏是不能对其进⾏抵押认可的。
但是如果农村的房屋有房产证的话是可以进⾏申请贷款抵押的。
今天店铺⼩编给⼤家收集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农村的房⼦可以抵押贷款么以往农村住房⽆法抵押,主要是农村住房只有集体⼟地使⽤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即农村住房缺乏登记、确认制度,产权不明晰。
因此,农民办理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农村房屋需经房屋坐落⼟地所有权单位即村委会同意,⽽且,抵押⼈必须对抵押物拥有财产处置权,以共有财产作为抵押物的,要取得共有⼈的同意。
⾸先,所抵押的房屋必须经房屋权属登记,取得由房地产登记机关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
《暂⾏办法》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需要向房管部门提交房屋权属申请书、有效⾝份证、集体⼟地使⽤权证、房屋⼯程质量情况表、经备案的房屋建筑⾯积测绘报告等⽂件。
其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申请⼈应向房管部门提交抵押登记申请书以及抵押⼈、抵押权⼈的⾝份证,借款和抵押合同,集体⼟地使⽤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
权属有争议的或未取得集体⼟地使⽤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得设定抵押。
贷款押物是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来评估的,贷款额度⼀般为抵押物价值的60%。
您的情况应该是可以实现贷款3万元的需要。
需提醒根据我国《⼟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
其宅基地的⾯积不得超过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相关知识农村房抵押贷款的流程1、在贷款到期⽇时的实际年龄⼀般不超过65周岁;且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收⼊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认可的房产抵押;房产共有⼈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所抵押房产的条件: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可进⼊房地产市场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所抵押房屋未列⼊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地证;抵押物所有⼈可以是借款⼈本⼈或他⼈。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取得 且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 款业务。 第三条 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借款人为抵押人,长丰科源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贷款行”)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依法依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为原则,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 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章 借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 借款对象: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 第六条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 (三)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 期时不得超过 60 周岁; (四)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 (五)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 (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对认定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行可优先办理。 第八条 借款人必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借款人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茶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且经营面积在 50 亩以上或基础 设施投入在 30 万元以上; (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 50%;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明晰; (四)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参加农业保险的。 第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用途包括: (一)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休闲农业等; (二)用于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设施配套; (三)用于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工资、种苗、农资和服务的资金需要。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抵押物处置办法(暂行)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抵押物处置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抵押物处置办法(暂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方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抵押物处置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7日东方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抵押物处置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规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操作,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融资市场发展,明确金融机构贷款风险防范职责和抵押物处置权限及措施,切实维护和保障金融债权安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或通过招标、拍卖、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并享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符合《东方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借款人以依法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及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作为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信贷方式。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加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物的监管,对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变化的,如造成贷款风险的要及时追加借款人其他有效资产担保,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现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件1)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授权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
第四条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二)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三)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解读

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近日,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出台,是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金融领域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制度安排。
《办法》适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的改革要求,有利于建立健全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并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改革成果,提供新的强大动力。
《办法》提出,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应按照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金融改革紧密衔接的原则,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进行。
《办法》明确,在试点地区,对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办法》要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惠农利民、平等自愿、公平诚信、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
《办法》共三十五条,内容多,范围广,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和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体现出系统性、规范性、创新性特点。
《办法》从贷款的目的、依据和总体要求,贷款业务开展的范围、贷款的全流程管理、贷款的风险保障机制、监管部门的职责等多方面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6]26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为规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银监会联合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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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REM IPSUM DOLOR
目录
01 申请抵押贷款的条件 02 抵押贷款的办理流程 03 解读相关扶持政策
一、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或农业企业申请抵押贷款,应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具备贷款准入条件(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承包土地 无权属争议等);
• (二)项目投资自有资金比例,符合石家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金融机构要求; • (三)取得石家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 (四)取得发包方和原承包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集体土地所有
第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奖补标准
2016年7月29日 河北省财政厅 冀财金〔2016〕43号
1.对市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中心)按不超过组织抵押贷款季度平均贷款余额的3‰给予奖励; 2.对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奖励年度内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季度平均贷款余额的3‰给予奖励; 3.对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市县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 100万元的奖励;同时,对市县财政部门按不超过奖励年度内贴息和风险补偿支出金额的30%给予奖补。
第二十一条 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取得良好效果的贷款人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统筹研究,合理确定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的风险权重、资本计提、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贷款人开展承包土 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三、解读相关扶持政策 ——《河北省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
政府性担保公司、交易平台提供担保 银行审核(据评估数据给出放款比例)
客户同意办理 签订委托融资协议、办理抵押登记
银行放款 结算服务费
审核未通过
重新提交
客户不同意办理
5个工作日内退 还保证金
三、解读相关扶持政策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2016年3月15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 中国保监会 财政部 农业部
案例1:2015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 邱县农村产权交易所
农村产权交易平台
邱县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季度平均贷款余额
560万元
省级财政拟奖励 560万元×3‰=1.68万元
1.68万元
案例2:2015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 邯郸银行
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季度平均贷款余额 省级财政奖励
57.39万元×30%=17.22万元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谢谢大家 !
2021
邯郸银行邱县支行 邯郸银行广平支行 邯郸银行武安支行 邯郸银行肥乡支行
560万元 2375万元 2100万元 1400万元
1.68万元 7.13万元 6.3万元 4.2万元
案例3:2015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
市县财政部门 对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贴息 省级财政奖励
邱县财政局 57.39万元 17.22万元
者、土地所在村村委会、原承包人同意抵押和再流转的书面证明文件); • (五)抵押人同意抵押的有效内部决议等证明文件; • (六)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 、 办 理 抵 押 贷 款 的 流 程
办理土地经营权交易鉴证书 提交抵押融资申请 资料接收并审核
审核通过(客户支付1000元保证金) 交予评估机构价值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