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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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63内蒙华电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600863内蒙华电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职责、产生方式、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

第三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任何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占三分之一以上。

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七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第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地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荐书

保荐书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新股条件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 查。本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 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进 行逐项核查情况 1.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前身中南工业大学粉末冶金研究所成立于 1994 年,经教育部教 技发函[2001]3 号文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01]121 号文批准,中南大学粉 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现整体改制为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联合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湖南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
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博云新材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博云新材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保保荐荐人人((主主承承销销商商))
((上上海海市市淮淮海海中中路路 9988 号号))
发行保荐书
声明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本机构”) 接受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博云新材”、“公司”) 的委托,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出具本 发行保荐书。

内蒙华电: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内蒙华电: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63证券简称:内蒙华电公告编号:临2020-023转债代码:110041转债简称:蒙电转债转股代码:190041转股简称:蒙电转股债券代码:136917债券简称:18蒙电Y1债券代码:136918债券简称:18蒙电Y2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一)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资料于2020年5月29日以电子邮件、书面方式送达。

(三)本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于2020年6月8日形成决议。

(四)公司董事12人,参加表决12人。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一)审议批准了公司《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按照新修订的《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上证发【2020】10号)的要求,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部分条款修订如下:1、第五条修订(1)第五条第二款原为“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修订为“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及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2)第五条第十一款原为“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修订为“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3)增加第二十九款“高比例送转股份”;第三十款“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第三十一款“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后续序号顺延。

2、第六条修订(1)增加第五款“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后续序号顺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补充意见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补充意见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
议定事项的补充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8.13
•【字号】鄂府发〔2022〕128号
•【施行日期】2022.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议定事
项的补充意见
鄂府发〔2022〕128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8月12日提出新增三条内容,鉴于协议将于8月14日在西安签署,已无法及时召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重新审议,且新增内容对市人民政府作为协议甲方履行协议的权利和义务无实质性改变,在协议乙方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已同意和已通过合法性审查、征求市人民政府班子各成员意见的前提下,市人民政府决定在第15次常务会议议定精神的基础上,采纳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三条内容,作为第15次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补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3日。

呼和浩特四家售电公司基本情况

呼和浩特四家售电公司基本情况

呼和浩特四家售电公司基本情况一、华能内蒙古电力热力销售有限公司:(一)概况2015年6月下旬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华能内蒙古电力热力销售有限公司。

该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2亿元,首批注册资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

(二)股东出资比例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6000万元,所占比例80%;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000万元,所占比例20%。

(三)经营范围电热力购销、电力输配;与电热力购销、输配有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电热力生产信息通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经营与电热力有关的信息产业、电热力设备、电热力器材的销售。

(最终以工商部门登记确认的经营范围为准)(四)备注该公司开展的电力热力销售、输配等业务,尚未取得政府有权部门的许可或批准。

二、内蒙古电投霍白配售电有限公司:(一)概况内蒙古电投霍白配售电有限公司是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在内蒙古成立一家配售电公司。

(二)经营范围电力购销,热力购销,冷水、热水、蒸汽的销售,电力设备检修、运营管理业务,为电力用户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能咨询服务。

(三)备注该公司已于2015年9月22日,获取了由呼和浩特市工商局登记核发的内蒙古电投霍白配售电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三、内蒙古蒙电浩源售电有限公司:(一)概况2015年7月30日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葵生共同出资设立了内蒙古蒙电浩源售电有限公司。

该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0万元。

(二)股东出资比例吴葵生出资6000万元,所占比例60%;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000万元,所占比例40%。

(三)经营范围售电业务、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电力设备的维修(以上经营范围凭资质证书经营);新能源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电力设备、器材的销售、租赁,电力项目投资,商务信息咨询、数据库服务、数据库管理。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公司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公司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二OO三年年度报告董事长:乌若思总经理:树海总会计师:蒋顺梅二OO四年三月三十日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长乌若思、总经理树海、总会计师蒋顺梅以及会计主管王晓戎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目 录名 称 页码一、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3二、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41、主要财务数据 42、公司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43、报告期内股东权益变化情况 5三、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61、股份变动情况表 62、股票发行与上市情况 63、股东情况 7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9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92、公司员工情况 10五、公司治理结构 111、公司治理结构现状 112、公司独立董事情况 113、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情况 114、公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情况 12六、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121、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情况 122、股东大会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决议刊登的信息披露报纸及披露日期 123、选举、更换公司董事、监事情况 13七、董事会报告 131、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 132、报告期内的投资情况 183、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204、生产经营环境以及宏观政策、法规变化情况 225、新年度的经营计划 236、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 247、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268、其他重大事项 26八、监事会报告 281、报告期内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282、监事会独立意见 29九、重要事项 30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302、报告期内收购及出售资产事项 30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314、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325、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336、其它 33十、财务报告 341、审计报告 342、会计报表 343、会计报表附注 404、补充资料 40十一、备查文件目录 68一、公司基本情况简介1、公司法定中文名称: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Inner Mongolia MengDian HuaNeng Thermal Power Corporation Limited英文名称缩写:NMHD2、公司法定代表人:乌若思3、公司董事会秘书:张 彤联系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218号邮政编码:010020电话号码:(0471)6222388传真电话:(0471)6222289-8001电子信箱:nmhd@4、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218号公司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218号邮政编码:010020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5、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上海证券报》登载公司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国际互联网网址: 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公司总经理工作部6、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内蒙华电股票代码:6008637、其他有关资料:公司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94年8月1日地点: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3年7月31日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500001001182(4-4)税务登记号码:国税:150114114123615地税:150102114123615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大学西路41号会计师楼二、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1、主要财务数据公司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 463,981,387.42元净利润: 334,347,168.22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325,593,684.58元主营业务利润: 523,255,004.07元其他业务利润: 9,684,848.20元营业利润: 399,195,381.25元投资收益: 70,276,903.08元补贴收入: -------营业外收支净额: -5,490,896.91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57,645,569.13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416,742,138.19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扣除项目、金额:项 目 金 额 (元)营业外收入(减) 422,572.83营业外支出(加) 5,913,469.74公司收购包头第一热电厂7-9月净利润14,244,380.55(董事会批准后至股东大会批准前)2、公司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单位:元2002年度(合并) 2001年度(合并)项目/年度 2003年度(合并)调整后调整前调整后 调整前主营业务收入 3,037,371,943.34 2,008,225,107.312,008,225,107.311,616,592,001.19 1,432,021,522.04净利润 334,347,168.22 239,059,879.63239,059,879.63220,205,633.68 220,205,633.68总资产 11,680,166,921.39 8,116,516,014.358,116,516,014.355,998,970,065.76 4,159,461,837.51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4,153,902,642.13 3,958,775,295.783,839,902,094.223,837,228,616.15 3,718,355,416.15东权益)0.222每股收益 0.169 0.2410.2410.222每股净资产(不含少数2.0973.996 3.876 3.874 3.754股东权益)调整后每股净资产 2.053 3.964 3.844 3.8453.725每股经营活动产生0.382 0.4080.4080.346 0.346的现金流量净额5.92%净资产收益率(摊薄)8.05%6.04% 6.23% 5.74%2002年度调整原因: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给投资者的现金股利,原作为期后调整事项计入“应付股利”项目,现改为仅在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项下单独列示。

北方股份:七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62 证券简称:北方股份公告编号:2020-008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全体董事出席本次会议。

●本次董事会无议案有反对/弃权票。

●本次董事会没有议案未获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3月3日以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相结合的方式告知全体董事。

3、本次会议于2020年3月13日上午8:30在内蒙古包头市稀土开发区北方股份大厦四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形成决议。

4、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名。

会议由董事长李军主持。

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沃克沃思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矿用车采购合同》的议案。

(内容详见同日“2020-009”公告)
1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续延合营企业特雷克斯北方采矿机械有限公司半年营业期限》的议案。

(内容详见同日“2020-010”公告)该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关联董事邬青峰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6日
2。

600863内蒙华电董事会工作细则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规范运作、科学决策水平,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以及《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

董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董事会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二章董事的产生第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方式和程序为:(一)、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二)、公司的董事会可以提名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名人,可以提名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四)、欲提名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股东及其他提名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5日以前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提名候选人的提案;(五)、提案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附以下资料:提名人的身份证明;提名人持有法律规定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份的凭证;被提名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及基本情况;(六)、公司董事会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股东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名人提名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宜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应向提名股东或其他提名人说明原因并有权要求其重新提名;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

内蒙古企业在“向北开放”战略中的可持续发展策略研究

内蒙古企业在“向北开放”战略中的可持续发展策略研究作者:温哲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24年第13期摘要:“向北开放”是国家重大战略,内蒙古企业应充分利用好国家的这一重大战略机遇,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优化产业结构,加大科技投入,加强与周边国家区域沟通与合作,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从而在“向北开放”战略中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

基于此,文章将从内蒙古向北开放的条件与基础入手,简要阐述当前内蒙古向北开放的发展现状,以及面临的挑战,并为内蒙古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出几点策略建议。

关键词:内蒙古企业;“向北开放”战略;可持续;实践策略在“一带一路”倡议、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的共同推进下,内蒙古企业“向北开放”战略迎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当前“向北开放”战略已成为推动内蒙古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然而,受经济环境、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内蒙古企业在“向北开放”战略实践中还面临着诸多挑战,因此,内蒙古地区必须从多方面对企业结构实施优化调整,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内蒙古向北开放的条件与基础内蒙古自治区位于欧亚大陆腹地,对外与俄罗斯、蒙古国接壤,对内则与吉林、黑龙江、辽宁等诸多省份相连。

内蒙古自治区占地面积较大,共有118.3万平方公里,从东向西直线延伸距离超2400公里。

呼和浩特、乌兰察布、包头、鄂尔多斯等构成的“呼包鄂乌城市群”协调发展,形成了“呼包鄂”的協调发展格局。

而阿拉善盟、乌海市、巴彦淖尔市、“呼包鄂乌城市群”的“蒙西七市”组成“蒙西经济区”;内蒙古东部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及兴安盟,这些城市统称为“蒙东”。

赤峰市、通辽市是《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区域中心。

内蒙古东部区域经济“十一五”规划中更是明确指出,要加快赤峰市与通辽市的协调发展,建设双城经济圈,这不仅为内蒙古地区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利的基础,同时也为进一步加强对外交往与合作,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哈空调应收账款与国电蒙能投二次重组

哈空调应收账款与国电蒙能投二次重组国电蒙能投二次重组即将浮出水面内蒙古国资委网站消息2013年8月2日,自治区国资委与国电集团在呼市召开会议,安排部署蒙能投公司股权结构调整的有关工作。

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魏栓师主持会议,股东双方有关领导、部门负责同志和蒙能投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了会议。

会上,自治区国资委和国电集团签署了蒙能投公司股权结构调整框架协议及过渡期协议,对蒙能投公司股权调整工作和过渡期工作安排进行了部署。

蒙能投公司负责同志分别做了表态发言。

会上,国资委和中国国电集团双方领导共同认为,本着对蒙能投公司改革发展高度负责和求真务实的态度,年初以来,自治区和国电集团高层领导多次就蒙能投公司股权结构调整事宜进行协商、会谈,按照自治区领导的要求,双方工作组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在进一步会谈和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蒙能投公司股权结构调整框架协议。

协议的签订,标志着蒙能投公司股权结构调整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股权结构调整的过渡期正式开始。

009年6月,自治区政府与中国国电集团在原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的基础上进行重组(国电集团以40亿元增资),成立了蒙能投公司(国电集团享有经营管理权)。

蒙能投公司组建后,自治区和国电集团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大支持力度,为公司生产经营发展做了大量工作。

现在,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能源产业、建设清洁能源输出基地的精神和打造工业发展新优势,实现工业发展新突破的新思路,自治区与国电集团领导经过商谈,确定了调整蒙能投公司股权结构的构想。

国电蒙能投二次重组的背景截至2009年10月,蒙能投公司亏损5.4亿元。

蒙能投公司重组后,2009年实现了扭亏增盈(2009年11月实现首次月度盈利)。

蒙能投主要资产是在役的2007年核准的准大和没有核准的乌斯太,金山,锡林各2×300MW直接空冷热电机组及在建的2008年核准的杭锦煤矸石,2009年核准的兴安热电各2×300MW直接空冷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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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内蒙华电股票代码:600863 编号:临2005-009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4月以通讯方式召开,于2005年4月27日形成决议。

在保证公司董事沟通渠道畅通的情况下,公司12名董事均审阅了本次会议相关文件并签署了会议决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议定事项,合法有效。

本次董事会形成如下决议:一、审议批准了公司《2005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提请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二OO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5]15号《关于督促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要求公司在年度股东大会上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主要内容为关于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及网络投票、独立董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具体内容如下:一、对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股东承担的义务增加最后一款,内容如下:“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二、增加第三十七条,以后各条序号顺延,内容如下:“第三十七条: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帐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3、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三、第四十条增加第二款,内容如下:“如果具有第三十七条中的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四、增加第四十二条,以后各条序号顺延,内容如下:“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五、增加第四十五条,以后各条序号顺延,内容如下:“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六、增加第五十二条,以后各条序号顺延,内容如下:“第五十二条:公司应根据本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该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七、原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董事选举的累计投票制度,改为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并作修订。

原内容如下:“股东大会上公司董事的选举采取累计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当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并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修订如下:“股东大会上公司董事的选举采取累计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当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并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八、增加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内容如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方式和程序为:(一)、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出提案;(二)、公司的董事会可以提名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三)、欲提名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的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60日以前向董事会书面提交提名候选人的提案;(四)、提案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附以下资料:提名人的身份证明;提名人持有法律规定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份的凭证;被提名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及基本情况;(五)、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股东提名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宜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应向提名股东说明原因并有权要求其重新提名;(六)、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独立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七)、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

”九、修订第七十九条,原内容为:“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修订如下:“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

”十、第八十一条关于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已符合规定,不作变动;十一、修订第八十二条,原内容为:“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修订如下:“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

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十二、修订第八十四条,原内容为:“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修订如下:“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十三、对第八十五条独立董事的权利有关内容作出修订,原内容如下:“第八十二条: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修订如下:“第八十五条: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3、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议召开董事会;5、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6、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十四、增加第八十七条,内容如下:“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十五、修订第八十八条,原内容为:“第八十四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需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1)公司需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2)……”修订如下:“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1)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要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2)……”十六、第九十三条增加第二款,内容如下:“董事会工作细则包括董事会议事规则,如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等,如该工作细则包括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内容,则应规定明确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

该细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十七、第一百三十一条加入第二款,内容如下:“公司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方式和程序为:(一)、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公司监事候选人,并提出提案;(二)、公司的监事会可以提名公司的监事候选人;(三)、欲提名公司的监事的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60日以前向监事会书面提交提名候选人的提案;(四)、提案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附以下资料:提名人的身份证明;提名人持有法律规定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份的凭证;被提名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及基本情况;(五)、公司监事会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不宜担任公司监事的,应向提名股东说明原因并有权要求其重新提名;(六)、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七)、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监事候选人的,应以监事会决议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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