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投融资建设模式内涵及定义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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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BT融资建设模式

推进BT融资建设模式

推进BT融资建设模式的思考摘要:采用bt模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是地方政府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进程的有效方式。

本文分析了开展bt模式的现实意义;通过案例分析,总结可借鉴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并指出现阶段bt项目推进中存在规模过大可能导致政府信用风险、资金成本控制难、项目监管复杂等问题;提出控制bt项目规模、加强资金成本控制、部门加强协调监督等对策措施,以利于bt模式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经济管理 bt模式bt融资建设模式(简称bt模式)是“建设-移交”的简称,通常是指政府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投资人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政府部门回购,并向投资人支付回购价款的一种融资建设方式。

我国现阶段处于城市快速发展的时期,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量大,完全靠政府现有财力投资难以满足需求。

在当前规范透明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形势下,采用bt模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是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进程的有效方式。

一、开展bt模式的现实意义(一)缓解融资压力为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国务院及银监会近年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要求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实现降旧控新的目标,同时明确平台管理类的新增贷款投向,如土地储备类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以项目融资为主要资金来源实现大规模的城市建设这种发展模式难以为继。

在现有地方政府财力不足以支撑大规模基本建设的情况下,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不得不推迟建设。

通过推行bt模式,项目业主只需投入少量征地拆迁等前期费用,工程主体由社会资金代建,建成后交付政府指定部门使用,“提前消费,分期回购”,是地方政府在大力推进城市化进程中缓解资金压力的有效方式。

(二)实施专业化管理bt模式将项目建设职能从政府手中分离出来交由专业项目管理单位实施,实现建设管理的市场化、社会化和专业化,提高了建设效率。

项目资金由社会投资者提供,则可进一步推进政府代建制的实施,简化了政府建设管理机构,提高了建设效率,有利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

BT项目的内涵和实质意义

BT项目的内涵和实质意义

BT是BOT的一种历史演变,即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即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国外资金或民间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按协议由政府赎回。

在我国实践中,标准意义的BOT项目较多,但类似BOT项目的BT却并不多见。

一、BT项目的法律特征BT是一种新型、特殊的投资方式。

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同其他融资方式而言,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1、BT法律性质的特殊性BT特许协议的特殊性在BT运作中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私人投资者进行BT项目建设的协议,不同于政府对建设项目的批准书。

B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从不同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定性。

所以,BT特许协议并不专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不单纯是行政机关为了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履行行政职能而与相对人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

恰恰相反,BT特许协议的内涵和外延,早已突破了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扩及于或涉及到民事、行政、经济法等,形成了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学科。

2、BT主体的特殊性一方为东道国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政府机构;另一方为私人投资者或企业,大多数为外商企业,其中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政府机构既是一个与私人投资者或企业地位平等的伙伴,又是一个具体实施的监督者,即具有双重身份。

3、BT投资客体的特殊性作为BT的标的基础设施,如桥梁、公路等,不同于其他的投资项目,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东道国对其享有绝对的建设权。

同时,又因BT涉及到本国使用者之利益,国家必须权衡国情和投资者利益两个方面,对其行使价格决定权及相应的管理监督权。

4、BT法律关系的复杂性BT内容涉及投资、融资、建设、转让等一系列活动,当事人与参与人包括东道国政府、项目主办人、项目公司、项目货款人、项目原材料供应商、融资担保人、保险公司以及其他可能的参与人。

因此,BT投资方式形成了众多当事人或参与人的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

5、BT是合同的组合BT所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合同确立的。

BT项目融资模式简介.

BT项目融资模式简介.
性质不同. BT方式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投融资模式,垫资承包属于工程服 务范畴。
管理对象与管理范围不同。BT投资人负责项目融资,建设管理,竣工移 交。垫资承包单位只负责按合同约定的承建工程范围和内容进行施工阶段 的工作。
项目的所有权人不同。BT投资人在项目建设期是项目的所有权人,在垫 资承包当中,项目的所有权自始至终都属于发包方。
特点: BT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基础设施非经营性项目建设; 政府利用的资金是非政府资金,是通过投资方融资的资金,融资的资金可以 是银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机构或私有的,可以是国内的也可以是外资的; 投资方进行项目移交前不存在建成后进行经营,获取经营收入的过程; 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资方支付合同约定价款。
二、BT融资模式意义
BT 模式可以缓解地方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暂时短缺,拓宽政府的 融资渠道,推动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 模式能提高建设效率和质量,缩短项目周期。 BT模式减少了政府方协调管理的工作量。 能带动地方施工企业快速发展。 BT模式能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分散金融风险。 BT 模式有利于积极推进政府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要求政府完善 偿债机制,建立专项偿债发展基金,健全国有资产运作机制,重新整 合各类资产,特别是特许经营管理的项目。
五、BT项目关键点
BT合同
BT投资建设合同主要内容: 1、定义与解释:包括对合同用语和一些名词术语的解释,如工程的范 围,工程的相关单位,建设期资金的监管等。其中应当注意的是,在BT 投资建设合同中,应当对BT模式的具体含义和操作过程做出描述。 2、工程实施:指工程实施方式和工作内容的划分,即对征地拆迁、勘 察、设计、投融资、建设、管理和其它相关工作内容的划分。 3、工程投资及支付:包括工程的总投资(合同价)的具体确定方式以 及合同价的支付,包括支付的方式和时间等。 4、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同上页)。 5、融资及回购担保:包括投资人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担保物以及政府部 门从投资人处回购BT资产所需的担保物。

建设工程项目bt融资方案

建设工程项目bt融资方案

建设工程项目bt融资方案介绍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融资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bt(Build Transfer)模式是一种常见的建设工程项目融资方式,也是一种公私合作的模式。

本文档将介绍建设工程项目bt融资方案的概念、特点以及具体实施步骤。

什么是bt融资模式?bt融资模式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权委托给专业运营公司,由该公司负责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并以这部分权益作为融资的主要来源。

在融资期限结束后,建设单位再次接管工程项目。

这种模式的融资主要依赖于专业运营公司的资金实力和项目盈利能力。

bt融资模式的特点1.公私合作:bt模式是建设单位与专业运营公司之间的合作模式,通过双方的合作,既能够解决建设单位的融资问题,又能够由运营公司提供专业的管理和运营服务。

2.分散风险:在bt模式中,建设单位将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权委托给运营公司,降低了建设单位的风险承担,由专业运营公司来承担项目的运营风险。

3.长期运营:bt模式通常需要建设单位将项目的运营权委托给运营公司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可以是数十年甚至更长,从而确保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营。

4.可持续发展:通过引入专业的运营公司,bt模式可以提高项目的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并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bt融资模式的实施步骤1.项目准备阶段:–确定项目的类型和规模,并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项目的盈利能力。

–确定运营公司的选择标准,并进行招标或竞争性谈判。

–确定建设单位和运营公司的合作方式和合同条款。

2.资金筹集阶段:–运营公司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项目所需的资金。

–建设单位与运营公司签订融资协议,明确资金的使用方式和还款方式。

3.建设阶段:–运营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监理,并按时完成工期。

–建设单位支付项目的建设款项,并与运营公司进行结算。

4.运营阶段:–运营公司接管项目的运营和维护工作,并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运营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市场开发和营销活动。

BOTBTTOTTBTPPP投融资模式全解析

BOTBTTOTTBTPPP投融资模式全解析

BOTBTTOTTBTPPP投融资模式全解析投融资模式是指企业在进行项目投资和融资决策时采取的方式和方法。

不同的投融资模式拥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下面对BOT、BT、TOT、TBT和PPP投融资模式进行全面解析。

1.BOT(建设-经营-转让)模式:BOT模式是指建设-经营-转让模式,也称为建-经-拆模式。

BOT模式是指由企业或投资方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标准建设一个项目,然后经营项目并向政府缴纳使用费,最后将项目交还给政府。

BOT模式具有以下特点:-建设:投资方负责项目的建设,包括施工、设计等。

-经营:投资方负责项目的经营和管理,并从项目中获得经营收入。

-转让:在约定期限结束时,项目转让给政府或使用方。

2.BT(建设-转让)模式:BT模式是指建设-转让模式,也称为建-拆模式。

BT模式是指由企业或投资方负责项目的建设,然后将项目转让给政府或使用方。

BT模式具有以下特点:-建设:投资方负责项目的建设,包括施工、设计等。

-转让:项目建设完成后,将项目转让给政府或使用方。

3.TOT(转让-经营-转让)模式:TOT模式是指转让-经营-转让模式,也称为拆-经-拆模式。

TOT模式是指政府或使用方先将项目转让给私人企业或投资方进行经营和管理,一定期限后再收回项目。

TOT模式具有以下特点:-转让:政府或使用方将项目转让给私人企业或投资方。

-经营:私人企业或投资方负责项目的经营和管理,并从中获得经营收入。

-转让:在约定期限结束时,项目再次转让给政府或使用方。

4.TBT(转让-建设-转让)模式:TBT模式是指转让-建设-转让模式,也称为拆-建-拆模式。

TBT模式是指政府或使用方先将项目转让给私人企业或投资方进行建设,一定期限后再收回项目。

TBT模式具有以下特点:-转让:政府或使用方将项目转让给私人企业或投资方。

-建设:私人企业或投资方负责项目的建设,包括施工、设计等。

-转让:在约定期限结束时,项目再次转让给政府或使用方。

《BT项目融资模式》课件

《BT项目融资模式》课件

BT项目融资中的融资方和承揽方
融资方
私人投资者、金融机构和政府投资计划等。
承揽方
专业建设公司、运营管理团队和工程技术人员等。
BT项目融资中的风险与控制
1 风险
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
2 控制
合同管理、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
BT项目融资中的法律、合同及保险
法律
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法规。
合同
双方签订合同,明确权责。
BT项目融资的成功因素和失败因素
1 成功因素
2 失败因素
合作伙伴选择、风险控制和政府支持。
政策变化、经济波动和管理失误等。
BT项目融资的流程和关键节点
1
规划阶段
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规划。
2
实施阶段
招标、建设和运营管理。
3
评估阶段
投资回报评估和项目效果评价。
BT项目融资的实施细节和注意 事项
要注意合同签订、项目监管和风险管理等实施细节,以确保项目顺利运行。
保险
保险机制可减轻风险和损失。
BT项目的资金来源和使用
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资金、银行贷款、股权融资和企业自有资金等。使用范围涵盖设备采购、人力资源和运营管 理等。
BT项目融资的市场前景
BT项目融资模式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可以有效推动基础设施建设。
BT项目融资的适用范围
BT项目融资模式适用于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如交通、能源、水利和通信等。
BT项目究。
2
招标
发布招标公告、评审标书并选择合作伙伴。
3
合同签订
达成协议、签订合同并明确双方责任。
4
建设运营
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并开始运营。
BT项目融资模式的分类及相关案例

对BT融资模式的几点思考

对BT融资模式的几点思考

对BT融资模式的几点思考自中国20世纪80年代第一个bot项目(深圳沙角B电厂项目)实施建设以来,经过90年代的发展,bot融资模式已经在当前不再为人感到陌生。

而bt模式做为bot模式的一种演变,近年来也逐渐作为政府投融资模式的一种,被用来为政府性公共项目融资。

一、bt模式的含义bt是bulit(建设)和transfer(转让)两个英文单词第一个字母的缩写,是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融资的概念。

bt的基本含义是:由项目所在国的政府或所属机构为项目的建设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融资的依据,同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或其组成的项目公司签订合同,在合同规定的一段时间内,由项目公司安排融资、建设,建设完成后通过项目回购转让给政府或政府的所属机构。

二、获得发展的政策背景及bt模式的作用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投融资也日益融入了市场性因素,银行资金和社会资本不断成为政府投融资的重要资金来源。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年20号),明确规定“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权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此政策背景可谓是bt模式获得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而bt模式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微观和宏观两大方面:从微观上看,首先bt模式能缓解地方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暂时短缺,因为政府项目的公共品特性以及资金需求量大、回收期长等特点,使得必须由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必然出现财政资金供应的暂时缺口,然bt模式的分期回购正是弥补财政资金供给缺口的有效方式;其次,对投资者及为投资者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而言,政府信用强大的资信能力,为投资人提供了稳定可靠的收益预期;最后,在通过向银行间接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bt模式直接融资能一定程度上解决资金瓶颈的制约问题,能加快地方基础设施及自然环境的改善,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后劲的提高。

BT投融资建设模式

BT投融资建设模式

关于BT项目相关问题的探讨近年来,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的加速,BT融资建设模式也在各地得到了广泛应用。

这一模式的采用,有效地利用了民间资本,缓解了地方政府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对我国基础建设作出重大的贡献。

BT投融资建设模式(简称“BT模式”)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投资方式,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简称BT投资人),由该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回购项目的融资建设模式。

和传统的投资建设方式相比,采用BT方式具有以下优势:1、采用BT方式可为项目业主筹措建设资金,缓解建设期间的资金压力。

同时,通过成立BT项目公司,项目建设方可采用项目融资的方式实现表外融资,可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分散投资风险。

2、采用BT方式可以降低工程实施难度,提高投资建设效率。

BT项目由建设方负责工程全过程,包括工程前期准备、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建设环节,因而可以有效实现设计、施工的紧密衔接,减少建设管理和协调环节,实现工程建设的一体化优势和规模效益。

3、BT方式一般采用固定价格合同,通过锁定工程造价和工期,可有效的降低工程造价,转移业主的投资建设风险。

4、BT项目回购资金有保证,投资风险小。

BT方式通过设置回购承诺和回购担保的方式,可降低投资回收风险,其投资回收期限较短。

对大型建筑企业而言,BT项目是一种良好的投资渠道,通过BT方式参与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既有利于避免与中小建筑企业的恶性竞争,又能发挥企业自身技术和资金的综合优势。

BT项目的基本运行模式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一、采用BT模式建设的项目以公益性、基础性项目为主,项目建设方案由各地政府按项目审批权限审批。

但BT项目回购资金的总量、来源,统筹回购时间,以及各回购期的偿还能力等需要经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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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投融资建设模式内涵及定义探讨【摘要】 bt模式在我国具体实践中存在两方面的困惑:一方面,学者们在理论上仍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分歧,无法给bt各方以清晰的理论指导;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尚未颁布相应的管理办法,在bt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让bt各方感到无所适从。

本文尝试从bt模式在国内外的发展状况入手,分析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对bt模式内涵及定义的规定,并提出笔者对bt模式内涵及定义的见解。

【关键词】 bt 内涵定义探讨一、引言随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投融资体制的改革,一种新型的、利用非政府资本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投资与建设的方式,bt模式在我国获得较快发展,一些省市政府也有越来越多的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采用bt方式进行融资建设。

比如:重庆市朝天门长江大桥、上海轨道交通13号线世博过江段、上海铁路客运站、深圳地铁5号线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因采用bt融资方式成功建设。

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建设方式,bt模式一方面使得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资金来源多元化的要求得到了进一步满足,有效缓解了政府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投资需求紧张与政府资金短缺之间的矛盾,对我国改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

另一方面,由于bt模式在我国应用的时间比较短,在操作上还处于探索阶段,对其相关理论和应用研究也不充分,整个行业对bt 模式的认识以及相关立法工作还处在探索阶段,没有专门的法律对bt模式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对bt模式的具体实践造成了困惑。

本文拟从bt 模式的具体内涵入手,探索bt模式的定义,以期为广大业内人士正确认识bt模式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进而共同促进我国bt模式的规范化发展。

二、国外bt立法现状1、菲律宾bot法及其基于安全和战略的bt方式1990年,菲律宾国会颁布了亚洲第一个bot法,即共和国法律,当时只定义了bot、bt两种方式。

1994年菲律宾国会重新颁布了bot法,定义了bot、bt、boo、blt、bto、cao、dot、rot、roo共9种方式。

该法第1条[c]款定义:“建设—转让——一种契约性安排,项目建议人据此承担授予的基础设施或发展设施的融资和建设,并在建成后将它转让给政府机关或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后者按商定的分期付款时间表,支付建议人在项目上花费的总投资,加上合理比例的利润。

这种安排可应用于建设任何基础设施或发展项目,包括关键设施,由于安全或战略的原因,这些设施必须由政府直接经营。

”这是世界上第一个bt的法律定义。

菲律宾bot法规定,采用民间主动建议、公开招标、直接谈判三种方式选择建议人。

bt合同授予报价现值最低且合乎设计指标和规范的投标人。

公开招标的各个阶段,如果只剩下一个投标人,例如只有一个人报名投标、只有一份投标书合格等,则改用直接谈判方式。

2、韩国ppi法及其基于租赁的btl方式1994年8月,韩国国会颁布了《促进民间资本参与社会间接资本设施投资法》。

该法定义了bto、bot、boo三种方式,并将基础设施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公路、铁路、地铁、港口、机场、供水、通讯等重要设施,规定必须采用bto方式;第二类为发电、煤气、汽车站、旅游区、综合体育场等比较不重要和比较商业化的设施,可采用bot或boo方式。

1998年12月韩国国会全面修订了上述法律,更名为《基础设施民间投资法》,2005年1月,韩国修订了上述法律,更名为《民间参与基础设施法》,俗称“ppi 法”。

该法增加了btl(建设—转让—租赁)方式:项目建成后所有权无偿转让给政府,在特许期内,特许权人将项目出租给政府使用,租期满后政府完全取得项目。

韩国正大力推广这种btl方式,并用于兴建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租期为10—30年,视项目寿命期而定,以减轻政府财政赤字。

韩国的btl与菲律宾的bt性质雷同,两者都是“公有公营”,“建设—转让”后由政府使用和经营并承担经营风险。

3、越南的无偿性bt方式1996年,越南国会重新颁布了《越南外国投资法》,除了“三资企业”方式外,增加了bot、bto、bt三种方式。

2000年,越南国会修订了该法律。

该法第1章第2条第13款定义:“建设—转让合同是指获得授权的越南国家机关与外国投资者为建设基础设施而签署的书面文件;建设完成后,外国投资者将该设施转让给越南当局,而越南政府创造条件给该外国投资者去实施其它投资项目,以偿还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

”可见,越南的bt项目是无偿性的,投资人只能以其他项目的收益来抵偿bt项目的投资。

4、“交钥匙”(turnkey)承包方式美国的“建设—转让”称为“交钥匙”,政府通过招标,“订购”(ordering)一项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工期的总承包合同,承包商负责设计、融资、建造,竣工验收合格后,政府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

综上所述,国外“建设—转让”(bt)有如下类型:一是政策性bt。

基于国家安全或战略,有些基础设施必须由政府直接经营,因而将bot变换为bt。

二是租赁性bt。

项目建成后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给政府,政府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以租金形式还款。

三是无偿性bt。

政府提供优惠条件给投资人实施其商业项目,并要求其无偿建设一些公共基础设施。

四是采购性bt。

“建设—转让”后,政府以财政预算资金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承包商的合同价款。

基于管理战略的原因,有些公共基础设施的发展项目只能采用bt或btl方式。

例如,地铁系统必须统一运营,因此,新发展一条地铁支线应采用bt方式,而不能采用bot方式,单独创立一家地铁支线公司。

如政府的地铁公司以股权方式收购该地铁支线,则属于ppp(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方式。

此外,由于bt、btl是bot的变换形式,有关项目必须合乎bot项目的特征。

例如,bt项目可以是一个水厂,但不能是水厂的一个水池,后者只是一个施工项目,而不是一个投资项目。

三、国内bt立法现状1、国内bt立法现状建设部2003年2月建市〔2003〕30号文《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七)款提出:“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

”首次在国家正式公布的政策性文件中引入了bt方式,但未阐述其定义。

此后,bt方式如火如荼地在全国蔓延。

一般来说,国内目前大家都认同”bt”(build—transfer的简称,即建设—转让)是由项目融资bot 模式(建设—经营—转让)发展而来,是bot模式的一种衍生形式。

但由于迄今为止我国还缺乏专门法规或权威性的解释,对bt模式的具体含义和运作方式加以规定,因而人们对于bt模式的内涵界定难免见仁见智,至今尚未统一。

在各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中,由于各地实际情况的不同,对于bt投资人的确定方式及其资质要求以及bt适用范围缺乏一致性。

有代表性的如:《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0〕23号)规定:bt 投资人的确定方式公开招标方式;bt投资人必须具备良好的财务投资实力及银行资信能力和国家核定的同类工程施工承包资质;bt适用范围为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榕政办〔2010〕235号)规定:bt投资人的确定方式为招标或竞争性谈判;bt投资人必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和相应的融资能力,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联合体(优先鼓励央企、大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独立承担项目融资建设。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亦可接受具有投融资优势和相应资质、工程建设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组成联合体承担项目融资建设);bt适用范围为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2、国内bt立法现状总结从国内bt立法现状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有关bt的立法体系与保障bt模式顺利实施还有一些缺陷,与实践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难以指导项目的顺利实施。

首先,国家虽然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性文件,明确了bt的合法地位,但没有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规定,无法正确指导bt模式的实施。

其次,个别省市虽然率先出台了专门的bt地方性规范文件,但具有地方特点受区域局限,只能参考执行而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适用。

再次,与之相关的特许权法律制度,没有明确对bt模式进行针对性的规定,除具有参考价值外不具有适用性。

同时,bt模式涉及的现有法律管制文件中,有些规定与bt模式的特点发生冲突,给项目的实施造成法律障碍。

主要体现在:bt模式中项目法人身份与责任的转移的特点与目前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建设责任制在管理上有冲突;bt模式合同中项目发起人对项目回购的保证或承诺与《担保法》中关于“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的规定产生冲突;项目投资人在实践中法律身份多为施工企业的特点与建设部等四部委发布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中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设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之规定在政策理解上误认为bt模式被禁产生障碍;关于bt特许权项目的“资产所有权”在特许期间的归属问题现有立法对此规定互相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国家特许的项目”属于强制招标范围之规定,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关于“以招标的竞争方式选择投资者和经营者等”的规定与1995年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招商引资的方式存在冲突。

因此,为更好地引导bt投融资建设模式在我国的有效实施,有必要先对bt的具体内涵,如bt的适用范围、bt投资人的选择对象、bt投资人的确定方式等做统一的界定。

四、bt内涵及定义的界定1、bt的适用范围从bt在国内外的实践来看,bt适用范围一般为必须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虽然国务院〔2004〕20号文《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但由于目前各级地方政府仍然承担了大量经营性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投资,故bt适用范围既要包括非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也应涵盖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直至政府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中完全退出。

2、bt投资人的选择对象一般来说,bt投资人的选择对象主要为五类:一是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

优势:施工阶段管理与服务能力强,资金实力雄厚;劣势:设计阶段技术和管理能力不强。

二是项目管理公司。

优势: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可以承接监理业务;劣势:没有建设能力,需要二次招标选择施工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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