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暂估价七大问题完整版
关于建筑工程项目中暂估价设置及处理的思考

关于建筑工程项目中暂估价设置及处理的思考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暂估价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尚未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工程量等项目进行临时估价,以便进行合同招标、采购、结算等工作。
暂估价的设置及处理是建筑工程项目成功实施的重要环节之一,以下是对于该问题的一些思考。
首先,暂估价的设置应该准确、合理。
在项目初期,项目负责人或者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应根据项目的施工特点和需要,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如市场行情、历史数据、材料价格、设备品牌等,对暂估价进行准确的估算。
这样可以为合同招标和采购提供清晰的价格指导,避免因为估算不准确而造成工程项目预算超支或者是施工进度延误等问题。
其次,暂估价的处理应及时、有效。
在建筑工程项目进行过程中,暂估价往往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材料价格波动、工程量变化等。
因此,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应该及时跟踪和掌握这些变化,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例如,在采购过程中,如果材料价格较预期有较大的变化,可以通过与供应商进行谈判,修订合同价格或者寻找其他可替代的供应商等方式来调整暂估价。
在工程量变化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变更合同、重新评估暂估价等措施来处理。
只有及时的处理和调整,才能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此外,暂估价的设置和处理还应注重透明度和合规性。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暂估价的处理过程应该符合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的要求,遵循合同的约定和规定的程序。
同时,应该确保暂估价的设置和处理过程是公开透明的,要有明确的记录和报告,并与施工方、监理方等进行沟通和确认。
这样可以避免出现价格争议和不当行为,保证项目各方的利益得到公平合理的保护。
最后,建筑工程项目的暂估价设置和处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在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应随时跟踪市场价格变化、工程量变化、合同执行情况等,及时进行调整和处理。
同时,需要定期进行暂估价的审核和评估,对于暂估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进行检查和纠正。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对建设工程暂估价的管理

对建设工程暂估价的管理对建设工程暂估价的管理对建设工程暂估价的管理摘要:在建设工程造价中,暂估价是一个较常见的术语。
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对暂估价定义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但相关法规政策等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以及对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施工合同签订、价款管理提出明确规定,使得暂估价在工程计价过程中常常引起诸多纠纷和争议。
文章从暂估价项目的设置范围,招投标的组织及竣工结算的处理方式等几个方面谈了对暂估价项目的管理。
关键词:暂估价;管理;承发包暂估价是据实调整结算的,实质上无形中使施工单位的风险转向建设单位,并且暂估价占总价比重越大风险转移越多。
加强对暂估价的全过程管理,有利于对工程总造价的控制。
如果忽视暂估价管理,会严重影响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三大控制,也给工程竣工结算和审计工作带来重重困难。
为此,暂估价管理是整个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应引起高度重视。
1 暂估价项目的设置范围在工程建设中设置大量暂估价项目,使通过公开招标竞争确定价格失去了意义,与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初衷相违背,所以对设置暂估价需要有一个范围限制,对图纸明确和常用项目等不允许列入暂估价。
一般情况设置以下几个类别:第一,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能明确规格、型号和质量的材料设备。
例如:安防设备、电梯设备等;第二,同类产品在品质、性能及价格等要素上存在较大差异、档次不一的材料设备。
例如:一些高档建筑的地面砖、石材;第三,某些总承包单位无法自行完成,需要通过分包的方式委托专业公司完成的分包工程,例如: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等;第四,有些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工程,例如:定向爆破、拆除工程等;第五,建设单位为了统一建筑外观或与已有的设备配套等,需要选用以前已经使用过且比较成熟的产品。
2 暂估价项目的招标组织2.1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对暂估价项目承发包方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
专业工程暂估价结算时注意事项

专业工程暂估价结算时注意事项在专业工程暂估价结算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暂估价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在结算时,需要明确暂估价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以便对结算金额进行准确的计算。
2.核查工程量:在结算时,需要核查工程量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是否存在增减情况。
如果工程量发生了变化,需要及时调整暂估价的金额。
3.注意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动:在结算时,需要注意材料和设备价格是否发生变化,如果发生了变动,需要及时调整暂估价的金额。
4.关注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在结算时,需要注意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是否为固定总价合同还是按实结算。
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需要核实合同总价是否与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相符;如果是按实结算,需要按照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计算。
5.审查工程质量和进度:在结算时,需要审查工程质量和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如果存在质量问题或进度延迟,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6.确认发包人是否已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在结算时,需要确认发包人是否已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如未履行,应及时催促发包人支付相关款项。
7.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在结算过程中,需要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如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材料和设备价格凭证等。
这些资料将作为结算的依据,同时也是后续审计和争议解决的证据。
8.沟通协商:在结算过程中,如果遇到争议或问题,需要及时进行沟通协商。
通过与发包人、承包人等相关方的沟通,可以达成一致意见,确保结算的顺利进行。
9.注意法律时效:在结算过程中,需要注意法律时效的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3年。
因此,如果发包人在结算过程中存在拖欠支付款项等行为,承包人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10.遵循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在结算过程中,需要遵循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如工程价款结算管理规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
这些规定对工程价款结算有具体要求和程序,承包人应遵循这些规定进行结算。
暂估价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暂估价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引言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设置暂估价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因招标时无法约定的和价款而导致履约时发生矛盾和纠纷,体现我现代项目管理的风险分担原则;暂估价的恰当利用,摆脱了因设计等局部不完善原因而引起整个项目无法招标、无法施工的困局,同时有防止因约定不明投标人采取不平衡报价策略导致的争议,有利于成本控制和建设项目整体管理,而暂估价的不当应用,则可能导致规避招标的嫌疑,不利于成本、工期和质量的控制,出现新的争议;因此暂估价管理成为现代工程建设项目过程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1 暂估价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1 暂估价的设置范围问题暂估价设置范围与高工合同管理的难易程度密切相关;工程实践中,暂估价设置范围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求明确,应设置成暂估价的却设置成了固定价;二是暂估价设置过多过杂,导致后期管理困难;三是将四供设备列入暂估价;1.1.1 要求不明确而设置成固定价的问题对策一些工程,尤其是一些大型复杂工程施工总包招标时,客观存在一些技术要求和标准不明确、设计尝试不够等情况特殊的专业工程、设备或材料,若采用固定价,往往造成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理解不一致,造成事实上的约定不明;尤其是一些有经验的承包人恰恰利用不平衡报价技巧,有意将此部分在投标时采用“低价”策略,而使发包人付出不该付出的代价;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中,类似这种由于标准的变化,使得固定价的本意与实际价款的可调之间出现矛盾,导致发承包双方的争议;对于这类施工时的特殊情况,应规范工程投标报价,保证工程质量,平衡必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待条件成熟时,双方通过约定的办法和程序确定价款,从而化解招标和施工的难题;1.1.2 暂估价设置过多的问题对策设立暂估价为约定不明问题提供了解决时间,但并不是暂估价越多越好,超过一定比例,则可能失去总承包招标的意义;同时暂估价设置过多,不利于工程项目的管理,还可能造成项目投资控制的困难;通常设定暂估价,发包人应当以把握关键、减少争议为原则,重点关注性价比大的专业工程、设备或材料;参照相关法规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招标前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如二次装修、文化系统;二是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导致施工总承包招标前不能事先高处出价格物,如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三是指定、指向特定的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招标无法形成竞争的;四是价值最大材料、质量档次差导大的材料、关键设备;而对于占有资金比例较大或者完善要求不需要太多时间的,待完善要求后再进行招标;对于一些需要二次设计的设备,招标时就要求总承包自行完成二次设计并自主报价,局部采用EPC模式充分竞争;设置暂估价金额最多不要超过10%;为防止后期争议,将此部分作为评标重点,审查设计情况,同时约定引分部按项计费,二次设计变更价款不予调整;1.1.3 甲供设备、材料列入暂估价的问题对策从项目总承包的角度,一般不主张甲供;而在实践中基于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整体性考虑而出现的;甲供设备、材料,其质量、工期、价款含运输、采管均由发包人独立负责;分包合同和施工总承包人的义务仅是提供需求计划和其他服务,因此只要计取管理、配合、服务有关费用即可;如果列入暂估价,反而不利于职责划分;如果甲供的设备、材料在施工招标前已经确定通过招标或非招标方式确定,不存在暂估的问题;这时可以在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指定品牌,说明设备的获得方式、地点、设备及材料原价、服务内容,要求投标人按发包人提供的信息自主申报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费,结算时不再调整;如果发包人沿未采购甲供设备或材料,则设立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暂估价,约定甲供设备的获得方式、地点、设备及材料参考价格、服务内容,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费调整方式;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采购并按计划提供设备或材料,结算按约定的方式调整;1.2 暂估价招标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以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上存在招标主体不明确,暂估价与控制价关系不清、评标办法没有约定等问题;1.2.1 暂估价招标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对策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及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从总承包范围和责任一元化的角度,承包人作为招标人,应与供应商或分包人签订暂估价分项合同;事实上,一些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承包人要么要求发包人同意直接施工,要么以经费不够等理由将招标工作推给发包人,同时还附加过多的总承包服务费;分析基原因,一是责权分离;暂估价招标,承包人需要投入招标费用,并且对招标及合同负责,而招标的收益相对控制价而言属于发包人;二是程序复杂;暂估价招标需要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批准,决定权属于发包人;与承包人或发包人单独自行招标相比,程序环节多,这也意味着成本的增加;三是缺乏监督;有的承包人和供应商串通合谋,签订黑白合同,共同损害发包人利益;为此,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当明确暂估价招标主体,并且约定采购的方式、程序、费用、合同签订主体等条件,以及若由发包人招标的有关价款扣回的方式等;1.2.2 暂估价与控制价的关系的问题对策暂估价是暂时估计的价格,招标控制价是发包人的最高限价;基于总成本的控制需要,二者有一定关系,但不是等同关系,控制价不一定低于暂估价,可能会高会低;设立暂估价是因为条件不具备,一旦条件成熟、标准明确了,由此做出的的控制价比原暂估价更准确;因暂估价价款风险属于发包人,招标后价款按照中标价进行调整,因此为做好总体投资控制,暂估价招标泊控制价必须要经过发包人批准;最终通过采购实际发生价款与原暂估价的差价和税金调整价款;调整的只是差价和税金,其余的措施费、管理费、利润等不调整;1.2.3 暂估价评标办法选择的问题对策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提出的评标办法有经评审的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大类;根据工程建设货物招投标办法规定,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要用经证实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要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在一些大型工程中,一般要求中往往包含有特殊要求,但是在一个招标文件中不会同时存在两个评标办法;暂估价招标或非招标采购时,约定根据标的特点由发包人确定选择评标办法,或者在招标时提前确定;这样做的好处是,既能全面控制事个工程的投资,又能照顾到特殊要求,是一种较优的做法;1.3 非招标采购问题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不以至于依法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或施工,按照工程变更原则确认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1.3.1 非招标采购程序不明确的问题对策暂估价具有总承包招标时不可竞争、施工中需要明确、施工后价格可调、价款风险属于发包人等属性;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不属于依法招标的暂估价,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其采购方式、标准、选择的供应商、品牌、规格、式样等,也应当按照“先批准后实施再调价”的原则处理;不论是招标还是其他采购方式,暂估价的种类及价款确认是发包人约束承包人的权利,发包人通过审核上术内容,控制专业工程、关键设备、材料的质量和经费;承包人在采购暂估价分项时必须事先经发包人确认价格,当然包含质量属性;否则约定未经发包人同意购买而不予认可;1.3.2 非招标东明确的问题对策不属于依法招标的暂估价,不能一概按审核为准;“先实施后审核”缺乏竞争,缺乏监督,并且由于合同中一般没有可以参考的相同、相似价,有时也难以找到信息价,发承包双方缺乏核价的共同平台,往往会出现新的争议;应当参照规划同样为什么其非常和财政部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总承包招标时就约定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采购,并且规定“先审批后实施”,相对先实施后审核而言,具有竞争性、公开性、有利于造价控制;1.4 暂估价服务费用与索赔问题1.4.1 总承包服务费约定不明的问题对策为减少争议,应当在总承包服务费中明确采购、搬运、保存、安装、检测、调试等有关费用问题;暂估价不需要招标时,若按工程变更理解,国内货物组价应包括运输、安装高度及税费等所有经费,不应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而暂估价需要招标时,应规定投标价格含运输、安装高度及税费等全费用价格;如果以承包人为招标主体,应当将招标费、总承包服务费社为包含在总报价中,不再别行支付;如果以发包人为招标主体则约定按费率或固定价读取总承包服务费;在工程中,有时承包人会想方设法将暂估价招标推给发包人,有时发包人也将暂估价项目转为自行招标;这两种情况下,实际上发包人多支付了一笔招标费用;因此在设置暂估价时,要求承包人在投标后期对暂估价招标及总承包服务费用单独报价,以便后期结算;1.4.2 施工工期延误引起损失索赔的问题对策由于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工期延误,一是可能会导致暂估价材料设备的价格变化,若材料设备涨价,发包人蒙受损失;若材料跌价,貌似发包人收益,却耽误了工程进度,可能造成发包人更大损失;二是发包人仓储的支出或导致设备供应商的索赔,由此产生的新的争议;所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暂估价采购的计划,以及违背计划的处罚条款;2 结语暂估价是一种解决招标人特殊需求,调解发承包双方矛盾分歧的有效办法;较好利用暂估价可以更好的满足发包人需求,减少双方争议;但是一定要完善设计,尽量少用暂估价,必要时直接由发包人供货或发包人专业分包,并在合同中明确暂估价的处理程序、服务管理费的读取等内容,从而更好维护双方权利和义务;。
施工合同中暂估价处理

施工合同中的暂估价处理在我国的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中的暂估价处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
暂估价,顾名思义,是指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发包人为了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工作的金额。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暂估价的处理涉及到许多方面,包括确定暂估价、调整暂估价、支付暂估价等。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对施工合同中的暂估价处理进行详细解析。
一、确定暂估价确定暂估价是施工合同中暂估价处理的第一步。
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和市场行情,对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工作进行合理估算,并填写暂估价。
暂估价的确定应遵循公平、合理、准确的原则,以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
二、调整暂估价施工过程中,由于市场行情波动、工程变更等原因,可能导致暂估价与实际价格存在差异。
为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合同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暂估价进行调整。
调整暂估价的过程应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调整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1. 调整条件:当暂估价与实际价格相差较大时,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一般情况下,调整暂估价的条件包括:(1)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2)工程发生重大变更;(3)其他可能导致暂估价与实际价格相差较大的原因。
2. 调整程序: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调整程序。
主要包括:(1)提出调整申请;(2)双方协商确定调整金额;(3)签订调整协议;(4)报批相关主管部门。
3. 调整依据:调整暂估价应依据以下资料进行:(1)市场行情资料;(2)工程变更资料;(3)合同约定;(4)法律法规规定。
三、支付暂估价支付暂估价是施工合同中暂估价处理的最后一个环节。
在施工过程中,当暂估价项目实际发生时,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调整后的暂估价金额支付给承包人。
支付暂估价应遵循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
1. 支付条件:当暂估价项目实际发生时,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施工企业工程施工暂估规定

施工企业工程施工暂估规定一、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暂估价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暂估价是指在工程招投标阶段,由于设计不完善、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准确计算出工程量及其价格,因此按照一定的规定和标准对工程造价进行临时性估算的价格。
工程施工暂估价是施工企业进行工程预算、结算和成本控制的重要依据,对于规范工程造价管理、降低工程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暂估价的范围及内容1. 暂估价范围:工程施工暂估价主要包括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
2. 暂估价内容:暂估价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暂估价格、暂估价依据、材料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合价等内容,并进行简要说明。
三、暂估价的编制与审核1. 编制: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市场行情等因素,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工程施工暂估价。
编制过程中应遵循合理、准确、完整、简明扼要的原则。
2. 审核:施工企业应对编制的工程施工暂估价进行内部审核,确保暂估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必要时,可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四、暂估价的使用与管理1. 使用:施工企业应根据暂估价进行工程预算、结算和成本控制。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情形,应及时调整暂估价,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性。
2. 管理: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工程施工暂估价管理制度,明确暂估价的编制、审核、使用、调整等环节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暂估价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五、暂估价的监管与责任1. 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施工暂估价的监管,确保暂估价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2. 责任:施工企业应对工程施工暂估价的编制和使用承担责任。
如因暂估价不准确导致工程造价失控、质量问题等,施工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结论工程施工暂估价是施工企业进行工程预算、结算和成本控制的重要依据,对于规范工程造价管理、降低工程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施工暂估多了

工程施工暂估多了一、工程施工暂估多了的原因1.1、项目初期设计不够完善在工程项目开始前的设计阶段,如果设计不够完善,容易导致对工程量、难度、材料价格等估计不准确,从而出现暂估多了的情况。
1.2、工程量计算不准确对于工程量的计算不准确也是导致暂估多了的一个重要原因。
有时施工单位未能充分考虑到工程实际情况,或者计算方法不正确,导致对工程量的估计偏差较大。
1.3、施工单位对工程难度估计不足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工程难度进行充分的评估和估计,导致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从而导致暂估多了的情况。
1.4、付款材料价格波动较大付款材料价格波动较大也是导致施工暂估多了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付款材料价格波动较大,施工单位未能及时调整预算,导致暂估多了。
1.5、施工单位不正规一些施工单位可能存在不正规的情况,对工程量、工程难度、材料价格等估计不准确,从而出现暂估多了的情况。
二、工程施工暂估多了的影响2.1、增加工程成本施工暂估多了会导致工程成本增加,进而影响项目工程的投资效益。
暂估多了的差额需要由业主额外支付,增加了业主的经济负担,同时也增加了施工单位的成本。
2.2、影响工程进度暂估多了会影响工程的进度,特别是出现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的情况,给项目工程的后续进度带来一定影响,甚至延误工程的完工时间。
2.3、影响工程质量暂估多了可能导致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以减少成本。
为了弥补暂估多了的损失,施工单位可能会采取一些不合理的施工方法或对材料进行降低质量的替换,从而影响工程的质量,导致工程安全隐患等问题。
2.4、影响施工单位信誉暂估多了符合签订的合同规定,因此施工单位未能按照事先预算到位的工程量和价格要求完成工程,使得业主不满意,从而影响了施工单位的业务信誉。
三、应对工程施工暂估多了的对策3.1、完善项目初期设计项目初期设计要充分考虑到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工程量、难度、材料价格等进行合理估计,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暂估多了的情况。
建设工程暂估价七大问题

建设工程暂估价七大问题1.暂估价项目设置——1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界定不清;2业主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也列入暂估价中;3将专业工程暂估价列入材料暂估价项目甚至分部分项工程中;4将设备价格列入暂估价项目;暂估价项目设置的混乱,会导致工程结算时,相关措施费用、总承包管理服务费用、规费、税金等的计取同样陷入混乱;2.暂估价发布的价格内容组成存在问题招标人在发布暂估价价格时往往过于笼统,对其价格的组成明细缺少说明,1材料暂估价是否包含采购管理费及现场保管费;2专业工程暂估价是否包含相应的措施费用及规费等;暂估价发布价格时缺少内容界定,因此在随后确定的分包价款及材料价格无法与之对应,也会在结算时导致重重争议;3.暂估价项目设置过多,占工程总造价的资金比重增大由于暂估价理论上是在结算阶段按实调整的,所以暂估价项目设置过多且未考虑到暂估价实际价格的因素,有可能会突破招标人的预算投资规模,使最终的工程结算造价失去控制,再加上工程建设阶段暂估价项目管理中的一些不确定因素,无形当中给招标人自身增加了很多风险;4.暂估价项目缺乏约束力1暂估价项目发布之后,事先未约定或在建设过程中任意改变材料的供应方式或是专业工程的分包方式,易引起工程建设管理混乱;2有部分招标发包方在工程建设中将普通的分部分项工程与建筑材料也作为暂估价计价暂时计入工程总承包价格,易引起工程结算混乱;5.暂估价项目缺少规范1暂估材料单价部分,如为乙供时,往往缺少合理规范的价格招标或价格认定的方式、程序等,往往由招标方单方面定价,定价过程又过于随意,价格过高时易造成招标方的损失,增加工程结算时的难度,价格过低时施工企业会拒绝采购,从而增加工程建设管理的难度;2如专业分包工程相关合同的规范签订也容易受到忽视,缺少包括招标人、总承包人及分包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工程的范围、分包工程的变更,分包工程定价方式、分包工程的价款与支付等方面内容的约定,均易造成工程结算中的纠纷隐患;6.暂估价定价过程中其价格内容组成对于暂估价定价过程中其价格内容组成跟招标阶段一样过于模糊和笼统,比如暂定材料价格的组成,是否包含采购管理费及现场保管费,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组成是否包含相应的措施费用及规费等,是否考虑总承包方配合内容因素在内等等都是暂估价结算时纠纷的主要内容;7.暂估价竣工结算时的调整暂估价中的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在结算时都存在差价,而差价部分的结算涉及相关总承包合同价格、措施费、规费、税金的计取,当前的规范性文件或总承包施工合同中普遍缺少相应条文或条款约定,致使工程结算时产生大量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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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暂估价七大问
题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建设工程暂估价七大问题
1.暂估价项目设置——
(1)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界定不清。
(2)业主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也列入暂估价中。
(3)将专业工程暂估价列入材料暂估价项目甚至分部分项工程中。
(4)将设备价格列入暂估价项目。
暂估价项目设置的混乱,会导致工程结算时,相关措施费用、总承包管理服务费用、规费、税金等的计取同样陷入混乱。
2.暂估价发布的价格内容组成存在问题
招标人在发布暂估价价格时往往过于笼统,对其价格的组成明细缺少说明,
(1)材料暂估价是否包含采购管理费及现场保管费。
(2)专业工程暂估价是否包含相应的措施费用及规费等。
暂估价发布价格时缺少内容界定,因此在随后确定的分包价款及材料价格无法与之对应,也会在结算时导致重重争议。
3.暂估价项目设置过多,占工程总造价的资金比重增大
由于暂估价理论上是在结算阶段按实调整的,所以暂估价项目设置过多且未考虑到暂估价实际价格的因素,有可能会突破招标人的预算投资规模,使最终的工程结算造价失去控制,再加上工程建设阶段暂估价项目管理中的一些不确定因素,无形当中给招标人自身增加了很多风险。
4.暂估价项目缺乏约束力
(1)暂估价项目发布之后,事先未约定或在建设过程中任意改变材料的供应方式或是专业工程的分包方式,易引起工程建设管理混乱。
(2)有部分招标发包方在工程建设中将普通的分部分项工程与建筑材料也作为暂估价计价暂时计入工程总承包价格,易引起工程结算混乱。
5.暂估价项目缺少规范
(1)暂估材料单价部分,如为乙供时,往往缺少合理规范的价格招标或价格认定的方式、程序等,往往由招标方单方面定价,定价过程又过于随意,价格过高时易造成招标方的损失,增加工程结算时的难度,价格过低时施工企业会拒绝采购,从而增加工程建设管理的难度;
(2)如专业分包工程相关合同的规范签订也容易受到忽视,缺少包括招标人、总承包人及分包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工程的范围、分包工程的变更,分包工程定价方式、分包工程的价款与支付等方面内容的约定,均易造成工程结算中的纠纷隐患。
6.暂估价定价过程中其价格内容组成
?对于暂估价定价过程中其价格内容组成跟招标阶段一样过于模糊和笼统,比如暂定材料价格的组成,是否包含采购管理费及现场保管费,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组成是否包含相应的措施费用及规费等,是否考虑总承包方配合内容因素在内等等都是暂估价结算时纠纷的主要内容。
7.暂估价竣工结算时的调整
?暂估价中的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在结算时都存在差价,而差价部分的结算涉及相关总承包合同价格、措施费、规费、税金的计取,当前的规范性文件或总承包施工合同中普遍缺少相应条文或条款约定,致使工程结算时产生大量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