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电大法专【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必考重点(微缩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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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专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电大法专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三一文库()*电大考试*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指导参考答案考点归纳总结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4、被害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5、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6、送达: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的活动。

7、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

8、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9、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0、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合。

11、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2、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3、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完整word版)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完整word版)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四)诉讼效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二、公安机关(一)性质: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

(二)诉讼主体地位体现:1,主要的侦查机关2,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3,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拘役、政治权利)(三)公安局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同地区公安系统是配合、协作关系。

三、人民检察院(一)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监督公安机关。

4,提起公诉,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

5,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在诉讼中法律地位的体现:1,国家侦查机关之一2,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3,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三)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四、人民法院(一)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任务: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并以此惩罚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和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权利;促使公民效忠国家,推进社会主义建设。

(三)职权: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必要时进行勘验、检查、查验、查封、扣押等侦查以查明真相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4,行使某些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四)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五)我国刑事审判组织是: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适用简易程序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可以用独任庭。

(六)合议庭:合议庭是审判人员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时应记录笔录,并由全体合议人员签字。

(完整版)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

(完整版)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

(完整版)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1、刑事诉讼的范围:P3(1)狭义:刑事诉讼——法院的审判(2)广义: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2、三大诉讼形式的特点:P48-P51一、弹劾式刑事诉讼(奴隶制度社会)1、诉讼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2、控辩双方在诉讼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3、强调当事人的作用,法官只是消极的仲裁者4、审判实行公开的形式进行二、纠问式刑事诉讼(封建主义社会)1、不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而是实行主动追究,不告也理的制度2、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被告人无任何诉讼权利3、强调法官的作用,法官集侦查、起诉、审判权于一身4、盛行刑讯逼供5、诉讼秘密进行三、混合式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诉讼分为两个阶段,即侦查起诉阶段(体现纠问式诉讼的特点)和审判阶段(体现弹劾式诉讼的特点)3、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p104-p118我国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一、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二、公民的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的诉讼原则P1171、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司法机关应当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进行翻译3、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四、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1、司法机关应当告知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司法机关应当为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条件3、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特殊保护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职权原则)P1041、法律根据2、内容(1)公检法机关依法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对部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2)公检法机关只能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即不能越权,也不能互相推诿。

(3)公检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11、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的总称。

特点:对象的特定性;实施主体的特定性;人身强制性;目的的保障性;时间的暂时性;程序的法定性。

强制性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或财产、隐私等权利的措施。

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的区别:适用阶段不同;两者的强制力度不同;适用对象不同;适用条件和程序不同。

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时变更解除原则。

12、拘传:是指公安机关、检查院、法院对未被采取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

拘传的程序: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其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据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或审查起诉的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8、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单不需要逮捕的。

16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整理

刑事诉讼的法◆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加对该进行的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回避的适用条件◆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如双方曾经有怨恨、有矛盾等等。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并且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其他关系如同学关系、表亲关系等等。

注意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适用范围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独任审判员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也属于回避的范围2.原审法院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担任过有关案件一审或二审合议庭的全体成员,都属于回避的范围。

◆另外,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到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加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回避的启动◆当事人申请回避可以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诉讼阶段提出。

◆属于回避范围的人员,应在接受案件并了解具有法定回避的情形后,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回避的请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开庭时应该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根据上述立法精神,案件在侦查、起诉或者死刑复核等程序中,有关办案人员也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有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裁定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年7月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年7月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本案中,某区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只能通过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由某区法院将抗诉书及案卷材料 一并移送市中级法院,而不能直接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书。
(2)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开庭审理此案。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本案中,检察院提起抗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开庭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就决 定不开庭审理是错误的。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简述回避的事由有哪些?
答:回避的事由包括以下情形: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6)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能再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 (7)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能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简述提起上诉的主体有哪些?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包括下列人员: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简述何为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有哪些种类?
请回答: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口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各存在哪些问题?并请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答:(案 例分析回答时,不要求完全、准确地引述刑事诉讼法条文,回答与条文内容大致相同即可)
(1)某区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
《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 民法院提出抗诉书。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和认可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及判例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1.两者都是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相辅相成,相互依存。

2.刑诉法是程序法: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如何进行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3.刑法是实体法:规定是否犯罪、犯罪的责任、如何处刑等。

●弹劾式诉讼: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纠问式诉讼: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照职权主动形式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基本法律、程序法、阶级性、社会共同性●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其他有关法律、国际条约、国际人权公约●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直接目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阶段公诉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特殊阶段:复核(死刑)、再审✧尊重和保障人权【新】✧依法不追诉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依靠群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的处理方式1、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2、对于公诉案件,在诉讼开始前发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不立案3、在侦查阶段发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4、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5、在审判阶段发现,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6、在审判阶段发现第一种情形,或被告人死亡但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除司法人员以外的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负有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诉人。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2020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9)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2020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9)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2020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9)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io分,何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答题纸上)1.审判监督程序是针对()oA.第一审的判决、裁定B.第二审的死刑判决、裁定C.适用简易程序的判决、裁定D.生效的判决、裁定2.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受贿20万元,此案由()立案侦查。

A.人民法院B.公安机关C.人民检察院D.监察机关3.谢某因涉嫌抢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谢某提出要聘请律师。

对此,下述说法正确的是()。

A.侦查阶段,谢某无权聘请律师B.谢某不需经批准即有权聘请律师C.谢某聘请律师要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D.谢某聘请律师要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4.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期限是()。

A.3日以内B.5日以内C.7日以内D.10日以内5.某县人民法院受理陈某盗窃案后,因陈某系未成年人,即指定律师高某作为陈某的辩护人。

开庭审理时,陈某以辩护人高某辩护不力为由,拒绝高某继续为他辩护,同时提出不需要辩护人而由自己自行辩护。

对此,县人民法院应做出的处理是()oA.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B.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但要求陈某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另行为陈某指定辩护人C.寻找陈的监护人,由其监护人决定是否需要辩护人辩护D.不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6.李某居住在甲县,在乙县盗窃后流窜至丙市的丁县抢劫,并将两名受害人杀死。

丁县公安机关侦破了此案,并将李某逮捕归案。

本案的管辖法院是()oA.甲县人民法院B.乙县人民法院C.丁县人民法院D.丙市人民法院7.下列人员中,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有()oA.从教养场所逃胞的B.干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C.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的D.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8.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于1998年4月30日收到一审判决书,他享有上诉权的期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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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专【刑事诉讼】法学考试小抄1、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4、被害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5、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6、送达: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的活动。

7、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

8、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9、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0、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合。

11、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2、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3、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14、诉讼证据:公检法、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15、证据力:是指证据依法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证据的资格和条件。

16、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亦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17、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18、书证:就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19、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0、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正经案件情况的资料。

21、直接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2、诉讼证明:诉讼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23、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24、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应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25、强制措施:公检法机关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

26、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27、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28、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方法。

29、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30、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可编辑修改-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31、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32、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33、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4、侦查实验:为了去顶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实加以重演或者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35、搜查:侦查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和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36、扣押: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扣留和提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的一种侦查活动。

37、通缉:是指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

38、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将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告人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39、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过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40、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41、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自诉人的自诉案件,依法进行第一次审判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42、终止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到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导致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候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43、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44、中止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为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进行开庭审理。

45、判决: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46、决定:公检法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的诉讼程序问题所作出的一种处理方式。

47、裁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于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出决定。

48、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或人民检察院因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或抗诉的案件,依法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49、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50、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

51、行事诉讼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行事诉讼活动所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52、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经过普通程序一审、二审审结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程序。

53、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54、诉讼中止:办案机关在立案以后到案件审结的过程中,因为发生了某种情况而将正在进行的诉讼暂时停止,待到中止的障碍消除后,再恢复诉讼。

55、执行:公检法及刑罚执行机关等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以及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活动。

56、暂予监外执行: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图形、拘役的罪犯因为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内执行,暂时将其放到监外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

57、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校验后多出部分:-可编辑修改-【期间】:即时间的期限,或者说是以某一时间起至另一时间止的时限。

【29、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

【30、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60、两审终审制】,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法律规定的上诉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再按照上诉程序对其提出抗诉。

问答题1、什么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答: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

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实行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

狭义的刑事诉讼是专指审判程序而言。

它的特点是:(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

(5)刑事诉讼必须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或曰诉讼“模式”)下进行。

(6)刑事诉讼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目的。

2、简述刑事诉讼职能的含义。

答:其含义有:①侦查职能;②控诉职能;③辩护职能;④审判职能;⑤执行职能;⑥协助诉讼职能;⑦诉讼监督职能。

3、现代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结构和原则是什么?答:1.控审分离2.控辩对等3.审判中立4、简述外国行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一、司法独立原则二、无罪推定原则三、控审分离原则四、平等对抗原则五、诉讼迅速原则六、有效辩护原则七、禁止重复追究原则八、适度原则5、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哪些?答:一、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二、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制度三、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四、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相结合的诉讼模式五、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六、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6、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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