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及计算过程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及计算过程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及计算过程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

$

(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除尘、

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

第六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

(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

(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

万t/a……);

(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万t/a……);

(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七条…

井下各用风第八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

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九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第二章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

第十条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

(一)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

(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

(三);

(四)采区回采率达到规定标准;

(五)安全煤柱的留设符合有关规定;

(六)“三个煤量”符合要求;

(七)上行开采及特殊开采的批准文件;

(八)厚薄煤层、难易开采煤层、不同煤种煤质煤层合理配采情况;

(九)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况(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入、转出等);

(十)&

(十一)有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第十一条提高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必须有资源保障,核定生产能力后的服务年限应不低于煤矿设计规范对各类型矿井(露天)服务年限的规定。达不到上述规定的,不得提高核定生产能力。

第三章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二条核定主、副井提升系统能力必备条件:

(一)提升系统设备、设施配套完整,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二)提升系统保护装置完善、运转正常;

(三)#

(四)提升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每日强制性检查和维护时间应达到2~4h。

第十三条主井提升系统核定生产能力的主要内容:

(一)主井提升能力是指从主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二)主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 、每日提升时间16h 计算。若采用定量装载并实现数控自动化运行、滚筒直径2m 以上的提升机,或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且设有井底中央煤仓时,每日提升时间可按18h 计算。

第十四条 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一)主井采用箕斗、矿车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T k k 10k P t b 3600

A 214M ?????=(万t/a ) )

式中:A —主井提升能力,万t/a ;

b —年工作日,330d ;

t —日提升时间,16h 或18h ,按第十一条规定选取;

PM —每次提升煤炭量,t/次;

k —装满系数。立井提升取;当为斜井串车或箕斗提升时,倾

角20°及以下取,20°~25°取,25°以上取;

k 1—提升不均匀系数。井下有缓冲仓时取,无缓冲仓时取

K 2—提升设备能力富余系数,取~;

^

T —提升一次循环时间,s/次。

(二)主井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1.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 A= 3301

42k 10t C v B k ?????γ(万t/a )

式中:A —年运输量,万t/a ;

k —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按下表取值:

B —输送机带宽,m ;

v —输送机带速,m/s ;

C —输送机倾角系数,按下表取值,当输送机倾角在25°~28°时,按20°~25°外推计算取值:

k 1—运输不均匀系数,取;

#

γ—松散煤堆容积重,t/m 3,取~;

t —日提升时间,16h 或18h ,按第十一条规定选取;当乘人时,

应扣除运送人员时间。

2.钢丝绳牵引输送机:

A= 3301

42k 10t C v )B k k (????''+'γ(万t/a ) 式中:k ’+k ”—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按下表取值:

其他字母含义及单位同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

3. 按实测的输送机状况计算公式:

A=3600×3301

7k 10t v w ??(万t/a ) 式中:w —单位输送机长度上的负载量,kg/m 。该参数实测时,应根

据在用输送机实际情况,同时观察电流变化情况和电动

机、减速器等的运行情况,找出其变化规律后,确定准确

的计算参数。

其他字母含义及单位同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

第十五条 !

第十六条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

(一)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是指从副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

能力;

(二)副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 、三班作业、班最大提升时间5h 计算。

第十七条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副井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A= 330×3)T P M T P R 10(T D -T -36005C C

G G Q R +??(万t/a ) 式中:A —副井提升能力,万t/a ;

R—出矸率(矸石与产量的重量比),%;

·

P G—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

T G—提矸一次循环时间,s/次;

M—吨煤用材料比重,% ;

P 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

T C—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s/次;

D—下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5~10次计(指下炸药、设备、长材等);

T Q—下其他材料每次循环时间,s/次;

T R—每班人员上下井总时间,s/班。

}

计算人员上下井所需时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1.工人每班下井时间,取实测最大值。

2.升降工人时间为工人下井时间的倍;有综采工作面的矿井为~倍(全部为综采的取大值);升降其他人员时间为升降工人时间的20%。

第十五条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

(一)混合井提升能力是指从承担矿井主副提升任务的混合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二)混合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业、班最大提升时间6h计算。

第十六条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混合井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

A= 330×3) T P M T P R k T P k (10T D -T -36006C C

G G 1M M 14Q R ++??(万t/a ) 式中:A —混合井提升能力,万t/a ;

R —出矸率(矸石与产量的重量比),% ;

P G —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

T M —提煤一次循环时间,s/次;

P M —每次提煤重量,t/次;

T G —提矸一次循环时间, s/次;

M —吨煤用材料比重,%;

&

P C —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

T C —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 s/次;

D —下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5~10次计(指下炸药、设备、长

材等);

T Q —下其他材料每次循环时间,s/次;

T R —每班上下人总时间,s/班,有关规定同副井提升能力核定;

k 1—提煤和提矸不均匀系数,取。

第四章 井下排水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七条 核定井下排水系统能力必备条件:

*

(一)排水系统完善,设备、设施完好,运转正常,经具备资质的监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二)有依法批准的地质报告提供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以及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有经技术论证预测的突水量,并有防治水害的有效措施;

(三)管理维护制度健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有每年一次的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联合排水试验报告。

第十八条排水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矿井有多级排水系统的,应对各级排水系统能力分别核定,然后根据矿井排水系统构成和各级涌水情况,综合分析确定矿井排水能力;

(二)从依法批准的矿井地址报告提供的涌水量和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中,取最大值作为矿井排水系统能力的计算依据;

(三)核定矿井排水系统能力时,水泵和排水管的能力应按规定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

(四)矿井水仓容量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主水仓容量必须符合以下计算要求:

1.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

V≥8Q s(m3)

2.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时:

V≥2(Q s+3000)(m3)

且应符合V≥4Q s(m3)

式中: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 s—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3/h。

(五)矿井排水系统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

1.矿井正常涌水量排水能力:

A m =330n 4n P 1020

B (万t/a ) 2.矿井最大涌水量排水能力:

A m =330m

4m P 1020B (万t/a ) 式中:A n —排正常涌水时的能力,万t/a ;

B n —工作水泵小时排水能力,m 3/h ;

P n —上一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正常涌水量,m 3/t ; A m —排最大涌水时的能力,万t/a ;

B m —工作水泵加备用水泵的小时排水能力,m 3/h ;

P m —上一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最大涌水量,m 3/t 。

以上两种计算结果取其小值为矿井排水系统能力。

第五章 供电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九条 核定供电系统能力必备条件:

(一)供电系统合理,设备、设施及保护装置完善,技术性能符合规定要求,运行正常;

(二)供电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管理维护制度健全;

(三)年产6万t 及以上的矿井应有两回路独立的、不得分接任何负荷的电源线路;

[

(四)年产6万t 以下的矿井采用独立的、未分接任何负荷的单回路电源供电时,应有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矿井设备可靠运转的备用电源。

第二十条 供电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正常情况下,两回路电源线应采用分列运行的方式。当采用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能力核定计算为工作线路和工作变压器的折算能力,备用线路、备用变压器、备用发电机组不计入供电容量。

(二)电源线路的供电能力,需符合允许载流量的要求,并应满足线路压降不超过5%的规定。

(三)电源线路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A=330×16w

10P 4(万t/a ) 式中:A —电源线路的折算能力,万t/a ;

P —线路合理、允许的供电容量,kW 。按线路允许的载流量计

算,但线路电压降不得超过5%;

[

w —矿井吨煤综合电耗,kWh/t ,采用上年度的实际吨煤综合

电耗。

(四)主变压器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A=330×16w

10S 4ψ?(万t/a ) 式中:A —变压器的折算能力,万t/a ;

S —工作变压器容量,kVA ;

ψ—为全矿井的功率因数,取;

w—矿井吨煤综合电耗,kWh/t,同电源线路能力核定计算式采用数。

(五)井筒电缆可不折算矿井生产能力,但需保证当任何一回路发生故障或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仍能担负井下全部负荷用电,安全载流量及电压降均符合要求。

\

第六章井下运输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二十一条核定井下运输系统能力必备条件:

(一)井下运输系统完善,保护齐全,运转正常;

(二)倾斜井巷内按规定装备有完善、有效的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

(三)各种行车、调度信号设施齐全,安全标志齐全、醒目,车场、巷道内照明符合规定。

(四)井下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所用设备必须为防爆型。

第二十二条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井下运输系统能力主要包括工作面顺槽、上(下)山、集中巷、暗斜井、大巷的运输能力;

(二)核定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时,若实测数据大于设备额定能力,以设备额定能力为准;若实测数据小于设备额定能力,以实测数据为准;

(三)井下运输系统中最小的环节(或设备)能力为井下运输系

统的核定能力;

(四)井下运输系统有多个独立的系统时,其核定能力为各独立系统最小环节能力之和;

(五)当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核定能力按主井提升带式输送机计算公式计算,其中k 1不均匀系数取, 大巷为平巷运输时,倾角系数C 取;

(六)当采用电机车运输时,大巷运输及井底车场通过能力按下式计算: A=60×16×330

T )R 1(k 10G N 14?+?(万t/a ) |

式中:N —每列车矿车数,辆/列;

G —每辆车载煤量,t/辆;

R —通过大巷运输矸石、材料、设备、人员等占原煤运量比重,%;

K 1—不均匀系数,取;

T —大巷中相邻两列车间隔时间,min/列。按下式计算:

T=n

t t v 2L 21++(min/列) 式中:L —大巷运输距离,m ;

V —列车平均运行速度,m/min ;

`

t 1—装车调车时间(含中途停车时间),min ;

t 2—卸载调车时间,min ;

n —运煤列车的列数,列。

井下轨道运输仅承担辅助运输时,不核定其能力。

(七)当采用无轨胶轮车作为井下主要运输时,其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A=330×60

k T 10G t n 14???(万t/a ) 式中:A —运输能力,万t/a ;

t —每天工作时间,取16h ;

~

G —胶轮车载重量,t/台;

k 1—运输不均衡系数,取;

n —胶轮车平均日工作台数,台;

T —运输一次循环时间,min/次。

T=21t t v

2L ++ 式中:L —加权平均运输距离,m ;

v —胶轮车平均运行速度,m/min ;

t 1—装车调车时间(含中途停车时间),min ;

t 2—卸载调车时间,min ;

用该公式计算出结果后,须按下列验算井底车场和大巷通过能力,然后取其小者为矿井运输能力:

A ’=60×16×330T )R 1(k 10G k 14x '

?+(万t/a ) 式中:A ’—井底车场和大巷通过能力,万t/a ;

G —胶轮车载重量,t/次;

k x —运输线路系数,单线时为,完全形成环线时为1;

R —运输矸石占原煤比重,%;

k 1—不均匀系数,取;

{

T ’—大巷中相邻两车间隔时间,min ,取。

(八)当采用无轨胶轮车作为辅助运输时,其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A= 330×3k x )t P M t P R (10t D t 36005C

G G 4Q R c ?+??--?(万t/a ) 式中:A —辅助运输核定能力,万t/a ;

M —吨煤用材料比重,%;

P c —每次运材料重量,t/次;

t c —运材料车间隔时间,s ;

D —每班运其他材料次数,次/班,按5~10次计(指运炸药、

设备、长材料等)

t Q —运其他材料车间隔时间;s;

t R —每班人员进出井车辆间和与其他车辆间隔时间总和,s ; R —矸石占原煤产量的比重,%;

P G —每次运矸石重量,t/次;

t G —运矸石车间隔时间,s ;

k X —运输线路系数,单线时为, 完全形成环线时为1,平硐

以下形成环线时为。

公式基础:

1.进出井运人车辆间和与其他车辆间隔时间按60s计算;

~

2.每车乘人数量,加长车不超过18人,双排座车不超过16人;

3.运送其他人员车辆间隔时间为30s;

4.材料车相互间隔时间按30s计算。

(九)所有使用内燃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必须按车辆尾气排放量和巷道中废气浓度核算合理的车辆使用数,以确定矿井的最大运输能力。

(十)暗斜井运输能力按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有关公式计算。

第七章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

第二十三条核定采掘工作面能力必备条件:

'

(一)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及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二)严格按定编定员标准组织生产;

(三)条件允许的煤矿应采用长壁式开采;使用连续采煤机的可以采用房柱式或短壁式采煤法;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或进行复采时,必须有按规定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四)有煤或瓦斯突出的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

区开采的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有按规定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采区生产必须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供电、运输等系统,严禁非正规下山开采;

(六)必须保证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续,均衡稳定生产,“三个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1年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4~6个月以上。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2~3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8~10个月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个月以上。

第二十四条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核查矿井各可采煤层厚度、间距、倾角、生产能力、期末可采储量和煤层结构,以及矿井开拓方式、采煤方法,核查现生产水平、采区和采煤队个数、准备采区及掘进队个数等情况;

$

(二)核查分析现生产采区和准备采区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煤层顶底板情况、采区巷道布置、采区设计生产能力、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数量和位置等情况;

(三)采煤工作面能力根据前3年回采工作面的实际情况,按不同煤层厚度(厚、中、薄煤层)、不同采煤工艺(综采、综放、高档普采、普采、炮采、水采),按下列计算回采工作面前3年的平均生产能力:

A C =10-4L ·T ·P ·N (万t/a )

式中:A C —采煤工作面平均生产能力,万t/a ;

L —采煤工作面平均长度,m ;

T —采煤工作面平均年推进度,m ;

P —平均煤层生产能力,t/m 2;

N —采煤工作面平均个数,个;

!

(四)掘进工作面年掘进煤量根据前3年掘进工作面的实际资料,计算掘进煤占回采煤量的比例和年掘进煤量;

C=C J G G 式中:C —掘进煤占回采煤量的比例;

G J —前3年掘进煤量总和,万t ;

G C —前3年回采煤量总和,万t 。

掘进煤量为:

A J =A C ·C (万t/a )

(五)根据前3年的采煤工作面平均生产能力和掘进煤量计算前3年矿井年平均采掘生产能力A :

@

A=A C +A J =(1+C )A C (万t/a )

前3年矿井年平均采掘生产能力可作为矿井采掘工作面核定生产能力。

第二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的核定:

由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或技术改造移交时间短,

或采煤工艺变化(如由分层开采变为一次采全高), 或采煤机械化程度变化(如由炮采变为机采),或市场销售制约等因素,前3年采掘工作面生产情况不能准确反映目前实际时,可根据采煤工作面循环作业图表、近期矿井生产和今后3年采掘接替安排等情况,分别计算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和掘进煤量,确定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采用此方法,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采煤工作面能力计算公式为:

A C =10-4 l ·h ·r ·b ·n ·N ·c ·a (万t/a )

式中:A C —采煤工作面年生产能力,万t/a ;

l —采煤工作面平均长度,m ;

h —采煤工作面煤层平均采高,m ;放顶煤开采时为采放总厚度;

r —原煤视密度,t/m 3;

b —采煤工作面平均日推进度,m/d ;须提供证明依据; n —年工作日数,d ,取330d ;

N —正规循环作业系数,%;应根据采煤设备技术性能、生产

组织和职工素质等因素确定,一般取;

c —采煤工作面回采率,%;按矿井设计规范选取;

a —采煤工作面平均个数,个。

(二)掘进煤量按照掘进巷道分类长度、断面计算。

.

A J =∑=n 1i i i 4

-L S r 10(万t/a )

式中:A J—掘进煤量,万t/a;

r—原煤视密度,t/m3;

S i—i巷道纯煤面积,m2;

L i—i巷道年总进尺,m。

(三)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为:

A=A C+A J(万t/a)

第二十六条核定采掘工作面能力时,应根据矿井开拓和准备情》

况,按照采区设计和工作面布置,采用表格形式按采掘队和年份排出采煤工作面后3年的接续表,并按不同图例(或不同颜色)绘制出后3年采掘工程计划(规划)图。如不能满足工作面正常接续要求,应适当降低采掘工作面核定能力。

第八章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二十七条核定通风系统能力必备条件:

(一)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防尘、防灭火及安全监控系统,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设施齐全可靠;

(二)必须采用机械通风,运转风机和备用风机必须具备同等能力,矿井通风机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

(三)安全检测仪器、仪表齐全可靠;

(四)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规定;

(五)采掘工作面的串联通风符合规定;

(六)矿井瓦斯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规程规定。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附件3: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 (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 (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 万t/a……); (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 万t/a……); (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要求。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第二章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 第八条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容及标准: (一)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 (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

xxx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

500WT生产能力核定 报告书 xxx煤矿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目录

第一章矿井生产现状-------------------------------2 第二章资源储量核查-------------------------------3 第三章采掘工作面能力核定-------------------------4 第四章井下排水系统能力核定-----------------------7 第五章供电系统能力核定---------------------------12 第六章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核定-----------------------20 第七章通风系统能力核定---------------------------28 第八章压风系统核查情况---------------------------42 第九章洗煤厂洗煤生产系统能力核定-----------------45 第十章地面生产系统能力核定-----------------------48 第十一章各系统能力核定结果-------------------------49 第一章矿井生产现状 一、主要生产系统、采掘工艺、开拓方式和开采方法、水平、采区划分。 矿井开拓方式为立井、斜井和平硐混合式开拓方式。矿井现有一个开采水平(xxxx水平),一个准备水平(xxxx水平)。xxx水平现分南北两大区,其中南区又分四个采区,一、二、四采区已采完,现三采区正在回撤,预计2011年年底结束;北区分为五采区、六采区,现五采区为生产采区,六采区为准备采区。

矿井采用走向长壁式综合机械化采煤法,全部跨落法管理顶板。采掘全部实现了综合机械化作业。 二、矿井队组在册情况 回采队:两个 开掘头:十个(掘进头6个,开拓头4个) 三、近几年生产完成情况 矿井2008年完成产量300万t;2009年完成产量268.9万t;2010年完成产量300万t;2011年截止目前完成283万吨,预计完成产量330万t 。 第二章资源储量核查 本次资源储量估算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底。工业指标采用一般工业指标:煤层最低可采厚度为0.70m,原煤最高灰分为40%,原煤最高硫分为3%;参与本次资源储量估算的煤层与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煤层一致,即矿井批准开采的山西组2#煤层和太原组10、11号煤层。估算边界与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 围边界一致。 井田内批采2#、10#、11#煤层保有资源储量23831万吨(其中气煤455万吨,1/3焦煤9339万吨,肥煤14037万吨),累计开采动用资源储量3248万吨,累计探明资源储量27079万吨。 二、各煤层基本情况 1、本井田构造属简单类,主要可采煤层属稳定型。 2、2010年8月,对xxx井田内各可采煤层资源储量进行核查,编制了《山西省xx煤田xxx煤矿资源储量复核报告》。该报告通过国土资源部储量评审中心评审,国土资储备字(2010)361号文预以备案。报告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井田保有煤炭资源储量总量23831万吨{探明的经济基础储量(111b)为11549万吨,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为10365万吨,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为83万吨,探明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为812万吨,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为1022万吨}。

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证照齐全、有效的正常生产煤矿。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吨/年)为计量单位。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 (二)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四)鼓励先进,推动煤矿升级改造; (五)有利于煤炭工业平稳运行; (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七)利益相关单位回避; (八)核增从严,核减从快。 第四条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确定、建设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过验收合格的生产能力。新建、改扩

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煤矿设计生产能力进行确认。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等发生变化,致使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审查确认的生产能力,是煤矿依法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监管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煤矿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条件、程序和审查确认的依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当组织进行生产能力核定: (一)采场条件或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瓦斯抽采、地面等系统(环节)之一发生较大变化; (二)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 (三)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 (四)非停产限产原因,连续2年实际原煤产量达不到登

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说明

浅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修改部分 1.增加的内容 一是对灾害严重的矿井产能予以限制。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冲击地压矿井安全保障修正系数Kc按照冲击强度、频次和产量取0.70-0.95。 二是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等,增加了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章节(第九章)。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按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能力、矿井实际瓦斯抽采量、矿井满足防突要求的预抽瓦斯量、矿井瓦斯抽采率分别核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取上述核定结果最小值。另 三是增加了对冲击地压煤矿的核定要求。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有防冲专职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具有完备的防治机具,安装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开展防冲研究,制定防冲规划并组织实施。 2.调整的内容: 一是修改完善了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的内容(第八章),使其与《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等规定一致。 如:增加了扣除通风系统生产能力的几种情形。 (1)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通风等区域的采掘面应扣除产

量; (2)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超限区域的产量,应从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中扣除; (3)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没有独立完整通风系统的采区的产量,应从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中扣除 (4)矿井供风量不足时,应减少采煤或掘进工作面个数,计算矿井通风能力时,扣除该采掘工作面的产量。 二是拉大了划分档次(第五条)。提出两种档次划分方案。30万t/a以下矿井按标准设计档次划分;30万t/a至120万t/a矿井以5万t为档次;120万t/a至600万t/a矿井以10万t为档次;600万t/a至1000万t/a矿井以50万t为一档次;1000万t/a以上矿井以100万t为一档次;露天煤矿以100万t为一档次。 三是除对“三个煤量”提出要求外,对抽采达标煤量也提出要求。按规定需要抽采的,抽采必须达标并实现抽、掘、采平衡。 四是对采掘机电运输等系统部分做了适当修改完善。井下运输间隔时间增大了一倍。 五是排水能力核定中,年度吨煤涌水量取值,由“上一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最大)涌水量,m3/t。”改为“近五年最大的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最大)涌水量,m3/t。”以客观反映真实情况。 3.删除的内容: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 证 和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 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 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除尘、 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

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 (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 ??…); (二)30 万t/a 至90 万t/a 煤矿以 3 万t 为档次(即33、36 万t/a .. ); (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 万t/a... ); (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 t/a .. )。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 风 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 现场验证而确定。 第二章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 第八条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 (一)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 (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

生产能力核定说明汇总

资料范本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生产能力核定说明汇总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目录 第一章概述 (1) 第一节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 (1) 第二节核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3) 第三节核定主要系统环节及结果 (3) 第四节最终确定的煤矿核定生产能力 (4) 第二章煤矿基本概况 (4) 第一节自然属性 (4) 第二节矿井建设情况 (31) 第三节煤矿生产现状 (33) 第三章煤矿生产能力核查计算 (36) 第一节资源储量核查 (36) 第二节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 (41) 第三节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 (44) 第四节井下排水系统能力核定 (47) 第五节供电系统能力核定 (51) 第六节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核定 (54) 第七节采掘工作面能力核定 (57) 第八节通风系统能力核定 (64) 第九节地面生产系统能力核定 (97) 第十节压风、灭尘、瓦斯抽排、通讯等系统核查情况 (101) 第十一节安全程度、监测监控等核查情况 (103) 第四章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 (105) 第一节各环节能力核定结果分析 (105) 第二节煤炭资源保障程度分析 (105) 第三节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 (106) 第五章问题及建议 (106) 第一节各生产系统(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106) 第二节建议采取的整改措施 (106)

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煤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提出的“以风定产”等煤矿瓦斯治理措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254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工作,防止超通风能力生产,有效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了《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根据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按照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情况的

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煤矿企业按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监察执法力度。 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矿井为单位。 三、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程序、组织与核准,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发改运行〔2004〕2544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执行。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核准矿井通风能力后,要将结果抄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矿井通风能力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并在30日内核定完成: (一)通风系统发生变化; (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 (三)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四)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并经“三同时”验收合格; (五)其他影响到矿井通风能力的重大变化。

生产能力计算标准

生产能力计算标准 企业查定能力的核定,应该从基层开始。一般说来,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一、各个生产车间内部生产能力的核算根据因素,计算一组同类设备组的生产能力,其一般计算公式如下: 设备生产能力=设备数量(台)*单位设备有效工作时间(小时)*单位时间产量定额(实物量/台时) 或设备生产能力=设备数量(台)*单位设备有效工作时间(小时)/单位产品台时定额(台时+单位产品)式中: 单位设备有效工作时间=全年制度工作日数*每日工作小时数*(1--设备修理必要停工率) 在生产能力主要决定于生产面积的条件下,生产能力计算公式为: 生产面积生产能力=生产面积数量(平方米)*生产面积利用的延续时间(小时)*单位时间单位面积的生产定额(实物量/平方米/小时) 二、企业生产能力的确定 1、各个生产环节的生产能力核定,还要进一步加以综合平衡,核定企业的生产能力,也称综合生产能力。综合平衡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个基本生产车间之间的能力综合;二是查明辅助生产部门的生产能力对基本生产部门的配合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当各个基本生产车间(或生产环节)之间的能力不一致时,整个基本生产部门的生产能力,通常按主导的生产环节来核定。 主导环节一般是指产品生产的主要工艺加工环节,当企业的主导生产环节同时有几个时,如果它们之间的能力不一致,它们之间综合生产能力的核定,则应当同上级主管部门结合起来研究,主要根据今后的市场需求量来确定。如果该产品需要量大,则可以按较高能力的主导生产环节来定,其他能力不足的环节,可以组织外部生产协作或进行技术改造来解决。否则,可以按薄弱环节的能力来核定。对于能力富裕的环节,可以将多余的设备调出,或者可以较长期接受外协订货。 3、当基本生产部门的能力与辅助生产部门的能力不一致时,一般 地说,企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应当按基本生产部门的能力来定。 ⑴、查定、验算辅助、附属部门的生产能力还是必要的。如果辅助生产部门能力低于基本生产部门能力,要采取措施,提高其供应和服务能力,以保证基本生产部门的能力得到充分发挥。 ⑵、要采取相应措施,使富裕的辅助生产能力得到充分利用。 计算辅助生产环节能力的方法原理同基本生产环节的能力计算一样。企业中有时常用概略验算的方法来检查它们对基本生产部门的保证程度。 生产计划内容标准 一、编制企业生产作业计划和车间内部的生产作业计划。这就是把企业的生产计划(一般是年度分季)具体分解(一般是按月编制),并进一步规定车间、工段、班组在短时期内(月、旬、周等)的 具体生产任务。 二、编制生产准备计划。根据生产作业计划任务,规定原材料和外协件的供应、设备维修和工具准备、技术文件的准备、劳动力的调配等生产准备工作要求,以保障生产作业计划的执行。 三、进行设备和生产面积的负荷核算和平衡。这就是要使生产任务在生产能力方面得到落实,并使生产能力得到充分的利用。 四、日常生产派工。这就是依据工段和班组的作业计划任务,在更短的时间内具体安排每个工作

生产能力核定

生产能力核定方案 一、目的 ① 准确衡量工厂的生产能力。 ② 为生产计划制订的准确性与可实现性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工厂生产能力核定 生产能力核定是指对企业、车间、班组或设备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能力进行计算和确定,又称生产能力查定。具体来说,生产能力核定就是通过对人员数量、技术水平、固定资产三大因素的调查,在查清现状的基础上将这些因素加以确定,从而计算出企业的生产能力。 1.生产单一品种时生产能力的核定。 (1)实验量法。 当只生产一种产品时,计算生产能力时使用该种产品的实物量即可,计算公式如下: 设备组生产能力=单位设备有效工作时间×设备数量×单位设备产量定额 =单位产品台时定额 设备数量单位设备有效工作时间? (2)生产面积法。 当产品生产的生产能力取决于生产面积时,用于计算生产能力的公式如下: 生产面积的生产能力=单位产品占用时间单位产品占用生产面积 生产面积数量间生产面积的有效利用时?? (3)联动机单位时间法 ① 所生产的产品使用连续开动的联动生产时,生产能力一般采用下列的公式进行计算: 联动机单位时间生产能力=间 原料加工周期的延续时的有效工作时间计算能力时间内联动机单位原料产量系数原料重量?? 联动机生产能力=联动机单位时间生产能力×生产时间 说明:单位原料的产量系数是指使用一单位的原料可生产出的产品的数量。 ② 在核定流水线的生产能力时,按流水线的有效工作时间和规定的节拍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流水线生产能力=节拍 流水线有限工作时间 说明:节拍是指流水线上两件相同制成品生产的时间间隔。 2.生产多品种时生产能力的核定。 (1)标准产品法。

①将不同品种或规格的同类产品按照产品的实际情况折算成标准产品。 ②按单一品种的生产能力核算方法来确定设备组或生产现场的生产能力。 (2)代表产品法 代表产品是指反映工厂专业方向并且产量大、劳动量大的产品,或者产量大、在结构上与工艺上有代表性的产品。代表产品法生产能力核定的操作步骤如下所示。 ① 按照产品反映工厂专业方向、产量和耗费劳动量较大、工艺过程具有代表性的原则选择一款产品。 ② 将选出的产品按照单一品种生产能力的核算办法计算出该种产品的生产能力。 ③ 分别计算其余产品与选出产品的换算系数。 换算系数=代表产表产品的台时 其余产余产品的台时定额 ④ 计算其余产品的计划数量换算为代表产品时的数量,并计算出产品的总数量。 其余产品换算后的产量=其余产品的计划产量×换算系数 产品的总数量是不同品种的产品的生产数量之和。 ⑤ 计算各种产品的生产数量占总产量的比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比重=总产量 各产品的生产数量 ⑥ 计算出各种产品的生产能力,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产品生产能力=换算系数 比重代表产品的生产能力? 其中:代表产品的换算系数为1。 (3)假定产品法 使用条件为:当工厂生产的产品品种复杂且各种产品的结果、工艺和加工劳动量相差巨大,难以确定工厂的代表产品时,采用假定产品法核定工厂的生产能力,操作步骤如下。 ① 计算假定产品的台时定额,具体公式如下: 假定产品的台时定额=总产品计划产量 具体产品计划产量具体产品台时定额∑? ② 计算假定产品的生产能力,具体为使用单一品种生产能力的核算方法计算出假定产品的生产能力。 ③ 计算各具体产品的生产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各具体产品的生产能力=总产品计划产量 具体产品计划产量假定产品的生产能力? 3.综合核定工厂的生产能力。 (1)综合平衡生产环节。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安监总煤行〔2014〕61号修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14〕6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2014年6月30日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证照齐全、有效的正常生产煤矿。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吨/年)为计量单位。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 (二)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四)鼓励先进,推动煤矿升级改造; (五)有利于煤炭工业平稳运行; (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七)利益相关单位回避; (八)核增从严,核减从快。 第四条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确定、建设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过验收合格的生产能力。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煤矿设计生产能力进行确认。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等发生变化,致使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审查确认的生产能力,是煤矿依法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监管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工作。

(生产管理)2020年生产能力核定说明汇总(年)

目录 第一章概述 (1) 第一节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 (1) 第二节核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3) 第三节核定主要系统环节及结果 (3) 第四节最终确定的煤矿核定生产能力 (4) 第二章煤矿基本概况 (4) 第一节自然属性 (4) 第二节矿井建设情况 (31) 第三节煤矿生产现状 (33) 第三章煤矿生产能力核查计算 (37) 第一节资源储量核查 (37) 第二节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 (41) 第三节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 (44) 第四节井下排水系统能力核定 (47) 第五节供电系统能力核定 (51) 第六节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核定 (54) 第七节采掘工作面能力核定 (58) 第八节通风系统能力核定 (65) 第九节地面生产系统能力核定 (98) 第十节压风、灭尘、瓦斯抽排、通讯等系统核查情况 (102) 第十一节安全程度、监测监控等核查情况 (104) 第四章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 (106) 第一节各环节能力核定结果分析 (106) 第二节煤炭资源保障程度分析 (106) 第三节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 (107) 第五章问题及建议 (107) 第一节各生产系统(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107) 第二节建议采取的整改措施 (107)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819号)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平煤集团生产能力核定领导小组下设的10个专业组于2010年9月1日开始对十矿进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主要过程如下: 一、首先由平煤集团生产能力核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传达了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819号)、河南省煤炭工业局《河南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实施方案》(豫煤行〔2006〕576号)及平煤集团《关于开展2008年部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同时对本次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作了具体部署,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层层把关”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开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二、由平煤集团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十矿签订了生产能力核定合同书。 三、由十矿技术负责人详细汇报十矿关于矿井建设、生产环节、主要生产设备等情况。 四、现场收集资料 (一)收集了十矿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二)收集了十矿经依法认定的勘探报告或资源储量核实(检测)评审意

(16)关于办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的规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的规定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联合下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等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条件 1、符合全省煤炭产业政策; 2、生产矿井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3、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4、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5、各生产系统及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等系统运转正常; 6、采区回采率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7、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必须委托具备核定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组织现场核定; 8、提高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的矿井必须有资源保障,核定生产能力后的服务年限应不低于煤矿设计规范对各类型矿井(露天)服务年限的规定。

二、申请核定煤矿生产能力需提交的资料 1、相关市煤炭工业局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 2、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一式二份); 3、具备核定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向煤矿提交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4、煤矿“三证一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5、能满足核定生产能力资源储量的证明资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 1、受理相关市煤炭工业局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报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到省煤炭工业厅政务大厅,大厅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和资料移送省煤炭厅行业管理处办理。 2、审查行业管理处接收申请文件和资料后于当日委托评审单位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核查。评审结束后,评审单位将审查意见书报行业管理处,符合核定条件的,起草文件上报处领导;不符合核定条件的,将资料退回政务大厅并书面说明理由。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发改运行[2006]8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煤矿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煤炭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 煤矿生产能力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 (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第三条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 (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 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所确定、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登记的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煤炭生产许可证原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合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变更登记的生产能力。 第五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的生产能力(以下统称登记生产能力),是煤矿年度煤炭产量的最大值。 煤矿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实施监管。 第六条 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并直接负责中央煤炭企业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第二章 设计生产能力 第七条 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

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

第七章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 第二十三条核定采掘工作面能力必备条件: (一)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及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二)严格按定编定员标准组织生产; (三)条件允许的煤矿应采用长壁式开采;使用连续采煤机的可以采用房柱式或短壁式采煤法;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或进行复采时,必须有按规定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四)有煤或瓦斯突出的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开采的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有按规定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采区生产必须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供电、运输等系统,严禁非正规下山开采; (六)必须保证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续,均衡稳定生产,“三个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1年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4~6个月以上。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2~3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8~10个月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个月以上。 第二十四条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核查矿井各可采煤层厚度、间距、倾角、生产能力、期末可采储量和煤层结构,以及矿井开拓方式、采煤方法,核查现生产水平、采区和采煤队个数、准备采区及掘进队个数等情况; (二)核查分析现生产采区和准备采区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煤层顶底板情况、采区巷道布置、采区设计生产能力、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数量和位置等情况; (三)采煤工作面能力根据前3年回采工作面的实际情况,按不同煤层厚度(厚、中、薄煤层)、不同采煤工艺(综采、综放、高档普采、普采、炮采、水采),按下列计算回采工作面前3年的平均生产能力: A C=10-4L·T·P·N(万t/a) A C=598.67(万t/a) 式中:A C—采煤工作面平均生产能力,万t/a; L—采煤工作面平均长度,m; T—采煤工作面平均年推进度,m; P—平均煤层生产能力,t/m2; N—采煤工作面平均个数,个; (四)掘进工作面年掘进煤量根据前3年掘进工作面的实际资料,计算掘进煤占回采煤量的比例和年掘进煤量; C==1654737/11973397=0.138 式中:C—掘进煤占回采煤量的比例; G J—前3年掘进煤量总和,万t;

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附件 3: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 证 和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 t/a 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 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

能力。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 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除尘、 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 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 (一)30 万 t/a 以下煤矿以 1 万 t 为档次(即 1、2 万t/a……); (二)30 万 t/a 至 90 万 t/a 煤矿以 3 万 t 为档次(即 33、36万t/a……); (三)90 万 t/a 至 600 万 t/a 煤矿以 5 万 t 为档次(即 95、100万 t/a……); (四)600 万 t/a 以上的煤矿以 10 万 t 为档次(即 610、620 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 风 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要求。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 的 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2020

附件2: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计。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服务年限以及是否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井工煤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井下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防灭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矿井灾害等级升级或发生瓦斯、冲击地压、水害、火灾等事故的煤矿,重新评估并核定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85,且不得增加生产能力。 露天煤矿主要核定钻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

力。防尘、防灭火、供电、疏干排水、边坡防护、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用已公布或批准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 第二章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 第五条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 (一)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 (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 (三)采(盘)区回采率达到规定标准; (四)安全煤柱的留设符合有关规定; (五)“三量”符合要求; (六)上行开采及特殊开采的批准文件; (七)厚薄煤层、难易开采煤层、不同煤种煤质煤层合理配采; (八)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况(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入、转出等); (九)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第六条提高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应有资源保障,核定生产能力后的矿井服务年限应与煤炭工业设计规范中改扩建矿井(露天煤矿)规定保持一致。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井一面,实现智能化开采,井下单班作业人数少于100人的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法组织生产,没有非法、违法行为; (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善,运行正常; (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 (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料。 第三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计。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

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按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30%计算;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 发生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严重冲击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监测和各项卸压措施,核定该煤矿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系数K c,K c按实际考察的煤矿冲击地压的强度、频次和产量的关系取值,一般取0.70~0.95。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设置专职防冲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装备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具有完备的防治机具,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制定防冲规划并开展防冲研究。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防尘、防排水、供电、边坡防护、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 (一)30万t/a以下矿井,按标准设计档次划分; (二)30万t/a至60万t/a矿井,以5万t/a为一档次; (三)60万t/a至120万t/a矿井,以10万t/a为一档次;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法组织生产,没有非法、违法行为; (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善,运行正常; (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 (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料。 第三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计。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按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30%计算;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 发生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严重冲击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监测和各项卸压措施,核定该煤矿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系数K c,K c按实际考察的煤矿冲击地压的强度、频次和产量的关系取值,一般取0.70~0.95。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设置专职防冲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装备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具有完备的防治机具,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制定防冲规划并开展防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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